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46672 上传时间:2018-10-15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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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范本合同号: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权人(贷款人): (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 址: 抵押人(借款人): (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抵押借款事宜,根据物权法 、 担保法规定,自愿签订如下合同,以示共同遵守。第一条 抵押物:1、乙方因为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将坐落于 (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甲方申请抵押借款。2、用以抵押借款的抵押物包含房产所有的不可拆除的水、电、气等全部设备、设施和全部装修、装潢。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和物,附加物,孳息及代位物。第二条 抵押物评估价值:抵押物议定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第三条 抵押借款金额、期限、费利率1、根据乙方的实际申请,经甲方审核确定,向乙方发放借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 ,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48 小时内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的方式予以支付。2、借款期限:甲乙双方确定,借款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06 个月。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合同范本3、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所担保债务本息偿清为止。4、费利率: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利率为 2%每月,乙方逾期还款时,除补交逾期天数的利息外,还需按央行规定的罚息标准(0.05%)交纳罚息。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甲乙双方确定,抵押担保范围是: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费用。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 ,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抵押权不因乙方的任何变化而受影响。乙方是自然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赠人) ,不受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的影响。第六条 提前还款、续期1、乙方可提前还款,甲方应当允许,利率仍按原合同规定结算。2、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赎回抵押物,则必须在抵押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向甲方申请续期,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期手续。办理续期手续时,乙方应付清前期利息。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续期。3、乙方拒不还款又不续期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自行委托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置乙方抵押的抵押物,用于偿还抵押借款本息、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等抵押担保范围内的一切费用。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甲方应当退还乙方。乙方同意甲方上述任意处置,并自愿协助或承担办理过户手续。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抵押借款。合同范本2、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抵押物的契据证件,不得遗失、损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 ,否则,补办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后,甲方应将抵押的契据证件交还乙方。3、甲方应积极与乙方沟通,共同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公证手续、后续的解除抵押手续;乙方拒不还款又不续期的,甲方负责抵押物的委托拍卖、变卖手续。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还款,交纳利息和其他各项费用。5、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乙方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并在此不可撤销授权委托甲方有权直接自行委托拍卖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1)乙方未按约清偿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2)乙方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3)乙方被宣告破产、解散、撤销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4)乙方发生其它足以(包括不可抗力)影响其偿还借款及各项费用能力的事件。甲方行使上述抵押权,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亦不得有任何异议;6.甲方同时保留通过追偿乙方抵押物以外的其它财产和财产权利以实现债权的权利。(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约定取得借款。2、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3、抵押借款期内,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借款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确保抵押物价值不会减小,并按规定缴交有关税款及费用。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与抵押物有关的房地产证、纳税证明及其他契据证件交给甲方保管,并保证所提供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同时保证在办理抵押借款前及抵押借款期间不得将抵押物作为标的予以出售、转让、抵押、赠与或以其他形式交易处置(除非获得甲方书合同范本面同意) ,承诺抵押物不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否则,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5、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影响或侵犯甲方的合同权益。6、乙方承诺:除抵押物外,乙方另有可供居住房产一套。