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重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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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主要内容是 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 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 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 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 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1 劳动法 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 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 职业教育法 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 实行学历文凭 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 就业促进法 第五章第五十一条明确指出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业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是从业者求职 任职的资格凭证 是用人单位招聘 录用从业者的主要依据 也是境外就业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有何不同 学历证书 主要反映学习的经历 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 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 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的知识 技术和技能的能力 人力资源开发两大支柱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初级技能 五级 中级技能 四级 高级技能 三级 技师 二级 高级技师 一级 技能层 技术层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序列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国家武装力量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通用工种 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过程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一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介绍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以下简称 指导中心 是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更名而来 经由原劳动部批准 关于申请成立国家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复函 劳培司字 1994 4号 和 关于同意16个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的通知 劳部发 1996 379号 成立 1998年指导中心随国家行政机构更名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1年国家行政机构合并 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年底正式更名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计量 检验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质技监局人发 1999 59号 规定为 1 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政策 法规 2 拟定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划 计划和组织实施 3 制定本行业职业标准 编写职业教材和试题库 4 提出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条件 资格审查 评估和检查 5 组织考评员培训 考核认定 6 推动和组织本行业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7 开展国内外有关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的研究 咨询服务及职业技能培训 8 承办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2007 73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年来 我国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 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 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 证书太滥 有的部门 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 名目繁多 重复交叉 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 培训 认证活动 乱收费 滥发证 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 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 高额收费等 社会对此反应强烈 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 考试 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 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 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经国务院同意 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规范的原则和范围 简 二 清理规范的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 各类行业协会 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 发证等活动 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 发证等活动 二 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简 一 全国性行业协会 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应及时清理 确有必要的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报国务院人事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 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调整为专业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 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 经国务院人事 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 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其他的应立即停止 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 三 清理规范的方法步骤 略 四 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略 国务院办公厅二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 国家职业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质检行业国家职业资格主要包括 计量 检验人员职业19个 职业等级分为 初级 国家五级 中级 国家四级 高级 国家三级 技师 国家二级 高级技师 国家一级 一 计量人员从事计量器具的检定 检查 检测 电测 测量 校准 校验 维修 修理及检斤 计斤 司磅的人员 本类包括下列职业 二 检验人员 质检 化验 从事产品或商品的成品 半成品 原材料 在制品 中间产品 外购件及包装材料质量的检验 检测 检查 鉴定 测试 测定 装试 装校 实验 试验 化验 抽验 抽查 验收 验配 分类 分级 分析 分测 探伤 鉴别 监督 监测等工作的人员 本类包括下列职业 1 化学检验工 员 包括从事矿物 试剂 溶剂 染料 水泥 气体 焦化 农药 水处理等岗位 用抽样检查方式对化工品进行化学分析检验的人员 使用化学分析仪器和理化仪器等设备 对成品 半成品 原材料及中间过程进行检验 检测 化验 监测 分析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 采集样品 2 配制标准溶液和化学试剂 3 进行外观视检 4 使用理化仪器等设备 测试样品的理化性质 5 使用化学分析和仪器分析方法 对样品进行组分含量测定 6 记录 计算 判定化验数据 7 