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46472 上传时间:2018-10-15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5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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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协 议 。第 一 条 : 工 程 概 况一 、 工 程 名 称 :二 、 工 程 地 点 :三 、 工 程 内 容 : 。 具 体 施 工 内 容 以 发 包 人 盖 章 确 认 后 下 发 的 施 工 图 以及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为 准 。第 二 条 : 承 包 方 式 及 承 包 范 围一 、 承 包 方 式 : 承 包 人 以 包 工 、 包 料 、 包 机 械 、 包 质 量 、 包 安 全 文 明 、包 工 期 、 包 市 场 风 险 、 包 验 收 合 格 、 包 所 有 税 费 、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的 方 式 承 包 。二 、 承 包 范 围 : 。 发 包 人 有 权 视 发 包 人 开 发 建 设 情 况 、 承 包 人 的 施 工进 度 、 质 量 等 履 约 情 况 增 加 或 减 少 承 包 人 的 承 包 范 围 和 工 程 量 。第 三 条 : 工 程 质 量 标 准合同范本一 、 承 包 人 须 严 格 按 国 家 、 地 方 颁 布 的 现 行 最 新 的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和有 关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二 、 其 它 条 款 按 通 用 条 款 第 9 条 执 行 。第 四 条 : 验 收 标 准一 、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及 验 收 应 严 格 按 国 家 和 省 、 市 相 关 设 计 及 施 工 验 收 标准 、 规 范 及 规 程 执 行 , 要 求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需 由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桩 检 测 报 告 , 并 通 过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验 收 。二 、 其 它 条 款 按 通 用 条 款 第 12 条 执 行 。第 五 条 : 质 量 保 修 期一 、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本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二 、 其 它 约 定 按 通 用 条 款 第 13 条 执 行 。第 六 条 : 合 同 工 期一 、 开 工 日 期 : 本 工 程 具 体 开 工 日 期 以 发 包 人 下 发 的 开 工 令 为 准 , 因 发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则 工 期 顺 延 。二 、 合 同 总 工 期 : 个 日 历 天 以 内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所 有 工 作 , 且 完 成 所有 设 备 离 场 、 泥 浆 、 土 方 等 的 清 运 工 作 。三 、 节 点 工 期 : 。四 、 本 工 程 的 所 有 工 期 均 指 日 历 天 数 , 包 括 所 有 法 定 假 期 、 休 息 日 、 暴风 雨 雾 、 高 温 、 低 温 、 冬 歇 期 等 天 气 在 内 。合同范本五 、 承 包 人 须 在 发 包 人 移 交 场 地 并 通 知 进 场 施 工 后 天 内 组 织 台(套 )以 上 机 械 设 备 进 场 施 工 , 并 根 据 工 程 的 进 度 增 加 机 械 设 备 , 若 承 包 人 未能 达 到 发 包 人 的 进 度 要 求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承 包 方 无 条 件 退 场 。六 、 承 包 人 从 合 同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起 的 第 天 开 始 须 每 天 向 发 包 人 交出 不 少 于 根 已 经 浇 筑 成 型 的 桩 。 如 承 包 人 连 续 天 不 能 完 成 相 应 的 工 作 量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增 加 机 械 设 备 , 承 包 人 须 在 天 内 达 到 发 包 人 根据 施 工 情 况 提 出 的 新 进 度 要 求 , 若 承 包 人 仍 未 达 到 进 度 要 求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除 合 同 , 承 包 方 无 条 件 退 场 。七 、 其 它 约 定 按 通 用 条 款 第 14 条 执 行 。第 七 条 : 合 同 价一 、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 。二 、 各 单 项 工 程 暂 定 总 价 如 下 : 。三 、 包 干 单 价 及 暂 定 工 程 量 : 具 体 见 附 件 1。