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律法规.docx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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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一章:宪法基本知识1、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2、 2014 年 11 月 1 日通过了将每年 12 月 4 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3、宪法序言:A、记载了 1840 年以来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及其成果。B、总结了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规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C、明确了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基本原则。D、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4、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A、计划生育 B、环境保护 C、耕地保护 D、科教兴国 E、对外开放。5、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积极开展应对老龄化行动。6、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7、耕地保护策: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土地实行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二是集体所有。8、科教兴国基本国策: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第二节 我国的政治制度1、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民族区域制度包括三项:A 、民族区域制度必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B 、这种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C、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3、特别行政区是指依据宪法 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具有如下特点:A、它是国家行政区域设置中的一种新类型。B、特别行政区保留原资本注意制度。C、享有高度自治权。D、行政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2 -4、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立的部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三节、我国的经济制度1、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先由的经济形式主要有:A 、全民所有制 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C、劳动者个体经济 D、私营经济 E、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2、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A、平等权,B 、政治权利和自由。C、宗教信仰和自由。D、人身自由 E、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F、社会经济权。G 、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H、特定主体的权利。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A、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B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C、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D、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E、依法纳税。F、计划生育义务。第六节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1.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我国的国旗为五星红旗,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2.国徽象征着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第二章 旅游法制概述1、旅游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2、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当事人或参加者,主体主要包括: a、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b、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c 、旅游企事业单位。 d、旅游者。 e、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3、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对象。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4、旅游保护机构:a、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b、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c 、司法机关。28、旅游保护措施:a 、行政措施。b 、民事措施。3 、刑事措施。5.、2013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开始实施。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的调整1、 2013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就是一部融行政法、经济法、民事.- 3 -法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法律。2、旅游法的立法背景:A、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B 、人民群众对旅游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C、加强旅游法制建设的要求。3、旅游法的立法目的:A、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B、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C、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4、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A、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B、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原则。C、利用公共资源建立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的原则。5、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A、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B、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C、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D、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E、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F、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6、依法治旅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A 、是落实党中央治国理念和部署的重要措施。B 、是发展旅游业的客观需要。C、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D、是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规定。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A、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B、合同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的原则。 F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3、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4、自愿原则是贯彻于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只要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认识有权约定任何事项。5、合同自愿是合同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但也有限制,一是缔约的强制,即给一部分当事人世家必须缔结某种合同的义务。如公共运输。二是强制性规范的限制:比如限制垄断的规定。6、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或不具体时,可以使用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 -7、诚信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a 合同权利人应正当的行使权力,不得滥用权力。 b 合同义务人应该积极履行义务。c 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禁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8、合同的法律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9、 民法通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成立,因死亡而终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从办理完毕核准登记手续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事业单位和团体如不需要登记的,就从成立之日起成立。法人终止后,在依法清算阶段,民事权利能力依然存在,但是只限于清算范围之内。1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内部机构来实现的。也就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来实现。14、代订合同的法律特征:a 代订合同是代理人以当事人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的活动。b 代理合同是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c 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订合同。D 代理人代订的合同由当事人承担。15、合同的订立要件: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16、合同的订立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5、合同的主要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 c、数量。 d、质量 e、价款或者报酬 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g、违约责任 h、解决争议的办法。6、解决诉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解决、约定仲裁机构仲裁)7、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8、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接受的称受要约人。邀约一经发生,即具有法律法律效力。9、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内容具体明确。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补:C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d 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约合同.- 5 -的受约人发出。10、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a、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11、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发出意思表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两个特点:a、要约邀请是意思表示。b、是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a、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b、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c、必须是与要约内容相一致。d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1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14:我国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15、合同成立的方式:协议成立、确认成立、批准成立、公证成立、签证成立、登记成立。16、合同成立的地点:A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常住地为成立地点。 ) 。B 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签字盖章地点为成立地点。C 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法定形式的地点。D 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规定的,就在约定地点。17、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以下两项责任:A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B 遵循诚信原则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18、格式条款无效: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订立合同时违法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19、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违法法律法规。b 具有下述情形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c 提供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d 加重对方责任。e 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6 -补:1、合同生效的条件:a 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b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c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合同有以下几种:a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b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了国家利益。c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1、合同有效的法律条件:a、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合同的特征:a、具有违法性。b、不得履行。