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桥梁单项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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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道路、桥梁单项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满足甲方建设 工程施工的需要,乙方同意就该标段内的 工程向甲方提供劳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内容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施工范围: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彼此互为解释和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按下列组成顺序解释:1) 本合同书及附件;2) 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3) 施工承包的招投标文件;4)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及相应补充约定;5) 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结)算书;6) 国家现行 工程技术规范、标准、规程;7) 图纸;8) 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名单。第三条 工期3.1 工期: 日历天3.2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3.3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范本正式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拖期损失赔偿金为合同价格的 元/天,拖期损失赔偿金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影响工期,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经甲方向业主及监理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非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可预见的情况不能作为乙方工期延长的理由;因工期延长或设备停置等原因而造成的费用增加问题,如甲方得到业主的经济补偿,乙方将得到相应部分的经济补偿,否则乙方将放弃追偿权。第四条 工程质量本合同工程必须达到交通部优良等级,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 100%;达不到要求,乙方承担质量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 ,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五条 施工图纸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壹套(复印件) 。第六条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暂定: 元,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后 7 天内根据施工图并结合本合同 1.3、1.4 款内容编制施工图预算上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编报的施工图预算后应在 7 天内组织人员完成审核批复工作,以经甲方批复的施工图预算确定合同价款。第七条 承包方式本工程以劳务分包、实际施工项目按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的方式承担施工。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8.1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材料(本合同第 18.1 款约定由甲方供应的除外) 、水电、质检(自检) 、缺陷修复、自身的管理费用、现场经费、临设建设费、资料费、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 、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外) 、利润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风险等;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并与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的增减无关;合同范本8.2 乙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8.3 用于支付已完工程的计量方法,工程量的确认以设计图纸净值为准,具体应符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及相应补充约定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的“计量支付”条款的规定。 第九条 工程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因完善图纸设计等引起的变更时,甲方应在接到变更通知后 3 天内向乙方下达书面变更通知;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变更通知后 7天内上报工程量变更报告,甲方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核批复,按批复后的变更金额修改合同价款,未经批复的不进行计量支付;因变更新增支付项目的单价双方按以下原则协商暂定并进行进度款计量支付:1)如该工程内容与合同清单中内容相同的,则以合同清单中的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2)合同中无该项目的,可参照市场行情作为作价依据。因变更新增支付项目的单价待乙方承担工程结束后将所有暂定单价项目汇总订立补充协议并以此办理完工结算。第十条 甲方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第十一条 乙方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所有技术管理人员均应具有与本工程相应的资历和经验;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更换或擅离工地;当工程已进展到收尾阶段或其他原因需要撤离或更换任何管理人员时应在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并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合适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如不执行,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擅离工地一天,罚款 元,主要管理人员每人次擅离工地一天,罚款 元,甲方将直接从乙方当月的工程计量款中扣除。第十二条 甲方责任12.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对本工程实行全面管理;12.2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按时提供施工图纸、组织技术、安全交底、合同范本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及交工验收;12.3 负责现场总体平面规划,统筹安排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场地,协调解决施工及生活用水源、电源,交由乙方装表使用;12.4 负责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甲方和乙方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12.5 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和负责向业主报验;12.6 负责审定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结算及各种计划、报表,按合同规定办理拨款;12.7 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现场有关单位的关系。第十三条 乙方责任13.1 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向甲方负责,必须组织自有成建制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力量投入施工,严禁转包和分包,不得擅自与业主发生工作上的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13.2 负责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报甲方批准后实施,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总体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13.3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严格按工程进度需要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以保证本工程按期完成;13.4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按甲方统一要求规划搭设现场临时设施和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创建标准化工地;13.5 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还应为已经运抵现场的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合同范本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甲方对于乙方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甲方也不对乙方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及总额价中,甲方不再单独支付;13.6 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统一指挥,不得自行其事;自觉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顾全大局;13.7 认真做好施工日记和隐蔽工程等原始记录,完整、清楚、详细、准确地积累施工资料,配备专(兼)职质检人员,做好工程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及时发出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交工验收及材料验收通知,做好验收准备,配合各项验收工作;及时提交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积极配合调查,严格整改,接受处理;及时填报各项报检资料并于每月 25 日前送甲方汇总;13.8 按时提交预、结算、各种计划及报表,以及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13.9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各级罚款);暂停施工期间对工程进行妥善保护;13.10 交工前保护好工程成品,把现场清理干净;积极配合保修,在保修期内对施工质量缺陷及时进行无偿修复。