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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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00九年七月 一 概述二 食品生产企业职责三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四 法律责任 一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2009 7 20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进一步落实了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强化企业生产过程控制将安全法的一些规定具体化 增强可操作性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承担社会责任 二 食品生产企业职责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企业的设立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 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 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 核查生产场所 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 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 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企业变更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学习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 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企业人员健康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二十四条进货 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 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记录 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检验合格证号 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批号 保质期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 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 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台账 产品合格出厂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质量保障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 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贮存管理 设备管理 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产品过程控制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 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 原料采购 原料验收 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 生产工序 设备 贮存 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 原料检验 半成品检验 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 运输 交付控制 第二十八条质量相关记录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 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 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检验合格证号 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条其他管理手段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 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不合格产品召回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 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对因标签 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 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 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 无害化处理 销毁等措施 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三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 工具 设备等 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 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未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未建立 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 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 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事故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企业质量负责人备案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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