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协议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51787 上传时间:2018-11-0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4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理财产品协议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理财产品协议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理财产品协议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 第 1 页 共 10 页ABC (2011) 7006-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协议编号: 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 ,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咨询。提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具有投资风险,不应视为一般储蓄存款产品或其替代品,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2.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3.除产品说明书明确承诺的收益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农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风险等级或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既往的业绩或收益率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业绩或收益率。4.投资者应确认自身具备理财产品的投资常识,充分认知自身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独立判断做出投资决定。5.投资者在决定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之前,应审慎阅读客户权益须知、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内容和其他有关信息,自行及/或通过法律、税务、金融或会计顾问充分认知拟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产品性质、投资计划和投资风险,并在充分考虑自身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最终投资决定。甲方(即在本协议签章的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自愿购买中国农业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1.1 理财产品:指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由中国农业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和发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各款理财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1.2 本协议: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以及其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与补充。1.3 产品说明书:指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旨在翔实说明理财产品内容的理财计划书或产品说明书。1.4 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1.5 甲方:指购买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公司、机构及私人银行客户。1.6 乙方:指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中国农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分支机构。1.7 起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投资计划开始投资运作、计算收益(如有) 。1.8 协议签订地:指甲方与乙方或其他中国农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分支机构签署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的地点。1.9 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指中国农业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和乙方营业网点。合同范本 第 2 页 共 10 页1.10 委托书:指甲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赎回、撤销、预约等交易时提交的委托书,但本协议中特指情形除外。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2.1 本协议与甲方所认购/申购产品的客户权益须知、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委托书、业务回单、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客户权益须知、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共同构成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除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2.2 有关甲方所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仅以本协议、对应产品说明书和中国农业银行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对应产品信息为准。2.3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和甲方开通的渠道所认购/申购的各类理财产品项下各类交易。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含分支机构)就特定理财产品或私人银行客户、机构客户专属产品另行签订专项理财协议的,专项理财协议效力优先于本协议,专项理财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本协议约定。甲方在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发售理财产品的分支机构或开通的渠道签署委托书、确认委托或办理相关业务即表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和销售文件全部内容的承认和接受。除甲乙双方特别指明的部分外,本协议项下与乙方相关的约定同样适用于与甲方建立理财业务关系的其他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2.4 本协议不因甲方所认购/申购的单期理财产品被赎回、到期或提前终止而失效。2.5 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乙方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认购/申购/赎回/撤销等各类交易委托或请求的承诺或保证。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市场状况、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和产品特点设置和调整特定理财产品的发售规模、发售渠道、发售机构、发售对象、渠道或机构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交易场所、交易限额和其他交易条件,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委托或要求。2.6 甲方选择网上银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或其他电子交易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网上银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或其他电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与本协议2.1 所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和证据效力。协议各方当事人认可网上银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或甲方开通的其他电子渠道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第三条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3.1 甲方声明自身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3.2 甲方声明已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及进行相关交易所需的充分授权,并保证该等授权持续有效。3.3 甲方声明自身具有投资理财产品的常识,已充分认知自身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在决定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之前,将审慎阅读销售文件内容和其他有关信息,自行及/或通过法律、税务、金融或会计顾问充分认知拟认购/ 申购理财产品的产品性质、投资计划和投资风险,并在充分考虑自身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最终投资决定。3.4 甲方声明和保证以真实身份办理本协议项下的理财业务,其提供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发生任何变更,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3.5 甲方声明理财资金为本方合法拥有的资产,保证理财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理财资金不存在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权利主张的限制或瑕疵。合同范本 第 3 页 共 10 页3.6 甲方声明已清楚知悉理财产品可能存在认购风险、政策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本金风险、收益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再投资/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充分了解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全部风险和不利后果。