四 、 以 上 包 干 单 价 包 含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完 成 本 工 程 所 有 的 材 料 费 、 人 工 费 、 机 械 费 、 工 程 及 材 料所 须 的 各 种 检 测 费 及 试 验 费 、 各 种 材 料 损 耗 、 材 料 场 内 二 次 运 输 费 、 桩 机 进退 场 、 桩 机 安 拆 、 桩 机 就 位 、 护 筒 的 埋 设 、 成 孔 、 加 泥 浆 、 泥 浆 制 作 、 泥 浆池 的 砌 筑 及 拆 除 、 泥 浆 外 运 、 孔 内 钎 探 及 障 碍 物 排 除 (包 括 使 用 抽 砂 筒 及反 循 环 清 渣 等 )、 钢 筋 制 作 安 装 、 浇 捣 桩 成 型 、 各 种 特 殊 地 质 的 处 理 、 各 种合同范本原 因 导 致 的 塌 孔 处 理 费 、 土 方 场 内 转 运 、 合 同 工 期 内 的 赶 工 费 、 施 工 水 电 费 、技 术 处 理 费 、 技 术 措 施 费 (包 括 雨 季 、 冬 歇 期 及 其 他 异 常 气 候 施 工 措 施 费 等 )、安 全 措 施 费 、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临 时 设 施 费 及 其 它 措 施 费 、 施 工 现 场 排 水 、管 理 费 、 税 费 、 利 润 、 各 种 施 工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和 以 下 工 作 内 容 及 本 合 同 虽未 提 及 但 承 包 人 在 完 成 本 工 程 过 程 中 必 须 支 付 的 与 本 工 程 相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褥 垫 层 施 工 : 平 整 场 地 、 铺 设 石 屑 (砂 、 碎 石 )、 压 实 入 岩 增 加 费 桩 间 土 开 挖 : 开 挖 桩 间 土 至 设 计 标 高 土 方 外 运 桩 头 凿 除 及 外 运五 、 超 声 波 检 测 管 :如 采 用 超 声 波 检 测 方 法 , 则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埋 设 超 声 波 检 测 管 (检 测 管采 用 螺 纹 口 连 接 , 下 端 封 闭 , 上 端 加 盖 ), 则 检 测 管 制 作 安 装 费 用 为 10 元 /米 , 此 单 价 已 包 含 检 测 管 制 作 安 装 的 人 工 、 主 材 、 辅 材 、 材 料 价 差 、 机 械 、市 场 风 险 、 损 耗 、 采 保 、 运 输 及 保 修 、 税 金 等 一 切 费 用 , 结 算 时 不 再 作 任 何调 整 。六 、 包 干 单 价 不 因 地 质 情 况 的 变 化 、 施 工 过 程 的 实 际 充 盈 系 数 和 超 灌 高度 等 不 同 、 市 场 价 格 和 政 府 税 费 的 变 化 而 作 任 何 调 整 (除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有约 定 的 除 外 )。合同范本七 、 计 量 方 式 :(一 )空 桩 :1、 自 桩 顶 设 计 标 高 以 上 1 米 至 原 自 然 地 面 标 高 (发 包 人 提 供 工 作 面 标高 )为 计 价 长 度 , 乘 以 桩 设 计 截 面 积 以 立 方 米 计 算 。 即 空 桩 工 程 量 =(原 地面 标 高 -设 计 桩 顶 标 高 -1m)*桩 设 计 截 面 积2、 桩 顶 设 计 标 高 至 至 原 自 然 地 面 标 高 (发 包 人 提 供 工 作 面 标 高 )不 足1 米 , 则 不 计 取 空 桩 。(二 )实 桩 :1、 成 孔 :自 桩 底 验 收 标 高 至 桩 顶 设 计 标 高 为 计 价 长 度 , 乘 以 桩 设 计 截 面 积 以 立 方米 计 算 。 即成 孔 工 程 量 =(设 计 桩 顶 标 高 -验 收 桩 底 标 高 )*桩 设 计 截 面 积2、 混 凝 土 浇 筑 :自 桩 底 验 收 标 高 至 桩 顶 设 计 标 高 为 计 价 长 度 , 乘 以 桩 设 计 截 面 积 以 立 方米 计 算 。 即混 凝 土 浇 筑 工 程 量 =(设 计 桩 顶 标 高 -验 收 桩 底 标 高 )*桩 设 计 截 面 积(三 )褥 垫 层 :按 设 计 要 求 压 实 后 以 面 积 乘 以 厚 度 以 立 方 米 计 算 , 按 实 方 量 计 算 。合同范本(四 )桩 间 土 开 挖 :按 底 面 积 乘 以 挖 土 深 度 以 立 方 米 计 算 。 按 实 方 量 计 算 , 超 挖 不 计 量 , 扣除 桩 头 所 占 体 积 。(五 )桩 头 凿 除 : 按 个 计 算 。(六 )检 测 管 : 自 桩 底 验 收 标 高 起 计 至 桩 顶 设 计 标 高 以 上 0.5 米 的 长度 为 计 价 长 度 , 超 声 波 检 测 失 败 的 不 予 计 算 检 测 管 制 作 安 装 费 。八 、 桩 基 检 测 的 费 用 :(一 )成 品 桩 检 测 (如 抽 芯 、 静 载 等 )合 格 则 检 测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包 人 承 担 ;若 检 测 不 合 格 , 由 承 包 人 须 采 取 补 强 措 施 , 直 到 合 格 为 止 , 并 承担 不 合 格 桩 的 检 测 费 用 及 补 桩 费 用 。 九 、 冬 季 施 工 混 凝 土 浇 筑 增 加 费 仅 对 采 用 了 冬 季 施 工 措 施 (包 括 但不 限 于 等 措 施 )的 桩 基 础 混 凝 土 浇 筑 部 分 进 行 计 取 。十 、 其 它 约 定 按 通 用 条 款 第 16 条 执 行 。第 八 条 : 调 价 方 法 及 调 价 内 容一 、 调 价 方 法 (一 ) 钢 筋 制 安 、 混 凝 土 浇 注 综 合 单 价 调 价 方 法 :1、 由 于 非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 该 施 工 段 (批 次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的 钢 筋 、 商品 混 凝 土 材 料 价 格 比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的 钢 筋 、 商 品 混 凝 土 材 料 价 格 涨 幅 或 跌 幅大 于 5%(不 含 5%)的 , 则 钢 筋 制 安 、 混 凝 土 浇 注 综 合 单 价 可 作 调 整 。