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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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学檀 1 特种设备定义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两个基本特征 n一是涉及生命安全 n二是危险性较大 国际上称之为 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 危险性设备 特定危险设备 特种设备定义 纳入监察范围的原则 一是造成群体伤害 二是造成他人伤害 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特种设备定义 目前纳入我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有8种 承压设备3种 即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机电类的5种 即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游乐设施 场 厂 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定义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 电或者其他能源 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 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 1MPa 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 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特种设备定义 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 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 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 货物的机电设备 包括载人 货 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等 特种设备定义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 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 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定义 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 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 客运缆车 客运拖牵索道等 特种设备定义 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 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 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安全监察定义 1 安全监察定义n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 组织 管理 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安全监察定义 n安全监察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一部分 它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有着共同的目的 即防止特种设备事故 保证安全运行 n安全监察活动有其特殊性 它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活动 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 行为比较超脱 客观 n国务院授予质检部门履行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的职责和权力 安全监察定义 2 安全监察的属性特征 安全监察是公共事业 三个基本特征 n消费的非竞争性 n提供的非排他性 n生产的边际成本很低或甚至为零 安全监察定义 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属于公共事业范畴 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管理 其模式为 全过程安全监察模式 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验 修理 改造等七环节 2 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起源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 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 如果管理不善 使用不当或者设备腐蚀等原因会导致泄漏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这类设备一旦失效 往往并发火灾或中毒等次生事故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架空索道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厂内机动车辆作为载人的特种设备 一旦运转失灵 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起源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是从锅炉开始的 它伴随着设备的出现 事故的发生 造成了伤害而形成 随着为防止事故采取措施而逐步发展起来 安全监察是事故血的教训换来的 是在同事故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加强和扩大监察工作内容的 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起源 从十八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开始 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 锅炉数量剧增 开始时由于人们认识水平低 科技不发达 设备落后 且无标准规范 锅炉事故频频发生 从1854年英国就成立了 防止工业锅炉爆炸和经济使用锅炉协会 对锅炉实行定期检验 1859年成立了第一家 蒸汽锅炉保险公司 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起源 美国麻萨诸塞州1908年发布了第一部蒸汽锅炉法律 随后各州制定法律 形成了技术壁垒 为消除壁垒ASME成立协调委员会 1915年出版ASME规范 对锅炉压力容器设计 制造 安装 检验作出规定 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起源 为了统一执行 1919年政府和部分专家成立了全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协会 NBBI 主要任务是培训考核检验人员 进行注册登记 制订修理改造规范 进行安全附件形式试验 使美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水平大幅上升 规范被强制执行 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起源 德国1831年普鲁士颁布 有关装置和蒸汽发动机使用的最高条例 规定了设备许可和违法处罚规定 1856年制定了 蒸汽锅炉运行法 1871年德意志帝国颁布 工厂法 规定凡是会引起损失 危险的各种机械装置必须实行许可 并规定了政府进行监督 管理的内容 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起源 1903年 日本内务省警保局长颁布 关于蒸汽机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要求各府县接受国家的管理 1922年颁布 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管理法 提出有关压力容器安全要求 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起源 随着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及其它机电设备事故的出现 人们逐渐形成共识 必须对这类设备实行安全监察 目前 世界各国几乎都从锅炉压力容器的惨痛事故中吸取了教训 从而获得了成功的经验 即对锅炉 压力容器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 由国家实行监督检查 以保证其安全运行 3 我国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发展 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也是从锅炉起步 解放前 上海英租界当局制订了 锅炉装置与承压系统规则 并对锅炉进行检验 任命了以外国人为主的检验师 伪满州国锅炉检验管理工作是在警察局 我国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发展 解放后 1955年4月25日 天津一棉锅爆8死169伤 7月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设锅炉安全检查总局 1955年6月政务院批准在劳动总局成立国家锅炉安全检查局 1958年大跃进撤并了机构 1963年国务院再次批准在劳动部重建锅炉安全监察局 锅炉开展了压力容器监察工作 我国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发展 1966 1976年文革期间 锅炉安全工作受到严重冲击 工作受到彻底破坏 致使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安全状况急剧下降 1979年3月28日河南南阳柴油机厂澡堂热交换器爆炸死亡44人 重伤13人 轻伤24人 1979年7月9日 浙江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爆炸 死亡59人 中毒779人 1979年12月吉林市液化气公司球罐爆炸 死亡32人 伤54人 我国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发展 事故的出现 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1979年 国务院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两次发文 确定在全国建立监察机构 开创了当前锅炉安全监察的基础 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确立了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我国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发展 形成了监察 检验体制 实行了对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验 维修 改造七个环节全过程监察的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经济改革发展较快 90年代末出现了立法落后于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新情况 事故又有抬头的趋势 我国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发展 引起了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99年1月16日晚 江总书记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 在2000年两会期间 有200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议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立法 我国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发展 2003年3月 