3.7 甲方声明已知悉如下理财产品类型特征:(1)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具有投资风险,不应视为一般储蓄存款产品或其替代品,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2)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3)除产品说明书明确承诺的收益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农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风险等级或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既往的业绩或收益率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业绩或收益率。3.8 甲方声明已知悉并同意在网上银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或其他开通的电子渠道进行认购、申购或其他交易前,自身应审慎查询和阅读电子渠道链接指示或中国农业银行对外发布的对应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相关销售文件。甲方承诺将审慎查询和阅读销售文件,在确认认购/申购委托后不以未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相关销售文件或未知悉产品风险为由提出权利请求或抗辩。3.9 甲方声明本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使用单位预留印鉴签署各款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产品适合度评估书、风险评估书、委托书、各交易凭证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行为均为本方有效签章行为,甲方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3.10 甲方承诺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或甲方开通的其他渠道办理理财业务时,将遵守渠道对应的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渠道的交易规则操作。甲方声明凡通过本人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操作均视作甲方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3.11 甲方为个人客户时,甲方承诺在本人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时,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将主动在中国农业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3.12 乙方声明自身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认购4.1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特定理财产品开放认购预约。甲方预约成功后可优先于未预约客户认购已预约的额度,但甲方办理预约应遵守以下约定:(1)认购预约应按乙方认可的方式在预约有效期内办理。(2)预约方式为“按金额预约” ,预约金额应符合产品起点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且在产品渠道可用预约额度之内。(3)已预约额度只在最初选定的预约渠道进行认购时有效。预约成功后,须由甲方本人办理认购手续。(4)甲方的预约交易以最终认购为准,甲方应该在产品预约有效期内完成认购交易,过期视为甲方主动放弃预约额度。认购交易进行后,相应预约自动失效。4.2 乙方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开始日起至募集结束日止受理甲方的认购。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募集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时,做出暂停/恢复募集、延长募集期限、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募集宣布募集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合同范本 第 4 页 共 10 页4.3 甲方应按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投资起点金额、上限金额和递增金额认购中国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认购委托提交后即不可撤销,但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4.4 乙方与甲方签署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的理财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投资者在乙方认购的理财产品数额超出乙方可发售理财产品规模的,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将按照投资者在乙方认购理财产品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确认。4.5 甲方同意乙方自认购日起按甲方认购金额冻结账户内资金。冻结期间内甲方不可撤销认购。认购日至募集结束日的期间内,乙方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不计入甲方的认购金额。募集结束日至产品起息日的期间内,甲方实际认购成功金额不体现于甲方资金账户,亦不计付存款利息。4.6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不以任何行为或理由妨碍或拒绝乙方依据委托划转认购资金。因甲方资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少于其认购金额、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或遇有权机关冻结账户内资金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认购资金划转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认购,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4.7 甲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费率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与理财产品相关的认购费和其他费用。4.8 各方约定:对中国农业银行销售的各风险评级级次的理财产品(包括中高级风险(含)以上理财产品) ,在中国农业银行未对销售渠道做出限制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和约定开通的渠道中进行认购或申购。甲方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投资。4.9 甲方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购买理财产品。甲方同意在本人签署或确认认购/申购委托后,中国农业银行依据约定划款时可不与甲方再次进行确认。甲方认购/申购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时,亦适用此项约定。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起息5.1 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或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决定理财产品能否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开始投资运作。中国农业银行依据本协议 4.2 的约定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的,可视情况调整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5.2 理财产品能够起息的,乙方将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乙方划转账户资金进行投资运作。起息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实际认购成功金额不体现于甲方资金账户,亦不计付存款利息。5.3 因实际募集的金额不足或市场出现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波动时,中国农业银行可顺延起息日,并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顺延通知。甲方应至少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前一工作日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查询。甲方不同意顺延起息日的,可在起息日顺延通知列明的认购撤销期内办理撤销手续;甲方未办理撤销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产品顺延起息。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起息日顺延的,理财产品到期日亦相应顺延。5.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中国农业银行可决定理财产品不能起息,并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或按本协议约定顺延后的起息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通知。甲方应注意于起息日前进行查询。乙方将于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甲方资金的冻结。不能起息的情形包括:(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成立或起息条件未能满足;(2)实际募集金额未达到预定规模; 合同范本 第 5 页 共 10 页(3)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导致投资目标可能无法实现或起息可能损害全体投资者利益;(4)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不能成立或不能起息;(5)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或者紧急措施出台;(6)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5.5 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各款理财产品规模和乙方可发售的产品规模。理财产品能够起息的,理财产品的起始规模以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第六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6.1 甲方已清楚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行为由乙方及其上级管理行负责实施。