合同范本2、 基 准 期 价 格 及 施 工 期 价 格以 发 布 的 (以 下 称 “信 息 价 格 ”)作 为 参 考 。(1)钢 筋 基 准 期 价 格 : 以 合 同 签 订 当 期 的 钢 筋 信 息 价 格 为 计 算 基 础 (合 同 签订 当 期 无 信 息 价 格 的 , 以 合 同 签 订 前 最 近 一 期 信 息 价 格 作 为 计 算 基 础 ),按 实 际 使 用 不 同 规 格 的 钢 筋 信 息 价 格 的 加 权 平 均 价 作 为 基 准 期 价 格 。 施 工 期 价 格 : 以 实 际 开 工 当 期 的 钢 筋 信 息 价 格 为 计 算 基 础 , 按 实 际 使用 不 同 规 格 的 钢 筋 信 息 价 格 的 加 权 平 均 价 作 为 施 工 期 价 格 ;实 际 开 工 当 期无 信 息 价 格 的 , 钢 筋 制 安 综 合 单 价 不 作 调 整 。(2)商 品 混 凝 土 基 准 期 价 格 : 以 合 同 签 订 当 期 的 商 品 混 凝 土 信 息 价 格 作 为 基 准 期 价 格 ;合 同 签 订 当 期 无 信 息 价 格 的 , 以 合 同 签 订 前 最 近 一 期 信 息 价 格 作 为 基 准 期 价格 。 施 工 期 价 格 : 以 实 际 开 工 当 期 的 商 品 混 凝 土 信 息 价 格 作 为 施 工 期 价 格 ;实 际 开 工 当 期 无 信 息 价 格 的 , 混 凝 土 浇 注 综 合 单 价 不 作 调 整 。3、 具 体 调 价 方 法(1) 若 钢 筋 、 商 品 混 凝 土 材 料 价 格 涨 幅 大 于 5%:调 整 后 的 综 合 单 价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施 工 期 价 格 -基 准 期 价 格 1.05)合同范本(2) 若 钢 筋 、 商 品 混 凝 土 材 料 价 格 跌 幅 大 于 5%:调 整 后 的 综 合 单 价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基 准 期 价 格 0.95-施 工 期 价 格 )4、 由 于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该 施 工 段 (批 次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比 合 同 约 定的 开 工 日 期 延 误 超 出 一 个 月 的 :(1) 若 钢 筋 、 商 品 混 凝 土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 综 合 单 价 不 调 整 ;(2) 若 钢 筋 、 商 品 混 凝 土 材 料 价 格 下 跌 ;调 整 后 的 综 合 单 价 =合 同 综 合 单 价 -(基 准 期 价 格 -施 工 期 价 格 )(3)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且 承 包 人 需 于 24 小 时 内 无 条 件 退 场 。 (二 )若 本 工 程 因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设 计 桩 端 入 岩 工 程 量 (以 m3 计 , 全风 化 岩 、 强 风 化 岩 不 作 入 岩 )有 所 增 减 ,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增 减 费 用 计 算 如 下 :增 减 费 用 =合 同 成 孔 入 岩 增 加 费 综 合 单 价 (最 终 设 计 桩 端 入 岩 工 程 量-原 设 计 桩 端 入 岩 工 程 量 )。(三 )其 他 调 价 方 法 :本 协 议 书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约 定 的 调 价 内 容 依 据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计 算 :1、 本 合 同 附 件 报 价 表 中 有 相 同 项 目 的 , 按 相 同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2、 本 合 同 附 件 报 价 表 中 无 相 同 项 目 , 但 有 相 近 似 项 目 的 , 则 参 考 相 近 似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计 算 ;合同范本3、 本 合 同 附 件 报 价 表 中 无 相 同 项 目 , 也 没 有 相 近 似 项 目 的 , 由 承 包 人 报价 , 经 发 包 人 审 核 后 按 审 核 单 价 进 行 结 算 ;如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共 识 , 则 发 包人 有 权 另 行 委 托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施 工 , 且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单位 签 订 相 关 的 分 包 合 同 , 承 包 人 应 无 条 件 配 合 。二 、 调 价 内 容(一 )设 计 变 更承 包 人 收 到 发 包 人 承 包 范 围 内 工 程 的 设 计 变 更 起 5 天 内 , 向 发 包 人 提交 相 应 报 价 书 , 发 包 人 自 收 到 承 包 人 的 报 价 书 之 日 起 7 天 内 对 其 进 行 审 核 ,双方 自 承 包 人 收 到 发 包 人 的 审 定 意 见 后 5 天 内 共 同 核 对 完 毕 。 承 包 人 延 期 提交 相 应 报 价 书 的 , 当 工 程 费 用 增 加 时 ,视 为 承 包 人 放 弃 调 价 要 求 , 当 工 程 费用 减 少 时 ,以 发 包 人 的 预 算 造 价 为 准 。