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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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大科技金融服务力度,确保担保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首期启动资金1000万元,规模视担保业务发展需要可逐步扩大。担保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财政直接划拨至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条担保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及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产业化,优先支持国家、省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第四条下列企业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对象:(一)本市科创中心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二)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企业;(三)三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立项的企业;(四)三年内获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第五条市科技、财政部门是我市担保资金的行政监管部门,担保机构负责担保资金的具体运作。(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审核企业提供的科技立项材料与知识产权材料的真实性,并就项目是否符合本市科技发展方向提出意见;2.负责召集评审工作组会议,讨论贷款担保项目的相关事宜;3.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担保资金运作进行监督。(二)市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监管担保资金的担保责任余额;2.负责核销代位清偿资金;3.会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运作进行监督。(三)担保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拟定担保业务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评审工作组审定;2.办理担保贷款项目担保手续,并落实个人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措施;3.对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措施进行保后跟踪管理;4.办理担保资金代位清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担保损失的具体事项;5.负责担保资金核算管理工作;6.负责担保资金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合作银行由市科技、财政两部门共同确定。担保机构应当与确定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在约定的放大倍数金额和基准利率上浮幅度内,为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并设立台帐,进行专户管理。第七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按月均担保金额给予担保机构2%的补贴,按月均贷款金额给予合作银行1.5%的补贴。第八条担保机构对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单户担保额一般不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10%,超过10%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被担保企业每月应按担保额的1向担保机构交纳担保费。第九条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信誉良好,并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研发能力、创新管理人才团队和一定的经济规模,处于快速成长期。第十条担保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一)申请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市科技贷款担保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二)担保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评审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经评审会议审核后,由担保机构按照评审工作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出具工作联系单;(三)申请企业凭担保机构的工作联系单,向其推荐的合作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四)担保机构分别与获准贷款的申请企业及提供贷款的合作银行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对贷款担保项目履行下列保后监督责任:(一)按期催收被担保企业财务报表,定期进行常规核查和专项检查;(二)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项目进程、经营管理、产销状况、履约意愿和能力,对影响贷款担保的风险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三)发现问题,及时提交评审工作组,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被担保企业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的保后监督工作。第十二条贷款担保项目出现代位清偿情况,担保机构应立即启动追偿工作,并及时向市科技、财政部门通报代位清偿情况及原因。第十三条对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后的代位清偿最终损失,由担保机构会同合作银行向市科技、财政部门提出代位清偿损失分担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对担保项目损失情况进行审核并确认后,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代位清偿损失额的80%由担保机构承担,20%则由合作银行承担。第十四条发生代位清偿的被担保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恶意不支付担保费及到期不偿还银行贷款的单位,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经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不得享受本市有关经济扶持政策。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应记录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其所欠贷款及相应的利息。第十五条被担保企业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由评审工作组审核后及时收回贷款,中止贷款担保,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担保机构行使追偿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工作组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销已代位清偿的债务:(一)被担保企业倒闭且经过财产处置或破产清算后,仍无法收回贷款的;(二)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收回贷款,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三)市政府批准核销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相关操作规程。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7 页 共 7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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