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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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细则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总体要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秩序及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合法权益,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和阳光监督入学的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185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发展及教育资源配置现状,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让每一位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为目标,深入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招生行为,完善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健全均衡编班机制,关注不同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入学就读;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有效缓解“择校热” ,切实化解“大班额”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二、招生原则(一)坚持依法办学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我县教育资源实际,凡年满 6岁半儿童可持户口薄等证明到当地小学入学就读。715 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可持户口薄到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与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兼顾区域内优质学校学位,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各学校招生范围和制定招生政策,下达招生计划。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实现相对就近入学、全部入学。(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网站等媒体多形式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及相关信息,做到“三公开” ,即招生政策公开、招生条件公开、招生计划公开。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加强沟通交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家长监督、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三、学区划分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兼顾优质教育资源配置及实际学位,全县小学实行单校划片招生。各乡镇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学校分布情况、学校办学规模、所在社区(村居)交通状况、传统学区划分等因素,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就近入学不等于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合理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分招生片区范围。各乡镇学校招生片区的划分由乡镇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县城区学校招生片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洋川镇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区划分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文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送县教育局备案。四、招生计划(一)小学一年级招生计划1.各乡镇(不含洋川镇)招生计划数为所在地适龄儿童数。2.县城区学校招生计划数见附件 1。3.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为其办学规模总数的九分之一(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六分之一(六年级小学) 。(二)初中七年级招生计划1.各初中学校(不含县城区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数为整班移交对应学校六年级毕业班学生总数。2.县城区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数见附件 2。3.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为其办学规模总数的九分之一(九年一贯制学校)或三分之一(三年制初中) 。五、招生办法(一)小学一年级招生1.乡镇(不含洋川镇)小学一年级招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本乡镇的招生入学工作。(1)招生条件。居住在本乡镇年满 6 岁半( 2012 年 3 月 1 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非辖区内外来人员子女按转入、插班办理) 。(2)发放入学通知书及报名注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乡镇中心学校以文化户口册等为依据,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前对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由其法定监护人按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带适龄儿童到指定学校报名注册入学。2.县城区(含洋川镇)小学一年级招生(1)招生条件A.户籍在学校招生片区内、年满 6 岁半(2012 年 3 月 1 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B.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适龄儿童。(2)划片登记A.户籍在学校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由监护人带领于 2018 年8 月 11 日、12 日到户籍所在地划片区域对应小学登记。登记时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适龄儿童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儿童预防接种证的原件及复印件。B.户籍未迁入学校招生片区内,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该校招生片区内有自购或自有房产、且实际居住在该校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由监护人带领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16 日到自购或自有房产所在地对应划片学校进行登记。登记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适龄儿童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住建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政府拆迁还建安置手续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社区街道出具的居住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C.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由监护人带领于 2018 年 8 月19 日、 20 日到原兴隆中学由教育局统一登记,并根据县城区学校空余学位情况严以调配。若城区学校学位无法满足,将采取摇号方式严以确定。登记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适龄儿童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现务工经商居住地社区街道出具的居住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务工人员提供从业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 3 个月以上的证明,经商人员提供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3)依次招收A.首先招收户籍在学校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当户籍在学校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时,则按儿童户口迁入该校招生片区时间的先后顺序录取。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县教育局调整安排到县城区相对较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B.当学校招收完户籍在学校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后还有剩余学位时(学校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向社会公开剩余学位数) ,然后招收适龄儿童户籍未迁入该校招生片区内,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该校招生片区内有自购或自有房产、且实际居住在该校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当登记适龄儿童数大于剩余学位数,则按购房时间(购房时间截止到 2018 年 6 月 1 日)的先后顺序录取。 2018 年 8月 18 日学校公布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名单。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监护人带领于 2018 年 8 月 19 日、20 日到原兴隆中学处由教育局统一登记,根据县城区其他学校学位情况严以调配入学。C.当招收完符合以上 A、B 两类条件的适龄儿童后,还有剩余学位时(学校于 2018 年 8 月 18 日向社会公开剩余学位数) ,再招收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如果出现同等条件下报名人数超过剩余学位数时,采取摇号或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录取,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到县城区相对较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二)初中七年级招生小学升初中严格执行整班移交制度,各划片区域中小学分别对应,整班移交。1.整班移交对应中小学划分。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及优质教育资源分配情况,对全县小学升初中整班移交学校进行划分。(1)公办学校小学升初中对应学校划分详见附件 2。(2)民办学校小学升初中对应划分。