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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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房 屋 租 赁 合 同(示范条款)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订:出租人:住所:通讯地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国籍: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承租人:住所:通讯地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国籍: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说明:1、出租人必须是:(1)标的房屋所有权人;(2)对标的房屋拥有经营管理权的人;(3)对标的房屋拥有转租权的承租人。2、因不转移房地产产权的所谓“合作”从实质法律关系上讲属于租赁,故原则上不得以“合作”形式签订投资开发项目合同。 )本着诚信、平等、自愿、互利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标的房屋和辅助用地、公共条件(说明:本条系对所承租物业经济技术条件的描述,也是设定交房条件的基础.承租人所承租物业的结构、功能及专用或公共配套条件必须满足本合同承合同范本租人设立特定商业项目的需要。 )1.1 标的房屋座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盟、区/县/旗、路、门牌号码。1.2 【如标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标的房屋所在项目名称(建设方应与立项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施工许可证之建设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土地使用权人均应为出租人,项目名称在各项法律文件中应一致) 。1.3 标的房屋租赁面积、构成、四至范围、结构、附属机电设备和其他技术指标1.3.1 标的房屋约定总租赁面积为/不少于 平方米,各部分构成、约定租赁面积和主要技术指标如下:(1)卖场:租赁面积(其中作为商业项目的主出入口一面无障碍面向主街道宽幅不少于 米、纵深 米) 、楼座、结构、楼层、部位、层高、荷载;(2)库房:租赁面积、楼座、结构、楼层、部位、层高、荷载;【(3)办公用房:租赁面积、楼座、结构、楼层、部位、层高;】【(4)室内停车场:租赁面积、楼座、结构、楼层、部位、层高。 】1.3.2 标的房屋及其各部分四至范围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平面图为准。如出租人交付的标的房屋或某部分与上述平面图不符,视为出租人不能交房,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应双倍返还定金。1.3.3 标的房屋总租赁面积及其各部分租赁面积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平面图范围内的实测面积(不含该平面图范围外的分摊公共面积)为准。出租人交房时或交房前,应向承租人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现场实测的租赁面积测量表或测量报告,承租人有权要求重新测量。如双方就租赁面积无法达成一致,则以双方共同书面指定的在标的房屋所在地以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注册的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重新测量的面积为准(并将该面积计载于双方签署的标的房屋移交协议 ) ,对测绘机构的指定应在承租人提出要求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出租人认可承租人指定的测绘机构。如重新测量的标的房屋总租赁面积或某部分租赁面积与本合同上述约定的租赁面积相差不足0.5(含0.5) ,测量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超过0.5,测量费用由合同范本出租人承担。如出租人交付的标的房屋或其某部分最终实测的租赁面积(注:本合同最终实测的租赁面积指承租人认可的出租人提供的实测面积或在承租人对出租人提供的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指定的测绘机构测量的面积)少于上述双方约定的租赁面积,按下列方式处理:(1)如面积相差不足5(含5) ,承租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如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不是按面积计价,而是整体计租,则按最终实测的租赁面积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2)如面积相差超过5,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承租人放弃解除本合同的权利,而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是整体计租,则按最终实测租赁面积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1.3.4 标的房屋附属机电设备清单及有关技术参数、合格证明、验收证明和使用说明书见本合同附件。1.4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专用的辅助用地1.4.1 地面停车场:位于标的房屋地面 侧,面积约 平方米,由出租人负责地面硬化(注:本合同“地面硬化”指按国家规范标准铺设地砖或水泥地面) ,承租人和顾客可无偿停车,承租人可用于举办促销、晚会和其他活动,停车场日常管理由出租人/承租人负责;1.4.2 卸货区:位于标的房屋地面 侧与标的房屋货梯连接部位,面积约 平方米,由出租人负责地面硬化并办理临建报批手续,承租人/出租人负责搭建临时建筑作卸货用房;1.4.3 专用通道:位于标的房屋地面 侧(或 部位,或联通 层至 层) ,长约 米,宽约 米,由出租人负责地面硬化(或修建) ,日常管理由承租人负责。1.5 公共条件1.5.1 公共部分及构成:(1)门前广场:面积约 平方米,临街长 米、宽 米,承租人可用于举办促销、晚会和其他活动,平时可用于无偿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日常管理由承租人/出租人负责;(2)地面停车场:位于标的房屋 侧/正门前方,面积约 平方米,承租人和顾客可无偿停车,承租人可用于举办促销、晚会和其他活动,日常管理由合同范本承租人/出租人负责;(3)室内停车场:位于地下/地上 层,面积 平方米,出租人在室内停车场为承租人提供 个在本合同期内免费的专用停车位;停车场应向承租人顾客开放,在承租人营业时间内,顾客凭当日有效购物凭证在当地物价管理批准或确认的停车收费标准基础上享受 折优惠,室内停车场由出租人负责经营管理。(4)共用道路:标的房屋四周出租人负有管理职责的通道,承租人之车辆、人员及顾客有全天无障碍通行权;(5)共用房屋(如大堂、门厅、走道、变电室、高低压配电柜用房、水箱、中央空调主机用房、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消防水池等,根据需要分别注明) ;1.6 上述辅助用地和公共条件使用费包括在承租人所付租金之中,应在出租人交房时建设完毕并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否则出租人应按不能交房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条 标的房屋法律和权利状况(说明:本条系对标的房屋法律和权利状况的描述,也是承租人对出租人提出法律需求的基础。标的房屋的基础法律和权利状况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标的房屋系合法建设,所有建设手续如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齐备;2、标的房屋具备投入使用的法定条件,如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等;3、标的房屋产权关系明晰,已领取房产证、土地证,或由当地人民政府有权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产权证明;4、标的房屋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的商业用地,也可以是依法批准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5、标的房屋使用功能必须是商业使用功能,如未经批准不得将室内停车场直接用于商业经营。 )2.1 标的房屋所有权人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说明:房屋所有权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为同一人,卖场房屋设计使用功能应为商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应为出让的商业用地) 。2.2 【如系共有产权】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权证号。2.3 【如系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文号、房屋所合同范本有权证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2.4 【如系转租】 房屋租赁证号(说明:房屋租赁证应为建设部颁发的标准格式,租期与本合同约定租期一致) 。2.5 【 如系在建工程 】立项批准文号【商业网点定点批准文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拆迁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号、地号、征地批准文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施工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6 【 如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已抵押 】抵押权人名称、法人资格证书号、主合同编号、抵押合同编号、抵押证/抵押权证号、抵押楼层、抵押金额。2.7 辅助用地法律和权属状况(说明:辅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为出租人,并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定条件,如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土地用途与本合同约定一致。集体所有土地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条 标的房屋初步建设方案/设计变更方案/结构改造方案和装修方案及其确认和验收3.1 标的房屋初步建设方案(说明:适用于未开工期房):标的房屋的初步建设方案由承租人提供,经出租人认可,作为出租人申报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和进行规划设计、工程设计的依据。初步建设方案有关技术指标约定如下:【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指定的设计师做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细则另议。 】3.2 标的房屋设计变更方案 (说明:适用于在建工程):为满足承租人设立商业项目的需要,承租人在符合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提出标的房屋建设设计变更方案经出租人认可。出租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根据承租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建设。设计变更有关事项初步约定如下:3.3 装修方案:由承租人提供装修方案,经出租人确认,由出租人根据合同范本本合同约定对标的房屋进行精装修。3.4 上述标的房屋初步建设方案 /设计变更方案/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提交出租人,装修方案应在 日内提交出租人。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上述方案后 日内,应与有关部门沟通并根据国家规范书面确认,逾期视为出租人认可承租人提供的方案。上述方案所涉及需经政府计划、规划、建设、消防、市政、交通、环保、环卫等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出租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出租人承担。3.5 (上述标的房屋结构改造、装修如由承租人完成) ,竣工后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负责办理的验收手续外,其他验收手续由出租人协助承租人办理。第四条 租赁用途和承租人经营使用权4.1 承租人承租标的房屋设立大型商业项目(以下简称商业项目) 。4.2 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建筑体(包括外立面、屋顶)及租赁范围内场地和空间享有完整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标的房屋有以自营、联营、合资、合作、转租、出租柜台或门面等各种合法商业经营形式使用的权利。4.3 因承租人以联营、合资、合作、转租、出租柜台或门面等形式使用标的房屋导致的第三人对标的房屋和辅助用地、公共条件及承租人使用范围内广告位的使用,视为承租人使用,该第三人不与出租人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因上述第三人过错,给出租人和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承租人承担责任。第五条 租赁期限、筹备免租期和起租日(说明:合同法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为 20 年)5.1 租赁期限为第一期 20 年,自起租日算起。该租期期满后,如无不可抗力因素,本合同租期自动顺延 年,本合同内容不变,双方权利、义务自动顺延。本合同所称“租期”或者“租赁期限” ,除本合同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说明外,指 年。5.2 自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房之日起,出租人给予承租人 个月的筹备免租期,以便承租人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和筹备开业,筹备免租期不缴纳租金。5.3 筹备免租期期满之日为起租日。如因出租人原因、不可抗力和国家合同范本行为导致承租人不能在该 个月内正式开业,则以商业项目正式开业之日为起租日。5.4 起租日以后每月或每年之相应日期为起租对应日。起租日至该日周年对应日为第一个租赁年度,以后租赁年度依此类推。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年”指租赁年度。第六条 租金和计租方式(计租方式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主要有:1、固定租金;2、固定租金或称保底租金加按提成租金;3、提成租金)6.1 固定租金方式:租金按最终实测租赁面积计算,初始租金标准为每天/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前 年租金标准不变,从第 年开始租金标准递增,以 年为一期递增一次,每期租金标准在上期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 (大写:百分之 ) 。【初始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前 年租金标准不变,从第 年开始租金标准递增,以 年为一期递增一次,每期租金标准在上期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 (大写:百分之 ) 。 】【如遇某年度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公布的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国家统计机关正式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上升或下降超过 10,则该年度租金标准以上述计租方式推定的年租金标准为基础,按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升降幅度作相应的增减调整。每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国家统计机关正式公布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后一个月内,如需根据该利率/指数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由双方共同书面确认调整金额并对该利率/指数项下之十二个月的租金进行结算(如应增加租金,由承租人另行支付;如应减少租金,则直接冲抵承租人应付租金) 。 