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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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法培训歙县交通运输局运管科2012年8月1日 今天培训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据 行政强制法 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并结合我县交通行政工作实际所归纳总结出来的 由于时间和本人水平有限 其中不免有不足之处 希望大家能不吝指出 与大家共勉 行政强制法 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行政强制法 与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并称为行政法典三部曲 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乱处罚 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 行政强执法则解决的是乱执行 今年交通运输部出台了交政法 2012 45号 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件 决定取消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4项 废止规范性文件23件 修改规范性文件10件 具体内容可以到交通运输部网站查看 此次修改与行政强制法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密切相关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 范围 条件和程序 其第十条规定 法律 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今年6月20日和21日 我局组织一线执法人员 分两批参加县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 并进行了行政执法考试 其中有一道题目是这样的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即禁止 我们来看看这句话的含义 法无禁止即自由 这个观点是说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 作为老百姓做了都不是违法的 这个自由是说老百姓的自由 而不是政府行为的自由 从另一个角度讲政府执行法律就应当有所为 有所不为 法无授权即禁止 这个观点是说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 我们先来学习一下今年修改的与我们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两部行政规章 这两部规章都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暂扣证件 的权力直接删除 因为这两个规章中有关暂扣证件的规定无上位法支持 而规章是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即所谓的 法无授权即禁止 1 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原条款是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 道路运输证 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 签发待理证 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3次修正 修改为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 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2 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进行了修改 原条款为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 道路运输证 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 签发待理证 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3次修正 修改为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 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对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现在 我们来看对暂扣车辆的规定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63条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 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 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因此 我们在对 黑车 实施暂扣措施是有法可依的 行政强制法 刚出台 云南省就在修改道条时把对 黑车 实施暂扣车辆的条款删除了 做法有点超前了 第一部分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规范和种类一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规范 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对案件事实基本调查清楚 确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的 实施前须制作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 审批表 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由两名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 通知当事人到场 5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 6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 制作并当场交付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8 制作 交通执法现场笔录 9 交通执法现场笔录 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10 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 交通执法现场笔录 上签名或者盖章 11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 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上一条第2至10的程序 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 制作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 审批表 补办批准手续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 三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作 交通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 或其他行政决定书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 且有明文规定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代履行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代履行三个工作日前 制作并送达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催告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履行的 停止代履行 2 代履行前制作并送达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 3 代履行时 作出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 代履行完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 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 即 交通执法现场笔录 上签名或者盖章 5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 河道 航道的遗洒物 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当事人不能清除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当事人不在场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并依法作出处理 6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 由当事人承担 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 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 立即退还所扣押财物 1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 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不再需要扣押 4 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形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作出 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取回被扣押的财物的 应当在 退还扣押财物清单 上签收 五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中止执行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1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确有理由的 3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5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 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不再执行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终结执行 1 公民死亡 无遗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无财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 执行标的灭失的 4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 违法行为的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除外 八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法律没有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法定期限 行政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交通运输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制作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2 行政决定文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3 当事人的陈述 申辩材料 4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催告情况 5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6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情况紧急 为保障公共安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二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种类 1 责令车辆停驶 强制类的行政命令 法律依据 公路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 必须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 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 处理后方得驶离 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 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签发 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责令该车辆停驶 调查 处理完毕后 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车辆停驶 依法处理 并告知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 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 公路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签发 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调查 处理完毕后 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2 扣留车辆 工具 责令车辆停放指定地点 强制拖离车辆 强制措施 查封 扣押 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未按照指定时间 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 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 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 工具 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 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 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同样的条款内容在这三部法规规章中都有体现 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 未按照指定时间 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 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货运车辆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 二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超载检测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造成公路 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拒不接受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货运车辆 3 拆除非公路标志 强制执行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法律 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 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 扩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的 二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4 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 电缆等设施 强制执行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法律 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 有关费用由建筑者 构筑者承担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 