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444397 上传时间:2018-10-1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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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SF-2014-0201xx 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xx 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制定x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二一四年八月合同范本发包人( 甲方): 住所: 电话:委托代理人: 电话:承包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电话:本工程设计负责人: 电话:现场施工负责人: 电话: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建 设 部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办 法 及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广 州 市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的 特 点 , 双 方 在 平等 、 自 愿 、 互 惠 互 利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就 乙 方 承 包 甲 方 的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以 下 简 称 工 程 )的 有 关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1.1 建 筑 装 饰 项 目 地 址 : 。 住 房 结 构 房 型 房厅 厨 卫 阳 台 , 套 内 建 筑 面 积平 方 米 。 户 外 面 积 平 方 米 。1.2 甲 方 为 以 上 装 饰 装 修 住 宅 的 所 有 权 人 或 代 管 该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被 委 托 人 。1.3 工 程 内 容 (详 见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报 价 单 )。1.4 工 程 承 包 方 式 : 双 方 商 定 采 取 下 列 第 种 承 包 方 式 。(1)乙 方 包 工 、 包 料 ;(2)乙 方 包 工 、 部 分 包 料 , 甲 方 提 供 部 分 材 料 ;(3)乙 方 包 工 、 甲 方 包 料 ;(4)乙 方 以 每 平 方 元 单 价 包 干 方 式 。1.5 工 程 开 工 日 期 年 月 日 , 竣 工 日 期年 月 日 , 总 工 期 天 (节 假 日及 物 业 管 理 部 门 不 允 许 施 工 日 应 顺 延 )。合同范本1.6 合 同 价 款 : 工 程 造 价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 增 、 减项 目 经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同 意 后 , 按 实 际 工 程 量 结 算 。第 二 条 工 程 监 理若 本 工 程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 甲 方 与 监 理 公 司 另 行 签 订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 并将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姓 名 、 单 位 、 联 系 方 式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职 责 、 权 限 等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乙 方 , 甲 方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第 三 条 施 工 图 纸双 方 商 定 施 工 图 纸 采 取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提 供 :(1)甲 方 自 行 设 计 并 提 供 施 工 图 纸 , 图 纸 一 式 二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一 份 ;(2)甲 方 委 托 乙 方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 图 纸 一 式 二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一 份 , 设 计 费 为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 由 甲 方 支 付 (此 费 用 不 在 工 程 价 款 内 )。第 四 条 甲 方 义 务4.1 开 工 前 3 天 , 为 乙 方 入 场 施 工 提 供 条 件 , 包 括 : 搬 清 室 内 家 具 、 陈 设 或 将室 内 不 易 搬 动 的 家 具 、 陈 设 归 堆 、 遮 盖 , 以 不 影 响 施 工 为 原 则 。 若 甲 方 不 清 空 或 不 采取 必 要 的 保 护 措 施 而 造 成 家 具 、 陈 设 损 坏 ,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4.2 负 责 向 物 业 管 理 部 门 或 有 关 部 门 申 报 登 记 。 办 理 施 工 手 续 及 施 工 人 员 出 入 证手 续 , 并 支 付 有 关 费 用 ; 如 在 整 个 施 工 过 程 中 , 由 于 乙 方 违 规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所 支 付 的费 用 被 物 业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 乙 方 应 对 被 没 收 部 分 进 行 全 额 赔 偿 , 赔 偿 款 项 在 工 程 款 中扣 减 。4.3 将 物 业 管 理 部 门 关 于 居 室 装 饰 装 修 的 有 关 规 定 书 面 告 知 乙 方 。4.4 甲 方 应 将 房 屋 分 户 钥 匙 交 乙 方 保 管 , 工 程 交 付 时 退 回 甲 方 。4.5 提 供 施 工 期 间 的 水 源 、 电 源 等 施 工 必 备 条 件 。4.6 负 责 协 调 因 施 工 而 发 生 的 邻 里 之 间 的 纠 纷 。4.7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拆 动 室 内 承 重 结 构 。 如 需 要 拆 改 原 建 筑 的 非 承 重 结 构 、 燃 气 管道 、 设 备 管 线 等 , 负 责 到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相 应 的 审 批 手 续 。4.8 施 工 期 间 甲 方 仍 需 部 分 使 用 该 居 室 的 , 负 责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的 保 卫 及 消 防 等 工作 。4.9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进 度 的 监 督 , 负 责 对 乙 方 采 购 的 材 料 进 场 验 收 和 工 程 竣工 验 收 。合同范本4.10 按 约 定 依 时 支 付 工 程 款 和 结 算 工 程 款 。第 五 条 乙 方 义 务5.1 乙 方 应 具 备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和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资 质 证书 。5.2 乙 方 指 派 为 本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 全 权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 做 好 各 项 质量 检 查 及 施 工 记 录 , 在 施 工 中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 防 火 规 定 、 施 工 规 范 及 质 量 标准 , 按 期 保 质 完 成 工 程 。