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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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xxxx 有限公司40MWp 并网发电项目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发 包 方 ( 甲 方 ) : xxxxxxxx 有 限 公 司承 包 方 ( 乙 方 ) : 2015 年 x 月 x 日 地 点 :合同范本第一部分 合同书发包人(甲方) xxxxx 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xxxx 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GB 50794-2012 、GB 50795-2012 、GB 50796-2012、 并网光伏电站性能监测与质量评估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40MWp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工程地点: xx 省 xx 县乡光伏产业园内 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为 EPC 总承包,包括可研、安评、环评、地勘、但不限于所有红线范围内所有的设备采购、土建施工和电气安装工程、人员培训、最终实现 40MWp 项目电站最终接入送出线路接线端的所有内容,无论合同约定或没有约定,但为完成本项目,发包方和其他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内容均在承包方范围内。分为:(1)土建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临时建筑(包括临时用电、临时用水) 、围栏、组件基础、逆变器室、综合楼、SVG 室、所有设备基础、所有沟槽施工、水泵房、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给排水工程(含打井) 、生活区内绿化、挡土墙、护坡、排水沟、防洪沟、进场及场内道路及其附属工程;(2)电气安装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支架及组件安装,电缆敷设、接线,逆变器、汇流箱、直流柜及箱变安装,SVG、主变安装,场内视频监控系统、电站监控系统、防雷接地、光伏场区至 110kV 升压站送出线路的所有设备安装调试;(3)设备采购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组件、支架、所有电缆(至 110kV 送出线路接线端子) 、逆变器、汇流箱、直流柜、箱变、场内视频监控系统、电站监控系统、SVG、主变及其他相关辅材,等。合同范本具体详见附件。二、工期开工日期: 2015 年 5 月 15 日并网日期:2015 年 10 月 28 日竣工日期:2015 年 11 月 10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三、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验收标准。性能保证指标:(1)全站光伏组件总容量 40 MWP;(2)全站系统电气效率不低于 89 %;全站系统电气效率依据第三方且有资质的单位依据 CNCA/CTS004-2010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 进行检测。(3)逆变器输出效率不低于 98.5 %;(4)多晶硅光伏组件光电转化效率 15.5 %并有相关机构认证的产品;(5)电站首年发电量为 5450 万 kmh(即从并网发电之日起计算首年发电量) 。所有设备及部件主要技术参数及保证值以技术协议为准。在试运行、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性能试验和竣工验收等必须进行上述性能指标考核。四、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1)合同价格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含税) ,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其中设备材料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建安工程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合同总价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总承包方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合同范本备、保险、服务等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条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项目施工前的准备、进退场前的场地平整、施工临时设施及施工过程中应由总承包方负担的各种措施费、规费、物价上涨引起的价差、税金、风险、保险及政府各部门的收费等一切费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2)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发包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贴息) ; 预付款及履约保证金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发电后半年付款比例为合同总价的 30%,具体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圆整) ,发电后一年后付款比例为合同总价的 30%,发电后第二年付款比例为合同总价的 30%,质保金为合同结算总额的 10%,本合同的质保期为 2 年,在竣工验收合格次日开始计算付款剩余 10%, (无息) 。在支付质保金前,需通过业主及发包方的验收,无任何质量问题,双方签署质保期内检验合格证书,承包方提出申请,发包方于第二年的申请日 15 日内支付。承包人提供全额合规发票(设备及材料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开具建安税发票,设计开具设计发票)承包方在付款前必须提供收据,在付款前开具发票。履约保证金:为确保此项目的履约,双方在签订合同 15 个工作日内,承包方需出具合同总额 50%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 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工程通过电力公司验收,顺利实现并网,在并网发电 240 小时试运行合格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消缺及竣工验收并结算,监理人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发包方人审查,在 2 天内审查完毕后,向发包方提交验收报告及付款申请,发包人审查无误后,在履约保证金之中支付监理费用。五、定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六、其他约定合同范本无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后生效:1、合同双方正式签字签章;2、承包方已向发包人提交后者认可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xx 市 xx 县合同范本(签字页)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邮 箱: 邮 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合同范本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 1 条 合同规定1.1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所述含义:(1)合同,指恩菲 70MWp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PC 承包合同,包括中标通知书(如有)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 、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发包方要求、价格清单、技术协议书、承包方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2)PC 总承包,指交钥匙工程,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 、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3)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5)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6)分包人,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将部分工程或服务对外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8)发包方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所有其他职员、发包人工程师、工人和其他雇员或发包人代表通知承包人作为发包方人员的其他人员。(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0)承包方人员:指项目经理和承包人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人实施工程的人员。(11)监理,指发包人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负责的本合同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此种监理不解除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所负的责任。合同范本(12) 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人员。(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5)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6)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7)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或临时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8)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全部完工和安装(含电气)完毕等作业。