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制度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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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制度大全(10 篇)(篇一)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安监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安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安监局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拟公开的安监局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安监局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安监局信息公开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安监局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安监局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安监局信息不被公开。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指定的安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第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安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安监局信息进行确定。第六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安监局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安监局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安监局信息,不应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安监局信息,可以公开。第九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安监局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安监局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第十三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第十四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确定的安监局信息文本;(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应当在安监局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第十六条 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篇二)第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保密法,自觉遵守保密守则。第二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各相关科室做好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第三条 密级文件应单独保存在密件专夹、专卷、专柜或密件库中,确定办公室文秘人员集中保管。第四条 凡机关收到密级文件(含密码电报、内部资料、刊物等),统一由机要人员签收、拆封、登记、分发、保管。根据密级归档立卷,绝密级密件必须单独立卷保存,机密(含) 以下密件,可按档案分类归档立卷,每卷密级,依卷内最高密级的密件定密。第五条 涉密文件运行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在规范的文件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必须清楚地记载密件的密级、产生密件的机关(单位)、发件机关(单位)、密件的名称或主要内容,收、发时间及密件的编号、页、份数等,经办人员在对实件验证、登记后签字受理。凡领导同志亲启件,要送领导同志或其指定的专人代收、代拆。第六条 不准将密级文件随意乱放和擅自外借。机关工作人员每日下班前,应将密级文件妥善存放,未经允许,不得将密级文件携带回家阅读或办理,不准在家属、亲友、熟人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机密,不准携带密级文件上街、出差或旅游,不准在公共场所翻阅密级文件和谈论有关内容。第七条 局机关的机密事项(包括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在未正式公开之前,不准外传。个人记载的有关机密内容的笔记本,应妥善保管。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的记录按密件要求,由专人保管。对已定密的文件材料,由专人专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调阅。第八条 未经允许,不准擅自抄录、打印或复印密级文件。经批准打印或复印的密级文件由机要室登记、传阅、保管。绝密文件一律不得抄录、打印或复印。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文件和会议印发的文件,必须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处理,个人不得保管。第九条 严格按照拟定的范围传阅、传达密级文、电。不得自行扩大密级文、电的阅读范围,避免在阅、办密级文、电的同时接待外部人员来访。下班时应检查办公桌上是否存留密级文、电。文件办理结束后,应及时退交办公室人员保管。第十条 阅密级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允许,不准带出档案室。第十一条 严禁滥印、乱发会议秘密文件、资料。会议期间印发的秘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会上的讲话未经批准,不得随便整理记录转发。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住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文件、笔记本等。第十二条 严格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涉密计算机及系统不得进入互联网。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批准,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清楚的,不予在网上刊登。第十三条 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邮政和电信设备上传输秘密信息(如寄邮件、打电话、使用手机、发电报和传真等),不准在公共信息网上传输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第十四条 下发、上报、转发的有关密级文件应按规定在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邮件上加盖机密印戳,由机要部门挂号发出。禁止用普通或挂号信件邮寄和个人私自携带。第十五条 需要销毁的文件、材料、资料和涉密磁盘、计算机硬盘,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须有两人以上监销,在保密部门指定地点销毁。第十六条 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每季度清理文件,清查文件时要注意检查文件、附件是否完整,并及时登记。第十七条 相关科室人员变动的,应将原有的全部文件、电报、资料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对需要移交的文件、资料、应全部移交办公室,并严格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篇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党发*3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保密机构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学校保密工作,组织审定学校保密规章制度,审查审批学校保密工作重要事项,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保密工作等。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涉密文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第七条 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等。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第八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中央领导人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二)中央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四)有关组织、人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五)涉及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秘密事项;(六)涉及国防科研项目的秘密事项;(七)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八)全国各类考试和学校考试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九)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第四章 定密工作第九条 定密工作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变更接触范围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第十条 凡学校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图片资料、音像等,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第十一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保密委审批,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组织人事部门应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审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障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六章 文件、资料保密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涉密文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涉密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归档、销毁等工作,由学校保密办直接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移交等工作。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八条 涉密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向校外传递涉密文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保密委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时必须两人以上;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二十条 承办涉密文件必须及时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时,个人承办的涉密文件必须及时清退。涉密文件阅读需要在机要文件阅文室进行,阅文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涉密文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成都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统一销毁。 第二十三条 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获得的涉密文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按提供该密件的部门的要求确定,或由最初使用该密件的部门、单位确定。 