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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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土建工程招标合同(一般条款)第一节 总则1 定义1.1 下列词汇和术语具有如下的含意:(1)“中标合同额”是指业主所发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用以实施并完成工程以及修复缺陷的金额。(2)“单项工程价单”是指作为总价合同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包括工程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报价单,其包含每项施工活动的单项总价,用于进行变更、成果评估及补偿事件估价的依据。(3)“调解员”是指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本一般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规定共同指定的,负责解决争端的人员。(4)“国际金融机构”是指特殊合同条款中指定的机构。(5)“工程量清单”是指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已经标价并填写完整的工程量清单。(6)“补偿事件”是指本一般合同条款第 42 条中所定义的事件。(7)“竣工日”是指项目监理根据本一般合同条款第 54.1 款证明的本工程完工日。(8)“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为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和维护所订立的合同,由本一般合同条款第 2.3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9)“承包商”是指其投标文件已为业主所接受并负责实施工程的一方。(10)“承包商的投标文件”是指由承包商编制并提交给业主的投标文件。(11)“合同价”是指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并于其后根据合同进行调整的价款。(12)“日(或天)、月”是指日历日。月:是指日历月。(13)“计日工”是指在对相关的材料和设施进行支付之外,就承包商在变更的工程中所投入的雇员和施工机械按时间计价,并进行支付的工作。(14)“缺陷”是指任一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部分。(15)“缺陷修复证书”是指承包商修正缺陷后项目监理所签发的证书。(16)“缺陷责任期”是指在特殊合同条款第 34.1 款中指明的,自工程竣工日开始计算的一个期间。(17)“图纸”是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图纸,以及由业主(或代表业主)发出的,根据合同规定增加或修改的图纸,包括项目监理为实施本合同而提供或批准的计算书及其它技术资料。(18)“业主”是指本一般合同条款定义的,雇用承包商实施本工程的一方。(19)“施工机械”是指承包商带入现场用于施工的机械、运输设备和施工器具。(20)“不可抗力”是指超出合同双方的控制能力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合同双方对其发生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能归咎于另一方的事件或情形。合同范本(21)“采用书面形式”或“书面”是指通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方式形成的永久记录。(22)“初始合同价”指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合同价。(23)“预计竣工日”是指要求承包商完成工程的日期。预计竣工日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且只能在获得业主事前批准的情况下,由项目监理通过发出延期证书或加速施工令来更改。(24)“中标通知”是指由业主签发的,对投标函表示正式接受的通知书,包括所附的由双方同意并签署的备忘录。如果中标通知书不存在,则“中标通知”意指合同协议书,发出或收到中标通知的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签署日期。(25)“材料”是指承包商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包括消耗性材料。(26)“设施”是指一个构成本工程的具备机械、电气、化工或生物功能的某一单项工程或构筑物。(27)“项目监理”是指特殊合同条款中指定的,独立于业主的人员或机构(或由业主通知承包商的,指定代替其行使项目胜任监理职能的人员或机构)。项目监理由业主任命,负责监督工程实施和管理合同 。(28)“保留金”是指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 46.1 款规定由业主逐次暂扣,并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 46.2 款支付的合同款项。(29)“现场”是指特殊合同条款中所指定为现场的区域。(30)“现场调查报告”是指招标文件中关于施工现场地上和地下状况的描述和解释性文件。(31)“技术规范”是指合同中包含的本工程的技术规格或规程和由项目监理作出或批准的任何修改或补充。(32)“开工日期”是指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承包商须开始实施本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不一定就是现场占用日期。(33)“分包人”是指与承包商订立了分包合同以实施本合同项下工程中部分工程(包括现场内工程)的人或实体。(34)“临时工程”是指为永久工程施工或安装所需,并由承包商设计、施工、安装并拆除的工程。(35)“变更”是指由项目监理发出的修改工程的指令。(36)“工程”是指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要求承包商施工、安装并移交给业主的永久工程。2 合同解释2.1 标题无解释意义。除另有专门定义外,合同中的文字意义均为中文的通常释义。项目监理须对关于本一般合同条款的质疑予以澄清。