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合同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47204 上传时间:2018-10-2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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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钢 材 买 卖 合 同项目名称: 买 受 方: 出 卖 方: 合同范本钢 材 买 卖 合 同买受方: (以下简称甲方)出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等 详见附表 1。1.1 表中钢材单价=基准价+综合费用。此单价为乙方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交货价。其中,基准价按照 附表 1 中规定 价格确定,综合费用包含产品装吊、捆扎、运输、中转、仓储等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运杂费、保险费、出库费、各项税费、利润、风险等一切费用。1.2 上述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 7.2 条为准。2. 合同履行期限自 2016 年 06 月 20 日至 2017 年 08 月 31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5 日通知乙方。3. 质量标准: 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执行 GB 1499.1-2008 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其中:牌号:HPB300;表面形状:光圆;级别:I;公称直径 622mm。(1)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 GB 1499.1-2008 国家标准,还应符合 GB/T2101-2008 有关规定。其中:按I 类包装类别,盘卷状态 1000Kg每盘2000Kg; 直条状态 2000Kg每捆2500Kg,定尺长度 9 米或者 12米。(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 GB/T14981-2009 国家标准。公称直径 6-12mm 允许偏差正负0.3mm,14-22mm 允许偏差正负 0.4mm;外形不圆度:0.4mm。(3)交货时数量验收方式:成盘卷状态包装的(盘条)按实际重量交货(检斤),直条状态捆扎包装的(圆钢)按国家标准规定的理论方法计算重量(检尺)。(4)检查及验收执行 GB1499.1-2008 标准,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 GB/T17505-1998 的规定。(5)盘条在交货地点过磅(检斤)计重交货,买卖双方对验收时的过磅数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具体事宜买卖双方协商解决。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执行 GB1499.2-2007 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其中:牌号:HRB400;表面形状:月牙肋;公称直径:650mm。(1)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 GB1499.2-2007 标准,带肋钢筋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厂名和直径数字,直径不大于 10mm 的钢筋,可不轧制标志,可采用挂标牌方法;还应符合 GB/T2101-2008 有关规定。其中:按 I 类合同范本包装类别,盘卷状态 1000Kg每盘2000Kg;直条状态 2000Kg每捆2500Kg,定尺长度 9 米或者 12 米。(2)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 GB 1499.2-2007/XG1-2009 国家标准。(3)交货时数量验收方式:成盘卷状态包装的(盘螺)按实际重量交货,直条状态捆扎包装的(螺纹钢)按国家标准规定的理论方法计算重量。(4)检查及验收执行 GB1499.2-2007 标准,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 GB/T17505-1998 的规定。(5)盘螺在交货地点过磅(检斤)计重交货,买卖双方对验收时的过磅数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具体事宜买卖双方协商解决。4. 计量方法4.1 除 4.2 款约定的其他钢材外 按理论重量结算;4.2 线材、盘螺按过磅重量结算;4.3 以上计量方式中材料公差应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之内。甲方有权对所有钢材数量进行抽检,抽检可采用过磅方式,通过过磅发现亏量的,则在此次抽检前的所有按理论重量计算的钢筋均按最大亏量扣减。5. 交货时间及方式5.1 交货时间:甲方根据现场进度,提前七天书面采购计划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采购计划后,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时间内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如累计延期违约三次,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5.2 交货地点:乙方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未交付甲方前,灭失、损毁等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5.3 卸货由 乙 方负责,卸货费用由 乙 方承担。5.4 包装方式:按照国家标准捆扎,包装不散捆,不回收。6. 验收:6.1 验收时间:到货后 24 小时内;验收地点:济南澜湖郡一期二标段工地。 6.2 每批钢材的有效材质证明书等原件,应随货同行及时交到甲方收货人手里,必须确保质保书与钢材批号的对应,如材质证明文件没有随车送到则本次钢筋不计入结算单直到材料证明送达为止。6.3 每捆包装上至少须附有两个标签,清晰地标明生产厂家、钢材牌号、炉批号、规格、重量等。6.4 甲 方 有 权 随 时 检 查 乙 方 供 货 数 量 或 重 量 , 乙 方 应 配 合 甲 方 的 检 查 。6.5 甲方有权对初步验收合格后的产品交检验部门检验,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质量技术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对该批货品按照合同 6.6 条的约定进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6.6 甲方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货物后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2 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自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6.7 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进行现场接收(指定收货人为:王辉国、张其民) ,产品经收货人对外观、型号规格、合同范本数量检查合格后,由指定收货人在乙方出具送货单据上签字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后方视为甲方有效确认(签字、盖章缺一无效) 。产品签收的,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6.8 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 6 个月,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7. 货款结算与支付7.1 本合同无预付款。7.2 每月的 20 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7.3 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 (1) 项。(1)货 款 分 期 支 付 , 每 月 20 日 进 行 结 算 , 次 月 5 日 前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上 月 钢 筋 结 算 值 的 等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含 抵 税 联 , 并 对 发 票 的 真 实 合 法 性 负 责 , 15 日 前 付 清 上 月 双 方 确 认 的 结 算 款 。(2)货款一次性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 / %,剩余 /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 / 个月内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 30 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7.4 支付方式:电汇、支票、承兑或其它(买受方有权选择任一项或多项方式,如采用承兑汇票方式时,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7.5 乙方指定联系人 刘恒峰 ,联系方式 15863058888 。乙方指定收款单位名称: 山东鑫利恒商贸有限公司 开户行及账号 / 。 