(19)整体启动试验,指施工完毕后在试运行之前,进行整体启动试验,包括单体调试和系统调试。(20)单体调试,指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在试运行之前,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为确认其是否符合产品出厂标准和满足实际使用条件而进行的单机试运或单体调试工作。(21)系统调试,指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在试运行之前,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站内外电气设备检测、设置、试验和调整等工作,确保系统正常。(22)试运行,指施工完毕且通过全部整体启动试验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项目进行 240 小时连续试运行。(23)竣工试验,指试运行通过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项目运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进行质量和性能考核。(24)竣工后试验,指竣工试验通过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项目进行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合同范本(25)性能试验,指竣工后试验通过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对项目站内外系统进行试验。(26)竣工验收,指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要求,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合格,系统通过性能试验后,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经验收合格为本项目签发的证书。(27)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28)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试验、调试、试运行考核、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性能试验和质保及售后服务等工作的价款。(29)质保金,指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合同总价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质保期内履行质量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30)质保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自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必须负责对所有设备的缺陷和质量问题进行修理、修复和消缺。(31)合同期,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2 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文件(2)合同协议书(3)合同条款(4)合同附件(5)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6)技术协议书合同范本(7)开工令或中标通知书(如有)(8)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如有)(9)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5 文件送达双方均同意为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的通知、确认书及其他文书通过本条款中确认的电子邮箱送达给对方的视为合法有效途径之一,凡从该邮箱中送达给对方的文件均视为发送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收件人回复的邮件中确认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而收件人未回复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甲方电子邮箱: project-bidszkenergy.com 乙方电子邮箱: 1.6 保密约定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 2 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基本权利义务(1)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使承包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付款和竣工结算。(2)自开工之日起给予承包人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不为承包人独享。但发包人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如有)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和占合同范本用权。(3)进场道路(指公用公路至现场之间的道路)的征地和规划设计由发包人负责。(4)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有关规定对承包人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检查、监督、奖罚、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5)为承包人取得特别道路通行权或临时通行权,为承包人办理项目有关的许可、执照或批准提供合理的协助。(6)发包人及发包方人员有权进入现场的任何地方,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有权获得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7)发包人有权纠正承包人或分包商的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8)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派遣或雇用的不能胜任工作、玩忽职守或工作不负责的人员。上述撤换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合同现场。(9)其他: 无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发包方代表的职责:依据授权,负责项目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发包方代表无权变更、修改、中止或终止合同,发包方代表无权以发包方名义签署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备忘录或工程签证等涉及发包方履行相应义务的文件。如果需要签署上述文件,必须由发包方签发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合同范本2.3 发包人的暂停、停工或清退出场解除合同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暂停、停工或清退出场解除合同:(1)未按发包人要求更正或改正,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消缺或整改,经发包人再次催告,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2)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如有) 。(3)因承包人或分包商原因导致各施工节点或工期延误 10 天的。(4)承包人不能有效管理分包商、施工队或农民工,或发生分包商、施工队或农民工围堵发包人人员或办公地点,或发生分包商、施工队或农民工伤人事件。(5)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6)在收到发包人的开工、复工指示后拒不开工的。(7)承包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停业清理、法院已委托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在财产管理人(含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监督下营业或其他类似上述行为。(8)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要求,且无法修复的。(9)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10)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丧失了履约能力。(11)将工程整体转包或违法分包的。(12)未按合同约定的许可,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或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13)因承包人原因出现一人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14)法律、法规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2.4 指令合同范本除非违反法律规定,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各项指令。第 3 条 监理3.1 监理的基本权利义务(1)代表业主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采购、施工、调试和质保期) ,但无权解除合同约定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对施工图、图纸交底、设计方案、设计变更、附属设计、交付进度、物资供应、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工程质量、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质量体系、质保体系、承包人提交的文件、调试、验收、工程量、各类索赔事项、竣工结算、承包人工作量报表、保修事项、人身伤亡、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等,有权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暂停、停工、奖罚或督促实施。3.2 监理工程师监理委派的代表,受业主的委托,行使法律规定和监理合同(与业主签订的)约定的监理职责。第 4 条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基本权利义务(1)依照合同规定享有进入现场和占用现场的权利。