(二 )签 证1、 发 包 人 确 认 的 签 证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 随 整 体 工 程 进 度 款 进 行 支 付 , 发 包人 每 次 按 该 部 分 工 作 量 的 80%支 付 进 度 款 , 随 整 体 工 程 一 同 结 算 。2、 单 项 累 计 签 证 金 额 在 10 万 元 (含 10 万 元 )以 上 的 , 必 须 签 订 合 同 。(三 )委 托 工 程1、 工 程 造 价 在 3 万 元 以 上 10 万 以 下 的 零 星 工 程 需 办 理 工 程 委 托 。合同范本2、 发 包 人 另 行 委 托 的 增 加 工 程 在 施 工 前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共 同 确 定 委 托工 程 内 容 和 费 用 。3、 承 包 人 自 收 到 发 包 人 现 场 代 表 的 书 面 委 托 书 之 日 起 2 天 内 , 向发 包 人 现 场 代 表 提 交 相 应 报 价 书 , 发 包 人 在 2 天 内 对 相 应 报 价 书 给 予 审 核 ,双 方 自 承 包 人 收 到 发 包 人 的 审 核 意 见 后 2 天 内 共 同 核 对 完 毕 。 承 包 人 延 期提 交 相 应 报 价 书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同 意 免 费 完 成 委 托 或 变 更 工 作 。4、 增 加 工 程 费 用 按 委 托 书 规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付 款 。5、 造 价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委 托 工 程 必 须 签 订 合 同 。三 、 除 本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外 , 其 余 均 不 调 整 。第 九 条 : 付 款 时 间 、 条 件 与 付 款 方 式一 、 每 月 支 付 至 承 包 人 完 成 合 格 施 工 工 程 量 的 80%;二 、 (各 单 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提 交 相 关 的 资 料 后 , 承 包 人 可 提 出 申请 结 算 , 工 程 结 算 后 两 个 月 内 发 包 人 累 计 付 款 至 (各 单 项 工 程 )结 算 价 的95%, 余 结 算 造 价 的 5%作 为 工 程 保 修 金 。三 、 保 修 金 支 付 : 自 工 程 竣 工 之 日 起 两 年 后 无 任 何 质 量 问 题 一 个 月 内 无息 付 清 。四 、 施 工 水 电 费 扣 除 : 施 工 用 水 、 用 电 量 经 发 包 人 、 总 承 包 单 位 及 承 包人 三 方 签 字 确 认 , 水 电 费 由 发 包 人 代 缴 后 在 承 包 人 当 期 进 度 款 中 扣 回 。 当 期进 度 款 不 足 以 抵 扣 的 , 从 承 包 人 下 期 进 度 款 或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合同范本五 、 其 它 付 款 条 款 按 通 用 条 款 第 17 条 执 行 。第 十 条 : 现 场 移 交 标 准一 、 场 地 移 交 可 以 全 部 或 分 段 移 交 , 以 基 本 满 足 本 工 程 合 同 总 工 期 , 各节 点 施 工 工 期 为 前 提 ;所 移 交 的 场 地 能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第 十 一 条 : 材 料 、 设 备一 、 以 下 材 料 由 发 包 人 指 定 生 产 厂 家 、 品 牌 , 承 包 人 自 行 采 购 : 1、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使 用 的 钢 材 , 必 须 为 所 生 产 的 钢 材 , 若 因市 场 货 源 不 足 而 需 采 用 其 它 企 业 的 同 类 产 品 代 替 , 承 包 人 必 须 事 先 报 发 包 人审 核 批 准 。 2、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使 用 的 水 泥 必 须 为 以 下 产 品 : 的 产 品 ,且 禁 止 使 用 立 窑 水 泥 。 若 因 市 场 货 源 不 足 而 需 采 用 其 它 企 业 的 同 类 产 品 代 替 ,承 包 人 必 须 事 先 报 发 包 人 审 核 批 准 。 3、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使 用 的 商 品 混 凝 土 , 必 须 为 所 生 产 的 商 品混 凝 土 , 若 因 市 场 货 源 不 足 而 需 采 用 其 它 企 业 的 同 类 产 品 代 替 , 承 包 人 必 须事 先 报 发 包 人 审 核 批 准 。以 上 未 列 举 的 所 有 材 料 、 设 备 由 承 包 人 按 发 包 人 确 定 的 样 板 自 行 选 择 供应 商 采 购 。二 、 材 料 、 设 备 进 场 检 验合同范本1、 材 料 、 设 备 进 场 后 , 承 包 人 应 按 规 范 要 求 或 协 议 书 的 约 定 , 向 发 包 人提 出 报 验 申 请 。 材 料 、 设 备 经 检 验 合 格 且 由 发 包 人 下 发 了 材 料 、 设 备使 用 许 可 证 后 , 承 包 人 方 可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使 用 ;经 检 验 后 被 确 认 为 不 合格 的 , 承 包 人 必 须 立 即 将 相 关 材 料 、 设 备 退 出 现 场 。 在 材 料 、 设 备 经 检 验 合格 的 前 提 情 况 下 , 发 包 人 从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验 申 请 单 后 三 天 内 须 签 发 材料 、 设 备 使 用 许 可 证 , 否 则 , 发 包 人 按 已 签 发 了 材 料 、 设 备 使 用 许 可证 承 担 责 任 。