7.6 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1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7.7 双方约定:只有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审核且经甲方项目经理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印章的结算资料,才能作为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7.8 乙方必须开具真实有效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一般纳税人缴纳税费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甲方可支付款项;甲乙双方每月 20 日核对货款,乙方需在每次过程付款前,向甲方开具双方确认货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结算值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支付货款时,乙方须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乙方必须确保所开发票与本合同乙方名称、税号相同,若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发票或开具发票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不符,甲方可不予付款,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本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因乙方开具发票原因产生的问题及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因“营改增”导致的税费变化,乙方已完全知晓并包含在合同价中,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此类费用,且乙方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及甲方的统一要求缴纳相关税费。8. 甲方的义务合同范本8.1 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8.2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8.3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应计划范围内的物品。8.4 按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检验和验收。9. 乙方的义务9.1 乙方保质保量提供服务,所供钢材必须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钢铁公司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9.2 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产品送至甲方指定送货地点,并配合甲方验收,共同做好签认记录。9.3 乙方应做好所供钢材进场工作,保证顺利卸货退场,确保供料正常进行。9.4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调剂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所供应的多余产品。9.5 乙方必须做好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任何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货物交付之前,因乙方原因对道路、周围环境、及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9.6 乙方其他义务:若买受方因资金紧张不能及时付款,出卖方同意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基础上延缓一个月付款,且买受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延缓付款期满,买受方仍不能付款,则出卖方自约定付款日期一个月后开始计取违约金。10. 违约责任10.1 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则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甲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吨每月 25 元人民币(不足一月的按每吨每天 25 元除以 30 天计算) 。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3%。10.2 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质保书和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退货等责任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 1 %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0.3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视工程进度情况有权向第三方采购或部分采购产品,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 7 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0.4 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异议时提出的要求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或甲方要求的,乙方按本批次所交产品金额的 5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指定期限 7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0.5 乙方多送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范本10.6 乙方不得擅自停止供货,否则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它供应商,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0.7 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并保证货物无权属瑕疵或知识产权争议,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10.8 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11.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提交 甲方注册所在地 法院进行诉讼;由 /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2. 其他事项12.1 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担保。12.2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12.3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伍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壹 份。甲方(盖章):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山东鑫利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时间: 2016 年 06 月 30 日 合同签订地点:青岛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合同范本附表1 钢筋合同价格表含税单价(元/吨)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计量单位需求数量 基准价 综合费用总价(元)生产厂家1 线材 HPB3006.5 吨 407 -50 元/吨 2 线材 HPB3008 吨 438 -50 元/吨 3 线材 HPB30010 吨 150 -50 元/吨 4 圆钢 HPB30020 吨 10 -50 元/吨 5 盘螺 HRB400 6 吨 597 -50 元/吨 6 盘螺 HRB400 8 吨 2173 -50 元/吨 7 盘螺 HRB400 10 吨 563 -50 元/吨 8 螺纹钢 HRB400 12 吨 1357 -50 元/吨 9 螺纹钢 HRB400 14 吨 674 -50 元/吨 10 螺纹钢 HRB400 16 吨 440 -50 元/吨 11 螺纹钢 HRB400 18 吨 1327 -50 元/吨 12 螺纹钢 HRB400 20 吨 283 -50 元/吨 13 螺纹钢 HRB400 22 吨 181 -50 元/吨 14 螺纹钢 HRB400 25 吨 640 -50 元/吨 15 螺纹钢 HRB400 28 吨 59见备注-50 元/吨 济钢总厂、莱钢总厂、日钢总厂、邯钢、石横特钢、济钢闽源、莱钢永锋七个钢厂合计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约贰仟伍佰万元整 (小写):25000000.00 元备注:1、以“我的钢铁网( www.mysteel.com) ”公布的到货当天“青岛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所对应的钢厂分规格市场价格为物资对应规格的基准价。若“我的钢铁网”当天遇节假日未公布市场价格,则以前一天(或当周周五)的价格为准;若一日之内同厂家同规格公布有多个市场价格数据的,以最低的市场价格数据为准,供货单价为含税落地价。2、如果所供钢材品牌钢厂未在“我的钢铁网( www.mysteel.com) ”公布价格范围内,但属于所规定七大钢厂范围内,则线材、 、盘螺、圆钢基准价以石横特钢所对应规格为准,其他钢材以济钢或莱钢为准。3、 直条定尺长度 9 米或 12 米,直条定尺 12 米在直条定尺 9 米价格基础上上浮 30 元/吨。合同范本附件 2 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名称: 山东鑫利恒商贸有限公司 我: 刘恒峰 系 山东鑫利恒商贸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因业务需要,现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 ) ,全权代表我办理 青岛新机场高地铁站房 项目 钢筋 合同的签订、材料的运送、收取货款、结算等相关手续。受委托人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特此证明。受委托人无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委托单位:委托代理人: 日 期:2016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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