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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三、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安全站)具体负责实施区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备案 五、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备案由产权单位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凡未经市安全站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六、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应提供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据的设备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报告);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以上所提交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印章)。 七、本市以外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武汉市建设工地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持原备案证明与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登记。符合国家、湖北省相关标准的,市安全站应予登记,核发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安装、使用。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和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40T.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 (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九、市安全站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分别为备案牌和备案证。 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应持备案证明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市安全站办理备案证明注销手续: (一)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 (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第三章 安装(拆卸)告知 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责令使用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一)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的; (二)邻近的构筑物在工作半径内的; (三)外输电线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 (四)城市主要通道在工作半径范围内通过的。 十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十)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十四、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未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十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安装单位的告知书后,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查看。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并做好台帐登记。,第四章 使用登记 十六、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集中受理、统一实施。由安装单位申请办理,申报检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自检合格报告。 十七、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十八、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报告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十九、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四)检验机构出据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报告。 二十、 市安全站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当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使用登记证明。使用登记证明包括使用登记牌和使用登记证。 二十一、使用登记牌应与备案牌并列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固定牢固。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由工程所属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二)未经安装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设备违规使用正在进行处理的。 二十三、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后,应在7日内到市安全站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不得进行安装和使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四、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二十五、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情况;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及落实情况。 二十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二十七、市安全站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公示;对严重违规、造成事故的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应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范围。 二十八、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第238号)同时废止。,附件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附件二: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式样) 附件三: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式样) 附件四: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申请表 附件五: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附件六: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附件七: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式样) 附件八: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式样),总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审查资料内容 设备备案证明(副本); 安装单位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备安装方案和技术措施; 安装作业应急措施; 安装作业人员资质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安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标定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及周边环境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程序 一、依据 (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备案登记由设备产权单位逐台办理 (二)提供相应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购销合同、发票及相应有效凭证。 属于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提交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审批手续。 四、工作时限 提供资料齐全、有效,在五个工作日内编号发证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事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65680115,附件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注销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办理; (二)备案证明注销条件 1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 2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 3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三)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备案牌和备案证)。 四、工作时限 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理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65680115,附件三: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程序 一、依据 (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由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办理; (二)提供相应资料; 1.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2.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0. 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11.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工作时限 资料齐全,程序相符的,安全管理部门应予签收;必要时到现场查看。 五、办理部门 市、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附件四: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报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办理 (二)办理时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自检合格报告。 四、工作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即受理,7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验,检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据验收检验报告,需复检的时限按整改后回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办理机构 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六、办事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65680132,附件五: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 程序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办理 (二)办理时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4、检验机构出据的验收检验合格报告; 5、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报告。 四、工作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事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65680115,附件六: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注销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使用单位办理 (二)办理时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书; 2、使用登记证明(登记牌与登记证)。 四、工作时限 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理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656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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