(2)有权得到按照合同规定应获得的资料。(3)有权得到按照合同规定应获得的价款。(4)有权纠正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5)除非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确认后,享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采购、施工、调试等工作的管理权。(6)必须具备承担本工程管理和承包(或总承包)所需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向发包人提供复印件。4.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范本(1)进场道路(指公用公路至现场之间的道路) 、专用和(或)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并负责合同项目使用进场道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发包人不对任何进场道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2)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项目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交发包人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方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发包方批准。(3)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确保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进度满足甲方要求。(4)负责合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提供施工、调试、试验、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人工、材料、货物、消耗品和相关其他服务。(5)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且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6)负责工程管理。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与材料采购、施工、调试直至竣工投产以及修补缺陷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工人、工程设备、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含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及其他所有物资,均由承包人进行管理。(7)负责办理本工程所需的工商、税务、治安、卫生防疫、消防、环保、技术监督、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交通、气象、建设、水利、进出省、市及县等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许可手续,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8)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进行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施工、调试、试验、试运行、性能试验和竣工验收,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9)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合同范本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10)负责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11)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现场人员。(12)负责现场安全工作,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编制相关安全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现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13)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提供一日三餐并免费提供一辆商务车供发包人使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4)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办理电站并网相关的核准手续。(15)承包人必须按时向其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发包人在拨付承包人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将其材料商、民工队和劳务结算单等付款金额造册提供给发包人代表,经发包人审核后专款专用。如发生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材料款、分包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偿还其拖欠的材料款项、分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由此造成的法律、经济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3 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他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否则支付人民币 10 万元/人/次违约金。合同范本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码: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2)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且不能证明其从事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服务工作,支付人民币 2 万元/人/次违约金。(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人员,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4 承包人其他工程技术管理人员(1)承包人除项目经理外的其他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整个工期期间更换不能超过 20%,且如需更换,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否则支付人民币 2 万元/人/次违约金。具体以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为准。(2)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且不能证明其从事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服务工作,支付人民币 1 万元/人/次违约金。(3)承包人指派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人员,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范本4.5 承包人雇员和农民工(1)承包人应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员工,并负责其所有员工的报酬、保险、福利、住宿、膳食和交通。承包人所付雇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同类行业所规定的标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雇员工资(含农民工工资) ,因工资拖欠或其他员工待遇原因造成相关施工人员聚集、停工、上访、围堵或滋事等现象,由此引起的责任和后果完全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且工期不得延长,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发包人在拨付承包人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将其材料商、民工队和劳务结算单等付款金额造册提供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依发包人所定办法专款专用。如发生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材料款或民工工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可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偿还其拖欠的材料款项和民工工资,由此造成的法律、经济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承包人不得从发包人或监理所雇员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其所需的员工。承包人应遵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含员工雇佣、健康、安全、福利、出行等法律法规,并按时足额发放雇员工资。(4)承包人应为雇员、农民工和“发包人要求”提供必要办公、食宿与福利设施。承包人及其雇员不得在本工程建临时或永久性居住场所。(5)发包人或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含项目经理、承包人人员):A、工作中经常出差错;B、无能力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合同规定;D、实施或坚持有害于安全、健康或环保的行为;E 、资格或资历弄虚作假等。一经发包人或监理提出,承包人应在 3 日内另行委派替代人员,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与变更,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要求制定工作时间、作息和节假日安排。