2.2 如果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分部工程的中间完工日期,则本一般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工程、竣工日期和预计竣工日期(除全部工程的竣工日期和预计竣工日期外)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本工程的任何分部工程。2.3 组成合同的文件应按下述优先顺序解释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4)特殊合同条款;(5)一般合同条款;合同范本(6)技术规范;(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特殊合同条款中所列的组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3 语言和法律3.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4 项目监理的职权4.1 项目监理应行使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暗示的权力。但如果合同条款或业主对项目监理的权力有限制时,项目监理在行使某些特定权力前应征得业主的批准或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项目监理无权解除承包商的任何合同义务。4.2 项目监理应就承包商对特殊合同条款的质疑予以澄清。4.3 项目监理在采取下列行动前应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1)根据本一般合同条款第 7 条批准分包本工程的任何部分;(2)根据本一般合同条款第 37 条对计量合同中的额外费用作出(合格)签证;(3)根据本一般合同条款第 26、27、28 和 29 条确定工期延长;以及(4)根据本一般合同条款第 42.3 款和第 38.3 款确定费率或单价。5 授权5.1 除非在特殊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项目监理可以在通知承包商后,授权调解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并且在通知承包商后也可以撤消此类授权。6 通讯6.1 合同各方之间涉及合同条款的通讯仅在以书面形式进行时方视为有效,通知只有在送达对方时方视为有效。7 分包7.1 承包商可以在项目监理批准后分包工程,但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得转让合同。分包不改变承包商的义务。8 其他承包商8.1 在特殊合同条款的其他承包商进度表中给出的日期内,承包商应同其他承包商、公共机构、公用部门和业主协作并共用现场,且承包商应向该进度表中所述各方提供该进度表中所述的设施和服务。业主可以通过项目监理随时修改其他承包商进度表,并将其修改通知承包商。9 人员和设备9.1 承包商应雇用其投标文件中所述的关键人员和设备,或项目监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和设备以实施本工程。关键人员和设备的替换只有在其资历和性能方面相当或优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提议的关键人员和设备时,并经项目监理批准方可进行。9.2 如果项目监理说明原因要求承包商将其某一职员或工人调离,承包商应确保此人在七(7)天之内被调离现场,并使其不得再与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10 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10.1 业主将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由业主承担的风险;承包商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合同范本定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11 业主的风险11.1 自开工日起至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日止,业主的风险为:(1)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工程、设施、材料及施工机械除外)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为工程实施本身或为了工程实施的目的而使用或占用现场,并且此种做法为实施工程所不可避免时,或业主或其雇员或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人员(除承包商外)的疏忽、失职或对合法权益的侵害。(2)由于业主或业主负责的设计错误,或不可抗力对工程、设施、材料和施工机械造成损害的风险。11.2 从竣工日起至签发缺陷修复证书之日止,工程、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是业主的风险,但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除外:(1)于工程竣工日时既已存在的缺陷;(2)工程竣工日期之前发生的事故,而该事故本身并非业主的风险;或(3)竣工日期之后承包商在现场的活动。12 承包商的风险12.1 自开工日起至签发缺陷修复证书之日止,人员伤亡以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凡不属于业主风险的均为承包商的风险。13 保障13.1 合同各方须保障另一方免于承担因已方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损失、额外费用和对财产损失或损害、对人员造成的伤害和死亡的索赔。13.2 要求保障的一方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13.3 承包商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其因移动施工现场之外的施工机械或临时工程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索赔。14 保险14.1 承包商应以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名义,以适当的数额和免赔额对自开工之日起至缺陷修复期结束之日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设施、材料、施工机械、财产(除上述财产外)的损失或损害,以及人员伤亡等风险提供保险。