6.2 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6.3 除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保证本金或保证收益外,中国农业银行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做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6.4 中国农业银行依照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甲方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农业银行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6.5 甲方同意中国农业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说明书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任或委托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同意中国农业银行以自身名义或理财产品名义签署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承诺承担中国农业银行履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6.6 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及/或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中国农业银行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当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中国农业银行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中国农业银行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承担。6.7 甲方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计划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6.8 出现非由中国农业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或资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时,中国农业银行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6.9 出现法律法规变化、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市场情况变化、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之一时,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内容)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产品说明书对通知途径和方式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甲方应注意定期就所认购/申购产品的信息进行查询。中国农业银行将本着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甲方如不接受,可按约定提前赎回所持有的理财产品。第七条 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7.1 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各款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受理投资者的申购。如理财产品可以申购,其申购场所、时间、程序、金额限制、价格计算方法、费用费率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申购的资金运作规则及责任参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执行。7.2 乙方采取“金额申购”方式为甲方办理申购,即办理申购时,甲方按金额申请,扣除相应费用后,换算为申购份额。合同范本 第 6 页 共 10 页7.3 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各款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或市场状况设置产品的封闭期和赎回开放期;如对处于封闭期内的理财产品临时开放赎回,中国农业银行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者无赎回权或仍处于封闭期内的理财产品,甲方无权要求赎回。7.4 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享有理财产品赎回权的,其赎回的程序、规则、方式、场所、时间、价格计算方法、费用费率和清算规则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产品说明书未约定的,乙方按照甲方实际理财期间的本金余额和收益(如有)进行赎回支付。7.5 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各款理财产品的自身特点和投资管理需要设置单笔赎回金额限制和赎回级差,在赎回期前设定产品巨额赎回比例和上限金额。产品累计赎回申请额达到巨额赎回上限后,中国农业银行将拒绝客户赎回申请。出现巨额赎回申请/委托时,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根据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是否接受全额赎回、设定客户可赎回比例或部分延期赎回,并有权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7.6 产品赎回采取“份额赎回”方式,即甲方办理赎回时,以份额申请,扣除相应费用后,换算为赎回金额。部分赎回时,甲方赎回后剩余金额应不低于产品最低起点金额。理财产品赎回后,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从甲方应得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分配相应收益(如有)后将其余额划入甲方资金账户。7.7 申购和赎回的交易方式根据产品定价方案执行如下约定:(1)定价方案为“已知市值”的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挂牌价格为申购/赎回交易的清算价格,在申购/赎回清算日按挂牌价格计算甲方申购份额/赎回金额;(2)定价方案为“未知市值”的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挂牌价格仅为申购/赎回的参考价格,甲方以挂牌价格为参考决定是否申购/赎回,在申购/赎回清算日按实际申购/赎回清算价格计算甲方申购份额/赎回金额;(3)定价方案为“收益率”的产品,申购时在申购清算日按照“净值 1”计算甲方申购份额。赎回时在赎回清算日,按照“净值 1”和实际收益率计算客户赎回金额。7.8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农业银行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甲方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并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情形;(2)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理财产品现金支付出现困难;(3)出现理财产品所投资市场停市、管制或交易对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暂停或拒绝与申购或赎回相关交易等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4)中国农业银行认为申购或赎回有损于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5)不可抗力;(6)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7.9 因发生本协议7.8约定的事项导致理财产品被暂停申购或赎回时,中国农业银行应在该等原因事项消失后的合理期限内设定新的开放日,并及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通知。7.10 就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而言,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情形外,理财产品被提前赎回时,相应的保证收益及/或本金保证条款将不再适用;在此情形下,甲方除丧失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保证收益(如适用)外,投资本金亦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第八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8.1 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中国农业银行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不迟于提前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合同范本 第 7 页 共 10 页露途径通知:(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或提前终止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4)因投资者赎回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7)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8.2 本协议 8.1(1)所述提前终止情形或条件由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相关理财产品的特点和投资管理需要设置,并在对应产品说明书中列明。产品说明书中未列明本协议 8.1(2)至 8.1(8)约定情形的,中国农业银行亦可根据本协议 8.1 的约定在该等情形下提前终止理财产品。8.3 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时,乙方将按理财产品实际存续期限内的本金余额和收益(如有)进行清算和分配,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 理财产品的延期和转换9.1 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中国农业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定到期日清算时,中国农业银行将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该等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9.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各款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及/或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的需要提出理财产品延期的投资建议:(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产品延期条件成就或约定的延期情形出现;(2)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按原到期日清算可能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3)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9.3 出现本协议9.2所述情形时,中国农业银行将不迟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通知产品延期建议;甲方应至少于产品原定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查询。