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含司机)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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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 同 编 号 :汽 车 租 赁 合 同( 含 司 机 )出 租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承 租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着 平等 自 愿 、 等 价 有 偿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 车 辆 情 况 及 司 机承 租 人 因 工 作 需 要 向 出 租 人 承 租 型 号 车 辆 辆 , 颜 色 为 色 , 车 辆 厂 牌 号 为 , 车 牌 号 为 , 行 驶 证 号 为 , 道 路 运 输 证 号 为 , 车 内 所 有 座 位 配 置 安 全 带 。司 机 情 况 : 。 二 、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 租 赁 期限 可 做 一 定 的 调 整 , 承 租 人 延 长 或 缩 短 期 限 在 时 间 内 的 , 不 作 违 约 处理 , 租 金 按 合 同 单 价 及 实 际 租 用 时 间 结 算 。第 三 条 车 辆 交 接 与 返 还1.租 车 地 点 为 。2.出 租 人 确 保 该 车 辆 车 况 良 好 及 已 购 买 车 辆 强 制 保 险 。3.在 租 赁 期 间 应 对 承 租 人 负 责 , 按 作 息 时 间 上 班 , 不 能 无 故 旷 工 , 听 从承 租 人 的 安 排 , 不 得 擅 自 行 事 , 以 免 影 响 承 租 人 的 正 常 运 行 。四 、 租 金 及 费 用 的 承 担.21 租 金 : ( 含 司机 工 资 、 社 保 、 医 保 、 工 伤 保 险 及 车 辆 租 赁 等 费 用 )2 除 车 辆 租 赁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过 路 过 桥 费 和 燃 油 费 由 承 租 人 承 担 外 , 其 它( 如 车 辆 证 税 、 保 险 、 维 修 保 养 、 年 审 费 等 ) 均 由 出 租 人 自 行 负 责 , 交 通 违 章及 事 故 责 任 均 由 当 事 驾 驶 员 负 责 。五 、 租 金 支 付1 租 金 每 壹 个 月 结 算 一 次 。 六 、 出 租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1 出 租 人 负 责 提 供 给 承 租 人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状 况 良 好 , 设 备 齐 全( 见 租 赁 车 辆 交 接 单 ) , 车 辆 行 驶 证 、 道 路 运 输 证 、 车 辆 购 置 附 加 费 证 , 养 路费 等 规 费 交 讫 证 、 车 辆 技 术 档 案 、 保 险 证 等 牌 证 齐 全 的 车 辆 ,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2 出 租 人 负 责 办 理 车 辆 的 审 检 工 作 , 并 负 责 办 理 和 交 纳 车 辆 行 驶 所 需 的各 种 交 通 证 税 费 用 。3 出 租 人 负 责 向 保 险 公 司 对 租 赁 车 辆 投 保 车 辆 损 失 险 、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制 保 险 、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全 部 座 位 险 ( 赔 偿 限 额 不 低 于 10 万 ) 、 车 辆 盗 窃险 等 车 辆 保 险 。 租 赁 期 内 ,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事 故 , 出 租 人 应 及 时 向 保 险 公 司 办 理索 赔 事 宜 。4 租 赁 车 辆 的 日 常 例 行 保 养 维 护 、 各 类 机 械 故 障 的 修 理 均 由 出 租 人 负 责 。5 若 非 因 承 租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车 辆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 出 租 人 必 须 负 责 及 时 更换 同 型 号 的 车 辆 保 证 承 租 人 的 正 常 使 用 , 否 则 出 租 人 应 赔 偿 承 租 人 因 此 而 造 成的 损 失 。6 出 租 人 雇 佣 的 驾 驶 员 必 须 是 合 格 的 , 并 持 证 上 岗 , 服 从 承 租 人 和 第 三方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7 出 租 人 负 责 其 雇 佣 的 驾 驶 员 的 日 常 安 全 教 育 等 事 宜 , 并 督 促 驾 驶 员 自觉 遵 守 交 通 规 定 。.38 造 成 的 交 通 事 故 由 出 租 人 自 行 处 理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9. 非 工 作 时 间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 燃 油 费 、 概 由 出 租 人 负 责 。七 、 承 租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1 承 租 人 租 用 的 出 租 人 车 辆 未 经 出 租 人 同 意 不 能 从 事 转 租 、 转 包 、 抵 押 、投 资 、 赠 与 , 不 能 赋 予 自 己 对 车 辆 任 何 超 出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权 利 , 否 则 出 租人 有 权 收 回 该 车 辆 并 要 求 承 租 人 赔 偿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2 承 租 人 利 用 租 赁 车 辆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 转 租 所 导 致 的 后 果 , 均 由 承 租 人负 责 , 同 时 出 租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3 承 租 人 不 能 私 自 拆 装 出 租 人 的 车 体 ( 件 ) , 对 出 租 人 保 留 在 车 上 的 特殊 标 志 , 不 得 私 自 摘 除 、 涂 改 , 否 则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4 承 租 人 不 得 私 配 出 租 人 所 提 供 车 辆 的 钥 匙 。 