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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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解 读,前 言,难产的新生儿 1985年启动起草,历经27年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通过 2013年5月1日实施 “产力”(国际,肇祸,心理需求,“被精神病”) “博弈”(医学与法学,精神医学与心理咨询) 不是“精神病防治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内容提纲,坚定贯彻实施精神卫生法的信念 做好迎接困难挑战的心理准备 掌握精神卫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清楚法定患者基本权益和各方责任,本讲预期目标,第一部分 新中国精神卫生 工作发展历程,主要内容,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 精神卫生的二条工作脉络,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1),1958年6月,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在南京召开“全国精神病防治工作现场会议”(后人称为:第一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 会后,制定了1958-1962年精神卫生工作5年计划,提出“积极防治、就地管理、重点收容、开放治疗”工作指导原则 新中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一开始就强调了防与治的高度整合,并充分体现了政府的责任。,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2),1985年,卫生部委托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牵头,组织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 1986年10月,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 1992年7月,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精神卫生工作“八五”计划要点 1998年6月,卫生部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3),2001年10月 ,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中残联联合在北京举办“第三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 提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工作指导原则。 2002年4月,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中残联联合印发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 确立了精神卫生工作的涵盖范围即: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既包括防治各类精神疾病,也包括减少和预防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的发生。,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4),2004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即,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2004年12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纳入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公共卫生项目。 重新开始了全国范围的精神疾病防治结合实践。,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5),2006年4月,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成立精神卫生处。 2006年6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将“精神疾病社区管理和居民心理健康指导”纳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6),2006年10月,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200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卫生部牵头 中宣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科学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为成员单位。,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7),2008年1月,卫生部等17个部门印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 建立与“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工作机制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体系 明确各部门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职责2008年3月,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加强精神病防治”。,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8),2008年6月,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首次在国家法规中提出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工作。 2009年4月,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明确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 要求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 对精神专科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9),2009年11月 ,卫生部发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修订),明确了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程序 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建设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设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记和报告制度 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职责、分工 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工作流程,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10),2010年9月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明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一般综合医院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和任务。 投资2010年-2012年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11),2011年7月,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意见要求 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建立对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心理调节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机制,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发展、规范心理服务专业机构,提供社会化心理咨询、治疗等服务。,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12),2012年3月,国务院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免费提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点做好精神卫生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 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精神疾病防治等能力建设; 加大精神卫生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13),2012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精神疾病纳入重大疾病防治内容。 “十二五”期间工作目标: 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加强管理治疗,使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得到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和紧急救助。 到2015年,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70%,治疗率达到60%。 保障措施: 逐步完善社会心理支持和心理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重点加强精神卫生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大力培养精神卫生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1. 新中国精神卫生大事记(14),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颁布,于2013年5月1日实施。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次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2. 精神卫生的二条工作脉络(1),“侠义”与“广义”的精神卫生 “狭义”的精神卫生,仅涉及传统的“精神病学”的有关领域,是指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 “广义”的精神卫生,涵盖了与人的心理健康(又称精神健康)有关的所有方面,不仅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还指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的各项活动。,2. 精神卫生的二条工作脉络(1),在不同阶段的精神卫生工作指导原则 1958年第一次会议积极防治,就地管理,重点收容,开放治疗 1986年第二次会议(提高认识,加强协作,扩大服务,推广技术) 2001年第三次会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2. 精神卫生的二条工作脉络(2),有关文件对精神卫生的表述 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既包括防治各类精神疾病,也包括减少和预防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的发生。 2002年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年)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 要求 开展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受灾人群、职业人群等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2. 精神卫生的二条工作脉络(3),有关文件对精神卫生的表述 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预防为主,提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能力。 坚持防治结合,增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预防和社区康复功能,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整合调整现有资源并逐步实现功能分化,健全完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 坚持发展全面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健全完善社区康复机构。 坚持重点干预,完善机构间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坚持做好特殊人群中精神疾病患者救助工作,维护社会安定。2008年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21世纪以来,我国精神卫生工作一直遵循“防治精神疾病、促进心理健康”的二条脉络,出台政策,制定目标,提供服务。 精神卫生法使用了“广义”精神卫生的概念,我国精神卫生工作与法律确定的调整范围一致。精神卫生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2. 精神卫生的二条工作脉络(4),第二部分 精神障碍及 我国患病情况,主要内容,概念: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 我国精神障碍患病情况,1. 概 念(1),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 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健康相关问题分类第10版(ICD-10) 精神障碍分10大类,72小类,近400种,1. 概 念(2),精神障碍 与 精神疾病 从精神医学专业角度来说,“精神障碍”与“精神疾病”的范围大体相同。 我国精神科医师普遍认为“精神障碍”这一概念更为准确,而且避免歧视。,国际分类(ICD-10): F0 器质性精神障碍。如老年期痴呆。 F1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如酒精依赖综合征。 F2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 F3 心境(情感)障碍。如抑郁症和躁狂症。 F4 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如焦虑症。 F5 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如失眠症。 F6 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如偏执型人格障碍。 F7 精神发育迟滞。即通常所说的智力低下。 F8 心理发育障碍。如儿童孤独症。 F9 通常起病于童年与少年期的行为和情绪障碍。如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精神障碍分类,1. 概 念(4),严重精神障碍 与 精神病 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严重精神障碍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一个专业诊断名称。(重点在第三章介绍) 从精神医学专业角度来说,“严重精神障碍” 与“精神病”的范围大体相同。,1. 概 念(5),严重精神障碍 与 重性精神疾病 严重精神障碍分2类: 第一类:需要发病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又称“重性精神疾病” 第二类:其他严重精神障碍 重性精神疾病是一个管理概念,是一组疾病的统称。 目前我国包括6种疾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以精神分裂症最常见。,1. 概 念(6),严重精神障碍 与 重性精神疾病(重性精神病) 国际上,许多国家对重性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医疗和社区管理,并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给予扶持。但各国纳入的病种不尽一致。如,澳大利亚,重症抑郁患者也是管理对象。 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重性精神疾病应该依法报告发病情况(第24条)、特殊情况下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第30条第2款第2项); 同时,患者有获得治疗帮助和生活扶持的权益,包括:医疗机构为在家居住的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第55条)、接受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68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第69条)等。,35,我国精神障碍总体高发,但,重性精神病患病率相对稳定,2. 我国精神障碍患病情况(1),36,我国精神障碍的总体治疗率低 2001-2005年4省调查,2. 我国精神障碍患病情况(2),第三部分 立法背景和目的,1. 立法背景(1),社会转型时期,精神卫生问题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群众心理卫生问题明显上升 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 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北大医院幼儿院精神病人伤人事件 重性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 残奥会开幕式 群众信访,社会呼吁,专家建言,反映患者治疗缺失问题 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缺失 公众对“被精神病”的担忧,1. 立法背景(2),立法意义 三大立法宗旨 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规范精神卫生服务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2. 立法目的,精神卫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精神障碍所造成的负担增长 精神卫生资源严重不足,机构和人员数量远不能满足需求。 规范精神卫生服务 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服务质量的归口监督管理 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 通过为患者提供有效的救治救助服务和建立有序管理的制度,实现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第四部分 我国精神卫生 立法基础,1. 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精神障碍是可以预防的。 