扩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的 二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5 代为补种绿化物 强制执行 代履行 法律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 并及时补种 不能及时补种的 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 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 帮忙采取防护措施 强制执行 代履行 法律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公路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 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7 清除掉落 遗洒 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强制执行 代履行 法律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 河道 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 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当事人不能清除的 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并依法作出处理 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 遗洒或者飘散的 车辆驾驶人 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无法处理的 应当在掉落 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 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 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 遗洒 飘散等违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 遗洒 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8 强制卸货 载 强制执行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法规 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 应当立即予以制止 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 应当责令当场卸载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部门规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 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 应当立即予以制止 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 应当立即予以制止 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 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9 强制拆除或恢复渡口 强制执行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法律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法规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 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 撤销人承担 三 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的区别 责令改正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 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 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 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 停止违法行为 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 责令改正既可以单独适用 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 另外责令改正可以可以口头形式作出 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 但是口头形式不利于证据的固定保存 因此最好以书面形式作出 特别是对部分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行政行为的 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 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不同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见 责令改正是处罚之前的一种行政手段 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由此可以推定责令改正不是一种处罚方式 而是实现行政处罚的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 是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 1 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 责令改正不具有惩罚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破坏行政管理秩序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主要包括1 警告 2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3 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 行政拘留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惩罚性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而责令改正其本身并不是制裁 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 停止违法行为 消除其不良后果 恢复原状 主要包括 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退还 责令赔偿 责令改正 限期拆除 限期治理等形式 2 行政处罚的作出与责令改正的作出在程序上的要求不同除特殊情况外 行政处罚的作出一般需要遵循立案 调查 取证 告知 决定等严格的法定程序 而作出责令改正的程序相对简单 二 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不同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预防 制止社会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的发生 依照法律规定 针对特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 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的措施种类有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 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3 扣押财物 4 冻结存款 汇款 5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 划拨存款 汇款 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 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4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代履行 5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措施都是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但是二者有明显区别 1 强制性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直接表现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 具有直接强制的作用 责令改正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 要求当事人纠正或停止违法行为 不具有直接强制的作用 如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 未按照指定时间 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 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未按照指定时间 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可见 责令改正并不具有直接强制性 对拒不改正的 尚需采取其他措施 2 部分行政强制措施不以当事人出现违法行为为前提 而作出责令改正必须以当事人出现违法行为为前提 三 责令改正与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的区别 1 责令改正与警告虽然责令改正与警告都有警示的功能 但警告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 是 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必须遵循 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 原则 责令改正可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作出 在法律 法规未明确规定时 也可依职权作出 2 责令改正与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改正是要求行政相对人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或制止行政相对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直接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中的一种 与责令改正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第二部分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法文书 一 执法文书案号编注规定1 案号中含有 罚 字 主要用于含有行政强制的行政处罚案卷 如单独适用行政强制文书 则将 罚 字划去 2 其他按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9条第2款规定编注 编号模式为 行政执法机关简称 执法门类 文书类别 年份 文书顺序号 二 执法文书适用情况 一 暂停和停止使用的文书有 车辆暂扣凭证 车辆 工具 扣留凭证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告诫书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等7种文书 请各部门将上述文书进行清点集中收缴后交局运管科 二 保留的文书有 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2种行政命令类文书 三 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A 行政强制类文书 21种 1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2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4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清单5 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6 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7 检测 检验或技术鉴定期间通知书8 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9 退还被扣押财物凭证10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11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公告12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13 中止 终结 恢复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14 行政强制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15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协议书16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17 陈述申辩书18 责令改正通知书19 文书送达回证20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1 授权委托书 B 行政处罚类文书 26种 81001交通行政 当场 处罚决定书81002询问笔录81003勘验检查笔录81004抽样取证凭证81005鉴定意见书81006证据登记保存清单81007调查报告81008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81009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81010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81011交通处罚案件听证会通知书81012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81013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81014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82001案卷封面82002卷内目录82003当事人陈述申辩书82004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笔录82005交通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82006备考表82007立案审批表82008案件移送书82009销案审批表82010当场缴纳罚款申请书82011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82017责令改正通知书 停止使用的五类文书82012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8201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82014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82015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告诫书82016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三 行政强制类文书制作 一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1 文书使用条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依法根据查处违法行为的需要 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 用以履行报批手续的内部文书 情况紧急 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 补办本文书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第一项 第十九条 3 填写说明 1 案件基本情况 栏应当写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根据 简要介绍案情 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2 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种类和依据 