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6)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51903 上传时间:2018-11-0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7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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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上 海 市 房 屋 租 赁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例 ) 的 规 定 , 甲 、 乙 双 方 在 自 愿 、 平 等 、 诚 实 信 用 的 基 础 上 经 协 商 一 致 , 就乙 方 承 租 甲 方 可 依 法 出 租 的 房 屋 事 宜 ,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 出 租 或 预 租 房 屋 情 况1-1、 甲 方 出 租 给 乙 方 在 上 海 市 区 路 弄 ( 号 ) 室 _( 部 位 )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 该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为 , 土 地 用途 为 。 甲 方 给 乙 方 出 示 , 出 租 房 地 产 权 证 ( 证 书 编 号 : 沪 房 地 字 ( )第 号 )1-2、 甲 方 作 为 该 房 屋 的 与 乙 方 建 立 租 赁 关 系 。二 、 租 赁 用 途2-1、 乙 方 向 甲 方 承 诺 , 租 赁 房 屋 仅 作 为 使 用 , 并 遵 守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物业 管 理 的 规 定 。合同范本2-2、 在 租 赁 期 内 , 未 事 前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 以 及 按 规 定 须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批准 许 前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该 房 屋 的 使 用 用 途 。三 、 租 赁 期 限 /续 租 3-1、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 甲 方 于 年 月 日 前 向 乙 方 交 付 该 房 屋 , 租赁 期 为 固 定 , 年 月 日 起 至 自 年 月 日 止 。3-2、 租 赁 期 满 后 ,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该 房 屋 , 乙 方 应 如 期 归 还 。 乙 方 如 要 求 续 租 ,则 必 须 在 租 赁 期 满 前 的 个 月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意 向 , 双 方 可 在 对 租 金 、 期 限 重新 协 商 后 , 签 订 新 的 租 赁 合 同 。四 、 租 金 、 支 付 方 式 和 期 限4-1、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 该 房 屋 租 赁 的 月 租 金 为 元 整 。 ( 大 写 万 仟 佰 元 整 ) 。 本 合 同 期 限 内 部 调 整 租 金 。甲 方 银 行 账 号 信 息 如 下 : 银 行 名 称 :银 行 账 户 姓 名 :银 行 账 号 :4-2、 乙 方 应 于 前 向 甲 方 支 付 租 金 , 逾 期 支 付 的 , 每 逾 期 一 日 , 则 乙 方需 按 月 租 金 的 支 付 违 约 金 。4-3、 乙 方 支 付 租 金 方 式 如 下 :付 款 方 式 为 : 付 一 押 二 付 三 押 一 其 他 : 4.4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 乙 方 应 向 居 间 支 付 佣 金 并 与 居 间 方 另 行 签 订 佣 金 确认 书 。 任 一 方 反 悔 不 实 际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 甲 乙 两 方 均 不 得 要 求 居 间 方 退 还 佣 金 。五 、 保 证 金 与 其 他 费 用5-1、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房 屋 租 赁 保 证 金 , 本 合 同 的 保 证 金 为 个 月 的 租 金 , 即 人 民 币 。 ( 大 写 万 仟 百 元 整 ) 。合同范本5-2、 租 赁 到 期 后 , 乙 方 有 义 务 恢 复 房 屋 原 状 、 付 清 相 关 费 用 并 交 还 已 清 空 的 房屋 , 在 此 前 提 下 , 甲 方 应 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保 证 金 全 额 无 息 退 还 给 乙 方 。5-3、 租 赁 期 间 , 使 用 该 房 屋 所 发 生 的 由 甲 方 承 担 , 水 、 电 、 煤 气 、 有 线电 视 、 通 讯 等 费 用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六 、 房 屋 使 用 和 维 修 责 任6-1. 租 赁 期 间 , 乙 方 发 现 该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有 损 坏 或 故 障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甲方 修 复 , 甲 方 应 在 接 到 乙 方 通 知 的 三 日 内 进 行 维 修 , 紧 急 情 况 下 , 应 在 收 到 乙 方通 知 后 立 即 进 行 维 修 , 甲 方 在 接 到 乙 方 通 知 后 三 日 未 进 行 维 修 的 , 乙 方 有 权 进 行自 行 维 修 ,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并 在 租 金 中 扣 除 。6-2 租 赁 期 间 , 乙 方 应 合 理 使 用 并 爱 会 该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因 乙 方 使 用 不 当 或不 合 理 使 用 导 致 该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损 坏 或 发 生 故 障 的 , 乙 方 应 负 责 维 修 并 承 担相 关 费 用 。七 、 双 方 的 其 他 义 务7-1 甲 方 应 确 保 其 对 出 租 房 屋 享 有 的 出 租 全 力 。 如 在 租 赁 期 内 , 该 房 屋 发 生 所 有权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转 移 , 或 其 他 影 响 乙 方 权 益 的 事 情 时 , 甲 方 应 使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项下 的 权 益 得 以 继 续 ,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并 要 求 甲 方 赔 偿 相 关 损 失 和 损 害 。八 、 房 屋 返 还 甲 方 时 的 状 态8-1 除 乙 方 续 租 外 , 乙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的 租 期 届 满 后 的 当 日 内 应 返 还 改 房 租 , 未经 甲 方 同 意 逾 期 返 还 房 屋 的 , 每 逾 期 一 日 , 乙 方 应 按 日 租 金 的 双 倍 向 甲 方 支 付 该房 屋 占 用 使 用 费 。8-2. 乙 方 返 还 改 房 屋 应 当 符 合 正 常 使 用 后 的 状 态 并 由 甲 方 验 收 认 可 。