5.3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的 规 定 , 不 得 扰 民 及 污 染 环 境 。5.4 保 护 好 已 有 保 护 措 施 的 家 具 和 陈 设 。5.5 保 证 施 工 现 场 的 整 洁 , 工 程 完 工 后 负 责 清 扫 施 工 现 场 。5.6 因 工 程 施 工 而 产 生 的 垃 圾 , 由 乙 方 负 责 运 出 施 工 现 场 , 并 负 责 将 垃 圾 运 到 物业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地 点 , 甲 方 负 责 支 付 垃 圾 清 运 费 用 。5.7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和 所 在 的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备 案 ,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和 使用 性 质 , 因 进 行 装 饰 装 修 施 工 造 成 相 邻 住 房 的 管 道 堵 塞 、 渗 漏 、 停 水 、 停 电 等 , 由 乙方 承 担 修 理 和 赔 偿 责 任 。5.8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燃 气 管 道 、 水 表 前 管 道 和 电 表 前 管 线 。第 六 条 开 工 前 的 准 备开 工 前 双 方 共 同 检 查 居 屋 的 水 、 电 、 电 视 、 电 话 、 网 络 、 下 水 管 道 等 线 路 是 否畅 通 ; 墙 体 、 窗 台 有 无 渗 水 漏 水 ; 室 内 物 品 是 否 完 好 。 要 做 好 相 关 的 现 场 记 录 , 双 方签 字 认 可 后 ,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第 七 条 工 程 变 更工 程 项 目 如 需 要 变 更 , 双 方 应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书 面 变 更 协 议 , 同 时 调 整 相 关 工程 费 用 及 工 期 。因 甲 方 原 因 提 出 变 更 设 计 、 停 止 施 工 或 增 、 减 项 目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列 明 停 止 施 工 或 变 更 增 减 的 原 因 , 工 程 部 位 、 时 间 和 材 料 等 。 因 变 更 所 造 成 的 停 工 、工 期 延 误 、 和 无 法 再 利 用 而 造 成 的 材 料 损 耗 等 损 失 由 甲 方 补 偿 , 乙 方 两 天 内 根 据 变 更内 容 向 甲 方 提 出 因 变 更 而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清 单 。第 八 条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的 提 供合同范本8.1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的 装 饰 材 料 、 设 备 , 应 是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合 格 产 品 。 甲 方 提 供的 材 料 、 设 备 按 时 送 达 现 场 后 , 甲 、 乙 双 方 应 及 时 办 理 验 收 交 接 手 续 , 由 乙 方 负 责 保管 , 遗 失 或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8.2 甲 方 采 购 供 应 的 装 饰 材 料 、 设 备 , 均 应 用 于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住 宅 装 饰 , 未 经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如 乙 方 违 反 此 规 定 , 按 挪 用 材 料 、 设 备 价 款 的 双 倍 补偿 给 甲 方 。8.3 乙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 应 提 前 3 天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 未 经 甲 方 验 收 及 不 符合 工 程 报 价 单 要 求 的 , 应 禁 止 使 用 。 否 则 , 对 工 程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 在 规 定 的时 间 内 甲 方 不 按 时 验 收 , 应 视 作 验 收 , 但 不 免 除 乙 方 不 按 工 程 报 价 单 选 购 及 使 用 材 料所 引 起 的 责 任 。8.4 甲 方 或 者 乙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应 当 符 合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GB50325-2001)、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有 害 物 质 限 量 10 项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所规 定 的 要 求 , 应 当 具 备 有 效 的 出 厂 证 明 及 合 格 的 检 验 单 。8.5 施 工 中 如 乙 方 发 现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有 质 量 问 题 、 规 格 差 异 或 有 害 物 质超 标 等 问 题 , 应 及 时 向 甲 方 提 出 。 甲 方 仍 坚 持 确 认 使 用 的 , 由 此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标 准 或 人 身 伤 害 问 题 ,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九 条 工 期 延 误9.1 对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竣 工 工 期 延 误 , 经 甲 方 确 认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1)工 程 量 变 化 及 设 计 变 更 ;(2)不 可 抗 力 ;(3)不 能 保 证 双 方 约 定 的 作 业 时 间 及 甲 方 同 意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他 情 况 。9.2 因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完 成 其 应 负 责 的 工 作 影 响 工 期 的 , 工 期 顺 延 ; 因 甲 方 提 供 的材 料 质 量 不 合 格 而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的 , 返 工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工 期 顺 延 。9.3 甲 方 未 按 期 支 付 工 程 款 , 合 同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9.4 因 乙 方 责 任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或 无 故 中 途 停 工 而 耽 误 工 期 的 , 工 期 不 顺 延 ; 因 乙方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存 在 问 题 的 ,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工 期 不 顺 延 。第 十 条 质 量 标 准双 方 约 定 本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执 行 国 家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JGJ/T304-2013)。第 十 一 条 工 程 验 收 和 保 修合同范本11.1 隐 蔽 工 程 在 隐 蔽 前 , 乙 方 应 提 前 2 天 通 知 甲 方 进 行 验 收 , 阶 段 验 收 合 格后 甲 乙 双 方 应 签 字 确 认 。 