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14.1 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验收,经检验合格,并得到业主和工程监理单位认可,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返工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并承担因此增加的全部费用;未经检验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及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14.2 竣工验收:工程全部完成,经甲方检验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后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由甲方报请业主指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评定质量等级,竣工验收证书签字后办理工程交付;如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报告的意见进行返工返修,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重新报请检验,合同范本直到满足要求为止。第十五条 安全施工15.1 乙方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施工生产活动,建立安全施工保证体系,设立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制定安全施工责任制度确保本工程实现零伤亡安全事故的安全目标;15.2 为保证以上安全目标的实现,甲方将扣留乙方完成合同额 5%的安全保证金,在每期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扣留,在本合同工程施工完毕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且乙方人员全部退场后 7 日内返还给乙方;15.3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甲方本着有效解决安全事故的原则动用已扣留的安全保证金,在扣留的安全保证金总额以外部分由乙方自行解决。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16.1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的规定:16.1.1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16.1.2 严格控制噪音,施工组织计划应根据施工环境、机械和施工内容合理安排,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16.1.3 节约用水、用电、用纸,减少对能源及资源的浪费;16.1.4 油漆、油料、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包装完好,防止遗洒、渗漏;同时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品和消防器材,防止燃烧爆炸;16.1.5 对于废弃物应分门别类处理,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单独存放并送到指定的回收地点,防止施工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16.2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乙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甲方有权监督和提出整改要求,如因乙方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或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第十七条 紧急补救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在乙方承担施工范围内工程的任何合同范本部分发生事故,甲方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复是保证工程质量或安全的紧急需要,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进行紧急补救或修复,如乙方无能力或不及时进行补救或修复时,甲方有权另行雇佣其它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十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18.1 本工程所需要的 等主要材料由甲方供应到乙方需用地点,按本合同附表中约定用量保质保量交付乙方使用;每月结算一次;如实际使用量超过附表中约定用量,按附表中约定的供货单价在中间计量或完工结算时扣回;乙方应安排人员配合甲方对以上原材料及半成品完成各种试验检验工作;18.2 零星材料和辅助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采购的材料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交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并提供样品进行检验,经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乙方应按规范关于材料检验批次要求及时通知并配合甲方完成取样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允许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8.3 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 7 天内和每月 25 日分别提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需用总计划和下月需用计划,甲方经审核后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及时组织货源交付乙方;乙方应及时验收并办理领料手续,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如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8.4 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机械设备均由乙方根据施工实际需要自行配置,但必须能满足业主及甲方的强制性要求及施工需要;保持机械设备状况良好,对机械设备经常维护和保养,不发生泄漏污染事件;18.5 乙方对本合同中约定应由自己采购及租赁的材料或设备因管理能力不够、不熟悉当地环境等需要甲方代为采购或租赁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按实际购买或租赁价格加收 5%的管理费用列转乙方使用。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19.1 本合同无预付款;19.2 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19.2.1 乙方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对完成的工程量应及时进行合同范本汇总,填写计量计算单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应的施工原始资料报送甲方,甲方 3 天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完成已完工程量的签认,经项目经理签发并返还乙方一份;当验收结果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及时按规范有关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9.2.2 当工程进展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发生合同外施工项目或需要乙方提供零星用工(机械)等,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给予施工或提供,甲方经办人员应在该合同外项目施工完毕或零星用工(机械)使用完毕后 3 天内填写零星工程(用工)签证单一式两份,上报项目经理签发后返还乙方一份;乙方有义务提醒甲方经办人员及时填写签证单,甲方项目经理在该合同外项目施工完毕或零星用工(机械)使用完毕后 7 天内没有接收到零星工程(用工)签证单时,视为乙方已经放弃该权利并不允许再次申报;凡能以工程实物量计量的合同外施工项目均应以工程实物量签认,不得以零星用工(机械)的方式进行签认;对于新增的合同外工程项目的单价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原则统一办理;19.2.3 乙方在每月 26 日将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内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发的计量计算单和零星工程(用工)签证单统计汇总后填写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报表上报甲方;如截止到该月月底甲方仍未收到乙方上报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报表则视为乙方该月无符合计量的已完工程量并不允许再次上报;19.2.4 甲方在收到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报表后 14 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批复并返还乙方;在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后 7 天内向乙方支付;19.2.5 进度款支付金额:截止每月 25 日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发已完工作量的 90%(按业主付款比例)并扣除本合同条款中约定应扣除的所有费用;19.2.6 治安费、卫生费、水电费、暂住户口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养老统筹金等向有关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代缴,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9.2.7 因乙方原因而发生的地方协调费、招待费等由乙方承担;19.3 完工结算19.3.1 乙方在工程完工并交付后 28 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一式四份,且必须保证其中一份所有过程签认资料均为原件;合同范本19.3.2 甲方接到乙方结算报告书后,在业主对甲方结算审查、审计定案后办理,结算数额需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19.3.3 乙方未在 19.3.1 款约定的时间内上报工程结算报告书的,甲方有权以经双方共同确定的最后一期计量支付报表累计数额作为最终结算值;19.3.4 单只经甲方项目经理部初审的结算书不作为确定结算额的依据,只有经过甲方项目经理部初审、法务合约部复审、总经理签发的结算书才作为确定结算额的最终依据。19.3.5 完工结算款支付:完工结算经审理定案、结清往来账务、扣留质量保证金、业主支付相应结算款后付给乙方;19.4 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双方约定的时间通过银行汇款到合同中指定账户,当乙方因各种原因需更换收款账户时应向甲方提出有效申请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19.5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甲方向乙方提供已完税证明。