预防主要是增强精神障碍的保护因素,减少危险因素。 包括改善营养状况、改善住房条件、增加受教育的机会、减少经济上的不安全感、培养稳定良好的家庭氛围、加强社区支持网络、减少成瘾物质的危害、防止暴力、进行灾难后心理干预、开展健康教育、发展个人技能等。 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防治结合主要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及早康复,控制疾病,降低危害。,43,1600万 重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癫痫所致精神病 ?? 常见精神疾病例如:抑郁症、焦虑、酒精依赖和滥用等? 心理行为问题 例如: 互联网使用问题 灾后心理援助 13.40亿 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常见精神疾病防治,心理咨询、 心理健康指导,2.精神卫生服务内容广泛、方式多样,第一步 推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目前,正在由点到面推开落实工作规范建立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工作网络加强培训,提高地市、区县级精神专科人员素质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患者生活、职业技能康复实现方式:以中央转移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为契机、为依托,逐步扩大。 第二步 提高常见精神疾病治疗率 目前,部分地区试点开展以抑郁症为主的其他精神障碍防治,减少自杀危害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心理援助热线 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综合医院等机构、社区和乡镇医疗机构人员培训实现方式:依托不断强大的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和基层网络 第三步 开展精神疾病预防,心理行为问题干预 目前,仅开展宣传和健教实现方式:指导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3. 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策略,建立与“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工作机制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体系。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规划纲要(2008-2015年) 范围:全人群正常人 健康人,心理行为问题者患 者 重性疾病患者,常见疾病患者 慢性疾病患者 内容:医学问题 预防、医疗、医疗康复非医学问题 心理支持、社会救助生活及职业能力康复 核心队伍: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医师、药师、护士、技师心理师、社工师、康复师(待增) 核心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生活/职业技能康复机构(无医疗功能),急性住院,慢性住院、康复机构,4. 精神卫生工作体系简介,精神卫生防治体系服务网络 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常见精神 疾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慢性疾病患者,卫生部全面承担精神卫生工作的相关工作,其中精神疾病防治为工作重点。 精神健康促进和精神疾病预防的相关工作,主要涉及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办。 精神疾病医疗和康复的相关工作,主要涉及公安部、民政部、中国残联。 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中国科学院等成员单位在机构建设、财政保障、法律制度、人事管理、药品管理、科学研究等方面承担了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任务。,各部门和单位精神卫生工作职责,5. 重点工作(1),心理卫生服务 (第二章专门介绍) 心理卫生服务指采用心理学理论和技术,由心理卫生专业人员提供的以促进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为目的的相关专业活动。 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第二章有所涉及) 主要包括:抑郁症、焦虑症、酒精依赖和滥用等在人群中较为常见的疾病。 防治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心理卫生服务,做好疾病预防;一方面要提高疾病识别、诊断和治疗率。 在综合性医院、肿瘤等专科医院开设精神科,拓宽精神卫生服务渠道,提高服务可及性,是做好常见精神障碍防治的关键。,49,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第四章专门介绍) 目标:提高疾病治疗率、患者管理率 要求:病重治疗进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患者发现报告筛查,病情 评估,定期随访及康复指导、每年免费体检1次,日常门诊治疗和检查,急症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重症患者住院治疗,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 2009年,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2011年8月启用,建立健康档案,录入信息管理系统,5. 重点工作(2),开展医院社区一体化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的地区,2012年: 30省、区、市,兵团 189个地市 1578个区县,1. 新发病人报告 2. 病人管理、治疗随访、康复指导 3. 家属教育 4. 心理咨询/辅导,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第四部分 各方责任,主要内容,患者权益保障 监护人职责(在第三章介绍) 政府责任 单位和社会责任,1.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1),患者基本权益 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患者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联合国大会决议46/119原则1(2)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 “所有精神病患者或作为精神病患者治疗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待遇,其人身固有的尊严应受到尊重”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属于非物质性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致使他人人格尊严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2),患者人身权不受侵犯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又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非物质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非物质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主权难以归入物质性人格权或者非物质性人格权,但却属于人格权范畴 人身自由权首先是一项宪法性权利,1.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3),人身自由权,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姻自主权,是一种宪法权利。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自主权更主要是一项民事权利。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之一是,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的财产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同其他公民一样,其财产权不受侵犯。 财产权主要指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指其中的财产权),以及财产继承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1.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4),尊重、理解、关爱患者 精神卫生法第五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1.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5),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 歧视:取消或损害权利的平等享受的任何区分、排除或选择 侮辱: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人格 虐待: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虐待其他家庭成员 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主要指非法拘禁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以拐卖妇女、儿童为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1.