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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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长沙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 甲方代理人: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 乙方代理人:见证方: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1、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长沙市 区(县)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物业验收单中加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物业验收单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二、甲、乙双方提供证件1、 甲方提供: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2、 乙方提供:身份证、暂住证、工作证三、租赁期限、用途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二零零 年 月 日起至二零零 年 月 日止。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四、租金及支付方式合同范本1、该房屋每月租金共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 。五、房屋修缮与使用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4、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六、房屋的转让与转租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3、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七、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 合同范本付合同总租金 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4) 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水、电、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相关使用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 4%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 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八、甲方违约处理规定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日租金的两倍向乙方赔付违约金。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履行该合同。甲方除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违约金以外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2、在租赁期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八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以及未使用费用,同时按合同总租金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3、因甲方房屋权属瑕疵及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范本进行赔偿。九、产权变更1、如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十、合同终止与解除1、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届满后一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2、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物品视为乙方已做抛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租赁用途;(5)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6) 逾期交纳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话、电视、物业管理等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7) 拖欠房租壹个月以上。十一、免责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2、 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范本3、依照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变更或终止合同的;4、依照政府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时间需要拆除房屋的。5、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十二、见证方的责任与义务1、见证方负责撮合甲乙双方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成交2、见证方保证在该合同履行期内,在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负责双方的调解工作十三、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3、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见证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补充规定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地址:地址:合同范本Email: Email: 房产证号: 代表人: 代表人: 见证方:长沙 xx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资质证号:经纪人: 电话: 年 月 日签于长沙长沙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出 租 方:_合同范本承 租 方:_二 00 九 年 月 日长沙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长沙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 已 / 未)设定抵押。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种:(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第三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第四条 交验身份(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 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 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第五条 房屋改善合同范本(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 / 乙方)承担。(二)甲方( 是 / 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 ,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第六条 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期限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 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日( 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第七条 租金(一)租金标准: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元(大写: 元)。该房屋租金(年 / 月)不变,自第 ( 年 / 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二)租金支付时间:,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 _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 _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银行。)(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 是 / 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元(大写:元)。(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第九条 其他费用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一)乙方承担( 水费 / 电费 / 电话费 / 电视收视费 / 供暖费 / 燃气费 / 物业管理费 / )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合同范本(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 乙方恢复原状 /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乙方放弃收回 / 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转租(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日的。合同范本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5、其他:。(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3 、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6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7、其他:。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八)其他:。第十六条 无权代理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合同范本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_。(二)_。(三)_。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执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住所: 住所: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出租方代理人(签章): 电话:住所:电话: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持证经纪人员应填写以下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姓名:经纪资格证书编号: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长沙市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出 租 方:_承 租 方:_二 00 九 年 月 日长沙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长沙市区(县)。合同范本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 已 / 未)设定抵押。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种:(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第三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第四条 交验身份(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 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 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第五条 房屋改善(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 / 乙方)承担。(二)甲方( 是 / 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 ,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第六条 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期限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 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日( 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第七条 租金(一)租金标准: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元(大写: 元)。该房屋租金(年 / 月)不变,自第 ( 年 / 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二)租金支付时间:, 。合同范本(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 _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 _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银行。)(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 是 / 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元(大写:元)。(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第九条 其他费用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一)乙方承担( 水费 / 电费 / 电话费 / 电视收视费 / 供暖费 / 燃气费 / 物业管理费 / )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 乙方恢复原状 /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乙方放弃收回 / 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转租合同范本(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日的。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5、其他:。(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3 、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6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7、其他:。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范本(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八)其他:。第十六条 无权代理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_。(二)_。(三)_。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执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住所: 住所: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出租方代理人(签章): 电话:合同范本住所:电话: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持证经纪人员应填写以下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姓名:经纪资格证书编号: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来源:作者: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合同范本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合同范本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合同范本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199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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