为满足本条款要求,承包商应提供下列保险,保险的金额和免赔额应使业主感到满意:(1)工程和承包商设备保险;(2)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3)承包商雇佣人员保险;以及(4)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险种。14.2 在开工日期十四(14)天之前,承包商应向项目监理提交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以取得项目监理的批准。所有保险均应以人民币对所发生的损失或损害提供赔偿。14.3 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业主可以办理本应由承包商提供的保险,并从对承包商的应付款项中扣回业主所支付的保险费;如果没有应付款额,则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成为承包商的到期欠款。14.4 未经项目监理批准不得改变保险条款。合同范本14.5 合同双方须遵守保险条款。15 现场资料和合同细节15.1 承包商被视为已对特殊合同条款中所提及的现场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已获得承包商可能得到的任何补充资料。15.2 承包商应为合同细节保密。在未经业主或项目监理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承包商不得将合同细节或合同的任何部分在任何交易或技术文件或其它场合公布或披露。如果因履行合同的需要必须进行公布或披露而产生争议时,应提交业主作出最终裁决。16 承包商实施工程16.1 承包商应按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要求进行本工程的施工和安装。17 按预定竣工日期完成工程17.1 承包商应在规定的开工日开始按其提交并经项目监理批准更新过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并在预计竣工日前完成本工程。18 项目监理的批准18.1 承包商应将临时工程的图纸和规范提交项目监理审核批准。18.2 承包商应对临时工程的设计负责。18.3 项目监理的批准不改变承包商对临时工程的设计所承担的责任。18.4 承包商应在必要时就其临时工程的设计征得有关第三方的批准。18.5 承包商为临时工程或永久工程所设计的全部图纸,在使用前应获得项目监理的批准。19 安全和环境保护19.1 承包商应对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负责。19.2 承包商应根据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和邻近区域的环境,以避免由于其施工活动或作业所产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从而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损害。20 现场发现20.1 在工程现场意外发现的具有历史意义或重大价值或其它价值的任何物品均为业主的财产。承包商应将其发现立即通知项目监理,并执行项目监理有关处理这些发现的指示。21 现场的占用21.1 业主将向承包商提供现场的各个部分。如果业主未能按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日期提供相应的现场部分,则视为业主延误了与该部分现场相关的施工作业的开始。此种延误应视为补偿事件。22 进入现场22.1 承包商应允许项目监理和项目监理授权的任何人进入现场和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地点。23 指示、检查和审计23.1 承包商应执行项目监理发出的符合中国适用法律的全部指示。23.2 承包商应允许或促使其分包括商或分包咨询顾问允许国际金融机构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国际金融机构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人员检查现场或承包商及其分包人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帐户和记录,并在国际金融机构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时,接受由国际金融机构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审计人员对此类帐户和记录进行的审计。在此提请承包商注意本一般合同条款第 59.1 款合同范本的规定,除其规定外,禁止或实质上妨碍国际金融机构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本条款规定的检查和审计的任何行为,将会导致本合同的终止。承包商应将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在工程完工后继续保留 3 年。承包商应提供所需的文件,以证明其不存在欺诈、串通、胁迫或腐败行为,并要求其熟悉本合同的雇员或代理对国际金融机构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本合同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24 调解员的指定24.1 调解员应由承包商和业主在业主发出中标通知时共同指定。如果承包商在收到中标通知时不同意指定的调解员,其可要求由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指派机构在收到其要求后的 14 天内指定调解员。24.2 如果调解员辞职或去世,或业主与承包商一致认为调解员未能按合同规定发挥作用,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指定新的调解员。如果业主和承包商未能就新调解员的人选在三十(30)天内取得一致意见,合同任何一方均可要求由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指派机构在接到其要求后的十四(14)天内指定新的调解员。25 争端的解决程序25.1 如果承包商认为项目监理作出的决定超出了合同赋予项目监理的权力或所做决定有误,其应在收到项目监理所作决定后的十四(14)天内向调解员提交有关该决定的争端通知。25.2 调解员应在收到有关争端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作出书面决定。