】6.2 【保底加提成租金支付:保底年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提成方式为:按承租人名下商业项目营业额超过人民币 亿元(大写: 亿元)以上的营业额部分的 (大写:百分之 )提成。承租人名下营业额指承租人在标的房屋范围内以各种经营方式产生的营业内收入总额。承租人名下营业额以承租人报表为准,每一租赁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该租赁年度营业额统计报表。如出租人有异议,则以双方共同书面指定的具备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营业额为准。双方对合同范本审计机构的指定应在出租人提出要求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出租人认可承租人指定的审计机构。如审计营业额大于承租人提交的统计报表项下营业额,审计费由承租人承担;如审计营业额小于或等于承租人提交的统计报表项下营业额,审计费由出租人承担。 】第七条 租金支付办法、款项支付日和收款发票7.1 固定租金方式:租金自起租日开始,以 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于每期末月月初 10 日内支付,每次支付本租赁年度应付租金的 %。7.2 【保底加提成租金支付:保底租金按本条第 1 项方式支付。提成部分在本租赁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如出租人对承租人名下营业额有异议,则在双方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结清。 】7.3 非因出租人原因或不可抗力,承租人违反本条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按当期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 90 日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缴清应付之租金,同时按上年实缴租金总额的 赔偿出租人的经济损失。7.4 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定金、租金、能源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任何款项,支付日期以承租人付款票据出票日为准,出租人在收到款项后应即向承租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在承租人没有收到已付款项的收款发票前,有权延期支付此后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第八条 定金(定金有定约定金、履约定金等多种方式。本合同约定定金支付条件的基本设想是:1、本合同已具备履行的技术基础,即标的房屋的技术条件能满足承租人的基本需要;2、本合同已具备履行的法律基础,即租赁行为具备合法有效的前提;3、因系在出租人交房前支付定金,所以一般情况下应由出租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定金的安全。 )8.1 在具备下列条件后 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8.1.1 【如为共有产权 】提交共有产权人书面同意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出租标的房屋的文件原件.8.1.2 【如出租人为行政 /事业单位法人或国有/集体企业】出租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或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出租人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出租标的房屋给承合同范本租人,提交批准文件原件。8.1.3 【如有抵押 】出租人、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就抵押权处置按照下列原则达成协议【如为转租应由产权人、出租人、抵押权人和承租人达成协议】:(1)产权人/出租人承诺:按期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同意承租人直接将租金支付给抵押权人以清偿产权人/出租人债务;(2) 承租人承诺:将部分或全部租金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作为出租人履行债务的方式或保证;(3)抵押权人承诺:在产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上述承诺的前提下,不实现抵押权,不以司法手段通过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标的房屋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债权。8.1.4 【如为转租 】出租人提交产权人同意出租人将标的房屋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出租给承租人的证明原件,以及出租人与产权人因房屋租赁办理的房屋租赁证复印件(原件应经承租人查验)。8.1.5 【如为在建工程或未开发工程 】取得建设项目全套法律文件(如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原件经承租人查验.8.1.6 【如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获得批准,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经承租人查验。8.1.7 【如需改造或新建 】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标的房屋初步建设方案/设计变更方案/结构改造方案和装修方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提交批准文件原件。8.1.8 【如标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非商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的商业用地,取得使用期限为 40 年的商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8.1.9 【如标的房屋原批准的设计使用功能不是商业用房】标的房屋使用功能依法批准为商业用房,提交批准文件原件。8.1.10 【如定金数额较大,需出租人提供抵押担保】出租人提供承租人认可的物业作为承租人支付定金的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承租人取得抵押权证书原件。合同范本8.1.11 本合同附件(包括双方应提供的法律资料、工程技术资料和根据双方约定应达成的有关协议、确认文件等)齐备。8.2 本合同如能依约履行,上述定金冲抵起租日开始后承租人最近应付之租金。(说明:如定金支付时间按约定分解,前期定金支付后,后期定金支付条件由于第三方或双方约定原因而不能具备,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人退还已付定金,并按合同解除日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承租人支付利息,双方互不负其他责任。 )第九条 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说明:交房条件务必明确出租人交付房屋的工程状况,划清工程界面) 9.1 出租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收到承租人所付定金/第 几笔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后 个月/日内,按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初步建设方案/设计变更方案/装修方案/承租人要求、原设计(原设计与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初步建设方案/设计变更方案/结构改造方案/装修方案/承租人要求不一致之处,以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初步建设方案/设计变更方案/结构改造方案/装修方案/承租人要求为准)和下列条件向承租人交房:9.1.1 标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提交具备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现场实测的标的房屋面积测量表或报告和标的房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等文件)/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竣工验收报告/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文件/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标的房屋具备交付使用法定条件的证明文件;9.1.2 标的房屋土建工程:(1)完成标的房屋全部土建工程(包括地下室防水工程和 9.5 条项下由承租人投资完成的后续工程之土建工程);(2)物业外立面:在符合设计风格要求的前提下,墙面局部石材饰面,但商业裙楼的外墙面不能以喷涂料方式饰面(按设计要求须以喷涂方式饰面的除外);合同范本(3)结构安全: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商场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六度。(4)地面:商场部分地面采用 600*600mm 的玻化瓷砖,但地面首层主通道采用花岗岩材料,颜色根据乙方的要求选定(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提出材料颜色、首层主通道花岗岩材料的位置) 。(5)墙面、柱面:水泥砂浆抹灰,白色腻子饰面。(6)顶板:采用嵌入式不上人型铝合金方板天棚龙骨,面层铝合金方板规格与基本照明的格栅灯规格相吻合、协调。(7)理货区:首层货梯附近提供理货区,理货区上方加盖宽度不少于 3米,长度不小于 8 米的防雨棚;该理货区应留合理的通道,并给承租方外的客商留出临时的理货空间。(8)洗手间:标的物业除地面首层以外各层均设有一组洗手间(标的物业外另有两组,男女比例 3:7) ,洗手间地面铺防滑瓷砖,墙面贴普通瓷砖;洁具按照设计配备洗手池,蹲便器(每组洗手间配备一个残疾人专用位) ,烘干器。(9)垃圾站:物业在南、北部位各设有一个垃圾站。(10)停车场:标的物业地面一层相对应的地面停车位由承租方免费管理和使用,出租方室内停车场免费给承租方提供 15 个停车位(其中 5 个固定停车位) ,承租方供应商的送货车辆 3 小时以内的停车免费,超出 3 小时按物业管理公司标准收费;承租方顾客购物停车费凭购物小票 3 小时内 5 折优惠。(11)仓库、办公区:待承租方的区域划分方案确定后(合同签订后 2 个月内提出) ,出租方应根据承租方要求免费进行隔墙分隔和装修(办公区的装修档次和标准不低于商场部分):(12) 标的房屋附属机电设备的采购出租方应在采购前1个月内商询承租方意见,并及时提供清单及有关技术参数、合格证明、验收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9.1.3 机电系统、基础设施(1) 供电:标的物业商业部分的总电容量为不少于 KVA,供电系统采合同范本用双回路电源进线供电,且高、低柜应分开设置,并将电源接至标的物业各楼层分配电箱(含分配电箱);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持续用电,承租方有权直接用租金支付有关的电费等费用,出租方同时赔偿承租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2) 供水:室外物业供水的给水主管径不小于 DN100mm,且供水压力为流出水头不小于 0.02Mpa。给水送至标的物业的各个楼层(洗手间等约定的除外) ,并在各楼层预留接水口。(3) 排水:室外排水总管直径不小于 150mm,废水分开排放(需经隔油池、化粪池等处理) 。根据设计要求用水区域设有排水沟,积水坑如低于市政排水口,应设机械排水装置,且排水管径不小于 DN100。出租方应满足地下一层超市生鲜、熟食及各楼层餐饮部分的排水要求等问题。(4) 排风系统;排风系统的排风量大于 1 次/小时;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为10 立方米/小时.人。(5) 燃气:出租方负责物业煤气的开通并承担开通费,将煤气送至承租方指定位置(合同签订后 2 个月内提出位置需求) ,并预留燃气接口。(6)消防系统:完成全部工程,消防中控室、消防水池、泵房、给水管道、喷淋、烟感、紧急照明、防火分区(卖场防火分区只能使用防火卷帘或水幕) 、报警、控制中心和其他消防设备,取得并向承租人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消防主管部门同意营业的许可证明;【如由承租人进行结构改造或装修】待承租人装修完毕后,一并办理作为大型商场的消防综合验收合格证。(7) 中央空调:商场采用全空气式空调处理系统,出租方负责完成空调系统及相关部分的施工。并保持商场室内温度夏季达到国家相应标准。设备采用不低于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品牌标准。(8) 扶手电梯:标的物业商场内每层配 对交叉式上、下扶手电梯,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图纸。设备采用不低于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品牌标准如:东芝、三菱、日立、迅达、奥的斯。(9)客梯:标的物业内配备 部客梯;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图纸。设备采用不低于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品牌标准如:东芝、三菱、日立、迅达、奥的斯。(10)货梯:标的物业配 部载重量不小于 2 吨直行货梯;具体位置详见合同范本附件图纸。设备采用不低于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品牌标准。(11) 出租方在标的物业内根据承租方指定位置设电话室用房,并配备具有 150 门的虚拟网电话系统;并在地下室、电梯等处设无线信号放大器,使信号覆盖标的房屋;上述设备的电费及维修费由承租方承担。(12) 信息系统:每层预留二十个信息插座点,供收银台使用,办公室及理货区部分根据承租方的需要完成布线;出租方负责物业的宽带接入,并负责开通有线电视。(13)广播系统:出租方负责广播系统的布线及末端的扬声器设备,具体位置按承租方要求布线;广播室的设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14)基本照明系统:基本照明要求达到 30W/m2的用电量;灯具采用不低于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品牌标准,具体配备:格栅灯外观尺寸为 600*600,亚光反光板,电感镇流器、GE(TCL、飞力浦)节能快子管(3700K 色温) 、采用3*36W/组、灯组净距离为 1.2 米。可采用 TCL、飞力浦、恒乐、同乐、佛山照明的合资产品。(15)闭路电视设施:出租方负责完成标的物业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布线;出租方应在承租方标的物业和非标的物业的分界处安装卷帘门,将标的物业和其它部分分开;如安装卷帘门与消防安全要求发生冲突,则由出租方负责在标的物业和非标的物业的分界处安装红外线防盗系统及监视器系统确保承租方能及时报警(红外线系统) 、观察(监视系统)到分界处的安全状况,但该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费用由承租方负责。(16)采暖系统:完成全部工程,采暖方式(地采暖或其他方式) 、热源(是否集中供暖) 、管径;(17)上述机电工程系统为单独与标的房屋配套的独立系统,与标的房屋所属项目/建筑物范围内的其他房屋/建筑物之相应机电工程系统分立,并交由承租人独立使用管理;(18)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提交上述机电工程系统有关设备的清单及有关技术参数、合格证明、验收证明、使用说明书。9.1.4 出租人同时向承租人提交标的房屋总平面布置竣工图及其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空调、通讯、燃气、消防、供暖、装修等工程竣工图; 合同范本9.1.5 辅助用地、承租人专用停车场、广告位、公共条件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条件交付承租人或具备正常使用功能。9.1.6 【按约定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该拆除,并硬化场地。 】9.1.7 标的房屋法律和权利条件:(定金支付条件之 1、7、8、9 项可以在交房时具备)【如为以前有商业的现房,须有以下条件】9.1.8 现标的房屋范围内的货架、柜台、冷库、冷柜等商用设备一并交于承租人使用,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9.1.9 腾空标的房屋,终止与其他合作方的租赁、联营和其他合同关系,并清结原商业项目与其供应商、承租人、联营商、能源供应单位及其他交易关系人的债权债务关系。