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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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合同范本XXX第 二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 农 村 部 分 )二八年 月 日合同范本第一章 合 同 协 议 书经过公开招标,就 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部分)项目招标,甲方: 县(市、区)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甲方” )和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 1.合同文件下列关于 县(市、区)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部分)项目招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条款;(2)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3)服务承诺;(4)中标通知书;(5)甲方、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合同付款条件,本项目经费分三次支付:1)协议签订后在进场前内由甲方支付项目总费 40作为启动经费(¥ 元) ,以保证乙方顺利开展工作;2)在乙方完成内外业并通过省州验收后,甲方支付项目总费用的 50(¥ 元) ;3)项目完工并通过国家二次调查办核查确认后 15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 10%(¥ )元; 4.合同有效期及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及约定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5.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的纠纷处理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6.合同生效及其它: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范本第二章 廉政合同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委托单位名称: (简称甲方)承包单位名称: (简称乙方) 监督单位: 为加强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项目建设有关各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方工作人员在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本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项目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六)其它与项目有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的规定。第二条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合同范本(五)其它与项目有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的规定。第三条 甲乙双方不得违反项目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项目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项目验收、项目质量等问题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第四条 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情节严重的,有向对方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五条 监督单位对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其职责是:(一)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制度、规定和党纪、政纪条规,对甲、乙双方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参与本项目全过程活动,包括项目招投标、项目预算、合同签订、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决算审核等;(三)协助和指导甲、乙双方抓好廉政建设,对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四)适时对甲、乙双方的财务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为促进廉政合同履行,由乙方按项目中标价的 1%即 元向监督单位交纳廉政保证金。(一)廉政保证金应于 年 月 日前交至监督单位指定的帐户内(开户单位名称:;开户行:;帐号:) 。(二)项目决算审计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如无违反本合同条款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达到文明、廉政要求的,廉政保证金全额返还给乙方。(三)廉政保证金退还后,发现乙方在项目实施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行为的,监督单位可以向其追缴已退还的廉政保证金,并视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性质作出相应处理。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条行为的,监督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行为的,监督单位除全额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廉政保证金外,对乙方予以一至二年内不得进入本市招标投标市场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将部分辅助项目依法分包的,乙方与分包单位就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合同范本第八条 本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签署后立即生效,项目决算审计后合同效力终止。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监督单位各执一份,纪检、监察部门留一份备案。