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专用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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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工程合同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时 间:*年*月合同范本施 工 合 同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1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食堂改造装饰工程第*条 招标范围:施工图的全部内容。 (详见工程量清单)*、1 工程工期:总工期 180 日历天。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竣工日期:* 年 * 月 * 日。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具备的施工能力和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合理组织施工,按期完成全部工程量。第3条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等级:合 格 第4条 合同价款本工程按 * 进行包干第5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本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3、中标人的投标书、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4、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范本第6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6.1 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6.* 适用标准、规范,详见图纸 6.3、 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的规定;6.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及现行标准、规范或其它与本工程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标准。第7条 甲方代表7.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代表。7.* 甲方代表为 ,其职权是:7.*.1 参与工程管理、督察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工程投资。7.*.* 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工程材料、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工程分包、工期顺延的确认权。第8条 项目经理8.1 承包方项目经理: 。8.*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8.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第9条 发包人工作9.1 提供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协调工作。9.* 对图纸变更,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9.3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4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第10条 承包人工作合同范本10.1 每月18日前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10.*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自理。10.3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第11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1.1 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合理组织工程施工,应注意环境保护与交通安全,不得阻断交通。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11.* 承包人在本合同签署后3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1.3 承包人必须按甲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4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5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11.6 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合同范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11.7 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报请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11.7.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11.7.*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1.7.3 由于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1.7.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1.7.5 不可抗力。11.7.6 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第1*条 工程竣工1*.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3条 质量13.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书约定的合格质量等级,质量等级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14条 检查和返工14.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4.*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不期不予顺延。合同范本14.3 甲方代表可随时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检查检验。第15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5.1 工程具备隐蔽或中间验收条件,承包人首先须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甲方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5.*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15.3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16条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7条 安全管理17.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重伤率控制在千分之0.1,轻伤率控制在千分之0.8,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 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特点编订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实施细则,建立机构,设置专人,加强管理,以保证本工程现场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合同范本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7.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自理。17.4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7.5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裁定处理。17.6 承包人若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和以上安全生产目标,按合同价的1%进行处罚。第18条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8.1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它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工程现场,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18.*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程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职业防护措施确保职工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18.3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方的设备和材料储存并做好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18.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破坏。18.5 负责协调现场与工程有关的周边的关系。18.6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造成对造成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18.7 承包人应确保无综合治安案件发生。若发生治安案件,每一起处以500元的罚款。18.8 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的部分工地上将其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撤走,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并合同范本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第19条 工程量的确认19.1 工程量的确认,由承包人申报,甲方代表会同承包人现场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按合同规定计价后签证,承包人将甲方代表认可的工程量上报发包人核实后,由发包人确认工程量。19.* 承包人每月18日前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天内按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9.3 甲方代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3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19.4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代表不予计量。第*0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每月按甲方代表签字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量上报进度,经甲方代表抽检审查后付70%的进度款。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计量支付。第*1条 工程材料及采购*1.1 合同约定的其他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1.* 工程量清单暂定价部分材料,由承包人采购的品牌质量、价格需报甲方代表和甲方甲方代表书面确定。 *1.3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须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和甲方甲方代表,清点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等内容。*1.4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合同范本的工期不予顺延。*1.5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 甲方代表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7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代表和甲方工程 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第*条 工程变更*.1 施工中发包人若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甲方代表和甲方甲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换用,须经甲方甲方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会签后确认。变更项目单价按下列原则执行:*.4.1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甲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4.*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甲方甲方代表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4.3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3条 竣工验收*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四套及竣工验收报告。*3.*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合同范本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6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第*4条 竣工结算*4.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4.* 本工程项目,按鄂建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 湖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 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 、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文件和现行发布的有关文件据实结算,按工程类别取费。材料价格按竣工当期颁布的黄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信息价及签证单据实计价,审计后下浮10%结算。*4.3 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审核后报市审计部门审查,审查结果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到95%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剩下的5%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缺陷后付清。*4.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0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4.5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6 根据黄石政规*0091*号文规定,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4.7 必须经审计机构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在审计机构出具合同范本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含补充合同)总价的70%;*4.8 自审计机构下达工程造价审计结果征求意见通知书之日起,施工单位必须在10天之内前来审计机构核对并签署意见,逾期视为默认审计结论;*4.9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法自觉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机构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做出审计结论;*4.10 施工单位报送审计的工程造价结算(决算),经审计机构审计,审减额超过1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5条 工程的照管与维护*5.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进行施工,若外来单位和个人强行施工,承包人有责任制止、并及时报告发包人。工程的照管与维护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业主。而且承包人应对其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完工验收为止。*5.* 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达到合同要求外,承包人还应负责在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失职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第*6条 索赔程序*6.1 索赔通知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他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14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甲方代表,并抄送发包人。*6.* 当时的记录 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甲方代表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系发包人责任,先应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当时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甲方代表审查其保存的全部记录,当甲方代表要求时,应向甲方代表提交记录的复制件。*6.3 索赔的证明 合同范本在根据规定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天内,或甲方代表同意的另一期限内,承包人应送交甲方代表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帐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帐目。承包人应在甲方代表要求的间隔时间内,送交继发的暂时帐目和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1天之内送出最后帐目。承包人还应将本款规定送交甲方代表的全部帐目复制件送交发包人。*6.4 不合规定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甲方代表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6.5 索赔的回复: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14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6.6 索赔的支付甲方代表应对承包人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帐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按 规定列入核签的中期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甲方代表应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第*条 质量保修*.1 承包人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保期防水五年其它二年,自竣工验收之日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第*8条 违约*8.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8.1.1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8.1.*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8.1.3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合同范本*8.* 承包人违约。*8.*.1 若发现承包人属借资质投标,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将应付工程款扣留不予支付,并取消其5年内参与发包人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8.*.*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延误工期超过10天,从第11天起,每天罚款*000元。*8.*.3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一次性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罚款*万元,并继续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如若还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则该工程按不合格工程处理。*8.*.4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8.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9条 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向黄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30条 民工工资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若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上访等事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对承包人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工程招标。第31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第3*条 合同解除3*.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合同范本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3 承包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时承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但因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而致使合同解除的除外,这种情况发生时所做工程不予结算,履约保证金也不予退还。第33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33.1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依然存在。第34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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