9.2 出租人在具备上述交房条件后,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办理交接手续,承租人应在收到了出租人书面通知后 天内派人现场办理交接。房屋交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上述交房标准和本合同其他约定逐一落实有关事项,并签订标的房屋移交协议 ,确认出租人交付标的房屋各部分的面积、因面积与约定不符而需调整的租金标准、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和设施状况、辅助用地、公共条件、各项能源供应状况和用量指标、物业管理界面和责任划分(包括物业管理项目划分、各项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双方管理界面划分和管理衔接、管理标准、管理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广告位划分、停车场和免费专用停车位、所移交资料、交房日期等基本内容。 标的房屋移交协议签订之日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房屋之日。9.3 非因可以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出租人违反本条约定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不能交房,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应双倍返还承租人已付定金, 【如承租人已实际发生投资】并按承租人实际投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工程费、设备费、筹备开办费、广告费、政府规费、税及为此支出的其他费用)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9.4 标的房屋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非因可以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承租人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与出租人办理标的房屋交接手续,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逾期 天合同范本不办理移交手续,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承租人已付定金。9.5 出租人依约交房后,下列后续工程由承租人投资并负责施工:9.6 标的房屋具备本条约定交房条件以前,为推进项目进程,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提前进场装修施工/商用设备安装。第十条 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和合法性持续维持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房后 日内, 【如房地产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必须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为使用期限为 40 年的出让的商业用地)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前面条款未约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取得并向承租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原件应经承租人查验)和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证应采用建设部的统一格式,载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名称,租赁期限与本合同约定租期一致) ,有关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承担。合同期内,出租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租赁证的续证、变更、年检、查验等手续,持续维持标的房屋产权和租赁行为的合法性。有关变更事项,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名称变更和标的房屋门牌号码、技术指标变更等所有因此依法应记载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租赁证的各种变更事项,出租人应在变更事由发生后 30 日内依法办理完毕变更登记。出租人如未按时履行上述义务,承租人届时有权延期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直至出租人依本条约定办理完毕法定手续。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新增资产所有权归属合同期内,承租人投资于标的房屋或为使标的房屋具备、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及满足商业经营特殊需要而投入的装修、设备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之所有权属承租人;由出租人投资形成的新增资产所有权归出租人。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包括标的房屋维护、修理和设备更换)(说明:1、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系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由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由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作为出租方有责任保证标的房屋土建工程和公共系统具备正常的使用条件,故承租人原则上不承担物业管合同范本理费;2、因承租人系整体承租,大部分的物业管理工作由承租人承担,故如一定要收物业管理费,可由双方约定由出租人负责物业管理的项目、管理标准、管理责任等事项,由承租人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公布/批准/确认的收费标准按项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应包括公共系统的运行费用、空调费等)12.1 出租人不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但出租人负责与标的房屋使用相关的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12.1.1 房屋土建工程的维护、修理,包括小修、急修和大修;12.1.2 所有公共部分的绿化、保安、清洁卫生(包括标的房屋外立面清洗、承租人使用标的房屋所产生垃圾的定点清运、杀虫灭害防疫等)和环境的建设、维护、管理;12.1.3 所有非承租人独立使用管理的机电工程系统除标的房屋场内末端设备以外的公共部分的日常维护、修理及公共能源费、空调费等的承担;12.1.4 标的房屋场内、场外非承租人拥有产权的相关设备、设施的更换;12.1.5 维持各项能源的持续供应,在承租人营业时间内持续开启空调,并保持室内温度在摄氏 23 度至 26 度之间。12.2 出租人维护、修理上述土建工程和公共系统、机电工程系统和设备的标准为持续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如出现任何的使用功能障碍,出租人按下列要求修复并使其恢复正常使用功能:12.2.1 日常维护、修理(如屋面漏水、地下室渗水、墙面修补、设备故障等) ,包括小修、急修,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12.2.2 土建、机电工程大修,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12.2.3 标的房屋因承租人以外的任何原因比较严重损坏(注:本处“比较严重损坏” ,指导致承租人停业或部分面积停业或对承租人的商业经营利益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出租人应在该事实发生后 60 日内负责修复。