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通则BOT合同范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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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GB/T 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通则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邮编)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甲方 (用能单位)税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邮编)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税号合同范本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进行合同能源管理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 1 节 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a)“本项目”是指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及转炉放散蒸汽余热发电项目。(b)“能耗基准“是指双方共同确认的,甲方在设备保持正常运转率的情况下,实施本项目前一年内的每月的电能消耗状况。 (c) “项目节能量“是指通过本项目实施,甲方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即扣除项目自用电后的净发电量。(d) “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 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e)“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f) 本合同及附件所称的不低于、以上、以下、届满等术语均包含本数。第 2 节 项目期限2.1 本合同以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为生效起始日。合同有效期自生效起始日起至效益分享期满并结清能源服务费用日止。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日始,至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后,经过试运行 72 小时,正常发电验收日止。在施工期间内,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 年,自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计费通知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4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按工作进度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甲方收悉后,如无意见应在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确认,如在上述期限未提出书面意见又未书面确认的,视为认可乙方的设计及施工方案。第 3 节 项目方案涉及、实施和项目的验收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 7 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3.3 乙方应当依照第 2.2 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文件 13 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第 4 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预计为 kw.h。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 2 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享比例如下:合同范本第一年 甲方分享 %,乙方分享 %;第二年 甲方分享 %,乙方分享 %;第三年 甲方分享 %,乙方分享 %;第四年 甲方分享 %,乙方分 %;第五年 甲方分享 %,乙方分享 %;.4.3 双方应当按照 4.7 规定的价格进行节能效益计算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 7 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 4.2 条的规定分析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a)在相应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按照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5 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4.5 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在分享期内均由甲方享有 %,乙方分享 %。4.6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应当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或地方电价调整,综合供电价格将随之变化。4.8 如实际节能指标未能达到预计的节能指标时,双方应积极协商,共同查找原因,及时整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有权机构做出裁决后,由责任方承担效益降低的损失。甲方不得单方面停止支付乙方应当的节能效益。第 5 节 甲方的义务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5.4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5.5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议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5.6 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做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记录。5.7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5.8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发生设备故障、损坏或丢失,甲方应当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5.9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的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的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年运转的时间不低于 7200小时。在没有达到年运转 7200 小时的条件下,给予乙方补偿。合同范本5.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5.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5.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第 6 节 乙方的义务6.1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6.3 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 6 的相关规定,在分享期最后一年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6.8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6.9 乙方应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第 7 节 项目的更改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 月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谈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的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改造、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第 8 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8.1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 )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移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 9。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 甲方承担。合同范本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 11.6 条的规定处理。8.4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在保证甲方节能效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乙方可将本项目及其未来收益权通过抵押、质押、转让等方式进行融资,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融资的相关事宜,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融资风险。8.5 本合同开始履行后,项目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丢失,由责任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如甲方责任,则按维修、更换的时间,顺延乙方效益分享期。如乙方责任,不顺延效益分享期。第 9 节 违约责任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 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9.2 如果因为甲方开工不足或其它任何甲方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冷却机及转炉生产线年运转的时间低于7200 小时,乙方应在年运转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分享期的方案,或向乙方支付 7200 小时与实际时间差额部分所形成的应由乙方享有的节能效益。9.3 如果因为乙方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电站年运转的时间低于 7020 小时,乙方应在年运转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甲方支付 7000 小时与实际时间差额部分所形成的应由甲方享有的节能效益。9.4 甲方应确保生产线在运转期间烧结机总产量不少于 吨/天,转炉供电站 0.8Mpa 饱和蒸汽量不低于 960 吨/天。若达不到此标准,则甲方按实际用电量向乙付费,但该段时间不计入效益分享期限,效益分享期顺延。9.5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9.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第 10 节 不可抗力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还是法律规定的情况) 、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 、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是放射性污染。(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他主管部分(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 5 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 )提交书面的通知,提供不可抗力时间的细节。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10.5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 90 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合同范本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第 11 节 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11.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 甲方欲在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前终止或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于乙方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损失费,用以购买项目所有权。终止费及其他损失按下面公式计算:终止费效益分享期内预计乙方预期节能效益人民币 万元 %损失费乙方对项目的全部投资11.3 甲方欲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终止或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于乙方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终止后剩余分享效益期内乙方预计应分享的全部节能效益款额的 15%及本合同终止前未付的应付节能效益,用以购买本项目的所有权。11.3.1 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本项目的所有权及本项目以后的节能效益归甲方所有。如甲方未在乙方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支付结清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费的,视为甲方未提出终止或提前解除合同。11.4 乙方欲在合同期内终止或提前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以双方均认可的价格转让本项目的所有权,并签署转让协议。如双方未能就转让价格等条款协商一致,视为乙方未提出终止或提前解除合同。11.5 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或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按本合同第 11.2 条或第11.3 条中规定内容执行。1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视为甲方单方面终止或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购买本项目所有权,项目价款按本合同第11.2 条或第 11.3 条中规定内容执行。11.7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本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11.8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1.9 合同分享期满,在乙方得到应分享的效益及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后,乙方在 15 日内无偿移交项目及项目建设原始资料。第 12 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12.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12.2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保证购买方承接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购买方未按原合同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则视为甲方单方面终止或提前解除合同,按本合同 11.2 条或第 11.3 条款对乙方进行赔偿。合同范本12.3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之前,应书面通知甲方。12.4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保证购买方承接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购买方未按原合同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则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或提前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对甲方进行赔偿。第 13 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 )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第 14 节 保密条款14.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始,保密期限为 10 年。14.2 双方能够接触到对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以及本项目相关的方案、图纸等技术信息、资料的人员,均承担相关的保密义务。14.3 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对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项目相关的资料信息,本方应对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本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免除,直至保密期限到期。14.4 本项目的节能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技术信息、资料,只限于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合理使用,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分公司、子公司或其它关联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14.5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导致泄密,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 15 节 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 15 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15.1 调解/诉讼/仲裁(a)任何一方均可向 (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b) 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 45 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2诉讼/仲裁合同范本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16 节 保险16.1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负责投保与项目有关的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第 17 节 知识产权17.1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及专有技术属于乙方所有,未经乙方授权许可,甲方无权使用。17.2 对由相关知识产权引发的与其他第三方的争议,乙方负责处理,甲方给予积极配合。第 18 节 费用的分担18.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 本项目投资额总计约人民币 万元。18.3 在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源和电源,并引至施工场地 50 米以内,费用由甲方承担。18.4 在电站运营期间为乙方提供满足质量要求、足量的的水源,并将供水管线铺设至循环冷却水池进水口 1.0 米处,费用由甲方承担;18.5 提供满足电站正常运营废水管线,接口在电站各废水排放口 3.0 米处,费用由甲方承担;18.6 提供满足电站正常运营的通信线路,引至电站控制室,费用由甲方承担。18.7 为乙方施工和设备维护提供通道和负责维修项目施工可能损坏的道路。18.8 乙方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的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共计约人民币 7500 万元。18.9 乙方承担效益回收期间的运营、管理等费用。18.10 如果需要,甲乙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验证,费用由双方各承担 50%。18.11 本项目其他费用分担方式见本合同相关条款或附件。第 19 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9.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19.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7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9.3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19.4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合同范本件的规定。19.5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19.6 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19.7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19.8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行: 开户行:GB/T 24915-2010附件一、项目方案文件1. 项目内容、边界条件、基本技术方案2. 培训计划(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3. 节能量确认单4. 技术标准和规范5. 项目财产清单(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6. 施工条件约定7. 项目投资分担方案8. 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9. 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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