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苕丝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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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 52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DBS 52/ XXX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苕丝糖Local food safety standardsGui zhou shao silk sugar(征求意见稿)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贵 州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发 布DBS 52/ XXXXXXXXX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健、李占彬、申鹰、谢锋、李荣华、谭琴、徐娅、樊红鸟、龚萱、贺健雄、马富生、郑义、吕思均、谭维言、邵启君。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S52/ XXX2018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苕丝糖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州苕丝糖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的贵州苕丝糖。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4 大米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23780 糕点质量检验方法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7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DBS52/ XXX201823.1 贵州苕丝糖以新鲜番薯、糯米为主要原料,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饴糖等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盐、花椒粉、花生、芝麻、核桃等经特定工艺处理而成。将蒸熟番薯泥与糯米面混合,经蒸制、冷却、切片、切条(切丝)、油炸、拌糖浆(添加辅料)、成型、分切而制成的中式糕点。4 产品分类产品按包装可分为普通预包装制品和非定量包装制品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5.1.1 番薯番薯应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病虫害,无异味,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5.1.2 糯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5.1.3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5.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5.1.5 其他食品辅料其他食品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5.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形态 外形规整、刀口整齐色泽 呈乳黄色或具有该品种特有色泽组织 组织疏松、不松散滋味和气味 无异味, 有该品种应有的风味杂质 无明显外来杂质颗粒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形态、色泽、组织和杂质;闻其气味,品尝滋味。DBS52/ XXX201835.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水分/(g/100g) 100 GB 5009.3脂肪/(g/100g) 40.0 GB 5009.6总糖/(g/100g) 40.0 GB/T 23780酸价(以脂肪酸计)(KOH)/(mg/g) 5 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酸计)/(g/100g) 0.25 GB 5009.227铅(以 Pb 计)/(mg/kg) 0.5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 0.2 GB 5009.11黄曲霉毒素 B1(g/kg) 10GB 5009.225.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菌落总数 GB 4789.2大肠菌群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符合 GB 7099 中的规定GB 4789.15沙门氏菌 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符合 GB 29921 中熟制粮食制品(含焙烤类)的规定 GB 4789.10 第二法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5.5 其他污染物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5.6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5.7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执行。注:以称重计量方式的不测定净含量。DBS52/ XXX201845.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6.2 抽样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8个独立包装的样品,且不少于2kg,将样品分成2份,其中2/3作检验样品,另1/3作备检样品。6.3 检验6.3.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符合合格标识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以称重计量除外)、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3 型式检验本标准5.25.7为型式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原材料、工艺、配方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DBS52/ XXX201857.3 运输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装运,运输工具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生要求。7.4 贮存7.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7.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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