25.3 不论调解员所作的决定如何,均须按照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费率和可报销费用向调解员支付报酬,上述费用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均分摊。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在收到调解员书面决定后二十八(28)天内,将该决定提交仲裁裁决。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在上述二十八(28)天内将争端提交仲裁,则调解员所作的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并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25.4 仲裁应根据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所公布的程序进行。第二节 工期管理26 进度计划26.1 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承包商应以项目监理认可的格式向其提交一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供其审批。该施工组织设计应详细描述承包商就实施工程的所有施工作业所作出的总体施工方案、施工安排、施工工序、作业时间和进度计划。在总价合同中,该施工组织设计所列的施工作业应与单项工程价单的内容相符。26.2 对进度计划的更新应在经项目监理批准的基线进度计划的基础上进行。更新的进度计划应表明每项施工作业的实际进度和该进度对剩余工程工期安排的影响,包括任何施工工序的变化。26.3 在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间隔周期内,承包商应定期向项目监理提交更新的进度计划以供其审批。如果承包商未能在该期限内提交更新的进度计划,项目监理可在下一期的支付证书中扣留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款项。项目监理可在承包商提交该进度计划后的下一期支付证书中停止扣留此款项。在总价合同中,承包商应在接到项目监理的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供更新的单项工程价单。合同范本26.4 项目监理对进度计划或更新的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改变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可随时修改进度计划并再次提交给项目监理。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应反映变更和补偿事件的影响。27 预计竣工日期的延长27.1 如果发生了补偿事件或收到了变更指示,承包商在不采取措施加快剩余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无法在预计竣工日前完成工程,而加快进度又会使其增加成本,则项目监理可顺延预计竣工日。27.2 在承包商就补偿事件或变更的影响提出延期要求,并提交了充分的支持文件后,项目监理应在二十一(21)天内决定是否予以延期和延长的期限。如果承包商对可能出现的延期未曾提前通报或者在处理延误时未予以应有的合作,在确定新的预计竣工日时对承包商因此种失误造成的延误不予考虑。28 加快进度28.1 如果业主希望承包商在原定预计竣工日之前完成工程,项目监理应敦促承包商提交其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报价书。如果业主接受了该报价书,预计竣工日须将在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确认后作相应的调整。28.2 如果业主接受了承包商就加快进度而提交的报价书,该报价将计入合同价,并作为变更处理。29 项目监理命令延缓29.1 项目监理可指示承包商延缓已开始工程的任一施工作业或放慢其进度。30 管理会议30.1 项目监理或承包商均可要求另一方参加管理会议。管理会议旨在审查剩余工程的进度计划并处理根据“提前通报”程序所提出的问题。30.2 项目监理应准备管理会议纪要,并将纪要的副本提供给参加会议的各方和业主。项目监理应在会议期间或会后决定合同各方对拟采取行动的责任分工,并以书面形式分发给参加管理会议的各方。31 提前通报31.1 对于可能会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或延误工程实施的具体事件或情形,承包商应及早向项目监理进行通报。项目监理可要求承包商对将要发生的事件或情形对合同价和预计竣工日的影响做出评估。承包商应尽快提供这些评估。31.2 在项目监理制定和考虑让参与工程实施的各方采取措施来避免和减轻上述事件或情形所造成影响的方案时,承包商应予以配合,并执行项目监理据此发出的指示。第三节 质量管理32 鉴别缺陷32.1 项目监理应检查承包商的工作,并将其发现的缺陷通知承包商。项目监理所做的检查不影响承包商的责任。项目监理可指示承包商查找某项缺陷,或对项目监理认为可能有缺陷的任何工程部分进行剥露或试验。33 试验33.1 如果项目监理为确定工程某一部位是否存在缺陷而指示承包商进行某项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试验,且试验表明该部位确实存在缺陷,承包商应承担试验和取样的全部费用;如无缺陷存在,该试验按补偿事件处理。合同范本34 对缺陷的修复34.1 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自竣工日起开始计算的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项目监理应就存在的任何缺陷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缺陷责任期应延长至完成缺陷修复为止。34.2 每次有关修复缺陷的通知发出后,承包商应在项目监理所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复项目监理所指出的缺陷。35 未修复的缺陷35.1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项目监理所发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某项缺陷,项目监理应对修复该缺陷的成本做出估算,该款项将成为承包商对业主的应付款。第四节 成本管理36 合同价36.1 在计量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将由承包商完成的各项工作的标价细目。工程量清单将用于计算合同价款。