2、 根 据 国 家 、 省 、 市 的 规 范 和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材 料 、 设 备 在 使 用 前 必 须进 行 检 测 的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完 成 材 料 、 设 备 的 全 部 检 测 工 作 , 并 在 使 用 前 将检 测 结 果 的 正 式 报 告 提 交 给 发 包 人 。3、 发 包 人 有 权 制 止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施 工 中 使 用 任 何 未 通 过 法 律 、 规 范 或 合同 要 求 检 验 与 测 试 的 材 料 、 设 备 。4、 发 包 人 可 以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规 范 及 合 同 中 未 要 求 的 但 发 包 人 认 为 必 要的 检 验 和 测 试 , 以 证 明 材 料 、 设 备 性 能 或 证 实 材 料 、 设 备 满 足 合 同 中 技 术 规格 、 指 标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若 经 检 验 和 测 试 , 证 实 材 料 、 设 备 满 足 合 同 中 约 定的 技 术 规 格 、 指 标 和 标 准 , 则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 因 此 延 误 的 工 期相 应 顺 延 ;若 经 检 验 和 测 试 , 证 实 材 料 、 设 备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规 格 、指 标 和 标 准 , 则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且 因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合同范本5、 不 因 材 料 、 设 备 的 合 格 检 验 、 测 试 或 是 检 验 报 告 的 出 具 , 而 免 除 承 包人 应 承 担 的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保 修 义 务 或 其 他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 双 方 现 场 代 表一 、 发 包 人 授 权 为 现 场 管 理 代 表 , 监 督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 进 度 、 负 责 设计 图 纸 的 变 更 , 工 程 期 间 的 质 量 验 收 及 其 他 事 宜 。二 、 承 包 人 委 派 为 项 目 经 理 , 委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须 持 有 与 工 程 项 目 相 适应 的 真 实 有 效 的 资 格 证 书 , 负 责 施 工 期 间 的 施 工 质 量 、 安 全 等 问 题 。第 十 三 条 : 其 它 约 定一 、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超 过 三 个 月 未 施 工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另 行 发包 。 若 工 程 分 期 分 批 施 工 , 后 一 期 (批 )部 分 的 工 程 超 过 前 一 期 (批 )6 个月 未 施 工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调 整 承 包 人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终 止 后 一 期 (批 )部分 的 施 工 后 另 行 发 包 。二 、 在 履 约 过 程 中 , 如 承 包 人 有 任 何 违 约 行 为 , 发 包 人 均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另 行 委 托 单 位 进 场 施 工 , 承 包 人 不 得 有 异 议 。三 、 合 同 签 订 后 7 个 日 历 天 内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交 纳 履 约 银 行保 函 履 约 保 证 金 。四 、 合 同 签 订 后 发 包 人 根 据 现 场 施 工 进 度 需 要 分 批 或 集 中 免 费 向 承 包 人提 供 施 工 图 纸 份 (其 中 包 括 竣 工 用 图 份 ), 地 质 勘 探 报 告 份 。合同范本五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应 有 对 特 殊 地 质 以 及 雨 季 、 冬 歇 期 及 其 他 异 常 气 候施 工 等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六 、 在 移 交 场 地 后 , 承 包 人 自 行 负 责 施 工 场 地 内 桩 机 移 位 、 就 位 的 场 地处 理 (包 括 回 填 砖 渣 或 碎 石 等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七 、 若 桩 顶 标 高 超 过 桩 顶 设 计 标 高 +800mm, 则 超 出 部 分 桩 头 砼 的 破除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如 果 承 包 人 不 能 按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及 时 完 成 桩 头 砼 破 除 或 自动 放 弃 , 发 包 人 有 权 直 接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完 成 该 项 工 程 , 其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与 其他 单 位 商 定 并 直 接 在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八 、 若 由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桩 质 量 问 题 须 进 行 补 强 纠 偏 的 , 则 补 强 纠 偏 的施 工 费 、 材 料 费 、 检 测 试 验 费 等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支 付 。