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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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2017年3月 课程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一般规定第六章认定与复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应当遵循公正 公开 便民 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 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 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 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 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 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 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 武警部队人员 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移送军队 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 造成人员死亡 受伤的 二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 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 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 机动车无号牌 无检验合格标志 无保险标志的 四 载运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 放射性 腐蚀性 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 碰撞建筑物 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 驾驶人有饮酒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 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 车辆可以移动的 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 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 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 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 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 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 报警方式 报警时间 报警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电话报警的 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 地点 三 人员伤亡情况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四 车辆类型 车辆牌号 是否载有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 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 颜色 特征及其逃逸方向 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 应当记录在案 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 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 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 应当及时通知急救 医疗 消防等有关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涉及营运车辆的 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涉及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 放射性 腐蚀性 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造成道路 供电 通讯等设施损毁的 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 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 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并告知当事人 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 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车辆可以移动的 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 立即撤离现场 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 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 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 造成交通堵塞的 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依法一并处罚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 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并共同签名 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天气 当事人姓名 机动车驾驶证号 联系方式 机动车种类和号牌 保险凭证号 事故形态 碰撞部位 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 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 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 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 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 予以强制撤离 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七项情形之一的 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 证人叙述等 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天气 当事人姓名 机动车驾驶证号 联系方式 机动车种类和号牌 保险凭证号 交通事故形态 碰撞部位等 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由当事人签名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 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 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 由当事人签名 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调解 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 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 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调查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 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 人民警察证 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 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 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 应当客观 全面 及时 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 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承担全部责任 二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分别承担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 各方均无责任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 鉴定的 应当在检验 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 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 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 车辆 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 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分别送达当事人 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期限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 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 确定受害人的责任 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 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 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 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 公正 自愿 及时的原则 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调解时允许旁听 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 地点 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 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 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 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三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 造成人员死亡的 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 造成人员受伤的 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 因伤致残的 从定残之日起 四 造成财产损失的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 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 二 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 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 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执行 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 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 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由各方当事人签字 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调解依据 二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 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 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 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并记录在案 一 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 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 机动车1 负全部责任的 承担100 的赔偿责任 2 负主要责任的 承担70 的赔偿责任 3 负同等责任的 承担50 的赔偿责任 4 负次要责任的 承担30 的赔偿责任 5 无责任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非机动车1 非机动车 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减轻80 至90 2 非机动车 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减轻60 至70 3 非机动车 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减轻30 至40 4 非机动车 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 减轻20 至30 交通事故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标准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康复费 交通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住宿费 误工费 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 诊疗费 住院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 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整容费 营养费 交通事故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人民币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人民币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元人民币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元人民币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人民币 27 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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