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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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 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甲 方 : 中 国 科 学 院 微 电 子 研 究 所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土 城 西 路 3 号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甜 春乙 方 : xxx 公 司 原 股 东原法人股东:原 自 然 人 股 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协议各方经过协商,就 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公司概况1.1 公司名称: 1.2 法人代表: 1.3 注册地址: .-2-1.4 经营范围: 1.5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xx 万 元 , 增 资 前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形 式 股 权 比 例合 计 100%第 二 条 增 资 扩 股为 了 公 司 发 展 和 增 强 公 司 实 力 需 要 , 公 司 原 股 东 同 意 甲 方 对 公司 进 行 增 资 。2.1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以 本 协 议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增 资 扩 股 :( 1) 甲 方 本 次 认 购 公 司 新 增 股 权 价 格 以 公 司 xx 年 xx 月 xx日 整 体 价 值 评 估 结 果 为 依 据 。 ( 2) 甲 方 以 其 拥 有 的 xx 项 专 利 ( 专 有 ) 技 术 所 有 权 协 议 定价 xx 万 元 ( 以 甲 方 公 示 并 确 认 后 的 价 格 为 准 ) , 认 购 公 司 新 增 注册 资 本 xx 万 元 , 增 资 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xx 万 元 。(3 ) 为 激 活 科 研 人 员 积 极 性 , 激 励 团 队 创 造 性 , 甲 方 中 科 院微 电 子 所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的 相 关 规 定 , 将 其 专 利 ( 专 有 ) 技 术 作 价 xx 万 元 中 的 xx%即 xx万 元 的 公 司 股 权 , 奖 励 给 技 术 团 队 及 成 果 转 化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3-员 , 并 由 xx 代 持 。( 4) 乙 方 同 意 并 且 确 认 放 弃 对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的 优 先 认 购 权 。2.2 公 司 按 照 第 2.1 条 增 资 扩 股 后 , 各 方 的 持 股 比 例 如 下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最 后 一 位 实 行 四 舍 五 入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形式 股权比例原股东 1 名称原股东 2 名称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奖励股权代持人名字合计 100%2.3 出 资 时 间( 1) 甲 方 承 诺 在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x 个 月 内 依 法 完 成 出 资 ,并 办 理 完 成 知 识 产 权 的 转 移 手 续 。 ( 2) 自 本 协 议 签 署 生 效 之 日 起 , 甲 方 即 视 为 公 司 股 东 , 享 有认 购 股 份 项 下 的 全 部 股 东 权 利 、 承 担 股 东 义 务 。第三条 增资的基本程序为保证增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本次增资.-4-顺利进行,本次增资按照如下顺序进行:3.1 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协议及增资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3.2 起草增资扩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3.3 召开新的股东大会,选举公司新的董事会、监事,并修改公司章程;3.4 召开新一届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长、确定公司新的经营班子;3.5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6 新增股东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出资。第四条 公司增资后的经营范围公 司 最 终 的 经 营 范 围 由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定 ,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门 核 准 后 确 定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机构安排5.1 股 东 会( 1)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 原 股 东 与 甲 方 平 等 成 为 公 司 的 股 东 , 所 有股 东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按 其出 资 比 例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2) 股 东 会 为 公 司 权 力 机 关 , 对 公 司 一 切 重 大 事 务 做 出 决 定 。( 3)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 经 公 司 持 有 股 权 比 例 2/3 以.-5-上 的 股 东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由 公 司 章 程 进 行 规 定 。5.2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人 员( 1) 增 资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应 进 行 调 整 , 由 公 司 股 东 按 章 程 规 定 和协 议 约 定 进 行 委 派 。