甲方: 代表人签名(盖章):乙方: 代表人签名(盖章):监督部门: 代表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合同范本第三章 技术合同项 目 名 称 : XXX 县 ( 市 、 区 ) 第 二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 ( 农 村 部 分 )委 托 方 ( 甲 方 ) : XXX 县 ( 市 、 区 ) 国 土 资 源 局 ( 二 次 调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技 术 服 务 方 ( 乙 方 ) : 签 订 时 间 : 2008 年 月 日签 订 地 点 : 根 据 国 务 院 、 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对 第 二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 工 作 的 部 署 及 我 县 近 年 来 经 济 建 设 和社 会 各 项 事 业 快 速 发 展 对 用 地 的 需 求 , 我 县 在 省 、 州 ( 市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组 织 下 对 该 项 目 进 行公 开 招 投 标 , 决 定 委 托 中 标 单 位 : XXXXXXXXXXXXXX 完 成 我 县 第 二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 ( 农 村 部 分 )工 作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 技 术 服 务 的 内 容1、 资 料 收 集主 要 收 集 原 土 地 详 查 、 变 更 调 查 、 更 新 调 查 资 料 , 收 集 基 本 农 田 划 定 资 料 。 进 行 资 料 分 析 、整 理 、 归 类 , 编 写 二 次 土 地 调 查 的 技 术 方 案 , 选 择 二 次 土 地 调 查 的 技 术 路 线 。2、 遥 感 影 像 数 据 处 理将 SPOT5 正 射 影 像 图 进 行 1:10000 标 准 分 幅 及 套 合 ,进 行 解 译 、 界 线 转 绘 、 地 貌 套 合 、 名称 注 记 等 制 作 统 一 的 外 业 调 绘 工 作 底 图 。3、 外 业 调 绘包 括 组 织 技 术 人 员 依 据 全 省 行 政 勘 界 成 果 对 辖 区 内 的 县 、 乡 行 政 界 线 及 村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小 组 权 属 界 线 进 行 核 实 转 绘 ; 在 全 县 辖 区 范 围 内 对 国 有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进 行 权 属 调 查 ; 按 第二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 云 南 省 土 地 分 类 对 全 县 辖 区 内 的 土 地 进 行 地 类 调 查 ; 对 新 增 地 物 进 行 修 测 补测 ; 将 以 上 调 查 内 容 落 实 在 工 作 底 图 上 并 进 行 清 绘 。 用 数 据 库 系 统 制 作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清 绘 图( 调 绘 内 容 与 遥 感 影 像 套 合 ) 。4、 内 业 数 据 处 理采 用 GIS 技 术 对 外 业 调 绘 成 果 进 行 数 字 化 采 集 , 按 1:10000 比 例 尺 修 正 图 幅 理 论 控 制 面 积 ,合同范本编 制 图 幅 结 合 图 表 、 编 制 土 地 权 属 界 线 图 , 采 用 DEM 和 数 据 库 技 术 测 算 并 制 作 耕 地 坡 度 分 级图 , 更 新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5、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数 据 库 建 设采 用 GIS 技 术 , 根 据 内 业 数 据 处 理 成 果 , 按 1:10000 比 例 尺 建 设 xxx 县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数据 库 、 遥 感 影 像 数 据 库 、 基 本 农 田 数 据 库 等 。6、 图 件 编 制 、 数 据 汇 总 、 成 果 输 出 、 报 告 编 写 。二 、 技 术 依 据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GB/T2260-1999) ;2、 土 地 利 用 动 态 遥 感 监 测 规 程 ( 国 土 资 源 部 TD/T1010-1999) ;3、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调 查 技 术 规 定 ( 国 土 资 发 2001359 号 ) ;4、 土 地 权 属 争 议 调 查 处 理 办 法 ( 2002 年 国 土 资 源 部 ) ;5、 全 球 定 位 系 统 ( GPS) 测 量 规 范 ( GH2001-92) ;6、 确 定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的 若 干 规 定 ( 1995 年 国 家 土 地 管 理 局 ) ;7、 关 于 农 村 集 体 所 土 地 所 有 权 调 查 登 记 发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云 国 土 资 籍 200423 号 ) ;8、 云 南 省 第 二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 文 件 汇 编 ( 2008 年 1 月 ) ;9、 云 南 省 第 二 次 全 国 土 地 调 查 实 施 细 则 ( 农 村 部 分 ) ;10、 云 南 省 地 籍 调 查 实 施 细 则 ;11、 基 本 农 田 划 定 、 调 整 、 修 改 相 关 资 料 ;12、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 州 国 土 资 源 局 对 二 次 土 地 调 查 的 有 关 规 定 。三 、 甲 乙 双 方 的 分 工 及 协 作1、 因 本 项 目 量 巨 大 , 涉 及 的 部 门 、 人 员 较 多 , 甲 乙 双 方 应 密 切 配 合 。2、 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配合乙方搜集提供如下资料;( 1) 原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数 据 库 或 土 地 更 新 调 查 数 据 库 光 盘 ;( 2) 原 建 库 项 目 技 术 设 计 书 ;( 3) 原 建 库 项 目 技 术 总 结 ;( 4)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报 告 或 土 地 更 新 调 查 报 告 ;( 5) 初 始 详 查 或 更 新 调 查 土 地 边 界 及 控 制 面 积 结 合 图 表 ;( 6) 初 始 详 查 或 更 新 调 查 国 际 分 幅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一 套 ;合同范本( 7) 初 始 详 查 XXXX 挂 图 一 份 ;( 8) 省 二 次 调 查 办 提 供 的 XXXX 民 政 勘 界 矢 量 数 据 ;( 9) 省 二 次 调 查 办 提 供 的 XXXX 更 新 调 查 辖 区 控 制 面 积 ;( 10) 乡 ( 镇 ) 民 政 勘 界 资 料 一 份 ;( 11) 基 本 农 田 划 定 、 修 改 、 调 整 资 料 ;( 12)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3、 乙 方 负 责 严 格 按 相 关 技 术 规 定 进 行 遥 感 影 像 数 据 的 解 译 处 理 、 组 织 外 业 调 绘 、 进 行 内业 数 据 处 理 、 建 设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数 据 库 、 基 本 农 田 数 据 库 、 汇 总 数 据 及 编 写 报 告 。 