对承包商的支付将根据其所完成的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来计付。36.2 在总价合同中,单项工程价单应包含承包商为完成工程将进行的工作或程序及标价。该单项工程价单用于监控承包商的施工活动,并作为向承包商进行支付的依据。如果到场材料需分别支付,承包商须在单项工程价单中分别列出材料到场计划。37 合同价的变化37.1 在计量合同中:(1)如果工程量清单中任一细目的最终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所标工程量存在百分之二十五(25)以上的差异,并且该差异将导致中标合同额产生百分之一(1)以上的变化,项目监理应对单价进行调整以适应这一变化。(2)如果工程量的变化导致中标合同额产生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变化,项目监理对各项变化造成的单价调整必须取得业主的事先批准。(3)承包商应在项目监理要求时对工程量清单中任一单价提供详细的单价分析表。37.2 在总价合同中,承包商应根据其进度计划或施工方法的变化对单项工程价单进行相应修改。承包商在对施工计划自行进行此类修改时不得修改其中的价格。38 变更38.1 所有变更均须在承包商编制的更新的进度计划中予以反映;在总价合同中则须在承包商编制的单项工程价单中予以反映。38.2 在项目监理要求时,承包商应就执行变更向项目监理提交一份报价。项目监理应对该报价进行评估。该报价须在项目监理提出要求后七(7)天内或在项目监理指定的更长的时间段内,且在发出变更指令之前提供。38.3 如果承包商的报价不合理,项目监理可发出变更指令,并根据其对变更将引起的承包商成本的变化作出的估算修改合同价。38.4 如果项目监理认为变更工作紧急而来不及报价,为避免造成延误,则此类变更无需报价,但应作为补偿事件处理。38.5 在提前通报可避免增加费用而承包商未能提前通报时,承包商无权获得合同范本额外支付。38.6 在计量合同中,如果变更工程在工程量清单中有对应项目,并且,根据项目监理的判断,超过上述一般合同条款第 37.1 款限额的变更或者变更实施时间不会造成单价的变化,则应使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来计算变更额;如果变更造成了单价发生变化,或其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无对应项目,承包商应以新增单价的形式对相关项目提出报价。39 现金流预测39.1 当进度计划或总价合同中的单项工程价单更新后,承包商应向项目监理提交一份更新的现金流预测。40 支付证书40.1 承包商应在每月的第五天前向项目监理提交一份以项目监理接受的格式编制的月报表,载明当月累计完成投资额减去当月累计已签证完成投资额。40.2 项目监理应核查承包商的月报表,并就应向承包商支付的价款核发支付证书。40.3 已完成工程的价款由项目监理决定。40.4 已完成工程的价款由下列部分组成:(1)在计量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中已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或(2)在总价合同中,单项工程价单中已完成的工作内容的价款。40.5 已完成工程的价款应包括对变更和补偿事件的计价。40.6 根据后来掌握的资料,项目监理可在任何一期支付证书中扣除此前已签证的任何项目或降低其支付比例。41 支付41.1 支付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扣还预付款、扣留保留金和扣除应支付给业主的款项。项目监理核发支付证书后,业主将在二十八(28)天内将项目监理在每期支付证书中所签证的金额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延误支付,将在下期支付时向承包商就延误支付的部分加付延期支付利息。利息从该笔款项应付之日起算至该笔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利率按付款当时商业借款年利率除以 365 得出的日利率计算。41.2 如果已经项目监理签证的支付金额在以后的支付证书中有所增加,或由于调解员或仲裁员的决定而增加,业主将按本条的规定就延期支付部分向承包商支付利息。利息按日计算,起算之日为在假设没有争端存在的条件下,所增加部分应予以签证之日。41.3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支付和扣还、扣留、扣除款项的货币均为人民币。41.4 业主对承包商未填报费率或单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此类项目的成本视为已包含在合同的其它费率或单价中。42 补偿事件42.1 下述情况为补偿事件:(1)业主未能按一般合同条款第 21.1 款的规定在现场占用日提供相应的现场;(2)因业主修改“其他承包商进度表”而影响本合同承包商的工作;(3)项目监理命令延缓实施或未能按时提供按进度施工所需的图纸、技术规范或指示;(4)项目监理指示承包商剥露工程或对工程进行额外的试验,而其后并未发现合同范本缺陷;(5)项目监理无理拒绝批准分包合同;(5)地质条件与颁发中标通知书前能够根据提供给承包商的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报告)、公开获得的资料和对现场的直观勘察合理预见的情况存在重大负面差异;(6)项目监理指示承包商处理由业主造成的、未能预见到的情况,或进行为了安全或其它原因所要求的额外工作;(7)因其他承包商、公共机关、公共机构或业主未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日期和条件工作而造成的承包商工作的延误或成本的增加;(8)延误支付预付款;(9)业主的任何一种风险对承包商的影响;(10)项目监理无理拖延签发竣工证书;42.2 如果补偿事件造成成本增加或使得工程无法在预计竣工日之前完成,则应增加合同价或顺延预计竣工日。项目监理应决定是否增加合同价和增加的数额,以及是否延长预计竣工日和延长的期限。42.3 一旦承包商提交了一个补偿事件对其成本预算所产生影响的资料和预测,项目监理应即对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合同价作出相应的调整。如果认为承包商的成本预算不合理,项目监理应根据自己对此作出的估算调整合同价格。项目监理应认为承包商对补偿事件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42.4 承包商无权就由于其未能提前通报或未能与项目监理合作而使业主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事件获得补偿。