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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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提纲 一 二 改革的背景 目标与思路 改革的具体内容 企业名录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 非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 企业报告及登记管理 电子数据核查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1 2 3 4 5 6 7 一 改革的背景 目标与思路 改革的背景 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进出口核销制度作为我国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监管的主要手段 在推进我国外汇管理改革进程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曾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迅猛发展 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也在不断推进 核销制度所依存的宏观环境 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核销制度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实施有效管理与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双重要求 改革的目标 贸易便利化 全面降低社会成本转变管理方式 提升管理手段 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 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 主体分类监管 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 改革的思路 取消现有核销制度 依托信息系统全面准确采集业务数据 以贸易主体为中心 对进出口货物流与贸易收付资金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比对 筛选异常主体 通过动态监测 锁定排查范围 开展现场核查 核实可疑情况 确定企业分类 实行分类监管 改革的政策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附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汇发 2011 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1 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银行 企业版 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08年修订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嵌入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 一个入口 不同应用 改革依托的系统 系统整合12月1日试点地区上线运行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暂停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含网上核销子系统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中国电子口岸 进口付汇系统以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辅助软件 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因涉及试点地区银行处理部分非试点地区企业的业务 试点期间仍不停用 改革依托的系统 改革后的管理体系 进出口关单信息 外汇收支信息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核查指标 A类企业 正常 异常 现场人工核查 正常 B C类企业 系统按月自动核查 核查结果 异常 改革后的业务流程 二 改革的具体内容 1 企业名录管理 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 持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 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 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等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在取得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并签署 确认书 后自动列入名录 名录登记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 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 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 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名录变更及注销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 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 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辅导期管理 外汇局通过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 监测系统 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审核 名录审核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时查询企业名录信息 2 企业分类管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 将企业分为A B 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 可凭进口报关单 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 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 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 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 业务类型 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企业分类 分类待遇差别 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 可被列为A类企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被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的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 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 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分类依据 外汇局在确定B类企业和C类企业前 将 分类结论告知书 通知相关企业 如有异议 企业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 外汇局应当对其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其分类结果 外汇局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 并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 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B 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 B 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 外汇局应当对其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根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 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 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时 可随时降低其分类等级 将A类企业列入B类或C类 或将B类企业列入C类 分类程序 对试点地区按照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规定确定的B C类企业 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当按照试点法规 尽快重新进行分类考核 并及时对外发布分类信息 新的分类信息发布前 按照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规定确定的B C类企业 自试点之日起 暂按照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业务 初始化分类 3 非现场核查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 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核查频率 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和货物进出口数据 非现场核查机制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 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 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 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 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总量核查指标 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是指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收支累计差额与货物进出口累计差额之间的偏差 总量差额 总量差额比率总量差额比率是指总量差额与该企业同期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总量差额比率 资金货物比率资金货物比率是指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与同期进出口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资金货物比率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是指企业按规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的月末余额合计与企业最近12个月内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 包括 预收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付款余额比率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 