c、自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3、合同无效的情形: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4、部分条款无效(免责条款):a、造成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5、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 、显失公平的。c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6、 合同的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7.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的条件:a 必须具有法定事由。b 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C 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8.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a 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b 折价补偿。c 赔偿损失。D 收缴财产。9.合同中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履行规则是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10.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11.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12.旅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13.旅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14、执行政府定价的,在合同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即执行政府定价。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发生变动时,按照政府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7 -这体现了法律保护守约方的利益。15、执行政府定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16、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a 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b 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7、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则: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当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补:1、合同变更的含义:a 合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到合同没有完全履行之前。 b 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部分内容的变动或者修改。c 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d 有些变更须经批准。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双方当事人依法经过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协商一致是变更的条件。2、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3、合同的解除有两种: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4、当事人可以行驶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主要有: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c、当事人一方延迟债务,或有其他违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d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合同转让的限制:a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不得转让。b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c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6、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履行的义务:a 通知义务。b 应承担转让从债权的义务。 c 需要办理登记的应进行登记。7、债务人转让义务须遵守的规则:a 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b 新债务人应承担重债务。c 应.- 8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8.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9、合同终止的情形:a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b 合同解除 c 债务相互抵消。d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e 债权人免除债务。f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g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10、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11、合同解除的性质:a 合同的解除是以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这与合同无效有明显区别。b 大陆法系将合同解除作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办法,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与此相应便赋予守约方一种解除合同的权利。c 合同的解除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溯及既往的消灭。12、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发生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给付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给付应当返还,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终止的一种行为。13、合同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14、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a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 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c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e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15、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或者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否则,一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16、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六节 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a、是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责任。B、具有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双重属性。c、具有补偿性。d、具有相对性。2. 违约责任构成的要件:a、损害事实。 b、违约行为。c、因果关系。.- 9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a、继续履行。 b、采取补救措施。c、赔偿损失。d 、支付违约金。e、支付定金。4. 继续履行分为金钱债务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履行。5.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以下情形除外:第一,法律或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6. 构成违约赔偿损失的要件是:第一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第二必须有违约行为。第三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7. 赔偿损失规则:a 等额赔偿; b 赔偿限制 c 经营欺诈惩罚 d 减少损失。8. 定金和押金的区别:a 定金除了具有履行担保功能、证明功能以外,还具有违约救济功能,而押金往往不具有违约救济功能。b 定金一般是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不超过标的额。而押金通常是超过或者等于合同标的额。c 发生违约时,定金适用罚则,而押金没有这样的罚则。9. 定金与预收款的区别:a 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而预收款则无担保性质。 b 定金只是价款或服务费的一部分,不会超过标的额,而预收款则实行多退少补。即是可多可少。c 违约时,预收款只要如数退还并承担该项利息,而定金则或加倍返还,或无权要求返还两种可能。10. 不可抗力的条件:a 不可预见性。b 不可避免性 c 不可克服性。11. 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具有以下义务:及时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12.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13.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完全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 20%。14.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15.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 -16、不可抗力:不可抗拒、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有自然灾害和社会灾害两个方面。前者如台风、地震、水灾等。后者如战争、暴乱、罢工。17、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是和解、调解、仲裁、起诉。18、法律对种菜失效有规定的,使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失效没有规定的,使用 诉讼失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但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4 年。19、违约责任的特点:a 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b 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c 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d 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20.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才可以免除。21、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一招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只能二者选其一。第八节 旅游合同1、旅游合同的主体只能是一方为旅行社,一方是旅游者。除此之外不能人的认定为旅游合同。2、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a、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B、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C、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由旅游法规明确规定。 D、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E、旅游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第四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1、 2009 年我国旅行社数量发展到了 2 万多家,2009 年 2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条例 、2009 年 4 月 3 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2009 年 5 月 1 日。同时开始实行。2、 条例对旅行社的概念做如下规定: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旅行社是先向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再经行政许可的企业法人。3、旅行社的性质:营利性、服务性、中介性。4、旅行社业务经营的特征:A 旅行社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B 、旅行社企业经营范围的广泛性 C、旅行社经营业务的委托性。5、旅行社的业务: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咨询、活动设.- 11 -计服务;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服务:a、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入出境、签证手续等;b、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C、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D/其他旅游事务。6、境内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入境业务:外国以及港澳台来大陆旅游;出境业务指中国内地居民去外国以及港澳台的旅游。6、设立旅行社的条件:a、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租期不少一年的营业用房)B、必要的营业设施(必备:2 部以上电话;传真、复印机、联网计算机)c 、有不少于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 (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 d,2013 年旅游法还规定了旅行社应该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导游不得少于在职员工的 20%且不少于 3 人)7、旅行社行业是属于进行前期归口审批、实行业务许可证制的行业。旅行社必须经申请、审批、核准登记后,才能成立。8、申请设立旅行社,可向省或向其委托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单位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9、申请应提交的文件:a、申请书 b、法人代表履历表及身份证。 c、企业章程 d、验资证明 e、经营场所的证明。f、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G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所有旅行社都可以经营国内以及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满两年,且未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向国家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受理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作出决定。11、申请边境游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台湾游适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12、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旅游业务。