乙方及其合法共有人无能力履约偿还到期借款时,乙方自愿在合同超期十日内搬出居住,并无条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房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房屋处理金额不足以偿还甲方本金、利息时,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7、本合同及其各项条款在有效期内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合法共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险1、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置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损毁;抵押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则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乙方须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3、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赔偿金用于修缮该抵押物的损坏部分或清偿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所有款项。 4、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表购买保险,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合同范本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损毁,乙方应在十五天内就受损毁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 抵押物的归还本合同履行完毕,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后,甲乙双方抵押借款关系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甲方同时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契据证件返还给乙方。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以实事求是的友好态度、切实可行的方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为终局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本合同的补充协议、附表、授权委托书、房产抵押承诺书、借款公正合同、借款公正全权委托书等是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办理完毕完整的抵押手续(抵押登记)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保险、公正、证明、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房屋抵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4、本合同条款所使用的文字,用手填写和印刷品具有同等效力。5、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甲方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委托代理人(签章)合同范本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房地产抵押登记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委托事项:鉴于:本人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向_申请抵押借款,本人同意以_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_号_(房地产抵押)合同 。现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如下事项:1.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_号_(房地产抵押)合同的_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全部房地产的抵押登记。2.受托人有转委托权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予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委托人(签字):日期:附:委托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房屋抵押承诺书合同范本北京大爱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贵公司申请借款 元(大写) ,拟用本人所有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的 (出租/未出租)房屋提供贷款抵押。若贷款发放后,就贵公司抵押权实现问题承诺如下:一、本人提供抵押的房屋均为本人及共有人拥有所有权,且未设定任何它项权利和无任何争议。二、本人对于提抵押房屋的状态所述属实,且保证抵押物状态不会对使抵押权产生较大影响。三、本人提供的其它房屋产权资料均真实有效,且未设定任何它项权利,能保证本人的必要居住条件。本人提供抵押的贷款贵公司未全额收回之前,不得出卖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未抵押的房屋。四、若因贵公司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需要行使抵押权,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五、若本人提供抵押的房屋、证明能保证本人的必要居住条件的房屋存在任何虚假或争议,或擅自出卖或处置保证必要居住条件的房屋,导致贵公司不能实现抵押权,贵公司可以视为诈骗行为,请求司法部门予以追究。六、提供的抵押房屋目前未对外出租,若需对外出租,我们将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经设立抵押的事实,并要求承租人签署放弃租赁承诺书 。权利人及共有人(签字及手印):合同范本抵押房屋共有人承诺书(适用于房产抵押类贷款)北京大爱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人与 (抵押人)系 关系,对其将我们共有的坐落地点为 房屋(抵押物)(产权证号: )抵押给贵公司,作为 (借款人)向贵公司申请贷款的担保一事完全知晓。本人在此承诺:完全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并愿意共同负担该项借款的偿还,如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贵公司可依法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而不需再征得本人的同意。承诺人(签名): 委 托 书委托人:_,男,_出生,身份证住址:_,身份证编号:_。委托人:_,男,_出生,身份证住址:_,身份证编号:_。受托人:_,男,_出生,身份证住址:_,身份证编号:_。位于北京朝阳区_路_号_幢_单元_楼_号(权_)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现准备出合同范本售上述房屋,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北京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办理如下事项:一、到银行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二、查询上述房屋相关档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开具地址变更证明。三、代为出售上述房屋,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代收房价款。四、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并领取国土证。五、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维修资金过户,代缴或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办理退税手续领取购房补贴。六、若买方以按揭方式购买上述房屋,则协助买方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并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开启银行基本账户, (含设立和修改密码) ,收取按揭款。七、如果此房拆迁,受托人有权办理拆迁的一切事宜(包括领取终结房款、拆迁安置等) 。