各民办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对应移交至本民办学校初中七年级就读。2.整班移交实施。6 月 22 日前,各小学完成六年级学生名册核对,并将整班移交名册交对应中学,各中学根据整班移交学生名册均衡编班。6 月 25 日前,各初中学校将七年级均衡分班后的七年级新生名册及录取通知书移交给对应小学。各小学在六年级毕业考试前将七年级学生录取通知书发放至学生家长。3.七年级整班移交学生报名。秋季学期开学时,七年级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报名。8 月 31 日前,各中学将新生报名情况报县教育局教育业务股备案。4.民办学校七年级招生(1)民办学校七年级招生实行 “整班移交”与区域内宣传招生相结合。民办学校在完成本校“小升初”整班移交后,所差招生计划数可在全县范围内宣传招生。(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就读公办初中学校。对在县城区民办学校就读小学,小学毕业后因其他特殊原因要到公立学校就读七年级的学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学校报名就读。若户籍在洋川镇的小学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对应划片小学整班移交初中学校报名就读;若户籍不在洋川镇,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县城内有自购或自有房产,且实际居住在县城区的小学毕业生,到购房或自有房产所在地划片对应小学整班移交初中学校报名就读。登记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小学毕业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住建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政府拆迁还建安置手续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居住地社区街道出具的居住证明、小学就读证明。5.及时追踪未入学学生去向。秋季学期开学上课后仍未到校报名的七年级学生,招生学校要及时将未到校报名就读学生名单送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毕业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配合,共同完成该部分学生的追踪,对辍学在家的学生积极劝返入学,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到校就读的法定监护人督促其依法履责,严格控制学生辍学。(三)招生班额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市规定控制班额,小学一年级每班不超过45 人、二至六年级每班不超过 55 人;初中七年级每班不超过 50 人、八至九年级每班不超过 55 人。(四)入学条件审核招生入学条件的审核由各招生学校负责。各校招收学区外的学生须报县教育局备案。(五)插班生招生1.休学复学学生回原校就读,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各学校无条件接收(凭户籍、转学证明报名插班) 。2.其他政策性(工作调动人员随迁子女、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子女、招商引资投资人员子女、军烈属子女等)插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领于 8 月 19 日、20 日到原兴隆中学处,由教育局统一登记,根据学位情况调配入学。3.坚决制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任何学校不得招收以上四种情况以外的插班生,确保不产生新的大班额。(六)信息发布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招生简章于 2018 年 7月 10 日前报县教育局教育业务股审核备案,统一在 8 月 1 日 8:00时向社会公布,启动宣传招生工作。六、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民办学校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资质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注册且年检合格,具有招生资格,办学行为规范。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行为。(一)民办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招生区域为全县。(二)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招生计划为办学规模(办学审批时的办学规模)的九分之一、六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九年一贯制学校为九分之一、六年制学校为六分之一、三年制学校为三分之一) 。(三)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办学资质、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招收小学一至六年级的招生简章必须注明小学升初中时,六年级学生整班移交到本民办学校七年级就读,或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学校。(四)民办学校小学升初中时,流失率(未在本校就读或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超过 5%、10% 、20%时,分别减去次年小学招生计划的 10%、20% 、 40%。流失率超过 50%时,停止次年小学一年级招生。(五)民办学校招生结束后,将新生录取信息及时报送县教育局备案。七、特殊教育招生入学工作715 周岁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和到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三种形式安置入学就读。各学校要做好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调查统计和安置评估工作,结合实际做好教育安置,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时、按需入学。要加强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管理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建设,将适合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要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八、规范招生行为(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十严禁”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 招生结束后, 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 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二)坚持阳光招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全面实施中小学招生“阳光工程” ,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运作” 。学校要公开招生咨询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及时、热心解答学生及家长的咨询。招生学校要加大对报名材料认证力度,采取到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家访认定等方式,确定录取资质,制止择校行为。对提供无效证件者或虚假证件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并视情节报送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三)加强招生行为管理。全县中小学招生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校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严于律已,以身示范,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进行。各学校要把规范本校招生行为纳入依法治校内容,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决杜绝乱宣传、乱招生和乱收费现象。切实抓好异地扶贫搬迁户、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移民搬迁户、军转人员、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就读工作。(四)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引导。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必须不断提高招生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知晓率。各学校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通过各种方式和媒体积极做好正面宣传,广泛持续宣传招生入学政策。一定要选择责任心强的老师向学生及家长认真、耐心解释招生政策,坚决制止将入学矛盾问题转移或上交。(五)严控招生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计划招生,严禁超班额招生和随意扩大招生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准以自主招生、招特长生等为名扩大招生规模或突破招生计划。(六)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加强区域外招生和转入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控制学生县内择校,县内不予办理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县域内统测统评及中考学生必须回学籍所在学校或考点参加考试,成绩计入学籍所在学校。凡转出我县就读学生学籍必须转出。对未经县教育局允许超计划招收学生(含自主招生)不予办理学籍。九、严肃招生纪律(一)严守招生工作纪律。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严守招生工作纪律,不打招呼、不徇私情、不施压力,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各学校不准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准扰乱义务教育招生秩序。(二)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招生政策、法规和纪律的领导或教师,一定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及时予以纠正。要把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学校的年度考核内容。对违规招生(含自主招生)的公办学校,由县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县教育局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调减招生计划、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取消政府支持的财政款项等处罚;对因学校违规招生而发生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将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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