( 2) 董 事 会 由 x 名 董 事 组 成 , 其 中 甲 方 委 派 x 名 董 事 , 公 司 原 股 东委 派 x 名 董 事 。 董 事 会 设 董 事 长 一 名 , 经 全 体 董 事 选 举 同 意 产 生 ,董 事 长 为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事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可 由各 股 东 按 照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委 派 名 额 继 续 或 另 行 委 派 。( 3)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过 x 数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公 司 董 事 会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公 司 章 程 进 行 规 定 。 ( 如 董 事 会 实 际 控 制 权掌 握 在 单 一 大 股 东 手 里 , 其 它 股 东 方 应 具 有 一 票 否 决 权 )( 4)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1 名 , 由 xx 推 荐 , 董 事 会 聘 任 ; 财 务 总 监 由 xx推 荐 , 其 它 公 司 高 管 由 xx 推 荐 。5.3 监 事 会增 资 后 公 司 监 事 会 成 员 应 进 行 调 整 , 监 事 会 由 x 名 监 事 组 成 , 其中 甲 方 选 派 x 名 , 公 司 原 股 东 选 派 x 名 , 选 择 职 工 监 事 x 名 。( 如 不 设 立 监 事 会 , 该 条 款 为 : 公 司 不 设 立 监 事 会 , 设 监 事 x 名 ,由 xx 委 派 ( 或 选 择 职 工 监 事 x 名 ) )第六条 公司章程6.1 本 协 议 签 署 生 效 后 , 30 日 内 召 开 股 东 会 ,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经 修 订 的 章 程 将 替 代 公 司 原 章 程 。.-6-6.2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重 要 内 容 写 入 公 司 的 章 程 。第七条 公司注册登记的变更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 做 出 相 应 决 议 后 5 日 内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向 工商 行 政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 公 司 各 股 东 应 全 力 协 助 、配 合 公 司 完 成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第 八 条 原 股 东 的 陈 述 与 保 证8.1 原 股 东 承 诺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协 议 没 有 违 反 对 其 适 用 的 任 何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政 府 命 令 , 亦 不 会 产 生 与 以 其 为 一 方 或 者 对 其 资产 有 约 束 力 的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有 关 的 任 何 纠 纷 。8.2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任 何 财 产 未 设 置 任 何 担 保 权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任何 抵 押 权 、 质 押 权 、 留 置 权 以 及 其 它 担 保 权 等 ) 或 第 三 者 权 益 。8.3 公 司 对 用 于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的 资 产 与 资 源 , 均 通 过 合 法 协 议 和 其他 合 法 行 为 取 得 , 真 实 、 有 效 、 完 整 , 不 存 在 任 何 法 律 障 碍 或 法律 瑕 疵 ;8.4 向 甲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真 实 、 有 效 、 完 整 , 并 如 实 反 映 了 公 司及 现 有 股 东 的 情 况 ;8.5 没 有 从 事 或 参 与 有 可 能 导 致 公 司 现 在 和 将 来 遭 受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罚 款 或 其 它 严 重 影 响 经 营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法 律 制 裁 的 任 何 违 反 中 国法 律 、 法 规 的 行 为 ;8.6 未 就 任 何 与 其 有 关 的 、 已 结 束 的 、 尚 未 结 束 的 或 可 能 将 要 开 始.-7-的 任 何 诉 讼 、 仲 裁 、 调 查 及 行 政 程 序 对 甲 方 进 行 隐 瞒 或 进 行 虚 假/错 误 陈 述 ;8.7 本 协 议 经 原 股 东 签 署 后 即 构 成 对 原 股 东 合 法 、 有 效 和 有 约 束 力的 义 务 。8.8 除 非 获 得 新 增 股 东 的 书 面 同 意 , 原 股 东 承 诺 促 使 公 司 自 本 协 议签 订 之 日 起 至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完 成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1) 确 保 公 司 的 业 务 正 常 进 行 并 不 会 作 出 任 何 对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影响 的 行 动 。 公 司 将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措 施 维 护 公 司 的 商 誉 , 不 会 做 出任 何 可 能 损 害 公 司 的 行 为 。 ( 2) 公 司 不 会 签 订 任 何 超 出 其 正 常 业 务 范 围 或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的 协议 或 承 诺 。 