在满足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存在偏差,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或加班,为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范本4.6 分包(1)本项目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但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为准。(2)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总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7 承包人承诺与保证(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性能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3)承包人按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4)承包人全面负责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安全。因现场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负责,但不可抗力除外。(5)承包人负责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合同范本场保安责任(含发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 。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6)承包人负责核实现场基础资料,含现场状况、性质和地下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现场进场道路、水、电供应条件,现场可利用设施情况、厂外运输条件和环境等,发包人对其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7)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有关资料(含现场地形地貌、特征,现场进场道路、通信、水、电供应条件,承包人人员食宿条件,现场可利用设施情况、厂外运输条件等,厂区情况,当地法律法规、程序和劳务惯例,工程所需的施工和设备范围及性质,当地乡土风俗等)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自行对其结果负责。(8)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协调(包括在“发包人要求”范围内与其他分包商的协调)与施工管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为其他分包商及其人员、发包人人员、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从事工作提供方便。负责现场、各施工方和分包商等所有详细资料收集整理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且由承包人统一管理。(9)承包人负责协调设备与材料供应、建安工程施工和调试等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承包范围内各项工作的进度、质量、安全和现场组织配合的协调和管理等工作。(10)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若需要拆除或拆迁,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负责拆除或重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 5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5.1 项目进度计划(1)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性能试验) ,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必须经发包人批准。(2)非发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合同范本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3)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性能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费用已含合同价款中。(4)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5.2 设计进度计划设计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在合同签订后 3 日内提供设计图纸。5.3 采购进度计划(1)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2)非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提交采购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5.4 施工进度计划(1)承包方应在现场施工开工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2)非发包人原因致使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承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5.5 除下列情形外,工期一律不得顺延,且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费用或支付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因发包方原因造成连续或累计停工达 10 天以上(含本数) 。 。(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 60 天以上(含本数)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令、批准,导致关键路径施工连续停工达 15 天以上(含本数) 。合同范本(4)工程重大变更后,双方商定,并调整工期。(5)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延长工期的;(6)由发包人、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雇用的人员、或在现场的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7)依法成立的有关公共机构延误、阻碍或妨碍了承包人,而承包人必须遵循该公共机构的相应程序和手续,且系在合同签订之前都无法预见到的。5.6 工期延误(1)非发包人的原因(除 5.5 条情形外) ,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未能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和质量) ,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无法全部补偿因承包人违约或技术服务等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由承包人继续赔偿,直至发包人的损失得到全部赔偿为止。(2)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违约金和(或)赔偿后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3)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0.05%支付违约金给发包方 。5.7 暂停(1)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指令承包人,要求本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暂停施工。任何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停工期间,承包人负责对停工的工程、未完工程、未移交工程、工程物资及工程资料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应尽一切可能减小停工导致的损失。(2)非发包人的原因(除 5.5 条情形外)导致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承包人无权要求工期顺延及新增费用。(3)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和(或)满足复工要求后 10 日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双方商议确定。合同范本(4)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随时复工。第 6 条 设计由发包方负责。第 7 条 工程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采购7.1 采购要求(1)除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外,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的采购与供应、包括安装、调试、试验和维护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及工具,并提供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2)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指定的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厂商的范围内进行工程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合同工程所需全部货物的采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单及采购条件,发包人收到上述书面文件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确定供应商之前,承包人应先取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或认可。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否,均不免除承包人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3)承包人保证其采购的设备、材料符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质量、性能和安全等标准,零缺陷,配置合理,技术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到达现场时全新、未使用过、完整,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设计,且到货时间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4)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无 。