43 税费43.1 合同价应包括根据投标截止时间前二十八(28)天前仍有生效的法规所计算的承包商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费。如果自投标截止期前二十八(28)天到最后一份竣工证书发出之日期间有关税费发生了变化,项目监理应调整合同价。该项调整仅限于对承包商应付税额之变化的调整,条件是上述变化未曾包含在合同价中,或者并非一般合同条款第 45 条的结果。44 货币44.1 支付货币为人民币。45 价格调整45.1 只有在特殊合同条款中有所规定时,合同价方可根据投入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如果特殊合同条款中有此规定,则应将每份支付证书扣还预付款前的应付款项应用有关调价系数进行调整。下述公式用于计算调价系数:PABImIo式中:P:合同价的调整系数;A 和 B:特殊合同条款所中确定的系数,分别代表应付合同价中不可调整和可调整的部分;Im:每月末报账时的现行价格指数;Io:开标前二十八(28)天各项投入的价格指数。45.2 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如果现行的价格指数无法获得,则可使用一个项目监理确定的暂定指数,但该指数和已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应在获得当时的现行指数后根据第 45.3 款的规定予以调整。合同范本45.3 如果某一指数值在用于调价计算后发生了变化,则该调价结果应予以修正,并在下一期支付证书中作相应的调整。该指数值应被视为包含了引起成本的增减的所有价格波动。46 保留金46.1 按照特殊合同条款的规定,业主将从首期支付证书开始,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每一笔款项中扣留一定比例的金额,直到累积额达到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保留金的限额。46.2 在项目监理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 54.1 款签发工程完工证书时,应将保留金的一半返还给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过后并经项目监理证明承包商已将缺陷责任期结束前项目监理通知承包商的全部缺陷修复完毕时,将另一半保留金返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可以用“见索即付保函”替代保留金。47 误期赔偿费47.1 承包商应按实际竣工日晚于预计竣工日的天数,根据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日罚金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的总额不得超过特殊合同条款中的限额。业主可从向承包商支付的到期应付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承包商的义务。47.2 如遇误期赔偿费支付后预计竣工日延期,项目监理应调整下一期支付证书以修正承包商多付之误期赔偿费。同时应自支付误期赔偿费之日起至退回多付部分之日止,按一般合同条款 41.1 款规定的利率向承包商支付多付误期赔偿费的利息。48 奖励48.1 如在预计竣工日前完成工程,承包商将获得根据特殊合同条款规定按日历天(减去承包商已获得的加快进度费用的天数)计算的提前完工的奖励。项目监理应确认工程在预计竣工日前完工。49 预付款49.1 在承包商按无条件银行保函的格式由业主接受的一家银行开具与预付款数额等值的预付款保函后,业主将按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应在预付款全部扣还之前保持有效,但其担保额应随投标人偿还的金额而逐渐减少。预付款不计利息。49.2 承包商应将预付款用于购置实施本合同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及进场费用,并应向项目监理提交发票或其它证明文件以证明预付款的使用情况属实。49.3 预付款应从给承包商的应付款中,按完成工程量已支付百分比所对应的比例扣还。在评估所完成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补偿事件、奖励或误期赔偿费时无须考虑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50 保证金50.1 履约保函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之日前按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以无条件银行保函的格式提交给业主。保函应以应付合同款项所使用的货币和比例,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有权为此目的开具保函,且为业主所接受的商业银行开具。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截止至签发竣工证书后第二十八(28)天。51 暂定金51.1 暂定金指的是包含在合同中的一笔在工程量清单或单项工程价单中指明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一部分或用于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用于意外事合同范本件的,且根据项目监理的指示可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用的款项。承包商仅有权使用暂定金中由项目监理按本条款确定的有关工程的实施、供货或意外事件的费用所对应的款项。项目监理应将根据本条款所作的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送交业主。51.2 就每笔暂定金而言,项目监理有权就工程的实施,或货物、材料、设施或服务的提供向承包商发出指示。此时,承包商有权获得根据第 38.3 款或第42.2 款确定之金额的补偿。51.3 承包商应向项目监理提交与暂定金支出有关的全部报价、发票、凭证和帐目或收据,但根据合同的费率或单价而计价的除外。52 计日工52.1 承包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所报的计日工费率可用于支付额外工程的费用,但必须有项目监理事前发出的书面指示。52.2 承包商应使用项目监理批准的表格形式作好所有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工程记录。每份表格均应在相应的工程完成后的两天内由项目监理核准并签字。