公 司 及 原 股 东 不 得 采 取 下 列 行 动 :( a) 修 改 公 司 的 章 程 , 或 者 任 何 其 它 与 公 司 的 章 程 或 业 务 运作 有 关 的 文 件 或 协 议 ;( b) 非 经 审 批 机 关 要 求 而 更 改 其 业 务 的 性 质 及 范 围 ;( c) 出 售 、 转 让 、 出 租 、 许 可 或 处 置 任 何 公 司 业 务 、 财 产 或资 产 的 任 何 重 要 部 份 ;( d) 给 予 任 何 第 三 方 任 何 担 保 、 抵 押 、 赔 偿 、 保 证 或 类 似 责任 的 安 排 ;( f) 进 行 任 何 不 利 于 公 司 的 财 政 状 况 及 业 务 发 展 事 项 。8.11 原 股 东 保 证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行 动 ,协 助 公 司 完 成 本 协 议 下 所有 审 批 及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8-第九条 有关费用的负担在 本 次 增 资 扩 股 事 宜 中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验 资 费 、 审 计 费 、 评 估 费 、 律 师 费 、 工 商 登 记 变 更 费 等 ) 由 公司 承 担 。第十条 保 密本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 “接 受 方 ”) 对 从 其 它 方 ( “披 露 方 ”) 获得 的 有 关 该 方 业 务 、 财 务 状 况 及 其 它 保 密 事 项 与 专 有 资 料 ( 以 下简 称 “保 密 资 料 ”)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 除 对 履 行 其 工 作 职 责 而 需 知 道上 述 保 密 资 料 的 本 方 雇 员 外 ,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或 实 体 透 露 保 密 资 料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任 何 签 约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约 定 , 包 括 协 议 各 方 违 反 本 协议 第 三 条 所 作 的 陈 述 与 保 证 , 均 构 成 违 约 , 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果 不 止 一 方 违约 , 则 由 各 违 约 方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违 约 所 引 起 的 责 任 。 违 约 赔 偿 责任 的 范 围 限 定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 相 当 于 因 违 约 而 给 其 它 方 所 造 成 的全 部 实 际 损 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2.1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且 自 身 无 过 错 造 成 的 不 能 履 行或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义 务 将 不 视 为 违 约 , 但 应 在 条 件 允 许 下.-9-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救 济 措 施 , 以 减 少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损 失 。 12.2、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的 一 方 , 应 尽 快 将 事 件 的 情 况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其 他 各 方 , 并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十 五 日 内 , 向 其 他 各 方 提 交 不能 履 行 或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本 协 议 义 务 以 及 需 要 延 期 履 行 的 理 由 的 报告 。 12.3 不 可 抗 力 指 任 何 一 方 无 法 预 见 的 , 且 不 可 避 免 的 , 其 中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 1) 宣 布 或 未 宣 布 的 战 争 、 战 争 状 态 、 封 锁 、 禁 运 、 政 府 法令 或 总 动 员 , 直 接 影 响 本 次 增 资 扩 股 的 ; ( 2) 直 接 影 响 本 次 增 资 扩 股 的 国 内 骚 乱 ; ( 3) 直 接 影 响 本 次 增 资 扩 股 的 火 灾 、 水 灾 、 台 风 、 飓 风 、 海啸 、 滑 坡 、 地 震 、 爆 炸 、 瘟 疫 或 流 行 病 以 及 其 它 自 然 因 素 所 致 的事 情 ; ( 4) 以 及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直 接 影 响 本 次 增 资 扩 股 的 不 可 抗 力事 件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凡 因 履 行 本 协 议 而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 各 方 首 先 应 争 取 通 过 友好 协 商 的 方 式 加 以 解 决 。 未 能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甲 方 所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本 协 议 自 各 方 盖 章 及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协 议 一式 x 份 , 甲 方 和 乙 方 各 股 东 各 自 保 存 1 份 , 公 司 存 档 2 份 用 于 办.-10-理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报 批 和 工 商 变 更 手 续 。以 下 无 正 文.-11-( 签 字 页 )甲 方 : 中 国 科 学 院 微 电 子 研 究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签 订 日 期 : 乙 方 :原 法 人 股 东 :股 东 1 名 称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签 订 日 期 :股 东 2 名 称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章 ) :签 订 日 期 :原 自 然 人 股 东 :签 字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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