7.2 监造与检验(1)承包人负责对所有主要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和关键材料的制造、加工和准备过合同范本程中,进行监造。关键的监造、检测或测试,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派员参加。发包人有权自行派员参加或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参检。如发包人及其委托人依约到达现场后,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检验、检测、试验或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2)发包人不参检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发包人有权在此后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承包人应负责按合同约定,需要在出货前检测和试验的,必须进行检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出货前检验或试验报告。承包人必须遵循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设备、材料强制性检验、试验、检测等要求。(4)出厂前对下列主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试验:组件、逆变器、汇流箱、直流配电柜、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PT/CT 装置等,具体以当地电网公司和发包人要求为准。上述试验由承包人和设备供应商负责,并提供各项检测报告给发包人。7.3 运输与保管(1)承包人采购的本工程所有工程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物资从厂商到现场的装车、运输、中转卸装、接货、卸车、检验、入库、保管、维护、保养、现场搬运直至安装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和管理。(2)承包人负责存储和保管。所有工程设备和材料须分门别类,按产品要求以棚库、封闭库、保温库或危险品库等存储,露天堆放场地应进行必要的硬化和围护,并设有排水和防火设施。承包人应建立健全设备、材料开箱检验、出入库管理、维护保养、废弃合同范本设备材料处置管理办法等制度。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材料的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负责落实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3)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提供必要的方便。(4)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 货物现场检测和试验(1)承包人应负责按合同约定,工程物资到货后需要在现场进行检测和试验的,必须进行检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现场检验或试验报告。承包人必须遵循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设备、材料强制性检验、试验、检测等要求。(2)承包人应编制设备和材料的现场试验工作计划,安排所有设备、材料按规程、规范要求应进行现场试验的时间和试验方案,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应提供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职员进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现场试验,并负责准备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装备、仪器、工具、燃料、水电与材料等消耗品。(3)货物现场检验和检测,需要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参加的,应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除非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另有指令,无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4)如果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根据检查、检验或试验结果判定,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设计、加工成品或半成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且无法修复,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将上述设备、材料、设计、加工成品或半成品,立即运离现场,清退出场。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搬离、清场并更换,保证所更换的物资符合合同合同范本约定。7.6 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1)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并经验收合格(未移交发包人由承包人保管)或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工程移交前,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2)承包人保管的全部工程物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7.7 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移交前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在设备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设备备品备件清单及参加价格,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将合同工程所确定的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剩余产品移交发包人。第 8 条 施工8.1 放线(1)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2)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等书面资料,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并对准确性负责。承包人负责提供放线所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等。(3)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行出现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至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接收或竣工验收合格后。(4)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放线、线行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放线准确性所负的责任。8.2 开工合同范本(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开始工程施工。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办理施工所需的开工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和批件等。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提出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开工报告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批准。(2)开工条件: 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 。(3)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开工通知后,应迅速、毫不拖延地实施本合同,完成合同工程的每一单项、单位和分部、分项工程,直至工程竣工,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4)合同工程的每一单项、单位和分部、分项工程在开工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书面出具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开工须施工图纸及地质详勘报告已经审查完善,满足施工要求,须施工组织设计和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已经审查批准,须施工单位已确定施工机械及人员进行进场,须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临时设施已经落实,须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8.3 施工组织总设计(1)承包人在开工前 7 天内,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组织总设计,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批准。施工组织总设计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设备等资料编制,其深度符合光伏电站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承包人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承包人文件、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试运行、性能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B、承包人各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计划、施工、调试的分包计划;C、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D、工程实施各主要阶段承包人拟采用的一般方法和拟配备的人员与承包人设备数量;E、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临时设施及场地、施工人力供应等方案;F、主要施工方案及特殊施工措施、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和文明施工的管理体系、目标、方法与措施。