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6),禁止虐待、遗弃患者 精神障碍患者因为长期患病,给所在家庭带来沉重负担,极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其监护人或其他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对其扶养义务的,属于典型的遗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规定,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给患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处罚和刑事责任,1.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7),2. 政府责任(1),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精神卫生法第六条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 统一领导 指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承担统一领导的职责。 纳入规划 指县级以上政府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设体系 指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 建立机制 指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考核监督 指县级以上政府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2. 政府责任(2),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职责主要是预防和康复两个方面。 在预防方面 组织开展精神障碍预防活动 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等 在康复方面 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康复机构等开展精神障碍防治工作 为家有精神障碍患者的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为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2. 政府责任(3),精神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责部门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精神卫生工作 精神卫生法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作了很多细化 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在发生突发事件后的心理援助的职责 应当对医务人员在疾病诊疗服务中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的职责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职责 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精神障碍康复工作给予指导的职责;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的职责 等等 卫生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精神障碍专题调查;组织制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职责,等等,2. 政府责任(4),精神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责部门 本法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5个部门的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对监狱、劳教所等单位履行本法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按照职责范围,对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依据本法开展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管等。,2. 政府责任(5),民政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中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确有困难的,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2. 政府责任(6),公安部门 负责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履行本法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按照职责分工,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危险,经过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需要住院治疗,其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对于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 政府责任(7),教育部门 负责对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监督指导有关院校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 对各级各类学校履行本法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并定期组织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其受教育权。,2. 政府责任(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对有关用人单位履行本法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应当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就业,防止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歧视,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保证就业的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2. 政府责任(9),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 家庭的责任 家庭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方面可以发挥而且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 本法明确规定了家庭的责任。如,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四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3. 单位和社会责任(1),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 单位的责任 单位对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对单位在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方面的责任作了详尽规定。如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3. 单位和社会责任(2),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 单位的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等。,3. 单位和社会责任(3),做好精神卫生工作,不仅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新闻媒体要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等。 中国残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老龄委等组织应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3. 单位和社会责任(4),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参与的方式包括 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 捐助精神卫生事业 开设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等。,4.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 参与精神卫生事业(1),政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精神卫生事业 我国精神卫生资源严重不足,机构和人员数量较少,远无法满足患者及时就医的需要。 从世界各国的精神卫生实践来看,政府首当其冲应当承担起主要职责,即应承担主要的精神卫生经费投入的职责。精神卫生法也规定了政府的此项职责。 