甲方应在通知列明的处理期限内提交是否同意延期的书面意见;通知中未列出处理期限的,以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为最迟时限。处理期限届满,甲方未向乙方提交书面意见的,中国农业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对甲方持有份额进行到期清算。9.4 产品说明书已约定延期条件成就或约定情形出现时理财产品即自动延期,或者约定中国农业银行有权单方面决定理财产品延期的,中国农业银行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及时通知,并按照相关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或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原则进行延期运作。9.5 对需要延期的理财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市场状况、理财产品特点和投资管理需要设置该等产品的延期运作条件。甲方虽同意延期但理财产品未达到延期运作条件的,中国农业银行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对甲方持有份额进行到期清算。9.6 根据理财产品到期前的市场状况及/或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的需要,中国合同范本 第 8 页 共 10 页农业银行可提出将甲方认购或申购的理财产品到期后转换为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建议,并不迟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通知。如甲方满足转换条件,可在通知列明的处理期限内向乙方提交转换申请,按中国农业银行相关业务流程办理转换手续。处理期限届满,甲方未向乙方提交申请的,中国农业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对甲方持有份额进行到期清算。第十条 资金清算和收益分配10.1 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如有)。收益一般以原认购/申购币种支付,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甲方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乙方结汇后支付给甲方;甲方以外汇投资的,乙方将外汇划回甲方原资金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10.2 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实际投资情况将甲方的投资本金余额和收益(如有)划入甲方资金账户。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10.3 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的分配原则:每份理财产品享有同等分配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11.1 乙方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依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费用和业绩报酬可由乙方从甲方理财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11.2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披露。甲方如不接受,可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申请赎回理财产品。11.3 中国农业银行与信托公司、托管机构或其他投资管理机构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债务或费用以及产品投资管理运作中形成的各项债务和费用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甲方按照本方认购/申购金额占产品所有投资者投资总额的份额比例分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税收处理甲方所得收益的税负由甲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乙方对甲方所得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乙方将按规定或要求执行。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13.1 本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和乙方营业网点公告方式进行,甲方可通过上述途径查询。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的,亦将通过上述途径通知甲方。13.2 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向甲方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理财产品到期、提前终止或投资收益分配时,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相关情况报告。产品说明书对信息披露内容另有约定的,双方按照约定执行。13.3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以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定期公布产品净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账单服务,由甲方根据产品净值和本方持有份额计算自身理财资产状况,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13.4 甲方应定期通过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查询所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因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电脑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信息披露中断、停顿、延误或数据错误,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或影响甲方投资决策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合同范本 第 9 页 共 10 页14.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14.2 因甲方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或赎回理财产品给中国农业银行及/或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4.3 甲方更换资金账户或与账户对应的存折、银行卡时,应及时到原办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及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原办理网点。因甲方未及时变更、通知或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理财产品资金无法及时入账或中国农业银行无法及时联系甲方等不利后果的,由此所形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14.4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4.5 发生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飓风、雷击等自然性灾害和战争、武装冲突、骚乱、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通讯或电脑系统突发性故障等情形,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理财协议时,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理财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4.6 因法律法规变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或者紧急措施出台,导致双方不能履行理财协议时,应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上述原因无法履行理财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上述原因的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15.1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国和理财产品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 、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如本协议项下相关日期为非银行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15.2 理财产品可否设定担保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担保的,甲方以所持有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须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办理。15.3 如甲方对中国农业银行及/或其任何分支机构负担到期未偿债务,乙方有权终止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业务,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各款理财产品立即到期并进行清算,以所得资金抵偿甲方所欠债务。15.4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可转让认购/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15.5 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15.6 甲方因投资理财产品与乙方及/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发售理财产品的分支机构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15.7 其他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范本 第 10 页 共 10 页甲方声明:1.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2.我方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本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如以上声明与事实或甲方真实意愿不符,甲方请勿签字/盖章;如相符,请在对应位置签字/盖章。 )甲方(个人客户签字)证件名称 号码: 甲方(机构客户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