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训课件(新).ppt

上传人:xt****7 文档编号:4054344 上传时间:2019-12-31 格式:PPT 页数:37 大小:466.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安全法培训课件(新).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食品安全法培训课件(新).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食品安全法培训课件(新).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法新解 2015年6月 目录一 食品安全法的演进二 监管主体三 食品安全标准四 责任主体五 食品生产许可六 质量管理要求七 特殊食品八 食品进出口九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一 食品安全法的演进 1 食品安全 的概念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 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数量安全 卫生安全 发展安全 1996年 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界定为 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 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 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 食品安全 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 是指食品无毒 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 食品安全法 的演进阶段 1 萌芽时期 1949 1963 1950年卫生部设立了我国第一个食品检验机构 药品食品检验所 正式开始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品标准 卫生部门颁发了一些规章 这一阶段只是对由食品引起的疾病进行管理 没有形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监管比较简单 2 发展阶段 1964 1979 1964年 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发布 标志我国食品卫生管理进入全面管理阶段 到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标志我国食品管理法制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3 成熟阶段 1981 2009 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趋向成熟阶段 主要表现为从 食品卫生法 试行 到 食品卫生法 颁布 再到 食品卫生法 的不断修改完善 最终 食品安全法 出台 这一阶段 我国的食品监管法制化最终确立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式形成 4 完善阶段 2009 目前 我国的食品安全进入新一轮的完善阶段 面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监管形势严峻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将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 154条 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 三易其稿 被称为 史上最严 的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 监管主体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 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 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使用范围 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 销售食用农产品 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三十九条 明确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 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 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 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区别对待 三十六条 加强对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等同与食品生产企业 颁发生产许可 但要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 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 无毒 无害 即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内容中最基本的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新的食品原料的许可 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 由国务院卫生部门60日内组织审核安全性评估材料 决定是否许可生产 并予以公布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 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 责任主体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十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 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经营者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等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第四十九条 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 肥料 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将剧毒 高毒农药用于蔬菜 瓜果 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五十五条 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 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 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学校 托幼机构 养老机构 建筑工地等 第五十七条 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 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 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当餐加工 确保食品安全 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八条 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 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卫生规范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第六十一条 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 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第六十二条 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 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总则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 应当依法撤销认证 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并向社会公布 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 质量管理要求 1 健康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 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 检验合格证号 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4 食品召回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 应当立即召回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 销毁等措施 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但是 对因标签 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 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销毁的 应当提前报告时间 地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 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标注规定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 规格 净含量 生产日期 二 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 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四 保质期 五 产品标准代号 六 贮存条件 七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 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 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 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 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 第八项 第九项规定的事项 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用量 使用方法 并在标签上载明 食品添加剂 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 不得含有虚假 夸大的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 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清楚 明显 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 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 不得上市销售 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保健食品的功能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 应当具有科学依据 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 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 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七 特殊食品 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但是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 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 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 地区 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保健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要求 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内容应当真实 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载明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并声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 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食品广告要求 七十九条 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 还应当声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要求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 应当提交产品配方 生产工艺 标签 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 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广告法 第十六条医疗 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表示功效 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 与其他药品 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 证明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婴幼儿配方食品要求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 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 辅料等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等 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 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 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 食品进出口监管部门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2 进口食品检验标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八 食品进出口 3 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进口食品的检验标准确定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由境外出口商 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 地区 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决定暂予适用 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对前款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4 进口食品企业备案制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 代理商 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5 进口商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并对标签 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 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 审核不合格的 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 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6 食品出口企业的备案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 地区 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 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新 食品安全法 体现严惩重处原则 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构成犯罪 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 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 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 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如第一百二十三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经营病死畜禽 违法使用剧毒 高毒农药 第一百三十三条拒绝 阻挠 干涉有关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 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编造 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更加严格的民事赔偿责任 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现行 食品安全法 规定 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但是新 食品安全法 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 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 针对多次 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 新 食品安全法 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 如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 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 为了加强源头监管 全程监管 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 即使你没有做 你租了房子 你知道这种行为的话 新 食品安全法 明确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其进行处罚 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 二是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 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 先行赔付 不得推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为一千元 但是 食品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