但是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因此,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干好精神卫生工作,才能使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得到长足进展。,4.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 参与精神卫生事业(2),表彰、奖励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既是表明了一种官方态度,对社会具有倡导意义。 国家奖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既定条件和程序,对作出突出贡献、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奖励包括表彰和奖励 表彰主要是精神奖励,如通报表扬、给予荣誉称号等, 奖励一般是给予一定的奖金、经费等。 实施表彰、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受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是对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4.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个人 参与精神卫生事业(3),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100多年来医学模式的转变,社会,心理,生物,一、立法背景,二、焦点问题,社会文化变迁带来的挑战 我国精神卫生事业起步晚、水平较低,而不同年龄、阶层、行业人群的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数量不足 近10年左右,我国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约有1600万 我国目前精神科医生不到2万人,每十万人中精神科医生约1.46人,显著低于4.15/10万世界平均水平(美国约为20/10万)。,二、焦点问题,质量不佳,二、焦点问题,供需矛盾,医疗机构外的 心理咨询人员,社会需求巨大,助人者问题多,二、焦点问题,三、医务人员的任务与职责,既往单纯强调躯体疾病诊治的年代,人们把看病纯粹当作处理身体上的病理问题,没有注意到心理的问题。,哈佛医学院麻省总医院精神科:24张病床,500多名精神科医生,100多名心理学家,为全院1/8的住院病人提供会诊联络精神医学服务。,美国将心身医学列为精神病学下的亚专科,几乎等同于“会诊联络精神病学”,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学”。,平均住院日4.8 - 6.0天,10%-13%的住院患者接受了精神科医生的会诊, 每年大约有3500位患者接受精神科的初次会诊。 以精神科医生和管理人员为主的工作小组,在患者入院之时便进行筛查、评估,以便及早提前介入心理干预。 2007年,使得被筛查出的“高使用者”中有1/3的住院天数少于20天,并增加了200人次住院机会。,第四节 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的健康发展与规范化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心理咨询师 卫生部 心理治疗师 教育部 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工作人员注册系统,心理咨询/治疗现有专业资格,细分“心理医生”分工与合作,心理咨询,精神科 医生,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精神科医师:躯体治疗 + 心理治疗+心理咨询 心理治疗师: 心理治疗 + 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 不能向上覆盖。 我国已经有社会工作者,但缺乏临床心理学训练。心理救援中的许多“心理医生”其实是“越位”,做的很多事是应该由社工做的事。,心理治疗,躯体治疗,心理咨询,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内容提纲,第一节 概述、重要概念与定义 第二节 自愿医疗 第三节 非自愿医疗 第四节 非自愿住院治疗中的权益保障 第五节 其他相关问题,第三节 非自愿医疗,主要内容,概述 重点问题 实务指南,概述,概念:违背患者意志,不同程度限制患者自由,使患者在特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一段时间的观察、诊断或治疗。包括 非自愿就诊和接受医学检查 非自愿入院观察 非自愿住院治疗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 严重精神障碍者治疗必不可或缺的补充,但必须严格加以适用范围、程序和标准的限制,避免滥用,94,精神障碍的特殊性,可能在精神症状支配下产生危险行为或出现意外 在发病状态下精神能力受损,无法理智/合理地做出决策或控制自身行为 常需要予以人身自由限制,以及采用其他非自愿的医疗措施 合理的处置不仅涉及患者权益保护,同时有益于公众安全,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非自愿医疗都是各国精神卫生服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而且至今没有“普适”的解决方案,96,各国非自愿住院状况比较,97,非自愿医疗立法目标,平衡以下(常常相互冲突的)利益: 患者的自主权 公共安全 患者的医疗权(治疗需要) 正常公民人身自由?,98,非自愿医疗的核心问题,对哪些患者采取非自愿医疗(对象/标准) 在哪里提供非自愿医疗(机构/人员资质) 如何进行非自愿医疗(程序) 费用如何解决(保障) 出口如何解决(危险评估和预测/社会服务),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适用对象,第二十八条对疑似患者的非自愿送诊 第二十九条对疑似患者实施住院留观以确诊 第三十条对已经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第四十条对在院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标准,有关的学术讨论参阅第一节 无论非自愿就诊、留院观察、住院治疗,精神卫生法都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疑似精神障碍者/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者 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标准,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须满足三个条件 在医疗机构内的精神障碍患者 发生或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 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提供非自愿医疗的场所,有与从事诊治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有满足诊治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有完善的诊治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有心理治疗人员(专科医疗机构)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条款,“送”:第二十八条 “诊”:第二十九条 “治”:第三十条-四十三条 “出”: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送诊主体,近亲属:疑似患者 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流浪乞讨疑似患者 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疑似患者发生伤害行为或有危险的 无论亲属还是单位,都应当“立即制止”,都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护人:需要非自愿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必要时公安协助),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定义,精神卫生法中未明确界定疑似精神障碍者 “疑似”不是临床诊断概念,也无专业判断标准,而是普通人根据个人经验和社会常识的判断 因此才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检查以确诊 有明显不同于常人的、或者与本人一贯表现明显不符的异常言语和/或行为异常表现的,均可能被认为是“疑似精神障碍者” 虽有精神病史,但当时无法获取相关诊断信息、或长期中断就诊后再次来诊,也应视为“疑似”既往病历和诊断不能单独作为诊断依据,接诊主体,医疗机构 职责 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将发生伤害行为或有危险的疑似患者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对符合第三十条的严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目标:确诊有无精神障碍以及何种精神障碍,评估严重程度以及是否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接诊后如何履行职责,检查评估 诊断 病情严重性判断 住院必要性判断 提出医疗建议(包括住院建议) 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解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法律赋予医院和医生 1、暂时滞留权 2、违背本人意愿进行精神检查的权利 3、及时出具诊断结论的义务 实际属于“紧急观察住院”的范畴。