12.3 出租方对其负有更换责任的设备,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后 30日内更换完毕:12.3.1 需进行法定检验(如电梯年检)的设备,经维修仍达不到合格标合同范本准,不能领取合格证或许可证;12.3.2 无需进行法定检验的设备,出现运行故障,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建议报废;12.3.3 使用说明书标明有使用期限的设备,使用期限届满;12.3.4 上述设备报废,如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证明系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而报废,则由承租人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12.4 合同期内,由于出租人未及时维护、修理房屋和维护、修理、更换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公共系统和设备、设施,给承租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承租人同时有权自行维护、修理和更换同档次的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含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因此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费用,可直接冲抵承租人应付租金。12.5 标的房屋场内物业管理主要由承租人负责,具体为:12.5.1 标的房屋场内保安、保洁和“门前三包” ;12.5.2 所有承租人独立使用管理的机电工程系统全部设施、设备和承租人非独立使用管理的机电工程系统之标的房屋场内末端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理;12.5.3 标的房屋场内承租人拥有产权的其他设备的维护、修理。12.6 出租人根据本条约定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如出租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承租人不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出租人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干预承租人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应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12.7 【如标的房屋所在建设项目由承租人独立使用,本条物业管理责任划分如下(出租人对土建工程的维护、修理和对设备的更换义务及责任同本条12.2、12.3、12.4 规定):12.7.1 房屋土建工程的维护、修理由出租人负责并承担费用;12.7.2 非属承租人所有的设备由出租人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12.7.3 标的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理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属承租人所有的设备由承租人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 】合同范本12.8 【如双方约定由承租人适当承担物业管理费,则双方约定如下:在本条 12.1 项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双方共同书面约定由出租人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的具体项目和相应的管理标准,承租人按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公布/批准/确认的收费标准,按项缴纳物业管理费。承租人不和物业管理单位直接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如由承租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直接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则由承租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代位行使出租人作为标的房屋业主的权利。 】12.9 关于物业管理的责任划分 (说明:包括物业管理项目划分、双方管理界面划分、管理标准、管理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在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根据工程的实际状况和本条约定的原则,在标的房屋移交协议中明确。第十三条 能源供应13.1 出租人有责任维持各项能源使用系统的正常持续运行。在能源供应部门正常提供能源的前提下,出租人保证及时、持续供应承租人所需能源,并为承租人安装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对承租人实行分表计费。【如承租人所需能源由能源供应部门直接供应】出租人有义务维持现各项能源使用权的持续有效,不得放弃或减少能源专用使用权。13.2 自出租人依约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能源使用费由承租人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标准和能源计量器具记载的数据据实缴纳。承租人逾期缴纳能源使用费,按能源供应单位规定承担滞纳金,如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13.3 除可以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能源供应企业正常检修或依法限制能源供应和不可抗力原因外,出租人不能向承租人持续供应所需能源/放弃或减少能源专用使用权,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导致承租人中止营业,每停业一天,按承租人上月日平均经营成本(承租人上月日平均经营成本以承租人报表为准)的两倍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停业 5 天以上,承租人有权在书面通知出租人后以承租人名义申报能源使用权,所需费用(含能源增容费、市政配套费、设备费、工程费、管理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在承租人有权以自身名义申报能源使用权的条件下,如因各种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以自身名义申报能源使用权,或无法安装有关设备、管线,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应以承租人对标的房屋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当时合同范本净值(折旧期一律为本合同租赁期限)加上上年实收租金总额的 %之和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出租人因此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有关费用,可直接冲抵承租人应付租金。如承租人所需能源由能源供应企业直接向承租人供应,且有关能源供应设备由承租人负责管理,则本条约定不再适用。第十四条 广告位14.1 出租人负责提供标的房屋外立面(含正面、侧面) 、屋顶全部广告位和标的房屋门前广场、标的房屋所在建设项目塔楼屋顶的部分广告位,由承租人独立经营使用,使用费包含在房屋租金之中,但广告使用电费、报批和建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广告发布应依法进行,广告报批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广告位使用范围在标的房屋移交协议中具体划定。14.2 承租人对广告位的使用期限与本合同期限一致。14.3 出租人违反本条约定,承租人有权延期支付租金,直至问题依本合同约定得到解决,同时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第十五条 保险责任划分15.1 所有权不属承租人的房屋和设备、设施,其保险责任归出租人。15.2 所有权属承租人的设备、商品和经营责任,其保险责任归承租人。