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长期任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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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长期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放到突出的地位,强调要完善六个方面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这六个方面的制度是: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制度建设的内容很具体、很明确。决定深化了对实现公平正义的认识,体现了创新精神,提升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境界。完善各项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来观察,应当认识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央提出的关系到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思想与战略目标。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要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公平正义,制度是不能缺失的。历史已经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财物流动性很强,社会关系多种多样,没有制度保证,人们的物质利益、各种权利不可能得到有效承认和保护,各种利益冲突也没有稳妥的化解途径,对立和摩擦会变得很频繁,社会也不可能达到有序状态。很难想象,在工业化条件下,一个制度缺失的社会其运作是和谐的、社会结构是和谐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认识到制度的作用。制度是合理协调利益、处理社会矛盾、建立公平正义、建立社会诚信、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从而形成良好社会秩序的规则体系。有了制度,许多事务的处理就有章可循,也能使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制度建设,也适应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参与要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也有新的要求。社会参与,能够使各利益群体的诉求通过规范有效的渠道进入决策层,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也会随之更加完善。最大限度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需要良好的制度基础。改革已经持续二十八年,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在目前这个阶段,改革的难度加大了。我们既要继续推进改革,解决体制上的一些亟需攻克的难题,又要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两者不可偏废。不继续进行改革,会导致经济徘徊不前,积累下更多的社会问题;只关注改革的推进,忽略社会矛盾的化解,可能导致社会长期陷于动荡。现实生活中,由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比过去有所增多,有时候矛盾还比较尖锐。群众关注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主要集中在下岗失业、“三农问题”、城镇拆迁、贫富差距、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医疗服务、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这些问题处理得不好,极易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干群之间关系的紧张。着力解决影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应当正视现实、直面矛盾,并且去逐个化解具体矛盾,但是,我们更应当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因为完善的制度对于建立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长效机制更加重要。可以说,完善的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导轨,有助于将社会引入和谐状态。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度建设开道。提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升华了我们党的治国思想,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与社会稳定的平衡,也就是能够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目前,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问题亟待解决。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教育公平、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环境治理保护等方面,制度建设要大大加强,而且,所建立的制度应当行之有效,能够切实解决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制度建设将贯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制度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制度是制定出来的,它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制度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认识。真正能够充分发挥效应的制度,应当是与社会现实契合的。对要调整的对象认识得是否清楚,关系到所制定的制度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实现预期目标。对制度所要调整的对象认识得全面、清楚,制度设计时所采用的方法就可能比较有效。但是,正确的认识不可能轻易形成,需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改革实践就经历了这样的过程,许多制度是经过实践中的探索,然后形成规则,最终上升为法律的。现在,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深化了,很多实践也许不必像以前那样在制度完全缺失的情况下进行,但是,总体看来,制度从初建到完善,仍然需要经历一个实践检验过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赖于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改革的深化。制度的实现,需要物质基础,也需要社会有接受该项制度的社会基础。毫无疑问,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可以进一步推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但是,也应看到,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是在为制度的实现提供更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总体而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决定了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能走多远。因此,必须认识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要通过继续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等的改革和创新,在当前,尤其应当及时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社会体制的改革是多方面的: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完善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等,所有这些改革和创新,将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创造条件、提供基础。制度的完善本身是个系统工程。当前,社会面临的问题很多,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诸多矛盾的解决,不可能只靠某一方面的制度“单打独斗”,而应当发挥制度群的作用,发挥制度的综合效应,解决一些大面积存在的社会问题,更是如此。而且,制度相互之间应当协调一致、不相冲突。为此,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念,跟踪社会的变化,精心地、持之以恒地进行制度建设,以使制度日趋完善,愈加精巧。制度的设计必须顾及社会的承受能力,还要顾及实施制度所需支付的成本。所需支付的成本过高,社会未必能够承受,制度的作用就会变得很有限,社会管理乃至社会稳定也会由此而出现问题。这里有制度实施的物质条件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问题,好的制度应当是具有实施条件和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的程度将制约制度完善的过程,持续的发展将提高制度实施所需成本的支付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对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深远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意味着中国社会面临着又一次重大的转型,法制建设也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决定把法律制度放在制度建设的大格局中,强调了法律与其他制度相结合的综合效应,提升了法制建设的境界,开阔了法制建设的视野。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为法制建设提出了多向度的任务,也为法制建设提供了较好的制度氛围。六个方面制度建设的内容,在立法中都会有所反映,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会贯彻和落实到立法工作中。在具体立法过程中,以人为本、社会公平等理念将更加受到重视,民生问题会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立法主题,立法也将更注意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着眼于人们的利益、要求,诸多政策、制度会向弱势群体倾斜,将更关注从源头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制度建设将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加强制度建设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地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具体任务和目标。从法制建设的进程看,按照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对实现2010年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具有直接的作用,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会随之更趋完善。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我国大规模的法制建设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开始的,法制建设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已经逐步健全,相比之下,对社会领域的立法关注不够,还有不少相关的法律缺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社会领域的法制发展带来了机遇。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许多现在处理起来较为棘手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将会因为法律的健全和完善而得到缓解,或者根本解决。制度建设将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推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使司法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权益保障的坚实的防线。制度建设也将有效推动政府自身建设,通过明确政府职能、政务公开、公共财政透明、决策民主,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防治官员腐败,使政府真正成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真正做到廉洁、廉价、高效。扩大有序的民主参与,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将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并逐步推进公共机构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公民参与立法、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度有所提高。但是,公共机构管理层“公权私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扩大有序的民主参与,有助于对公权力实行更为有效的制约。为此,决定把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放到了制度建设之首。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民的民主权利还将扩大,并且将有更多的制度保证各项民主权利得以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已经逐渐制度化,但是,制度还应当更加健全和完善,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公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权利的行使,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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