八、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借款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公证保险、注销抵押登记等)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们的个人资料,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受托人有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委托人:借 款 合 同(公正用)合同范本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出借人(以下称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签订合同地点:签订合同时间:_年月日甲方因本人需要,向乙方申请人民币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乙方同意出借金额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 元整) ,借款于本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支付。第二条 本合同双方同意选择第( )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借款的方式:1、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款项的,甲、乙双方应保留银行划款记录,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2、现金方式收款:乙方通过现金方式给付款项的,乙方应保留银行取款凭证,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第三条 本次借款月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甲方应在每月的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的借款利息。第四条 借款期限为 _个月,自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止。第五条 甲方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独立承担。第六条 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是一次性偿还本金,且甲方有权提前偿还上述借款,甲方应支付的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第七条 公证1、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双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合同范本2、如果甲方未在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履行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或出现本协议第十条所约定的情形的,乙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甲方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3、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1)乙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甲方的放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方的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4、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首先,乙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借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 。其次,本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电话核实”的方式来核实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向甲方核实的联系人姓名为: ,联系电话为: 。甲方承诺上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否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本条款约定的为准,甲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依据乙方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1) 、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甲方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是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5、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或甲方的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在收到乙方发出通知后 15 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发生的利息:1、甲方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信息或资料;2、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范本第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第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的,甲方除应继续支付借款利息外,同时应承担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有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转让、第三方协助、税收或律师见证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二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交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本协议所登记的地址为当事人接受通知、传票、及其他文件的地址,一方当事人和有关司法机关以 EMS 的方式向另一方发出相关的法律文件,不论对方是否收悉,发出文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正机构留存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书均由出借人(乙方)领取。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执行请求:申请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下列款项:1.本金人民币_(大写)元整;2.合同期间利息人民币_元,逾期利息人民币_元(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合同范本3.执行期间利息,自_年_月_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年_月_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_万元整,月利率_,借款期限为_个月,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XX 路 X 号 4 号楼 X 单元 X 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字第_号,建筑面积:_平方米)抵押至_做担保。如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出借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约定了明确、具体的核算方式”。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在_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书编号:_号】。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本金。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经申请人向_公证处申请核查执行事实。_年_月_日,公证处下发了_号执行证书。