第十六条 出租人保证事项16.1 权利保证和责任16.1.1 保证其作为本合同签约人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依法存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16.1.2 保证对本合同标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以出租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转租权;16.1.3 保证标的房屋作为商业功能使用及所属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商业用途已经合法批准并在合同期内有效存续;16.1.4 保证在办理房屋租赁证以前本合同标的房地产没有或已解除与任何产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转让、抵押、租赁合同关系,没有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监管等限制或禁止租赁的强制措施;16.1.5 保证标的房地产具备出租的合法条件,并保证该合法条件在合同期内持续存在;合同范本16.1.6 保证标的房屋建设和设计变更 /结构改造、装修工程所需各项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完备;16.1.7 在合同期内,及时缴纳因根据本合同收取租金和其他费用及作为标的房屋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人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费;16.1.8 在合同期内,如标的房屋产权人以本合同标的房地产设定转让、抵押再抵押关系或以之抵偿债务,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保证承租人的承租权、使用权不受损害;16.1.9 合同期内,如标的房屋产权人转让标的房地产,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16.1.10 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16.1.11 出租人违反上述各项承诺,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以承租人对标的房屋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当时净值(折旧期一律为本合同租赁期限)加上上年实收租金总额的 %之和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16.2 工程技术、质量保证及责任16.2.1 保证标的房屋具备交付使用的各项法定条件,保证标的房屋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16.2.2 如因标的房屋和承租人不拥有所有权的设备、设施的质量问题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各方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因标的房屋的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和设备的质量责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则以双方共同书面指定的在标的房屋所在地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注册的具备法定资格的相应的质量检测或鉴定机构的检测或鉴定结论为准,质量检测或鉴定机构的指定应在承租人提出要求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出租人认可承租人指定的检测或鉴定机构。如检测或鉴定结论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由出租人承担检测或鉴定费用;如证明不存在质量问题,则由承租人承担检测或鉴定费用。16.3 保证承租人及其供应商、联营商、合作商、承租商等合作方和顾客之车辆、人员在标的房屋四周出租人管理责任范围内的道路及进出标的房屋通道和出入口的全天无障碍通行权。否则,承租人有权延期支付租金或其他费合同范本用,直到承租人权利依本合同约定得到保障,出租人同时应赔偿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6.4 根据承租人要求及时提供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资料和法律文件。16.5 协助承租人争取落实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16.6 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书面协议,出租人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向承租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16.7 【如以前有商业项目 】保证清结标的房屋移交前与其他承租人、联营商、供应商、物业管理企业、能源供应单位及其他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因此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经营,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承租人保证事项17.1 保证其作为本合同签约人系依法成立,在本合同期内依法存续,具备签订本合同和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17.2 及时缴纳作为商业项目经营主体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费。17.3 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标的房屋,并不得违法使用标的房屋。17.4 保证按使用规范正常、合理使用标的房屋和设备,不得损坏标的房屋和附属设备。17.5 在装修过程中和租赁期限内,不得破坏标的房屋的基本结构或有危及基本结构安全的行为。17.6 承租人违反上述承诺,由承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以上年实缴租金总额的 %赔偿出租人的经济损失。第十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18.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8.2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取得解约权的一方有权在该事由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特别约定外,自通知依法送达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如双方没有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书面协议或受通知方没有提起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本合同解除。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对守约方承合同范本担违约赔偿责任;守约方自动或书面承诺放弃解约权,除守约方当时另有书面声明或通知外,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18.3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应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合同变更日由双方协商,合同解除日为不可抗力事件开始发生之日。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10 天内以书面形式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通知对方,否则按不能履行合同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社会剧烈动乱等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8.4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本合同标的房屋,应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应以与承租人共同商定的方案为基础,与拆迁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应作为唯一承租人获得作为使用人的全部补偿。