填写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依据的法律条款 应写明法律全称 具体到条 款 项 目 还要注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姓名 执法证号和文书具体制作时间 3 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 栏应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填写对案件审查后的明确意见 同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写明 同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写明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 不同意的 应当写明 不同意 4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栏应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和法制机构初审意见提出明确意见 5 如是情况紧急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执法调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 在备注栏中注明 补办 两字 6 注意 所有文书中的年份都不能简写 要写四位数的年份 二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 文书使用条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为了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时使用的文书 本文书采用二联式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 第十八条 3 填写说明 1 主要理由 应当写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根据和主要理由 2 依据的规定 应根据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填写相应的依据名称及条款 3 决定对你 单位 的 财物 设施或场所的名称及数量 此处查封 扣押的财物 设施或场所必须符合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4 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应根据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据 填写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 扣押车辆 责令停放 强制拖离车辆 扣押工具 扣押证件 责令驶向指定地点 责令停止作业等等 5 期限为日 不得大于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个人认为一般填写30日 6 请持本决定书在日内到接受处理 第一个空一般情况下填写三日至七日之间 没有硬性规定 第二个空填写行政强制处理机构全称 如 歙县交通运输局案件处理中心 7 联系人 要填写处理机构负责人的姓名 三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1 文书使用条件本文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 记录现场情况的执法文书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第七项 第八项 第九项 3 填写说明 1 现场记录要用第三人称表述 全面客观地记录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 2 该文书上所列的人员在场的 都必须在文书上签字 当事人拒签 在笔录中注明 四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清单 1 文书使用条件本文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 记录查封 扣押涉案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的详细情况 与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同时使用 本文书采用二联式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3 填写说明 1 本机关对实施了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个空填写查封 扣押涉案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 第二个空填写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名称 2 其他说明 应当对涉案的复杂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详细说明 必要可附上相应材料 图纸等 五 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 1 文书使用条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涉案的财物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 因案情复杂 不能在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确定的扣押期限内查清案件事实 需要延长扣押期限时 用以履行报批手续的内部文书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3 填写说明 1 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况 应写明采取扣押措施的时间 地点以及被扣押财物的基本情况 2 拟延长期限及理由 应填写具体延长的期限及主要理由 并由两名调查人员分别签名 注明日期 3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栏应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或分管领导 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 同意延长扣押措施期限的 应当写明同意延长扣押的具体期限 不同意的 应当写明 不同意 六 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 1 文书使用条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涉案的财物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 因案情复杂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扣押期限后 用于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本文书采用二联式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 填写说明 1 应说明延长期限的原因 2 延长的期限应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其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七 检测 检验或技术鉴定期间通知书 1 文书使用条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涉案的财物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测 检验或技术鉴定的 用于通知当事人期间的文书 本文书采用二联式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3 填写说明 1 对涉案设施和物品的检验 检测或技术鉴定期间应根据检验 检测或技术鉴定实际需要的时间确定 必须要填写具体的期限 2 检验 检测或技术鉴定期间不计在查封 扣押期限内 但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 八 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 文书使用条件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核实 依法对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时 告知当事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所使用的文书 本文书采用二联式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3 填写说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填写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 一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 查封 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 查封 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的情形 九 退还被扣押财物凭证 1 文书使用条件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时 退还当事人被扣押财物所使用的文书 本文书采用叁联式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3 填写说明当事人 代理人 取回被扣押财物的 一定让当事人 代理人 签字确认 并注明日期 十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1 文书使用条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时所使用的文书 本文书采用二联式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3 填写说明 1 送达的文书应填写两样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和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清单 2 履行标的 填写履行义务的内容 履行期限 10日 依据强制法第54条 履行方式 需要特定的履行方式要写出 没有也可以不填 履行要求 填写当事人履行义务时的必须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和设备 以及防范可能引发的其它情况 其他事项 填写未尽事项 没有可以不填 不填写的应用斜线划去 3 强制执行方式的选择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4 催告书的送达可以采用直接 留置或邮寄送达等方式 但不宜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原因是 采取公告送达难以实现提醒其履行义务的目的 公告送达需经过60日才视为送达 较长的送达期限使催告制度的督促价值无法体现 既浪费行政和诉讼成本 又降低行政效率 如出现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情形时 我个人认为 仅供大家参考 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可以在自有的公告栏 电子显示屏 县政府网站上发出催告书 自催告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后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可能需要将不能采用其他方式达到送达目的的情形一并提交法院审查 十一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1 文书使用条件对当事人违法的建筑物 构筑物 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时使用的文书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3 填写说明自行拆除的限期按常规应是在3 7日内 没有硬性规定 十二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 文书使用条件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所使用的文书 本文书采用二联式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3 填写说明 1 本文书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适用的文书 否则只有使用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2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强制执行程序启动 并已催告 行政相对人在接到催告书后 仍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 十三 中止 终结 恢复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1 文书使用条件本文书是中止 终结和恢复行政强制执行 三个文书合而为一的文书 本文书采用二联式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3 填写说明 1 案号应根据中止 终结或恢复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形来确定 2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四个选项 处打勾 仅能选择一种 十四 行政强制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 1 文书使用条件本文书是行政机关在当事人不能立即清除道路 河道 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 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在实施代履行后通知当事人所使用的文书 本文书采用二联式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3 填写说明 1 在设置 堆放 倾倒 遗洒物 障碍物 污染物 等物体 第一空填写具体的地点 第二空填写需清除的具体物体 2 实施代履行相关的材料 照片应保存好 以便违法当事人到期不支付代履行费用时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协议书 1 文书使用条件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 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时使用的文书 本文书采用二联式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二条 3 填写说明协议内容在时间 方式 程度 期限等方面要详尽 十六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1 文书使用条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文书 2 文书制作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3 填写说明附件主要包括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下面是4类通用文书 样式可用原来的版本 十七 陈述申辩书 十八 责令改正通知书 十九 文书送达回证 二十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二十一 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自行选择文书 形式不作要求 四 行政强制文书归档管理 1 行政强制文书可以与同时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合并归档 单独实施行政强制的案卷应当一案一卷 一案一号 2 文书排列有序 将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和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放在前面 其他原则上按照办案过程的顺序排列 其它的按老规定办 3 在行政处罚中 证据登记保存仍然继续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不使用其他行政强制文书 五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流程 7月中旬 由人教科牵头组织编写的 一目录两流程图 按照 行政强制法 有关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流程图 有许多不足之处 由于当时时间紧 局法制科无法一一审核 在此予以更正 培训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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