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承接产业政策措施.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4010261 上传时间:2019-12-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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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承接产业政策措施1、以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为主抓手、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为重点,开展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工作,培育创新型企业,建设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2、研究编制新兴产业技术发展指南,实施新兴产业“十百千”企业培育工程,形成一批具有增长潜力的新兴产业集群。对产业核心技术或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重大投资项目,科技计划及时跟进,重点支持开展技术研发。3、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围绕汽车、家电、装备制造、冶金、化工、非金属材料、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4、支持现有经济开发区等园区提档升级,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省级高新区,暂不具备条件的,批准先行筹建省级高新区。鼓励省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创新型园区建设工作,每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数、产值数、专利数和引进技术项目数等指标,分国家、省级园区进行评比奖励,引导园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5、支持建设语音、电子材料、公共安全等一批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积极争创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支持合肥高新区申报创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争取芜湖高新区升格为国家级高新区。二、支持产业和技术同步转移6、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来示范区落户的,有关部门主动服务,优先确认,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7、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等骨干企业新建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在语音、非金属材料、余热发电、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申报建设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并积极推荐其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有关科技计划项目。8、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与大学、科研机构等紧密结合,围绕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公共安全等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9、支持大学和科研机构以技术、专利等高新技术成果在示范区转化、产业化,创办科技企业。三、打造创新创业服务平台10、推进建设以合肥为中心、辐射示范区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交易服务平台,建立“科技路路通”服务体系,强化创新公共服务,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吸引国内外更多科技成果落户。支持办好中国(合肥)自主创新要素对接会、中国(芜湖)科普产品博览交易会。11、支持建设一批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完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软件产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孵化器的功能,积极扶持发展势头好、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促其做大做强。12、培育建立一批专业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促进知识和技术成果向示范区加速转移。认定一批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支持技术开发、推广、交易、评估、咨询、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13、鼓励企业依法应用知识产权,提升应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推动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帮助优势产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和对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发挥现有国家专利技术(合肥)展示交易中心作用,积极申报成立国家专利技术(芜湖)展示交易中心。四、加大自主创新政策激励14、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政策,重点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政策等,建立跟踪绩效评估机制。15、比照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16、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17、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对符合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做好引导、规范等服务工作。加强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调查研究,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18、省每年公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自主创新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总分值4%至10%的加分。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五、加强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19、省、市财政设立的示范区专项资金支持自主创新,重点用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研发机构和关键技术及高端人才、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等。20、加大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全社会增加研发投入,拉动一批产业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创新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效益。21、支持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加强省、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运作和管理,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创投业务。设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深化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试点。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销售有助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分散化解创新业务风险的保险产品。引导支持担保机构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支持合肥高新区进入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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