(2)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后 7 天内予以审查或确认。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修改意见后 7 天内,重新修订施工组织总设计并提交发包人或合同范本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不对审批后的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存在的缺陷或错误承担责任。施工组织总设计中任何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设备、工艺或措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任何时候,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落后于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计划进度,承包人应自费赶上。(4)任何时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落后于施工组织总设计或调整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计划进度,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要求,满足工期约定。但上述调整或修改并不构成发包人对承包人工期延长的认可或批准。未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的进度计划、设备、材料、工艺、方法或工作安排等做变动。8.4 工程进度报告承包人应编制周进度计划报告,一式六份,每周一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后至工程接收、竣工验收签发之日前完成的或尚未完成的周工作进度报告。每份工作进度报告应包括:(1)工程进度报告,详细反映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整、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和详细说明,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2)工程质量报告:工程、设备与材料自检结果,设备与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编号,工程阶段性的质量评价结果,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结果。(3)工程安全报告:反映当月工程安全状况统计及安全活动情况,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4)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报告:各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订货、制造、检验、试验、发货和运抵现场、安装的实际或预计日期。(5)工程造价报告:依据合同计算的累计完成工程价值及当月完成工程的价值,其编制深度应达到相关标准。合同范本8.5 施工一般要求(1)承包人必须将合同工程的施工与调试分包方案提交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承包人保证所有施工分包商均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承包人对工程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调试工作,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光伏电站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如果没有明确的实施方法,则实施应使用配置合理的设施、安全设备、材料,按照光伏电站惯例进行。(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必须遵守合同及合同附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执行上述要求,不影响和减轻本合同对承包人及其分包商的责任和要求。(4)承包人及其分包商的所有设备、材料及施工物资等必须满足并执行合同的要求。(5)承包人负责保护已建成的设施,并保证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财产不因承包人施工而造成任何损坏。如果承包人对这些设备造成损坏,承包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6)承包人负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地下和地上的管道、电缆、光缆或其他设施免遭损坏。如果承包人对这些设备造成损坏,承包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承担由此可能的处罚。(7)承包人负责采取一切防范措施,保证现场内或进入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免遭损坏。否则,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8.6 施工水、电为完成本工程之目的,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设施,承包人自行负责水、电使用装置和计量装置,并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8.7 施工人力、机械和工具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力、机械和工具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提供。合同范本8.8 施工质量与监督(1)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检查地点可以是现场、工地、仓库或存放所在地等。(2)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全抽样检测、设备材料的检测取样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求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与承包人、被抽检、检测工程的施工分包商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独立的检测机构承担抽检和检测,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3)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一、二次接入系统批复意见实施合同工程的环境保护、安全、消防、职业卫生、水土保持和一、二次系统接入等设施。承包人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对上述设施的检查、检查和验收,负责获取上述专项验收报告,并按照检查、检测和验收的意见整改并完善上述设施。(4)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设计、采购、安装、调试特种设备和配备对外结算计算装置,承包人必须接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及电网管理单位对上述工程、设备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检测和验收,并负责按照检查、检测和验收的意见整改并完善上述设施。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直至取得上述设施设备的使用许可文件、检查、检测或验收报告。(5)承包人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安全、健康、环保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整改要求和处罚,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整改完善。(6)对有关政府部门介入的检查、检测或验收,双方应相互配合和协助。(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或监理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形成最终解决方案或文件资合同范本料。 (8)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等承包人必须经过书面自检、互检合格后,将检验结果提交发包人,待发包人复检合格且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验而自行进行下一道工序(包括但不限于对上道工序未报检、上道工序未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整改后未重新报检等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A、发包人第一次发现此现象时,向承包人开具工程不良处理通知单 ,承包人有义务自行组织排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B、经发包人二次发现,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具停工通知单 ,承包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C、经发包人三次发现,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解除合同。8.9 工程的照管与维护(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合同工程,以及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发包人。承包人对保修期内的设备或产品(含安装或未安装的)负责照管与维护,直至质保期满。(2)合同约定必须由承包人完成的未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直至发包人书面确认并接收为止。(3)承包人管理和照管期间,非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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