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演示文稿PPT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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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劳 动 能 力 鉴 定,关键词:范围、条件、材料、时限、诉权,.,一、定义,伤残,是指人体遭受的损伤比较严重,虽经治疗、休养仍不能完全康复,致使肌体功能尚有轻度残疾或部分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定义,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一、定义,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一、定义,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一)工伤(职业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和生活护理程度鉴定;,(二)因病(包括先天性残疾病情加重)、非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三)工伤直接引发的疾病或者并发症的确认;,(四)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三、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三、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五)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确定;,(六)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或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八)离休干部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四、鉴定标准,因工负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标准,做出相应等级的鉴定结论,.,四、鉴定标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做出符合完全丧失、符合大部分丧失、不符合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2006年11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关于新旧鉴定标准的衔接,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四、鉴定标准,部分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有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人工肛门,.,四、鉴定标准,部分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肝硬化、腹水,肝功能失代偿期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血透治疗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1,.,四、鉴定标准,.,五、办理鉴定的条件和材料,(一)工伤 (二)因病、非因工,.,(一)工伤,1、办理鉴定的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工伤,1、办理鉴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因工受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拒不为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凭工伤认定结论书直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一)工伤,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鉴定申请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3)被鉴定人完整、连续的原始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诊断结论、手术记录及相关医学检查报告,.,(一)工伤,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骨科:手术前后X光片、CT片;神经损伤者需提供肌电图颅脑外科:手术前后X光片、CT片,脑电图,智商测定胸外科:手术前后X光片、CT片,心电图、肺功能测定、血气分析,.,(一)工伤,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普外科:手术前后的生化检查、造影、B超、CT泌尿外科:手术前后X光片、CT片,尿常规、肾功、输尿管、膀胱、尿道照影及性功能测定烧伤整形科:烧伤部位疤痕挛缩影响关节功能者提供X光片, 烧伤部位彩色照片(6寸),.,(一)工伤,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眼科:眼科检查口腔科:口腔全景X片耳鼻喉科:电测听、脑干诱发电位职业病:(尘肺)肺功能检查、血气分析检查、全胸片;(二硫化碳中毒)肌电图检查,.,(二)因病、非因工,1、办理鉴定的条件(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应当经过系统治疗和康复治疗,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方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因病、非因工,1、办理鉴定的条件(2)用人单位应当为因病、非因工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自由职业者因病、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其填报的鉴定申请表经被鉴定人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二)因病、非因工,1、办理鉴定的条件(3)“精神类疾病”,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需提供五年以上相关病史、专科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就诊卡(4)“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申报年龄需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二)因病、非因工,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鉴定申请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2)被鉴定人(或监护人)鉴定申请报告;(3)一年以上的相关原始病历及就诊病史、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出院记录;(4)相关医学检查报告,.,(二)因病、非因工,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神经内科:相关的CT、MRI片、智商测定、脑电图眼科:眼科检查心内科:全胸片(X片)、心电图、彩色超声心电图、24小时动态心电图、运动实验,.,(二)因病、非因工,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呼吸科:全胸片、肺功能测定、血气分析消化科:血常规传染科:肝功、蛋白、B超肾内科:尿常规、肾功、蛋白,输尿管、膀胱、尿道照影,.,(二)因病、非因工,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肿瘤科:手术记录、病理报告,有转移者需提供资料血液、免疫:(血液科)血常规;(免疫科)关节部位X片、抗O、血沉、抗风湿因子精神科,.,六、办理程序、法律时限,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委托鉴定结论送达,.,六、办理程序、法律时限,法律办理期限 60日; 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七、鉴定收费标准、依据,鉴定费:280元/次,疑难病例300元/次收费依据:苏价费1996156号,.,八、法律救济,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八、法律救济,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晋级原则,工伤: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晋级原则,因病或非因工: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生活自理障碍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标准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护理,要符合上述五项;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护理,要符合上述五项中三项;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护理,要符合上述五项中一项,.,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工伤、职业病的证明 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方才有效,.,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对原有伤残及并发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对再次发生工伤的处理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对工伤复发的处理 工伤复发,因伤情加重重新评定的伤残等级提高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省25条意见的第22条),.,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脾切除对年龄界定 脾外伤全切除术评残时,青年指年龄在35岁以下者,成人指年龄在35岁以上者,.,九、部分鉴定的判定基准,瘢痕诊断界定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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