第七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保密办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办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保密办备案,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境,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密办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八章 办公设备和网络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第二十九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十一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单位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三十四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四川省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现象。第九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应当是各单位内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最小行政单位或其绝大多数内设部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单位或涉及绝密级项目和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保密要害部位应当是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调入人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保密办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调入和调离工作。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第四十条 保密要害部位(部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结合本业务工作制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并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制。第十章 宣传报道和涉密会议管理第四十一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 承 )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第四十二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第四十三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第四十四条 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会同保密部门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第四十五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第十一章 奖惩第四十六条 凡严格遵守保密法纪及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凡能及时纠正他人违反保密制度行为,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党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者;凡坚决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给予先进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发现、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将损失限制在最小,并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学校保密委员会发现失泄密事件,应立即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保密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及时评估失泄密影响及后果,积极采取补救、防范措施,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泄密责任。第四十八条 保密工作纳入各单位以及教职工年终考核内容之中。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四)文章写作请联系电话:40001218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1、严守秘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不该自己知道的秘密不问、不看;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与家属、亲友等谈论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事项。2、不得对外议论未公开的突发事件;不得邮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对外提供资料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履行批准手续;向报刊投稿不得泄露国家秘密,重要投稿须经主要领导审核;不得将秘密信息对外提供或进行有偿交换。3、严禁在移动电话及其他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里谈论国家秘密事项。4、建立严格的密级文件(包括电报、资料、计算机软盘,下同 )管理制度。严格签收、登记、传递、清退、归档、借阅、销毁等制度。密级文件要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不准携带密级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因工作需要携带密级文件开会、联系工作或公出,须履行批准手续并严格保管,不得遗失;不准私自翻印、复制密级文件,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权限履行批准手续并加盖复印单位标记,按密级规定管理;绝密文件不得复制,不得携带绝密文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机要交通传递密级文件按机要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5、密码电报要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并严密登记、定期清退。密码电报不得复制;不得全文抄存(特别是不得出现“密码电报”字样及抄录文号、标题) ;不得随意扩大阅知范围;不得在领导同志办公室过夜;不得密电明复、明密混用;打印中产生的校对稿及废页应指定专人管理,及时销毁。6、加强通信保密管理。要建立严格的设备保密措施和文件的存取、打印、复制、删除等审批手续。处理密码电报的设备应进行屏蔽;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允许外部人员上机操作、实习;严禁外部人员利用计算机、终端机查询、调阅数据库;严禁外借、复制、有偿交换系统软件及存有文件信息的软盘(含其他介质) ;严禁非指定专业人员安装、调试、检修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并进行清密处理。7、日常产生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凡涉密的均应依照保密范围划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明标志。8、涉密人员调动时,必须将自已经管的文件、资料( 含磁介质)和使用的保密本等交接清楚。9、要经常对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新调入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时表扬;对泄、失密者,轻的予以批评,严重的要给予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篇五)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年 4 月 29 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46 号)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省政府令 172 号) ,切实做好各项保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组织领导学校保密管理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党委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所有副校级领导担任,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成员。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党办主任兼任。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校内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二、保密范围1.上级组织发来的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学校各种秘密文件、内部事项等材料。2.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以及各种重要会议的记录、原始资料等。3.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印章等。4.关于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录,后备干部名册等。5.纪检、监察和保卫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等。6.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对外交流项目的计划及协议、重要外宾的接待方案等。7.学校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和参考答案。8.学校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尚未公布的资料;承担国家、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应用科学的新工艺、新技术等。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事项及涉密内容。10.对影响学校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的防范与处理措施。11.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三、保密职责1.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传递、管理上级文件和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学校党政印鉴;管理用来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设备。2.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存放和保管上级文件、学校干部资料、人事档案。3.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外宣信息管理。4.党委统战部:负责学校统战信息管理。5.教务处:负责国家级、省级考试以及学校考试制卷和组织考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试制卷和组织考试等事项中的保密管理工作。6.科研处:负责各类科研项目中未公布发表或禁止公布发表的资料、数据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7.学生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及学生个人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8.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发展规划的信息材料管理。9.网络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敏感信息处理、设备管理和技术保障。10.财务处、审计处:负责按规定不能公开的财务统计报告或专题报表、尚未公布的审计调查报告的保密管理工作。11.保卫处:负责案件调查、通报材料的保密管理工作;影响学院安全稳定的特殊情况及其防范、处理措施。12.其他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涉及需保密的事项。四、保密要求(一)文件资料保密1.凡中央、省、市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和转发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和资料一律由党委办公室机要管理人员负责签收和拆封。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2.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文件,严格办理手续,不得自行传阅;秘密、机密和绝密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清查工作。