对 钥 匙 丢 失 、 损 失 情 况 应立 即 通 知 出 租 人 , 以 便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5 承 租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支 付 车 辆 租 金 。6 对 因 非 承 租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必 须 先 由 承 租 人 承担 的 , 承 租 人 承 担 后 有 权 向 出 租 人 追 偿 , 出 租 人 并 应 承 担 承 租 人 因 追 偿 而 发 生的 诉 讼 费 、 保 全 费 、 执 行 费 、 评 估 费 、 拍 卖 费 、 公 告 费 、 律 师 费 、 差 旅 费 等 费用 损 失 。八 、 违 约 责 任 和 合 同 的 解 除 与 终 止 出 租 人 迟 延 交 付 车 辆 的 , 每 迟 延 一 天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月 租 金 的 %支付 承 租 人 违 约 金 。 迟 延 交 付 时 间 超 过 天 的 , 视 为 不 能 交 付 , 承 租 人 有 权解 除 合 同 , 出 租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月 租 金 的 %支 付 承 租 人 违 约 金 。2 由 于 非 承 租 人 原 因 引 起 车 辆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 出 租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租 人的 书 面 要 求 调 换 通 知 后 立 即 调 换 ,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至 调 换 车 辆 到 位 的 时 间 , 不 计算 租 赁 时 间 和 不 计 收 租 金 , 出 租 人 还 应 该 赔 偿 承 租 人 损 失 , 损 失 按 该 期 间 车 辆租 金 的 双 倍 租 金 计 算 。3.由 于 非 承 租 人 原 因 引 起 车 辆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 出 租 人 在 收 到 承 租 人 的 书 面要 求 调 换 通 知 后 不 进 行 调 换 , 时 间 超 过 天 的 , 承 租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44.因 出 租 人 车 辆 原 因 或 出 租 人 司 机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人 员 或 财 产 损 失 的 , 损 失由 出 租 人 承 担 , 因 此 而 涉 讼 的 , 由 出 租 人 承 担 所 有 法 律 、 经 济 责 任 , 出 租 人 并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第 六 款 约 定 赔 偿 承 租 人 费 用 损 失 。5.因 出 租 人 指 派 的 司 机 不 服 从 指 挥 或 擅 自 不 出 勤 , 承 租 人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司机 ,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出 租 人 承 担 。九 、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的 解 决1 本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2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若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的 ,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 向 承 租 人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向 承 租 人 所 在 地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十 、 其 他1 出 租 人 在 合 同 租 期 内 不 得 无 故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 承 租 人 有 权 提 前 解 除 合同 , 但 需 提 前 天 告 知 出 租 人 。2 承 租 人 续 租 应 提 前 天 通 知 出 租 人 , 但 须 重 新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或 补充 合 同 。3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变 更 或 补 充 合 同 内 容 , 并 订 立 书 面补 充 合 同 , 补 充 合 同 与 本 合 同 约 定 不 一 致 时 , 以 补 充 合 同 约 定 为 准 。4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出 租 人 执 份 , 承 租 人 执 份 , 具 有 同 等法 律 效 力 。5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出 租 人 : ( 签 字 ) 承 租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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