留院的目的是确诊和决定是否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而不是治疗,对“及时”诊断的理解,“紧急观察住院”的国际通用时限为24-72小时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为7天 “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实施紧急观察住院后的72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 如果因病情复杂需要延长观察时间,或者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做出诊断结论的,可以延期至14日内做出诊断结论 如果仍不能确诊,应建议申请医学鉴定。如果疑似患者不接受鉴定建议,可以办理终止观察出院手续。,第三十条: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解读:诊断疾病,评估病情和危险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必要性,也是一个需要更新观念的问题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住院并非必然的联系,患者可以选择门诊治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必要性判断与记录,是住院通知中的必需内容 必须符合“严重精神障碍”和“伤害/危害”两个基本标准 在“危险性”的判断中,要妥善把握“即将发生”和“后果严重”两个原则,第三十一条:非自愿住院决定人之一,“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解读:对伤害自身/危险的患者,监护人是非自愿住院的决定人,而且规定了居家看护管理的职责 因监护人不同意住院导致的后果,医院免责,非自愿住院的决定人之二,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联合赋予精神卫生机构有非自愿住院的决定权 适用对象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实际类似英国的“医院管理者”决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小结,疑似+危险的,紧急入院观察,及时作出诊断 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的 伤害自身/危险的,由监护人决定是否住院; 危害他人/危险的,如评估为必须非自愿住院,监护人原则上应当同意;如不同意者可以申请再次诊断和鉴定;再次诊断和鉴定维持原诊断意见,监护人必须同意并办理住院手续;如果监护人阻碍,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如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办理,118,办理住院手续 患者本人没有能力的,由监护人办理 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特例,强制住院,触犯刑法/治安法,非自愿住院治疗的适用界限,如果精神障碍者的危害行为触犯刑法应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按刑法第十八条和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刑事诉讼法专设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专设第二十三章) 如果精神障碍者的危害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原则上也要依据该法进行处理 具体执行中的界限,可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警察法第十四条也是相关法律,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120,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121,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12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123,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八条,124,何为强制住院?,125,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案),126,保护性医疗措施约束,通过物理或机械装置、材料或器械等,固定或减少患者自由移动其身体 以控制患者的行为或限制患者活动自由为目的的药物治疗 不包括使用外科敷料或绷带、防护帽、或其它为了进行体检、试验、避免患者从床上掉下、使患者在活动时免受身体伤害等保护方法,127,保护性医疗措施隔离,将患者非自愿地限制在单独的房间或某个特定区域以阻止其自由活动 只能用于控制暴力或自伤行为,住院期间的保护性医疗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如何下医嘱? 如何通知监护人? 约束/隔离时限是多少?如何巡视、交接班? 实施者资质有无限制?,129,130,解决“出口”问题的关键,对病情的判断和对危险行为(风险)的科学评估社区非自愿医疗制度服务和保障体系的完善 偿付制度的引导,出院相关问题,131,“不宜出院”的情形,“不宜”的决定必须完全出于保护患者 “不宜”的决定应从纯医疗角度出发 “不宜”的常见情况 原属于严重精神障碍,申请出院时医生明确判断其病情不仅未缓解,甚至加重 原诊断不属于严重精神障碍,住院期间诊断或者病情改变,且不继续住院治疗则存在潜在危险,比如病情恶化、对自身健康造成威胁、或者对他人存在危险 住院期间多长时间作一次评估:至少7天 通知出院前需要有什么准备:出院讨论,第四十五条:出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解读:如果患者有能力办理(如痊愈后),可以自己办理出院手续 此为监护人拒绝接患者出院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能力办理的患者,自己办理;无能力办理的,医院可以起诉监护人,需要讨论的缺陷和应对,按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问题在于:如果再次诊断和评估的结论与最初的诊断不符,但此期间的治疗行为已经依照本条法律的第三款进行,法律在这里形成一个结;如果此期间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医院可能面临法律诉讼,这对临床的确诊率提出了最高标准的挑战。,医护人员是否可以参与送诊,按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有两种情况 1、无危险的,或者能够被劝说、督促的,由近亲属或民政部门送诊,此仍属于自愿就诊 2、有危险的,由近亲属、单位、公安制止并非自愿的送诊 因此,医护人员不能参与送诊,无伤害/危害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者,拒绝治疗,是否非自愿住院治疗?,实际上涉及如何评估“伤害/危害危险的” 1、避免过宽或过严的危险性评估 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始终牢记自愿原则是第一原则并非所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都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多数患者可以在门诊接受治疗,不少患者甚至可以自愿住院治疗,疑似精神障碍者是否可拒绝就诊?,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虽然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近亲属、民政部门可以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就诊,但是与自愿就诊放在一起表述的。 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才可以由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因此,没有伤害/危害的行为或者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者,可以拒绝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非自愿留院观察的疑似患者,在确诊前可否拒绝使用抗精神病药物?,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中,对疑似精神障碍者送诊到医疗机构的目的均为确定诊断,均未提及治疗,因此在确诊前,原则上是不能使用药物的 如果必须使用应当取得其本人同意 在征得近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为治疗躯体疾病或损伤、防止健康状况恶化而临时使用药物等干预措施,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在入院后承诺自我控制,配合治疗,是否可以转为自愿住院治疗?,原则:为了保障患者权利,对于符合非自愿住院标准的精神障碍者,如果其危险行为的风险较低,为确保非自愿住院的必要性,可以先尝试自愿住院治疗方式 操作: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伤害自身的患者,由监护人决定 危害他人的患者,严格风险评估后决定,疗效欠佳,危险评估达不到出院标准的非自愿住院治疗,是否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因伤害自身/危险而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由监护人决定,哪怕医生认为不宜出院 因危害他人/危险而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取决于医生对患者病情和危险性的定期评估结果。只有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才可以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即监护人可以依法提出重新诊断和医学鉴定,直至提起诉讼,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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