3.密级文件不得摘抄、复印、翻印。4.领导阅处文件要注意妥善保管,不得将文件带出办公室;办公室不得随意放置密级文件和资料。5.凡因工作需要携带密级文件和资料外出,必须经学校保密委主任批准,并进行登记;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在调动前必须将个人使用的各种密级文件资料全部交回有关部门。6.密级文件必须要存放在机要室,并做到定期检查。如有丢失,必须立即查找、报失。7.严格执行文件归档制度。须按有关规定上交的密级文件,必须按时如数上交至有关部门。经上级同意,需自行销毁的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批后送指定地点按照相关规定监视销毁。8.涉密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忠于职守,严格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二)通讯、印鉴、宣传、外事保密1.不得在普通电话、信件中谈论党和国家机密,不得用平信寄送密级文件、资料。2.对公章和印鉴必须严格管理,由政治上可靠的专人负责保管。3.任何人都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和携带空白介绍信外出。4.公章启用和作废均应登记留存印膜,作好档案保存,作废公章要按规定缴回颁发机关封存或销毁。5.对于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公开宣传,各种形式的宣传稿件要经过党委宣传部审查。6.在出国(境)放学、考察及其他外事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标准,不得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3.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4.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重要文件、数据库不得连网。5.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6.科技成果、教学成果、学校重大改革举措等信息,若需在网上发布,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7.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8.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定期监督、检查上网信息的安全,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及时发现、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四)档案保密1.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对秘密、机密、绝密和一般文件要分开组卷、保管和编目,以避免密级混淆。2.具有密级的档案材料原则上必须在机要室查阅,不得抄录、拍照、描绘、复制;确因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严格借阅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期间不得转借他人。3.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室的安全防护,保管好档案室钥匙,随时锁好门窗和档案柜。五、保密纪律1.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信件、公共场所、公用电话、报道稿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秘密;不携带秘密资料回家、探亲访友、参观游览;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和传真机、电子信件等传递机要文件、资料等;在接待外宾和从事涉外工作中坚持内外有别,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2.在学校内部会议上,传达的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事项,讨论确定学校组织、人事、保卫等工作的重大措施,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和其他重要事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秘、扩散。3.如发生文件、资料、会议、科研及教学成果等方面丢失、泄密事件,应立即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补救。对于违反保密规定者,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篇六)1.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3.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4.年终清退与中心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5.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6.中心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篇七)为了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滁州市委保密委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保密工作制度。一、成立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室保密工作责任单位,其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二、本单位负责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科室为涉密岗位,涉密人员报市委保密办公室备案后履职上岗。三、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规定记录、复制、存储国家秘密;(二)不得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告知知悉范围以外人员;(三)不得在个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四)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传输、处理国家秘密;(五)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的涉密场所、部位。四、严防电脑失泄密。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不得将存储有保密文件、资料的电脑与互联网连接,互联网与党政网、局域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对保密电脑实行专人、专机管理。五、单位文书档案管理人员收到上级有关单位涉密文件,必须实行登记管理,专夹传阅、专柜保存。任何个人都不得留存秘密文件、资料。六、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篇八)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的保密工作,本着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密管理工作包括: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事务的管理;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信息及其载体的管理以及保密工作自身的各种管理等。 第三条保密管理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则。”学校成立由校党委负责同志挂帅的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党委办公室确定一名副主任兼任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保密范围及密级划分 第四条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五条保密范围 1上级下发的要求保密的文件、信件、资料和内部书刊。 2尚未公布的各级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同志讲话。 3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基层党委、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各院(系)、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会议记录等。 4重要科研项目的资料、实验数据等。 5教职工档案、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 6学校各级党组织及行政机构的各种印鉴。 7各类考试开考之前的考题、试卷。 8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毕业生分配方案和纪律处分材料。 9重要的电文、电话。 10.涉外工作方面的有关文件、资料。 11.生产经营项目、信息、资料等。 第六条密级的划分 (一)绝密级事项 1上级下发的绝密文件; 2重大科研项目的计划和有关资料。 (二)机密级事项 1上级下发的机密文件; 2尚未公布的各级会议精神和各级领导同志讲话; 3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记录; 4干部考核档案、发展党员的计划和调查材料等; 5各类考试开考之前的试题和考卷; 6重大科研项目的计划、资料; 7重要的信访件; 8重要的电文、电话。 (三)秘密级事项 1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 2学校重要的请示、报告和上级的批复; 3已经鉴定的科研项目的资料、鉴定书; 4学校各级党政机构的印鉴; 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 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 第七条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仅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1末公布的教育统计资料、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3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意见、方案及干部考核、晋升、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4教育社情动态情况; 5各类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6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篇九)为了做好区政府办公室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和省、市、区委保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文件保密1、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3、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秘书科统一管理,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秘密文件。6、借阅秘密文件时,必须登记签字。借阅绝密文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非因工作需要和非阅读范围的人员,不得借阅秘密文件。7、及时清退文件。绝密文件应随阅随退,一般秘密文件每半年或一年向区委机要部门清退一次,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秘密文件。8、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阅办完后应及时交送秘书科保管。9、文件柜必须加锁,绝密文件、电报、介绍信和印章,必须放在铁皮保险柜内;门窗要有安全设施。二、档案保密1、办公室的文书档案,统一由办公室秘书科管理。2、查阅档案,基层单位必须持单位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内容,并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3、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无关的内容。摘抄的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4、查阅绝密文件、资料及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记录时,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5、查阅或抄录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或查档室)进行,不许将案卷带出拿走。案卷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者外,概不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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