18.5 本合同生效后,非依本合同上述约定或法定事由,双方均不得以其他事由为借口或无故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否则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如出租人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双倍返还承租人已付定金,并按初始年租金标准赔偿承租人经济损失,如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已有投资,还应按承租人投资原值赔偿承租人投资损失;如承租人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出租人有权没收承租人已付定金,承租人还应按初始年租金标准赔偿出租人经济损失,如承租人对标的房屋已有投资,由出租人一并没收。赔偿完毕后,本合同解除。一方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另一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18.6 本合同在依法或依约正式解除前,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暂时停业善后处理19.1 租赁期满承租人不再续租或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负有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60 日内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和商品撤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房屋产权人提供方便。如承租人转让该部分资产,同等条件下,出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除本合同系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的情形外,承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装修无偿转让给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拆除,出租人也不得要求承租人拆除。由合同范本承租人使用、管理的所有权属出租人的设备,除正常报废、损耗和折旧外,承租人应如数并以完好状态归还出租人。19.2 本合同根据约定或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前承租人已预付的租金、能源使用费、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尚未使用完毕的部分,由出租人在合同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承租人(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本合同,可直接冲抵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 ,否则按日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利息。19.3 因不可抗力、国家行为和依法拆迁事由导致本合同在出租人向承租人交房前解除,如承租人已支付定金,则出租人在本合同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返还定金,并按合同解除日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承租人支付利息,利息从承租人支付定金之日起按日支付,出租人没有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返还定金,则从该期间期满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加付罚息。19.4 合同期内,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和国家行为导致承租人暂时全部或部分停业,如全部停业,停业期间承租人不向出租人缴纳租金和其他所有费用;如部分停业,停业部分按实际停业面积占标的房屋总面积的比例在停业期间免缴租金和其他费用。第二十条 代位行使的权利20.1 合同期内,出租人可以委托第三人对标的房屋代为管理,该第三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对承租人和任何第三人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具该第三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关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书、银行账号等资料通知承租人,否则承租人有权拒绝向该第三人履行义务。20.2 承租人应在标的房屋所在地依法注册企业实体(子公司或分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经营该项目。自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由本合同设定的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项目公司【承租人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缴纳租金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 。项目公司注册后 5 个工作日,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并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通知出租人。第二十一条 保密条款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因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而必须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合同范本供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本合同任何内容和所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否则按本合同初始年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二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共同适用条款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除承担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或追索债权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差旅费、招待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出租人因违约应向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有关费用,可直接抵扣承租人应付租金。第二十三条 生效条款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印章,在下列第 项条件具备后生效(说明:生效条件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并可以为多项条件,下列各项为举例):23.1 本合同经双方权力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3.2 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23.3 本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房屋租赁证;23.4 本合同标的房屋建设取得全部必备法律文件和证书;23.5 本合同标的房屋初步建设方案/设计变更方案/结构改造方案/装修方案依法获得批准;23.6 本合同标的房屋具备投入使用的全部法定条件;23.7 本合同标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3.8 本合同标的房屋规划使用功能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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