甲 方 两 天 内 不 验 收 , 乙 方 可 自 检 后 隐 蔽 并 如 实 填 写 验 收 单 ,甲 方 应 予 以 承 认 。11.2 工 程 竣 工 后 乙 方 应 提 供 该 工 程 的 建 筑 装 饰 、 水 电 安 装 、 机 电 设 备 等 各 专 业的 竣 工 图 纸 给 甲 方 , 作 为 竣 工 验 收 和 结 算 的 依 据 。11.3 工 程 竣 工 后 , 乙 方 应 通 知 甲 方 验 收 , 甲 方 应 自 接 到 验 收 通 知 后 2 天 内组 织 验 收 , 填 写 工 程 验 收 单 。 在 工 程 款 结 清 后 ,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如 甲 方 不 能 在 规 定 时间 内 验 收 , 需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另 定 验 收 日 期 , 否 则 乙 方 视 甲 方 同 意 通 过 验 收 。 若 另 定验 收 日 期 , 验 收 合 格 甲 方 应 承 认 第 一 次 通 知 验 收 时 间 为 竣 工 日 期 。11.4 如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检 测 , 应 在 工 程 完 工 7 天 以 后 、 交 付 使用 以 前 , 由 甲 方 (或 委 托 乙 方 )组 织 安 排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 具 有 室 内 环 境 质 量检 测 资 格 的 机 构 进 行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检 测 , 检 测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担 。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验 收 合格 后 ,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 若 检 测 不 合 格 , 视 其 原 因 对 发 生 的 治 理 费 用 及 再 次 检 测 费 用 按下 列 情 况 确 定 双 方 承 担 责 任 的 大 小 。(1)乙 方 包 工 、 包 料 的 由 乙 方 完 全 承 担 。(2)甲 方 提 供 材 料 的 由 甲 方 完 全 承 担 。(3)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提 供 材 料 的 , 由 甲 乙 双 方 所 提 供 影 响 居 室 环 境 材 料 的 比 例 相 应承 担 。11.5 本 工 程 自 验 收 合 格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保 修 期 为 年 , 其 中 水 、电 隐 蔽 工 程 保 修 期 为 年 。 验 收 合 格 签 字 后 , 乙 方 填 写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修 工 程 保 修 单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12.1 双 方 同 意 以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报 价 单 为 本 工 程 单 价 及 数 量 的 基础 约 定 , 结 算 时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实 际 工 程 量 为 准 。12.2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1)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额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 合同签订当日 % 元施工过程中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 % 元工程过半(已完成瓷砖的镶贴、门窗的安装、瓦(木)工工序基本完成) 油漆工进场时 % 元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当天 % 元合同范本(2)其 他 支 付 方 式 :12.3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出 工 程 款 结 算 单 , 甲 方 接 到 工 程 款结 算 单 后 日 内 如 未 有 异 议 , 即 视 为 同 意 , 并 向 乙 方 结 清 工 程 余 款 。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13.1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中 任 何 一 方 因 未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或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有关 政 策 规 定 , 受 到 罚 款 或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均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责 任 , 并 赔 偿 给 对 方 造 成的 经 济 损 失 。13.2 未 经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手 续 , 甲 方 擅 自 进 场 使 用 , 视 作 验 收 合 格 , 当 即 结 算 工程 款 。13.3 因 一 方 原 因 , 造 成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时 , 非 违 约 一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 并 由 违约 方 赔 偿 对 方 相 应 的 经 济 损 失 。 造 成 损 失 的 一 方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办 理 合 同 终 止 手 续 ,造 成 损 失 扩 大 , 由 造 成 方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13.4 甲 方 未 按 期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 每 延 误 一 天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0.01元 。13.5 由 于 乙 方 的 原 因 ,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双 方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乙 方 负 责 返 工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13.6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期 延 误 , 每 延 误 一 天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0.01元 。第 十 四 条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可 向 广 州 市 建 筑 装饰 行 业 协 会 申 请 调 解 ,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1) 提 交 广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五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第 十 六 条 附 则16.1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合 同 完 全 履 行 完 毕 后 终 止 。16.2 本 合 同 签 定 后 本 项 工 程 不 得 转 包 。合同范本16.3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双 方 各 执 份 。16.4 合 同 附 件 及 经 双 方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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