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用工合同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51715 上传时间:2018-11-0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日制用工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全日制用工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全日制用工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全日制用工适用)签 约 须 知合同范本一 、 本 合 同 书 适 用 于 全 日 制 用 工 形 式 。二 、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应 保 证 向 对 方 提 供 的 与 履 行 劳 动 合 同有 关 的 各 项 信 息 真 实 有 效 。三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三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一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二个 月 ;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试 用 期 不 得超 过 六 个 月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同 期 限 不 满 三 个 月 的 ,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期 限 内 。 劳 动 合 同 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 试 用 期 不 成 立 , 该 期 限 为 劳动 合 同 期 限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 意 续 订 、 订 立 劳 动合 同 的 , 除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外 , 应 当 订 立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 二 ) 用 人 单 位 初 次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或 者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重 新 订立 劳 动 合 同 时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且 距 法 定 退休 年 龄 不 足 十 年 的 ; ( 三 )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且劳 动 者 没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十 条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五 、 除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和 竞 业 限 制 两 种情 形 外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由 劳 动 者 承 担 违 约 金 。合同范本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甲乙 双 方 经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所 列 条 款 。一 、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第 一 条 甲 方 ( 用 人 单 位 )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 注 册 地 址 : 经 营 地 址 :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号 : 联 系 电 话 : 第 二 条 乙 方 ( 劳 动 者 ) 姓 名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 家 庭 地 址 : 现 居 住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二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第 三 条 本 合 同 采 取 下 列 第 种 期 限 形 式 :1、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乙 方照 片合同范本其 中 ,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2、 无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其 中 ,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3、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即 行 终 止 。三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第 四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担 任 岗 位 (工 种 )工 作 。 乙 方 若 从 事 有毒 有 害 工 种 , 甲 方 应 告 知 职 业 危 害 、 防 护 办 法 等 。第 五 条 根 据 甲 方 的 岗 位 ( 工 种 ) 作 业 特 点 , 乙 方 的 工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点 为 。第 六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 行 业 和 地 方 的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和 质量 验 收 标 准 , 科 学 合 理 安 排 工 作 任 务 。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完 成产 品 的 数 量 、 质 量 指 标 和 工 作 任 务 。四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第 七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下 列 第 种 工 时 制 度 。1、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0 小 时 。 2、 不 定 时 工 时 制 度 。合同范本3、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制 度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不 定 时 工 时 制 度 或 者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制 度 ,要 经 过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第 八 条 甲 方 依 法 保 证 乙 方 的 休 息 权 利 。 乙 方 依 法 享 受 法定 节 假 日 以 及 探 亲 、 婚 丧 、 生 育 、 带 薪 年 休 假 等 休 假 权 利 。第 九 条 甲 方 由 于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 经 与 工 会 和 乙 方 协 商 后可 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一 般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1 小 时 ; 因 特 殊 原 因需 要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在 保 障 乙 方 身 体 健 康 的 条 件 下 延 长 工 作 时间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3 小 时 , 但 是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36 小 时 。五 、 劳 动 报 酬第 十 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乙 方 在 试 用 期 期 间 的 工 资 为 元 。 甲 方 支 付 给乙 方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或 者 本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80%, 并 不 得 低 于 依 法 规 定 的 当 地 最 低 工 资标 准 。第 十 一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150%的 工 资 报 酬 。 休 息 日 安 排 乙 方 工 作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200%的 工 资 报 酬 。 法 定 休 假 日 安 排 乙 方 工 作的 ,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300%的 工 资 报 酬 。第 十 二 条 甲 方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不 足 使 乙 方 待 工 的 , 甲 方 支付 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费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合同范本六 、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第 十 三 条 甲 乙 双 方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并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费 。 其 中 , 乙 方 负 担 的 部 分 由 甲 方 代 扣 代 缴第 十 四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 省 和 统筹 地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 省 和统 筹 地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 七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第 十 七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制 度 , 并 对 乙 方 进 行 必 要 的 培 训 。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劳动 安 全 制 度 ,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第 十 八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劳 动 安 全 、 卫 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发 放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第 十 九 条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 加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合同范本八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和 经 济 补 偿第 二 十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约 定的 内 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 终 止 本 合 同 , 应 当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6 条 至 第 45 条 的 规 定 进行 。第 二 十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 终 止 本 合 同 , 符 合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6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 甲 方 应 依 法向 乙 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第 二 十 三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 为 乙 方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 并 在 15 日 内 为 乙 方 办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第 二 十 四 条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 甲方 应 当 向 乙 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第 二 十 五 条 甲 方 或 乙 方 违 法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给 对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九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第 二 十 六 条 甲 乙 双 方 依 法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合同范本十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及 其 他第 二 十 七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当 事 人 可 以 向甲 方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以 依 法 申请 仲 裁 、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相 悖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备 案 专 用 章 ) 备 案 日 期 :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