鉴于被申请人在公证文书生效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北京市朝阳区区人民法院借款抵押合同补充协议借款抵押合同补充协议为为 更更 详详 细细 的的 明明 确确 双双 方方 的的 权权 利利 与与 义义 务务 , 经经 双双 方方 当当 事事 人人 共共 同同 协协 商商 , 依依 据据 _年年 _月月 _日日双双 方方 鉴鉴 定定 的的 抵抵 押押 借借 款款 合合 同同 , 再再 次次 达达 成成 以以 下下 补补 充充 条条 款款 :一 、 借 款 期 限 自 _年 _月 _日 至 _年 _月 _日 , 实 际 放 款 日 与 到 期 日 以 借 据日 期 为 准 。二 、 抵 押 房 屋 担 保 范 围 为 该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 本 金 、 利 息 、 违 约 金 、 及 实 现 债 权 和 抵 押 权 的一 切 费 用 ( 含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 评 估 费 、 拍 卖 费 、 诉 讼 费 、 差 旅 费 )。三 、 违 约 责 任 : 在 借 款 期 间 借 款 方 如 未 按 约 定 期 限 支 付 利 息 或 本 金 , 自 应 付 之 日 起 按 日 加付 利 息 千 分 六 、 本 金 万 分 之 六 的 违 约 金 给 出 借 方 ; 如 果 有 两 次 或 两 次 以 上 逾 期 支 付 利 息 ,贷 款 方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四 、 提 前 还 款 : 借 款 方 应 提 前 30 天 通 知 出 借 方 , 实 际 使 用 借 款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6 个 月 , 同 时多 支 付 _天 利 息 作 为 对 出 借 方 的 补 偿 , 出 借 方 然 后 给 借 款 方 办 理 抵 押 权 注 销 登 记 。合同范本五 、 本 借 款 只 能 用 于 合 法 用 途 , 不 得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六 、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_日 内 由 借 款 方 办 理 抵 押 房 屋 保 险 , 保 险 期 不 得 短 于 抵 押 期 限 ,在 抵 押 期 间 出 借 方 为 第 一 受 益 人 。七 、 借 款 方 将 上 述 房 地 产 权 力 证 明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及 其 房 屋 他 项 权 证交 出 借 方 保 管 。八 、 在 抵 押 贷 款 期 间 , 未 征 得 出 借 方 书 面 同 意 , 抵 押 房 地 产 不 得 转 让 、 出 租 、 改 变 用 途 、拆 除 、 改 建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处 分 抵 押 房 地 产 。九 、 因 抵 押 人 的 过 失 造 成 抵 押 房 屋 不 能 或 不 足 担 保 债 务 的 , 抵 押 人 必 须 及 时 另 行 房 地 产 或增 加 担 保 。十 、 在 抵 押 期 间 , 抵 押 房 地 产 由 抵 押 人 占 管 , 抵 押 人 应 当 维 护 抵 押 房 地 产 的 完 好 , 并 接受 抵 押 权 人 的 监 督 、 检 查 。十 一 、 抵 押 当 事 人 发 生 合 并 、 分 立 等 变 更 的 , 变 更 方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 变 更 后 的 当事 人 继 续 享 有 相 应 的 权 利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 。十 二 、 因 国 家 建 设 需 要 , 拆 除 已 设 定 抵 押 的 房 屋 及 征 用 其 使 用 范 围 内 土 地 使 用 权 , 视 下 列情 况 分 别 处 理 :( 一 ) 实 行 产 权 调 交 换 的 , 以 交 换 所 得 房 地 产 或 以 其 他 房 地 产 重 新 设 定 抵 押 权 。( 二 ) 实 行 作 价 补 偿 的 , 应 当 重 新 设 定 抵 押 物 或 者 先 行 清 偿 债 务 , 否 则 抵 押 权 人 享 有 拆 迁补 偿 的 权 利 。十 三 、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 擅 自 处 分 抵 押 房 地 产 的 , 其 行 为 无 效 , 抵 押 人 造 成 第 三 人 损 失 的 ,由 抵 押 人 予 以 赔 尝 。十 四 、 借 款 方 、 抵 押 人 须 保 证 提 供 的 申 请 借 款 证 明 、 资 料 等 文 件 是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的 ,如 出 现 虚 假 , 出 借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十 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抵 押 权 人 有 权 要 求 处 分 抵 押 的 房 地 产 :( 一 ) 债 务 履 行 期 满 , 抵 押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的 , 债 务 人 又 未 能 与 抵 押 权 人 达 成 延 期 履 行 协 议的 ;( 二 ) 抵 押 人 死 亡 或 者 被 宣 告 死 亡 而 无 人 代 为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的 : 或 者 抵 押 人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受 遗 赠 人 拒 绝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的 ;( 三 ) 抵 押 人 被 依 法 宣 告 解 散 或 者 破 产 的 ;( 四 ) 抵 押 人 违 反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擅 自 处 分 抵 押 房 地 产 的 ;(五 )借 款 方 逾 期 支 付 利 息 ,而 又 无 抵 押 人 音 讯 的 .十 六 、 抵 押 权 人 申 请 中 止 处 分 的 , 可 以 中 止 处 分 抵 押 房 地 产 。十 七 、 同 一 抵 押 房 地 产 设 定 两 个 以 上 抵 押 权 人 的 , 抵 押 房 地 产 处 分 时 , 须 通 知 其 他 抵 押 权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十 八 、 处 分 抵 押 房 地 产 所 得 价 款 依 下 列 顺 序 分 配合同范本( 一 ) 支 付 处 分 抵 押 房 地 产 的 费 用 ;( 二 ) 支 付 处 分 抵 押 房 地 产 应 缴 纳 的 税 费 ;( 三 ) 偿 还 抵 押 权 人 的 债 权 及 相 关 费 用 , 同 一 房 地 产 设 定 两 个 以 上 抵 押 权 时 , 以 登 记 的 先后 顺 序 受 偿( 四 ) 支 付 担 保 人 代 抵 押 人 支 付 的 有 关 费 用 ;( 五 ) 剩 余 价 款 交 还 抵 押 人 。十 八 、 争 议 解 决 : 本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应 向 抵 押房 产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十 九 、 当 事 人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条 款 , 给 对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向 对 方 支 付 贷款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余 额 15%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对 方 损 失 的 , 违 约 方还 应 就 不 足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二 十 、 本 合 同 出 借 方 又 为 抵 押 房 屋 的 抵 押 权 人 , 借 款 方 又 为 抵 押 房 屋 的 抵 押 人 。 借 款 方 夫妻 二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还 款 义 务 。二 十 一 、 本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与 前 日 双 方 签 订 的 抵 押 借 款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效 力 。 约 定 的 有 异 义之 处 , 以 本 合 同 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出 借 方 : 借 款 方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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