国务院第373号令颁布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条例 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 4 监督检查体制 三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体制和基本制度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体制 根据现行法规 国家 省 市 县分级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监督检查体制 地市以上设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设备较集中的企业可设立特种设备自检机构 检验技术机构通过检测检验做好安全监察技术支撑 监督检查制度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主要确立的两大安全监察制度 1 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设计 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 充装 监督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登记核准 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发证 监督检查制度 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强制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制造过程 安装 改造 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监督检查制度 执法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开展现场检查 责令消除事故隐患 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并且规定了重点检查场所 事故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 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检查制度 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严格依法行政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追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状况公告制度 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 5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在各环节的实施形式 1 设计质量的安全监察对锅炉 气瓶 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 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方可用于制造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必须经许可方可从事设计活动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2 对制造的安全监察 对制造厂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由有资格的监检单位对制造厂产品质量实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3 对安装的安全监察 对安装单位实行资格许可 安装单位需持有省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 安装告知 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规定 锅炉 压力容器安装前 安装单位必须向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书面告知手续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两种类型 n整台设备的安装进行重要点的验证 n需要在施工现场组装的大型锅炉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装实行进行监督检验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4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监察n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一般应以我国的规程 标准为设计 制造 检验的依据 如外方确实有困难时可采用美国 德国 英国 日本 法国的有关规程标准 但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n合同签署后 货主应及时将合同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n需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5 对使用的安全监察 企业要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 必须健全设备档案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实行使用证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监察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领取使用证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实行持证上岗 气瓶充装站需经省级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注册 充装后的气瓶粘贴气瓶警示标签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对检验的监察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7 对修理改造的安全监察 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 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 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并经省级 或国家局 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许可 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经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对事故的监察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30人 含30人 以上 或者受伤 包括急性中毒 下同 100人 含100人 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以上的设备事故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特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10 29人 或者受伤50 99人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含500万元 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3 9人 或者受伤20 49人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含100万元 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严重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1 2人 或者受伤19人 含19人 以下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含5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 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一般事故 是指无人员伤亡 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 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监察制度在各环节实施形式 发生一般事故后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 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事故调查是一个严肃严格的过程 6 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 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地位最高 法律效力最高 是制定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依据 有 母法 之称 是我国最主要的法的渊源 2 法律法律是指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4 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并不得与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5 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的规章 以部 省 市长令的形式颁布 7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执法 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执行法律 法规和规章而依照法定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执法的特征行政性强制性职权性程序性广泛性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有法必依 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后法优于前法 就高不就低 呈请有权机关决定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执法监督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 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类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政协的监督 民主党派的监督 群众的监督 舆论的监督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处罚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特定的行政制裁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 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重大的行政处罚集体作出决定 依法举行听证会的 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处罚的种类大体可分为四类七种申诫罚 警告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划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及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法律常识 国务院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的专属管辖权 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处罚的适用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 即 