52.3 只有项目监理在计日工单上签字后,承包商方可获得对计日工费用的支付。53 修复费用53.1 自开工日期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工程或工程所使用材料的损失或损害,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修复。第五节 完成合同54 竣工54.1 承包商应提请项目监理签发工程的竣工证书。项目监理在确认工程已经完成时向承包商签发该证书。55 验收55.1 业主将在项目监理签发竣工证书后七(7)天内验收现场和工程。56 结算56.1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商应向项目监理提交一份根据合同其应获得的全部款项的详细帐目。如该帐目正确完整,项目监理应在收到帐目后的五十六(56)天内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并核准应付给承包商的最终付款证书。如该帐目不合格,项目监理则应在五十六(56)天内发出一份需修改和补充的明细单。如果承包商再次呈交的最终帐目仍不能令人满意,则由项目监理决定应向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并签发支付证书。57 运行和维修手册57.1 承包商应在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日期前提交竣工图纸或运行和维修手册。57.2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一般合同条款第 57.1 款的特殊合同条款规定的日期前提交有关图纸或手册或未能得到项目监理的批准,项目监理应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金额。58 终止合同58.1 业主或承包商可在另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时终止合同。58.2 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承包商在当时的进度计划并未表明有停工,且项目监理亦未授权停工的条合同范本件下,停止施工达二十八(28)天;(2)项目监理指示承包商推迟工程实施进度,且该指示在二十八(28)天内未予撤消。(3)业主或承包商破产或清偿,但属机构重组或联合的除外;(4)项目监理签发支付证书后八四(84)天内业主未能向承包商支付该证书项下的金额;(5)项目监理通知承包商如不修复某一缺陷将构成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而承包商未能在项目监理决定的合理时间内修复该缺陷;(6)承包商未能维持要求提供的担保;(7)承包商拖延完工,且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最大限额。(8)根据业主的判断,如果承包商在竞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般合同条款第 59.1 款所规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58.3 如合同任一方通知项目监理另一方有一般合同条款 58.2 款所列行为之外的违反合同的行为时,项目监理应决定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58.4 尽管有上述规定,业主仍可随时终止合同。58.5 一旦合同终止,承包商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并在合理时间内尽快撤离现场。59 欺诈和腐败59.1 如果业主认定承包商在竞标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欺诈、串标、胁迫或妨碍行为,可在提前十四(14)天通知承包商后终止合同,并将承包商按一般合同条款第 58.5 款的规定逐出现场。此时适用一般合同条款第 58 条有关业主终止合同的规定。59.2 如果认定承包商的雇员在竞标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欺诈、串标、胁迫行为或阻碍行为,承包商应按一般合同条款第 9 条的规定开除该雇员。59.3 有关欺诈和腐败的定义参见特殊合同条款。60 合同终止时的支付60.1 如果合同是由于承包商严重违约而终止,项目监理应发出一份对已完工程和已订购材料的支付证书,但应扣除至发出该证书之日承包商所收到的预付款和按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比例计算的未完工程价款。此后发生的误期赔偿费不再适用。如果应向业主支付的金额超过了应向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其差额将成为承包商欠业主的债务。60.2 如果业主随意终止合同或业主严重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项目监理应就承包商所完成工程和已订购材料的价值、迁移施工机械的合理费用、受雇于本工程人员的遣返费用以及承包商保护工程的费用签发支付证书,但至发出证书之日所支付的预付款应予扣除。61 财产61.1 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合同终止,则现场的所有材料,承包商拥有的设备、施工机械、临时工程和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均应视为业主的财产。62 合同解除62.1 如果因业主和承包商完全无法控制的事件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项目监理应核准该合同解除。收到该证明后,承包商应保证现场安全并尽快停止施工。合同范本对于在收到此证明前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和此后承包商承诺完成的工作,应向承包商支付相应的报酬。63 停止贷款63.1 如果国际金融机构或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向业主提供资金,而该资金的一部分系用于支付承包商的费用,则:(1)业主将在接到金融机构中止支付的通知后七(7)天内将此事通知承包商。(2)如果承包商在二十八(28)天内未能收到一般合同条款第 41.1 款规定的款项,承包商可立即发出限期十四(14)天的终止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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