合同范本九 、 转 租9-1、 除 甲 方 已 在 本 合 同 补 充 条 款 中 同 意 乙 方 转 租 外 ,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内 , 须 事先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 方 可 将 该 房 屋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租 给 他 人 。9-2、 如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转 租 的 , 甲 方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并 没 收 押 金 。十 、 终 止 合 同10-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立 即 终 止 本 合 同 并 追 究 乙 方 赔偿 责 任 。( 一 ) 乙 方 未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 致 使 房 屋 损 坏 的 ;( 二 )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损 坏 的( 三 ) 乙 方 擅 自 转 租 改 房 屋 、 转 让 该 房 屋 租 赁 权 或 与 他 人 交 换 各 自 承 租 的 房 屋 的 ;( 四 ) 乙 方 逾 期 不 知 福 租 金 累 计 超 过 十 五 天 的 。10-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立 即 终 止 本 合 同 并 追 究 甲 方 赔偿 责 任 的 。( 一 ) 甲 方 为 按 时 交 付 改 房 屋 ;( 二 ) 甲 方 交 付 的 改 房 屋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只 是 不 能 实 现 租 赁 目 的 ; 或 甲 方交 付 的 房 屋 存 在 缺 陷 , 危 及 乙 方 安 全 。合同范本十 一 、 违 约 责 任11-1、 甲 、 乙 任 何 一 方 如 未 按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履 行 , 导 致 中 途 终 止 合 同 , 并 且过 错 方 又 未 征 得 对 方 谅 解 时 , 则 视 为 违 约 , 双 方 同 意 违 约 金 为 押 金 总 额 。11-2、 租 赁 期 间 , 甲 方 不 及 时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维 修 , 养 护 责 任 , 造 成 乙 方损 失 的 , 甲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1-3、 乙 方 在 未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装 修 房 屋 或 增 设 附 属 设 施 的 , 甲 方 可 以 要求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的 相 应 损 失 ( 如 有 )十 二 、 其 它 条 款11-1、 本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生 效 , 居 间 方 仅 为 见 证 人 , 除 4-4 的 约 定 外 ,与 本 合 同 的 实 体 义 务 无 关 。11-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订 立 补 充 条 款 。 本 合 同 及 其 补充 条 款 和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 本 合 同 及 其 补 充 条 款 和 附 件内 空 格 部 分 的 文 字 与 铅 印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11-3、 甲 乙 双 方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同 时 , 对 各 自 的 权 利 、 义 务 、 责 任 清 楚 明 白 ,并 愿 按 合 同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 入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 另 一 份 有 权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索赔 。12-4、 本 协 议 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12-5、 甲 乙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解 决 不成 的 则 依 法 向 上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12-6 本 协 议 连 同 附 件 一 式 三 份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甲 乙 双 方 及 居 间 方 各 持 一份 。出 租 方 ( 甲 方 ) : 承 租 方 ( 乙 方 ) :Party A: Party B:证 件 号 码 : 证 件 号 码 : Id NO: Id No.: 合同范本住 址 : 住 址 :Address: Address:电 话 : 电 话 :Tel: Tel:签 名 盖 章 : 签 名 盖 章 :Signature of stamp: Signature of stamp:电 话 tel:传 真 Fax: 签 约 日 期 :The date of Signature:签 约 地 点 : 中 国 上 海The address of signature: Shanghai ,China合同范本TENANCY AGREEMENT (ATTACHEMENT 1)附 件 一 家 具 清 单 COPY OF FURNITURE LIST标 的 物 The property)上 海 市 区 路 弄 号 室名 称 Item 品 牌 Brand数 量 count名称品 牌 Brand 数 量 Count彩 电 TV set 衣 柜 Coat Closet 电 视 柜 TV stand 书 桌 Desk 影 碟 机 DVD player柜 子 Closet 音 响 Speaker 饮 水机water dipenser冰 箱 Refrigerator炊 具 cooker 洗 衣 机 Washing machine双 人床double bed 烘 干 机 Dryer machine单 人床single bed 微 波 炉 Microwave床 垫 mattress 电 话 号 TEL ID 床 头柜bedside table 电 话 机 Telephone窗 帘 curtain 煤 气 灶 Gas cooker地 毯 carpet 烤 箱 Oven 吊 灯 chandelier 淋 浴 器 Shower 床 头灯bed lamp 排 油 机 Exhause Hood落 地灯floor lamp 电 饭 煲 Rice cooker台 灯 desk lamp 三 人 沙 发 Three seat sofa茶 几 ten table 双 人 沙 发 Two seat sofa化 妆台vanity 单 人 沙 发 One seat sofa餐 椅 dining desk 书 桌 椅 Chair 餐 桌 dining table 书 柜 Book Cabinet宽 带 internet 合同范本空 调 Air conditioner遥 控器remote control户 门 钥 匙 共 把 房 卡 共 张 , 信 箱 把备 注 remark:双 方 已 核 对 上 述 家 居 , 证 实 无 误 。 We have checked and counted the above items.签 约 日 signature day: 起 租 日 beginning: 退 租 日 end day:出 租 方 lesser: 出 租 方 lesser: 出 租 方 lesser:承 租 方 lessee: 承 租 方 lessee: 承 租 方 lessee:水 表 号 water meter: 电 表 号 electricity meter:煤 气 号 gas m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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