13、变更或终止经营的,在登记办理完毕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14、旅行社分社的设立自登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到旅游局备案。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经营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15、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不能从实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具备法人资格。.- 12 -16、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国、港澳台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17、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第二节 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1、旅行社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2、 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超出经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揽、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外商投资旅行社违规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及赴港、澳、台旅游业经营边境、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边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旅行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处以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并处 10 以上 50 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旅行社安排或介绍的活动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 2 万以上 10 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4、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招来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的,不得提供合同外有偿服务。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5、旅行社在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是对格式条款理解有异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与非格式不一致,采取非格式。6、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A、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B、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C 签约地点和日期;D 旅*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E、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F、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G、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H、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I、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J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K、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L、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M、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N、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13 -7、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接待未支付足够费用的团队,也不得要求导游承担接待相关费用,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8、旅行社违反合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又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9、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A、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B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C、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D、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E、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A、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B、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C、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注: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处 2 万以上 10 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11、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1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的情况有:A、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B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C、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12、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13、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14、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A 、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B、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C、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15、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14 -16、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行社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旅游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17、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18、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19、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有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 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或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20、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用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后的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若违反上述规定,旅游者有权在 30 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如果违法,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30 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人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21、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安排领队或全陪。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证。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人罚款 2000 元至 2 万元。22、旅游者的权利:知情权、安全权、要求履约权、自由选择权。23、组团社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组团社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出境旅游业务,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24、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当导游支付费用或者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 15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25、未妥善保管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由县级以上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最高不过 3 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 1 万以下罚款。第三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1、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2、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 20 万元;加一个分设加 5 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 120 万元。加一个分社,加30 万。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有。3、适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a、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b、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C、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 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4、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 50%。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旅行社降低缴纳保证金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5、保证金使用后或依法减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6、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 7 天(不含七日)通知旅行者,否则应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出发前七日(含七日)至四日支付费用总额的10%违约金,出发前三日至一日支付违约金 15%,出发当日,支付违约金 20%。出境应提前 30 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和预付款,出发前三十日至十五日支付总额 2%的违约金,出发前十四日至七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出发前六日至四日,支付违约金 10%,出发前三日至一日支付 15%违约金,出发当天 20%违约金。7、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的 10%、8、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 16 -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9、 因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发生质价不符,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 20%。10.因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发生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 20%违约金。11.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的 20%违约金。12.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的 20%的违约金。13.导游员未按国家或旅游业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2 倍。14.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进行赔偿:a、导游擅自改变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B、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C、导游违反合同或旅游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 20%。D、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全部损失。E、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F、导游向游客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消费的 2 倍。15.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30%的违约金。第四节 旅行社权利义务1、旅行社权利: A 有权自主地同任何团体和个人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有权进行招徕和广告宣传。B 有权收取服务费。C 有权要求旅游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方式进行旅游。2、旅行社业务:A、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活动顺利进行。B 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是行业标准。C 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错使旅游者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旅游合同必须载明的:A 旅游行程安排(交通工具、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 ;B 旅游价格;C 违约责任。4.旅行社与饭店之间的关系:旅行社有权要求饭店想自己支付佣金。5、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监督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方面。.- 17 -6、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成立、经营、结业又审查、批准、检查、监督的权利。7、因合同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分为全部违约责任和部分违约责任。