九 、 承 包 人 须 负 责 泥 浆 、 土 方 的 排 放 及 清 运 , 如 承 包 人 不 及 时 清 运 , 发包 人 有 权 责 令 停 工 , 承 包 人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或 由 发 包 人 委 托 第 三 方 清 运 ,所 发 生 的 清 运 等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该 费 用 以 发 包 人 与 第 三 方 协 商 一 致 所 确定 的 费 用 为 准 , 且 发 包 人 有 权 在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十 、 承 包 人 负 责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确 保 施 工 期 间 周 边 建 筑 物 安 全 , 因 承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损 失 或 损 害 的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赔 偿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十 一 、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如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不 及 时 报 告 所 引 起 的 损 失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合同范本十 二 、 如 现 场 无 法 提 供 市 电 ,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自 带 发 电 机 以 满足 施 工 的 需 要 。十 三 、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自 愿 、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对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条 款 ”中 的 条 款 进 行 了 协 商 。 乙 方 对 于 “通 用 条 款 ”的 修 改 意 见 , 已 经 完整 地 包 含 在 本 协 议 书 中 。 双 方 自 愿 遵 守 “通 用 条 款 ”中 未 修 改 的 部 分 和 本协 议 书 。十 四 、 关 于 杜 绝 假 发 票 的 约 定1、 承 包 人 提 交 虚 假 发 票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2、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发 票 必 须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 若 承 包 人 提 交 虚 假 发 票 ,承 包 人 必 须 在 发 包 人 规 定 时 限 内 更 换 发 票 。 发 包 人 尚 未 支 付 款 项 的 , 发 包 人停 止 支 付 并 按 虚 假 发 票 金 额 的 20%扣 除 承 包 人 违 约 金 直 至 承 包 人 发 票 符 合约 定 ;发 包 人 已 支 付 款 项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次 笔 进 度 款 或 结 算 款 中 扣 回 已 支付 的 款 项 并 按 虚 假 发 票 金 额 的 20%扣 除 承 包 人 违 约 金 , 承 包 人 提 供 合 法 有效 发 票 后 发 包 人 继 续 付 款 ;对 已 完 成 结 算 并 支 付 款 项 完 毕 , 承 包 人 拒 不 提 供合 法 有 效 发 票 并 按 虚 假 发 票 金 额 的 20%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 发 包 人 将 通 过 法律 途 径 追 究 承 包 人 相 关 责 任 。十 五 、 关 于 杜 绝 假 银 行 保 函 的 约 定1、 承 包 人 提 交 虚 假 银 行 保 函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合同范本2、 承 包 人 必 须 保 证 履 约 保 函 的 真 实 性 与 效 力 , 如 采 用 虚 假 手 段 开 具 保 函或 因 其 他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保 函 无 效 或 效 力 存 在 严 重 瑕 疵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履 约保 函 金 额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等 额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并 按 合 同 总 价 (暂 定 总 价 )的3%向 发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否 则 发 包 人 将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追 究 承 包 人 相 关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修 改一 、 通 用 条 款 3.1 款 、 3.2 款 、 3.3 款 取 消 。