项 目完 成 后 , 乙 方 须 将 有 关 成 果 、 图 件 资 料 移 交 甲 方 , 乙 方 必 须 对 甲 方 资 料 保 密 , 若 因 乙 方过 错 造 成 的 泄 密 ,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4、 甲 方 应 配 合 乙 方 开 展 外 业 调 查 工 作 , 并 保 证 工 作 经 费 按 时 到 位 , 以 保 证 工 作 的 顺 利 进行 。5、乙 方 免 费 对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技 术 业 务 的 培 训 直 至 全 面 掌 握 、 熟 练 运 用 成 果 为 止 。项 目 验 收 之 日 起 的 壹 年 内 为 服 务 保 证 期 , 在 保 证 期 内 免 费 为 甲 方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和 技 术 支持 。四 、 工 期 、 经 费 及 付 款 方 式1、 工 期 : 在 资 料 齐 全 的 情 况 下 , 6 个 月 内 完 成 调 查 工 作 。 如 甲 方 不 能 按 时 提 供 齐 全 资料 , 则 乙 方 完 成 时 间 顺 延 。2、 项 目 经 费 :根 据 云 南 省 二 次 土 地 调 查 办 公 室 和 XXX 州 ( 市 )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二 次 土 地 调 查 工 作 的 部署 , 及 XXX 县 ( 市 、 区 ) 二 次 土 地 调 查 开 标 结 果 , 具 体 项 目 经 费 计 算 如 下 :序号 项 目 工作内容 单 价 数 量合 计(元) 备注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 查 清 楚 调 查 区 内 每 块 土 地的 地 类 、 位 置 、 范 围 等 分 布和 利 用 状 况2 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查 清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以 及 公路 、 铁 路 、 河 流 和 国 有 农 、林 、 牧 、 渔 场 等 国 有 土 地 使用 权 状 况平方公里合同范本3 基本农田 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及对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地类、位置、面积和分布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4 合 计由 上 表 统 计 , 项 目 费 用 为 ( 元 ) 。3、 付 款 方 式本 项 目 经 费 分 三 次 由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1) 协 议 签 订 后 在 进 场 前 由 甲 方 支 付 项 目 总 费 40 作 为 启 动 经 费 ( ¥ 元 ) , 以 保 证乙 方 顺 利 开 展 工 作 ;2) 在 乙 方 完 成 内 外 业 并 通 过 省 州 验 收 后 , 甲 方 支 付 项 目 总 费 用 的 50 ( ¥ 元 ) ;3) 项 目 完 工 并 通 过 国 家 二 次 调 查 办 核 查 确 认 后 15 日 内 甲 方 支 付 剩 余 10%( ¥ ) 元 ;五 、 应 提 交 的 项 目 成 果1、 xxx 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报告 100 份;2、 xxx 县(市、区)1:10000 标准分幅遥感正射影象图一套(含电子数据) ;3、 外业调查清绘底图一套(含电子数据) ;4、 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 10 份;5、 土地利用数据库 5 套;6、 图斑面积量算表三份(电子数据) ;7、 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耕地、坡度等分类面积汇总表 5 套;8、 1:10000 国际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0 套(含电子数据) ;9、 县(市、区)级土地利用现状挂图 15 套(含电子数据) ;10、其他资料按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 提交;11、若需增加成果及份数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六 、 违 约 损 失 赔 偿 办 法1、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生 效 , 双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各 自 义 务 。2、 甲 方 应 按 合 同 规 定 配 合 乙方开展工作和 按 时 拨 付 经 费 。合同范本3、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要 求 的 期 限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合 同 和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 规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 向 甲 方 提 供 成 果 资 料 。若 以 上 三 项 存 在 违 约 , 致 使 不 能 按 时 按 质 提 供 成 果 资 料 的 , 违 约 方 将 承 担 违 约 损 失 , 具 体 按合 同 法 执 行 。七 、 争 议 的 解 决 办 法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当 协 商 解 决 , 也 可 请 求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 若 协商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按 司 法 程 序 解 决 。八 、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后 即 生 效 , 一 式 四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两 份 。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经办或联系人: 经办或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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