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司法机关已给以刑事处罚的 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事实重复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 并不免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是可以视情况予以折减 行政法律常识 2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3 行政处罚的从轻 减轻与免除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行政法律常识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律常识 4 行政处罚的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5 违法行为的纠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法律常识 一般程序具体来说包括立案 调查 作出行政决定和送达四个阶段 1 立案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事实条件 即在已获取的证据材料中 初步证明了违法行为事实的存在 2 法律条件 即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3 本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 行政法律常识 2 调查 询问当事人 询问证人 检查 鉴定 提取其他证据 行政法律常识 3 作出行政决定 凡是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 否则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法律常识 4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 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宣告 当事人在场的 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的具体方式 1 直接送达 2 留置送达 3 委托送达 4 邮寄送达 5 公告送达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处罚的听证 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让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对所要认定的违法事实当面进行举证 质证 反证 陈述 辨论等的法定程序 听证程序是较为正规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行政法律常识 听证的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 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提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复议受理的案件范围1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 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行政法律常识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行政法律常识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的 9 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管辖的两种类型上级机关管辖 分三种类型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法律常识 2 自己管辖 部委本部门管辖 省人民政府自己管辖 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限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律常识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复议活动终结的法律后果 复议机关只要同意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就终止审理该具体行政行为 并且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行政法律常识 2 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上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表明申请人不仅放弃了申请复议的权利 而且也接受被申请人通过该具体行政行为对他的管理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得以完全执行 行政法律常识 3 因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不同 涉及行政赔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 可以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行政赔偿 但是 被申请人没有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申请人不能再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行政赔偿 行政法律常识 4 行政诉讼上的法律后果 对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 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律常识 申请人不服复议机关行为的救济措施15日内向法院起诉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诉讼的的一般原则和制度1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2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 诉讼当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 使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行政法律常识 5 辩论原则 6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7 合议 回避 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法律常识 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行政法律常识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四个条件是提起起诉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缺一不可 另外 必须在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起诉 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行政法律常识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上是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例外 在行政损害赔偿案件中以及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赋予某项权利而不被批准向法院提起诉讼时 举证责任则应由原告承担 行政法律常识 国家赔偿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损害责任 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8 条文要点 第一条立法宗旨1 目的 四句话第二条特种设备的定义 范围 目录1 定义 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 2 范围 七类3 目录 制订 报批 发布 条文要点 4 厂车问题 国务院令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250项规定 场 厂 内机动车的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 使用 检验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条文要点 5 压力管道 是特种设备 监管主体是质检部门 设计 安装 使用管理另定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令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249项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 安装 使用 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条文要点 第三条调整范围1 四项活动 2 除外规定 六个方面的特种设备 军核航铁海煤 有专门的法律 法规 3 起重机械特别规定 A质监部门是监管主体 B质监部门管其他环节 安装 使用除外 桥梁工程起重机械不分环节 C建设部门管理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本条例 国质检锅联 2003 170号 条文要点 第四条行政主体1 部门含义 部门 不是监察机构 2 地方监察部门的提法 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3 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与安全监察的关系 没有区别 沿袭旧制 保留传统称谓 条文要点 4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安全监察结合 海事 特设 道路交通 铁路 民航 消防等 5 我国特设安全监察行政管理体制 四级管理体制 条文要点 第五条生产使用单位的义务1 建立健全2项制度 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 2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制度 赋予主要负责人指挥安全生产的权力和责任 3 接受安全监察义务 包括检验检测机构在内 条文要点 第六条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依照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承担法律责任 对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结论 检验检测机构性质 未作规定的原因 机构管理文件 认证 改革 条文要点 文件中的提法 是安全监察主体的一部分 是提供公正数据的中介机构 是监督管理的对象 第七条政府责任1 责任 督促 支持 协调 解决 2 具体工作 落实条例的实施 定期召开会议 制定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查处重大隐患 协调有关问题等 条文要点 第八条鼓励 奖励规定1 鼓励 推行科学方法 采用先进技术 2 奖励 提高水平 增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地方可以开创性的工作 条文要点 第九条举报规定1 举报权 体现社会监督机制 受理单位是安监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等 2 安监部门受理义务 建立举报制度 公布电话邮件 受理并及时处理 3 保密和奖励规定 条文要点 第一章总结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政府督促协调社会举报监督 条文要点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从第10 22条 共13条规定了生产单位的许可 条件 义务第十条对生产单位的总体要求1 要求 依法生产 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对安全性能负责 条文要点 