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 8 检查 调试 维护仪器设备 9 处理检验过程中的故障 10 负责检验室卫生 安全工作 2 材料成分检验工 员 包括从事金属 硅酸盐类 矿物等岗位 用抽样检查方式对金属 非金属材料成分进行分析检验的人员 使用分析仪器和设备 对成品 半成品 原材料的成分进行检验 检测 化验 分析 监督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 采集样品 2 配制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 3 调试分析仪器设备 4 使用分析仪器对样品进行化学分析 比色分析 气相分析 极谱分析 色谱分析 光谱分析 质谱分析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分析及核磁共振分析等 测定样品成分含量 5 记录 计算 判定分析检验数据 6 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 7 检查 维护仪器设备 8 负责检验室卫生 安全工作 3 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 员 包括从事金属 高分子等材料等岗位 用抽样检查方式对金属 高分子等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测检验 检查 测试 实验 实验的人员 使用材料检验仪器设备 对金属 非金属 高分子等材料的成品 半成品 原材料的物理 力学和机械性能进行检验 检查 测试 实验 试验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 采集样品 2 进行样品的预处理 3 使用量具 仪器或通过视检 检查材料的外观 4 使用材料检验仪器设备 测试材料的拉力 扭力 冲力 弯曲 疲劳 硬度 导电等物理 化学和机械性能 5 使用金相显微镜检验材料的金相组织 6 记录 计算 判定测试检验数据 7 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 8 检查 维护仪器设备 9 负责检验室卫生 安全工作 4 产品环境适应性能检验工 员 包括从事温度 湿度 振动 冲击 盐雾及霉菌等岗位 用抽样检查方式对产品的环境适应性能进行测试检验的人员 从事仪器仪表等产品的机械 生物 化学 气候及电磁等环境适应性能检验 试验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 制定产品环境适应性能检验方案 2 检查试品初始状态 3 使用气候环境试验设备进行高温 低温 温度变化 恒定湿热 交变湿热试验 4 使用机械环境试验设备进行震动 冲击 跌落试验 5 进行电磁干扰试验等 6 使用生物 化学环境试验设备进行霉菌 盐雾 二氧化硫环境试验 7 记录 计算 判定检验数据 8 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 9 检查 维护仪器设备 10 负责检验室卫生 安全工作 5 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 员 包括从事寿命 平均无故障时间等岗位 用抽样检查方式对产品的可靠性能进行测试检验的人员 使用仪器仪表 对产品 元器件等的寿命 平均无故障时间和可靠性能等进行测试检验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 参与制定可靠性能检验方案 2 检查 维护试验设备 仪器及试验室条件 3 抽取试验样品 4 进行样品预检 5 试验中的首次性能进行检测 中间性能检测或监测 6 进行失效时的处理 7 进行试验结束后的检测 8 记录试验中的有关数据 9 进行数据统计处理 10 协助主检人员出具检验报告 6 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 员 包括从事介电强度 绝缘电阻及漏电电流等岗位 用抽样检查方式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检验的人员 从事机电等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 易燃安全性能 机械安全性能 化学毒性安全性能检验 检查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 检查试品外观和标志 2 使用仪器设备或通过视检 检验试品的结构 3 检验试品的电气安全性能 4 检验试品的耐热 耐漏电起痕等易燃安全性能 5 检验试品的稳定性 机械强度等机械安全性能 6 检验化学毒性安全性能 7 记录 计算 判定检验数据 8 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 9 检查 维护仪器设备 10 负责检验室卫生 安全工作 7 食品检验工 员 包括从事粮油及制品 糕点糖果 乳及乳制品 白酒果酒黄酒 啤酒 饮料 罐头 肉蛋及制品 调味品酱货腌制品 茶叶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内包装材料等岗位 用抽样检查方式对各类食品的成分及卫生 毒性等指标进行测试检验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 采集样品 2 配制标准溶液 3 使用培养箱 显微镜等仪器设备检验样品的微生物含量 4 检验样品的微量金属元素 微量非金属元素及理化指标 5 记录 计算 判定检验数据 6 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 7 检查 维护仪器设备 8 负责检验室卫生 安全工作 8 纺织纤维检验工 员 包括从事棉 毛 麻 茧 丝 和化学纤维等岗位 用抽样检查方式对纺织纤维 用仪器或感官进行物理性能 分等定级检验的人员 对棉 毛 麻 茧 丝 和化纤等针纺织品原辅料纤维进行检验 验配 分类 分级 分析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 抽取样品 2 使用仪器或通过视检 检验纤维的长度 细度 成熟度培养箱 显微镜等仪器设备检验样品的微生物含量 3 使用纤度仪 公量仪检验纤度丝的强伸力 4 进行选茧 纤维分类分级 定等 验配及物理性能检验 5 记录 计算 判定检验数据 6 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 7 检查 维护仪器设备 8 负责检验室卫生 安全工作 检验职业1 化学检验工 1 化学检验工 30 023 6 26 01 01 2 材料成分检验工 2 材料成分检验工 30 025 6 26 01 02 3 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 3 材料力学性能检验工 30 026 6 26 01 03 4 产品环境适应性能检验工 4 产品环境适应性能检验工 30 027 6 26 01 05 5 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 5 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 30 028 6 26 01 06 6 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 6 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 30 029 6 26 01 07 7 食品检验工 7 食品检验工 30 024 6 26 01 08 8 纺织纤维检验工 8 纺织纤维分类分级检验工 30 030 6 26 01 012 9 纺织纤维物理性能检验工 30 031 9 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 10 贵金属首饰检验员 30 6 26 01 35 11 钻石检验员 30 12 宝玉石检验员 30 四 申报条件 初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毕 结 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毕 结 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 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毕 结 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 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毕 结 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毕 结 业证书 2 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节选 第6号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已经2000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零零零年三月十六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 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公众 职业 的劳动者 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 五级 中级 四级 高级 三级 技师 二级 高级技师 一级 第四条技工学校 职业 技术 学校 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 结 业生 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 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七条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 技能 标准进行培训 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部1995年6月11日颁发的 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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