二 、 通 用 条 款 3.7 款 修 改 为 :3.7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直 接 减 少 承 包 人 的 承包 范 围 直 至 解 除 合 同 , 对 此 , 承 包 人 无 权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任 何 补 偿 或 赔 偿 要 求 :(1)超 过 协 议 书 规 定 或 工 程 师 指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5 天 , 承 包 人 仍 未 进 场的 ;(2)承 包 人 虽 已 进 场 , 但 承 包 人 未 按 协 议 书 约 定 或 工 程 师 指 定 时 间 开 始 实际 施 工 , 并 且 在 发 包 人 或 工 程 师 给 定 的 宽 限 期 内 承 包 人 仍 未 开 始 实 际 施 工 的 ;(3)承 包 人 实 际 施 工 进 度 , 与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工 期 、 节 点 工 期 或 承 包 人 提 交并 经 工 程 师 审 核 认 可 的 进 度 计 划 相 比 , 延 迟 10 天 以 上 , 且 承 包 人 没 有 采取 切 实 可 行 赶 工 措 施 的 ;(4)承 包 人 无 合 同 依 据 且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中 途 退 场 的 ;合同范本(5)在 验 收 过 程 中 (含 中 间 验 收 ),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被 判 定 为 不 合格 , 承 包 人 未 在 工 程 师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整 改 , 或 者 超 过 工 程 师 规 定 的 期 限仍 未 整 改 合 格 的 ;(6)对 工 程 师 或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的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整 改 要 求 , 在 指 定 期 限内 未 予 落 实 的 ;(7)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擅 自 分 包 、 转 包 的 ;(8)承 包 人 伪 造 、 虚 报 企 业 资 质 的 ;(9)承 包 人 在 合 同 的 竞 争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有 商 业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 的 ;(10)有 证 据 证 明 承 包 人 组 织 民 工 向 发 包 人 示 威 、 聚 众 闹 事 等 影 响 到 发 包人 正 常 工 作 的 ;(11)协 议 书 中 规 定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三 、 通 用 条 款 4.2 款 修 改 为 :4.2 除 非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 不 得 将 合 同 约 定 工程 的 任 何 部 分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设 备 (如 塔 吊 )或 主 要 材料 (如 钢 筋 、 混 凝 土 、 砌 体 )必 须 要 承 包 人 直 接 采 购 , 不 得 由 第 三 方 采 购 ,否 则 发 包 人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规 分 包 。四 、 通 用 条 款 12.9 款 修 改 为 :12.9 承 包 人 承 包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经 竣 工 验 收 被 评 定 为 合 格 的 , 发 包 人 应在 3 天 内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承 包 人 送 交 竣 工 验 收 报合同范本告 的 日 期 为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承 包 人 承 包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被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承 包 人 必 须 在 发 包 人 限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完 毕 后 , 承 包 人 应 重 新 申 请验 收 , 重 新 验 收 合 格 的 , 以 最 后 重 新 送 交 验 收 报 告 的 日 期 为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承 包 人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经 验 收 被 评 定 为 合 格 的 , 发 包 人 无 故 不 按 时 或 不 向 承 包人 出 具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不 影 响 本 通 用 条 款 17.9 款 的 执 行 。