第二十条 工程款使用20.1 甲方应按照第二十条有关工程款支付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并有权对乙方使用工程款情况进行监督;20.2 乙方应将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专项用于所有发生在本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支付;乙方在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之前应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及用款计划,并在下次付款申请前向甲方提交上次工程款实际使用情况明细及相应的证明资料供甲方审核备案,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20.3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将工程款挪用、转移时,有权终止本合同的一切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20.4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故意拖欠当地群众房租等费用时,在拖欠金额已经确认的前提下甲方可直接支付,乙方应予认可。第二十一条 民工工资支付特别约定21.1 乙方在首次民工进场后 10 天内或在施工过程中需增加使用的民工进场后 10 天内应向甲方提供民工花名册、用工协议、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原件需提交甲方核查) 。乙方在每月向甲方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合同范本应将民工工资表提供给甲方,以备甲方核查。21.2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项在任何条件下均应视为优先支付乙方民工工资的款项;乙方收到甲方的任何工程款项,均应无条件优先支付相关的全部民工工资。当甲方发现乙方收到款项后 7 天内仍未支付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扣留其任意款项并依据其提供的民工工资表直接支付给民工,此款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对此放弃抗辩权。第二十二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按时提供年、季度、月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严格按照甲方要求上报各种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表。第二十三条 缺陷责任及修复23.1 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等级,从每期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以 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业主发给甲方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返还质量保证金后 7 天内退还给乙方;23.2 缺陷责任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缺陷修复指令起 7 天内派人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乙方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乙方自负;23.3 乙方未在 23.2 款中约定的时间内执行指令,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从事这些工作并支付报酬,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质量保证金内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第二十四条 工程保修本合同工程保修期为 年,自业主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五条 履约担保25.1 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履行,甲方在此要求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合同价款 的现金履约保证金;25.2 在此之前如有投标保证金,乙方可将其转为履约保证金,同时补足差额;25.3 如乙方未能在 25.1 款约定的时间和额度交纳履约保证金,甲方将在合同范本其后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时将差额进行扣留;25.4 该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收到业主签发的交工验收证书并返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时 7 天内返还乙方;当乙方未能履约或在履约过程中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时,甲方有权将该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返还并无需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25.5 乙方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避免信访、投诉、追讨工资等有损甲方信誉的事件发生,如发生类似事件,甲方将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元/次。第二十六条 风险条款26.1 有关工程量确认依据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否则对甲方不产生任何约束力;26.2 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凡涉及到甲方经济责任内容时,乙方有义务报甲方单位确认并加盖与本合同一致的印章后,方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26.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总体进度计划调整施工速度,如乙方不能满足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甲方有权调整本合同工程内容及施工范围并不承担任何责任;26.4 当甲方对乙方的工程验收后,不排除因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仍由乙方承担;26.5 因业主的原因和责任,造成结算争议和付款延误时,甲方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相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27.1 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甲方总部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继续,保护好已完工程:a、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b、协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停止施工;c、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合同范本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失效及终止28.1 合同生效日期:在合同“(公章) ”处乙方加盖甲方认可的印章、甲方加盖行政章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后生效。28.2 合同失效日期:工程完工办清财务手续后,除工程缺陷修复及保修事项外其余条款失效;完结工程缺陷修复事项,缺陷责任期满,付清质量保证金后,缺陷修复条款失效;工程保修期满,全部合同失效。28.3 在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a、 施工进度或质量不能满足合同或规范的要求,对甲方三次要求整改落实不力;b、 违反第 13.1 款约定,将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c、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及时处理;d、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服从甲方对现场的管理和指挥,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 的违约处罚,因此致使民工闹事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致业主不满时,甲方有权加大 倍进行处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并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无条件在 天内撤场,其剩余工程尾款作为违约处理,甲方有权不予结算。第二十九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合同范本附件一:工程量清单A.工程量清单说明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施工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计算支付金额。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有标价的单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 、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 、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属于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之中。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6.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支架预压的全部工序及内容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7.计量方法a.用于支付已完工程的计量方法,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的“计量支合同范本付”条款的规定。b.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8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9.工程量清单附后。合同范本B.工程细目序号细目名称 工作内容单位单价(元)数量 合价(元) 备注合同范本附件二:甲方提供物资明细表序号 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供应单价(元)备注工程用材料 按设计量加以下损耗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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