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信贷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来料加工 转口贸易 境外承包工程 进出口退汇等业务 以及区内企业 辅导期企业等主体实施专项监测 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外汇局对B C类企业以及经总量核查与专项监测后纳入重点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持续 动态监测 对于指标出现较大偏离 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企业 可实施现场核查 对于指标恢复正常的企业 解除重点监测 专项监测指标 4 现场核查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 以上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预收货款余额比率 预付货款余额比率 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 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 参考地区 行业 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 金额或频次进行调整 引发现场核查的条件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 制发 现场核查通知书 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现场查阅 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现场核查方式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 企业应当在收到 现场核查通知书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 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 资金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 外汇局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在收到 现场核查通知书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外汇局现场查阅 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的 企业应当在收到 现场核查通知书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 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 企业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企业应对 现场核查信息的签收与反馈 企业应对 需现场查阅 复制被核查企业或金融机构相关资料的 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出示证件 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 被核查企业有权拒绝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情况 确定企业现场核查结果 外汇局核查及确定结果 预分类结果查询 外汇局核查及确定结果 5 企业报告及登记管理 需报告的业务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 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30天以上 不含 的预收货款 预付货款 适用A类 90天以上 不含 的延期收款 延期付款 适用A类 以90天以上 不含 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适用A B类 B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 预付货款 以及30天以上 不含 的延期收款 延期付款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 不含 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不含 的业务 适用A B类 企业数据报告 政策管理角度 政策明确要求的登记内容 一定要及时登记 避免影响分类 企业自身业务角度 某些情况下 贸易信贷业务会影响总量核查 及时报告登记 系统会根据报告内容调整总量核查数据 对企业有利 报告制度的理解 报告内容的修改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报告登记的业务提前发生如何操作 报告登记的业务延后发生如何操作 企业6月5日收汇 预计8月10日出口货物 但7月20日企业提前出口 企业6月5日收汇 预计8月10日出口货物 但临近8月10日确定货物仍不能出口 报告内容的修改 企业6月5日进口 预计9月10日付汇 但7月20日企业提前付汇 企业6月5日进口 预计9月10日付汇 但临近9月10日确定仍不能付汇 报告内容的修改 A类企业如何理解报告制度 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情况 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如 差额业务贸易收支与进出口不在同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贸易主体不一致 登记制度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应当在付汇 开证 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 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B类企业超可收 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 不含 的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 出具加盖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 的 登记表 外汇局登记 银行审核与签注 银行审核与签注 6 电子数据核查 业务流程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 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进出口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可收 付汇额度 B类企业应当在其可收付汇额度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实施主体 金融机构对象 B类企业核查时点核查类别 出口收汇核查 进口付汇核查额度不足情况处理 超额度登记核查撤销时限 15天 可收汇额度计算 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的计算 出口可收汇额度 报关单可收汇额度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 可收汇额度扣减项报关单可收汇额度 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可收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 此处出口货物报关单限于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出口的报关单以及B类企业报告的在监管期前出口并预计在监管期内收款的报关单 此处可收汇比例由外管局设定 具体与企业分类前实际收汇比率有关 与企业现场核查报告数据有关 按不同贸易方式进行分别设定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 MIN 企业前24个月贸易收入月均值 12个月监管期 25 企业报告的监管期内预收货款预计规模 可收汇额度扣减项包括B类企业报告的 预计在监管期内出口的预收货款金额合计 在监管期内出口并预计在监管期结束后收款的延期收款金额合计 监管期内多出口差额合计 可付汇额度计算 B类企业出口可付汇额度的计算 进口可付汇额度 报关单可付汇额度 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 可付汇额度扣减项报关单可付汇额度 指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可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 此处进口货物报关单限于B类企业在监管期内进口的报关单以及B类企业报告的在监管期前进口并预计在监管期内付款的报关单 此处可付汇比例由外管局设定 具体与企业分类前实际付汇比率有关 与企业现场核查报告数据有关 按不同贸易方式进行分别设定 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 MIN 企业前24个月贸易付款月均值 12个月监管期 25 企业前24个月信用证付款月均值 12个月监管期 企业报告的监管期内预付货款预计规模和信用证结算预计规模之和 可付汇额度扣减项包括B类企业报告的 预计在监管期内进口的预付货款金额合计 在监管期内进口并预计在监管期结束后付款的延期付款金额合计 监管期内多进口差额合计 在监管期内开证并预计在监管期内进口的信用证付款金额合计 银行核注 核注功能选择 银行核注 核注收汇额度 银行核注 核注操作撤销 银行核注 核注情况查询 7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审核范围 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从境外 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 向境外 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从离岸账户 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向离岸账户 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审核内容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BOP单证填报要求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的总体要求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贸易收入审核贸易支出审核转口贸易收入审核主体一致性原则 代理业务退汇审核外币现钞结汇审核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金融机构单证签注与留存金融机构异常情况报告B类企业适用措施C类企业适用措施 审核机制 待核查账户管理 较改革前的新变化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收入提前购汇贸易收支单证审核主体一致性原则 谁出口谁收汇 谁进口谁付汇 代理业务 主体不一致的特殊情况 先申报后核查 B C类企业部分业务准入限制 审核机制 贸易收支单证审核转口贸易收支 支出后结汇 超比例登记退汇业务 原路退回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回 事前登记现钞结汇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贸易外汇收支与结售汇业务仍适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现行政策单证出具与报送 取消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单证签注 盖章与留存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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