五 、 通 用 条 款 25.1 款 修 改 为 :25.1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工 期 如 期 竣 工 移 交 工 程 的 , 每 延 迟 1 天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总 价 或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的 1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六 、 通 用 条 款 25.2 款 修 改 为 :25.2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节 点 工 期 如 期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区 段 完 工 移 交 的 ,每 延 迟 1 天 ,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总 价 或 合 同 暂 定 总 价 的 0.5向 发 包 人 支 付违 约 金 。 承 包 人 此 项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 不 免 除 其 应 依 照 25.1 条 向 发 包 人 支付 的 工 期 延 误 违 约 金 。七 、 通 用 条 款 25.3 款 修 改 为 :25.3 在 每 一 期 进 度 款 申 报 期 内 , 承 包 人 工 程 施 工 实 际 进 度 落 后 于 经 工 程师 核 准 执 行 的 进 度 计 划 目 标 的 , 每 落 后 一 天 ,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总 价 或 合 同 暂定 总 价 的 1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此 种 延 误 持 续 存 在 的 , 承 包 人 应 就 每 一期 进 度 款 申 报 期 所 存 在 的 进 度 延 误 , 分 别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承 包 人 此 项违 约 金 的 支 付 , 不 免 除 其 应 依 照 25.1、 25.2 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的 工 期 延 误合同范本违 约 金 。 若 承 包 人 最 终 通 过 努 力 , 使 总 工 期 未 延 误 的 , 发 包 人 应 将 依 据 本 款计 取 的 违 约 金 之 100%给 予 免 除 。八 、 通 用 条 款 25.5 款 修 改 为 :25.5 因 3.7 款 中 承 包 人 之 原 因 导 致 发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承 包 人 须 按 合 同总 价 或 暂 定 总 价 的 30%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如 上 述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发 包人 的 损 失 ,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对 不 足 部 分 予 以 追 偿 。九 、 通 用 条 款 25.10 款 修 改 为 :25.10 除 因 发 包 人 所 欠 承 包 人 工 程 款 金 额 巨 大 情 况 外 , 承 包 人 拖 欠 其 工人 或 所 雇 人 员 工 资 或 报 酬 , 导 致 其 工 人 或 所 雇 人 员 向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 控 告 、检 举 或 以 聚 集 的 方 式 讨 要 工 资 或 报 酬 事 件 的 , 每 发 生 一 次 , 承 包 人 须 向 发 包人 支 付 违 约 金 10 万 元 ;本 款 情 形 与 第 25.9 款 所 述 发 包 人 直 接 支 付 工 资 或报 酬 的 情 形 同 时 存 在 的 ,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依 该 款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的 责 任 ,承 包 人 须 按 25.9 款 和 本 款 分 别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第 十 五 条 : 合 同 生 效一 、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且 收 到 承 包 人 递 交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履约 银 行 保 函 后 生 效 。二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 签 署 补 充 合 同 。三 、 合 同 附 表 及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合同范本四 、 本 合 同 文 本 正 本 副 本 各 贰 份 ,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 各 份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合 同 附 表 及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发 包 人 (盖 章 ): 承 包 人 (盖 章 ):签 约 代 表 : 签 约 代 表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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