人保局社会保险协办工作通知.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4654401 上传时间:2020-01-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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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保局社会保险协办工作通知为统一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流程,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威政发XX34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现就本市范围内社会保险异地协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流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参保人员流动,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凭转出和转入单位出具的企业职工流动联系函等材料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档案随同转移。(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办理转出手续时,不需再出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单、市职工医疗保险转移、审核表及医保缴费历史记录,但应将原手工记账的缴费记录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参保人员建立完整的缴费记录。(四)压缩经办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障卡跨区变更,以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转等手续,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五)办理退保手续、计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补办养老保险手册、个人账户手册时,如需查询手工记录的缴费情况时,均由参保人员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协调有关经办机构办理。二、异地就医手续办理(一)医疗保险1.转诊转院参保人申请转诊转院,由经治医师填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参保人持转院备案表及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审核同意后,出具市医疗保险异地结算通知单。转入地定点医疗机构凭异地结算单、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予以治疗并结算医疗费用。2.异地工作(居住)人员的就医管理异地工作人员就医原则上纳入工作地管理,由参保单位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工作人员直接结算申请表。异地工作人员需要住院治疗的,凭异地结算申请表、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在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与管理,仍按关于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3.急、危病症及意外伤害异地治疗参保人在异地发生急、危病症及在异地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参保人(或其家属)与经治医疗机构应于3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参保地经办机构通知经治地经办机构核实并出具异地结算单或市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审核表,经治医疗机构凭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异地结算单或意外伤害审核表结算医疗费用。(二)工伤保险1.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管理受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异地就医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于24小时内报告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治医疗机构填报市职工工伤异地就医审核表。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有必要,可委托经治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认定为工伤的,按有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2.工伤职工康复资格确认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医学专家对中心市区工伤职工康复资格、康复项目和康复周期的确认,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各自辖区内工伤职工的康复申请及结论送达工作。三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各自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康复申请和康复资格、项目及周期的确认,并将工伤康复资格确认情况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三)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参保职工、城镇居民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孕期检查或分娩,但需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参保人需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三、加强领导,强化协作做好社会保险协办工作事关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完善服务机制,优化服务措施,实现经办服务无缝衔接,为参保人员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各级对协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及时反映,不能敷衍扯皮、推卸责任,确保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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