8、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旅行社组织旅游,中途若发生事故:受伤者的医疗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因受伤而减少的工资收入、因身体残废失去劳动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破损行李的补偿等。当责任确定为第三方时,旅行社也应先行赔偿,然后再向第三方追偿。旅行社经营中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9、减轻或免除旅行社法律责任的条件:A 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海啸、山体滑坡等,战争、罢工。 ) B 由于旅游者要求修改内容和日程而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己补偿。C 由于旅游者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 D 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如民航、铁路、车船等交通部门的原因而被迫改变日程造成的损失。E 混合过错,即旅游者、第三方、旅行社都有责任。应分清原因,旅行社只承担旅行社那部分。10、吊销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情况有:a 超范围经营 b 违反合同、损害旅游者利益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并未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C 没有支付足额团款给受委托旅行社的。 D 没有对危险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吊销导游证、领队证)E 出境游客滞留不归未及时上报(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五章:导游、领队人员的管理法规制度1、 2002 年 1 月 1 日前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明确的提出了导游人员实施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的措施和办法,保护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2、导游人员的概念: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包含三层含义: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特定的工作。3、按业务范围划分(按工作区域划分): 海外领队(国际导游员) 、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员和定点导游员。4、按技术等级划分,导游人员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5、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条件:a、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必须具备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c、必须身体健康。 d、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6、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的合格人员,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起 30 个工作日内颁布的导游人员资格证。.- 18 -7、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3 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8、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9、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a、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b、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10、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况: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b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C 受守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d 被吊销导游证的。1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法律规定的 18 周岁的公民,16 周岁以下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3、无民事行为能力:具体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结果的精神病人。14、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a、性质不同,资格证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员的资格,导游证则标志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员职业。b、颁证机构不同,资格证是由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级旅游局办法。导游证则是省级旅游局颁发。c、领取程序不同。 d、作用不同。资格证并不能真正从事职业,导游证可以,前者是从业职格,后者是从业许可。e、期限不同。资格证 3 年为从业,自动失效,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是 3 年,在到期前 3 个月去换发即可。15、导游证的版式:正面设置是:中英文对照的“ 导游证”、导游证等级、编号、姓名、语种等项目。导游员等级以 4 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初级为灰色、中级为粉米色、高级微淡黄色、特级为金黄色。背面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16、导游证编号为“D-0000-000000”, 英文字母 D 为导字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 4位数字为省、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 6 为数字为计数编码。17、导游证的申领材料:a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b 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等级的证明文件以及复印件。c 身份证及其复印件。d 按规定填写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1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6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 15 日内,颁发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19、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遗失导游证的,可以凭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凭借团队计划和日程表完成行程。.- 19 -20、在申请补办导游证期间,导游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管理1.导游证的申领条件:a、 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b 、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导游服务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c、身份证及其复印件。d、申请导游证的登记表。3、导游人员的权利:a、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人身权) 。b、在紧急情况下,享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履行职务权) 。c、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的时候,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诉权:复议权以及起诉权) 。新书补:其他权利,如参加培训权利以及获得晋级的权利。4、导游人员享有变更权利的限制条件:a、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的过程中。b、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c、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d、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5、申请复议应是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的。6、导游人员的义务:a、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b、进行导游活动时佩戴导游证。c 、必须经旅行社的委派。d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e、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F、按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变更、中止导游活动。g、在带团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h、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I、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小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小费。7、导游人员带团期间不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资格证并予以公告。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导游员所在旅行社给与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9、构成导游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的条件,:a、必须在导游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是在执行旅游接待计划的过程中。b、必须是擅自中止。c 、必须是彻底中止。10、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3 至 6 个月;情节严重,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11、 条例 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索要.- 20 -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与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12、 条例 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小费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是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3.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 10 分制,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执法单位保留其导游证,出具证明,导游持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暂停从事导游业务,必须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业务。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销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14、扣除 10 分的行为: a、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b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c、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d、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e、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f、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15、扣除 8 分的行为:a、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b、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c、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d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e、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16、扣除 6 分的行为:a、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b、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c、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 d、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e、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f、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17、扣除 4 分的行为:a、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b、无故不随团活动的。c、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d、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18、扣除 2 分的行为:a、未按规定时间上岗的 b、带 10 人以上不打接待社社旗的。c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d、接站为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e、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f、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19、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举办的年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按不得少于 56 小时。旅行社负责导游人员年审初评。20.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和游客反应情况等。21.等级分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一次性扣 10 分的,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 10 分的,暂缓通过。一次扣分 8 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扣 6 分,.- 21 -警告批评。22.人员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两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四个等级是指通过考核后,分为特级、高级、中级和初级导游员。23.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方法:特级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高级导游员(3 年一次) 、中级采取笔试,初级采取考核。24.导游员的资历要求是取得导游资格证后工作满 1 年。中级导游员要求游客反应良好率不低于 90%,学历要求大专及其以上学历。资历要求是取得初级导游资格两年以上。高级导游的业绩要求是 95%的游客反应良好率。资历要求是取得中级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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