第十一条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规定1 许可 经总局许可 具体分级实施 D1 D2级压力容器由省局受理 审批 国质检锅 2003 250号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2 条件 人员 设计 审核人 制度 管理制度 责任制 具体条件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国质检锅 2002 235号 3 个人不得从事压力容器设计 条文要点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鉴定规定1 五种设备 锅炉 气瓶 氧舱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2 图纸审查与设计文件鉴定的区别 鉴定是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必要验证活动 范围更大 条文要点 3 鉴定机构 经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总局质检锅函 2003 59号公布首批机构 总局质检锅函 2004 7号又增补了部分机构 分级受理 审批 锅炉交省局 其余为总局 4 气瓶 氧舱设计单位的双许可问题 只鉴定不许可 条文要点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规定型式试验的概念 型式试验是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 部件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 检验测试 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试验 条文要点 1 条件 A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B试制新产品 2 范围 七类特种设备的产品 部件 3 机构 条例 第42条规定 总局质检锅函函 2003 58号公布首批机构 总局质检锅函 2004 7号又增补了部分机构 条文要点 第十四条制造 安装 改造单位许可规定1 许可设备 条例 规定六类设备全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条文要点 2 设备范围 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3 许可机构 总局 具体分级实施 4 单位条件 人员 制度 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具体有相关的资格认可规则和许可条件 条文要点 例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 及配套的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机电类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试行 条文要点 第十五条设备出厂文件规定1 出厂文件 设计文件 合格证 安 使 维 说明 监检 证明等 2 出厂文件与 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关系 第十六条维修许可规定1 许可范围 六类设备 管道除外 2 许可部门 省局 条文要点 第十七条安装 改造 维修活动要求 六类设备 1 上述活动由被许可单位进行 2 电梯特别规定 A由制造单位或者合同委托 同同意的依法取证单位进行 B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负责 3 施工前告知 A告知含义 不是许可 B告知方式 书面 包括函件 电传 数据电文等 回执文书 C告知主体 施工单位 D被告知主体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监局 E期限 施工前 条文要点 第十八条电梯安装施工要求1 要求 井道土建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要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2 现场安全生产监督 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 第十九条电梯制造单位义务专门规定1 遵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 对委托 同意的单位安全指导 监控 3 对安 改 维结束后校验 调试 并对结果负责 条文要点 第二十条施工资料移交 存档规定1 范围 六类设备的安 改 维技术资料 2 移交 验收后30日内移交使用单位 3 存档第二十一条监督检验规定1 范围 制造过程监检 锅 容 管 起重 大游五类设备 梯 索不监检 六类设备 含梯 索 安装 改造 大修监检 2 监检机构 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行为名词解释 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维修 1 更换 修理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 2 更换 修理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 安全装置的 条文要点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许可规定气瓶充装必须依法取得许可 许可权在省 具体实施山东授权市地 充装单位必须具备条件 人员 厂房 设备 制度等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 提供服务 条文要点 气瓶令已公布 瓶规 与气瓶令的关系 效力层级 抵触问题 气瓶整治 A产权转移 B关于气瓶充装 经销 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 C计算机建档 充装单位标志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从第23条至41条共19条规定了使用单位 人员的行政许可 义务 条文要点 第二十三条对使用单位的总体要求1 要求 执行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 包括 安全法 危化品条例 本条例的相关技术法规等 2 保证安全使用 使用安全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对使用的设备的要求1 应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 2 核对出厂文件 条文要点 第二十五条使用登记规定1 登记期限 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 2 登记机关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监局 3 标志放置 显著位置 锅炉房墙上 压力容器本体 电梯桥厢等 4 登记程序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条文要点 特种设备停用或报废应当妥善处理 并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承压设备承包 出租时 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承包 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安全责任 并将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条文要点 第二十六条使用建档规定建档内容 设备的设计文件 制造单位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文件和施工单位移交的技术档案资料 条文要点 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条文要点 第二十七条维护保养 检查义务具体措施 1 每月一次自行检查 记录 2 定期校验 检修安全附件 装置 仪表 定期自行检查 压力容器的外部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义务 A 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 必要时可进行测厚 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B 外部检查内容a 压力容器的本体 接口部位 焊接接头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义务 b 外表面的腐蚀 c 保温层破损 脱落 潮湿 跑冷 d 检漏孔 信号孔的漏液 漏气 疏通检漏管 e 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 响声 相互摩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义务 f 按照有关规程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液化气体储存设备必须安装液位计 液位计选型必须满足其介质 温度 压力的要求 安全泄放装置必须保证安全泄放量 安全泄放装置下的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并加铅封或锁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义务 安全泄放装置必须定期校验或更换 有毒 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装置必须用泄放管引至安全地点 泄放管直径不得小于泄放装置出口直径 有背压的在有关计算中必须考虑 g 支承或支座的损坏 基础下沉 倾斜 开裂 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义务 应考虑抗7度地震破坏 h 排放 疏水 排污 装置 i 运行的稳定情况 j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义务 压力管道的在线检验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 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 在线检验工作可以由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的企业技术人员进行 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 条文要点 第二十八条定期检验规定到期前一个月内主动报检 超期 检不合格不得使用 有关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为 A 锅炉内部检验2年至少一次 外部检验每年一次 条文要点 B 固定式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安全状况1 2级的 每6年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3级的 每3年至少一次 气瓶的定检周期 a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 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条文要点 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 每三年检验一次 c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 每五年检验一次 d 液化石油气钢瓶 按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 e 低温绝热气瓶 每三年检验一次 条文要点 f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每三年检验一次 汽车报废时 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条文要点 第二十九条故障处理规定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 检查 消除 中国地质大学罗云教授介绍海恩法则 每起严重事故背后 29次轻微事故 300次先兆 1000个事故隐患 隐患未消除不得重新投用 条文要点 第三十条报废规定1 报废条件 A严重事故隐患 无改造维修价值 B超过使用年限 2 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规定 西安事故 条文要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维保规定1 维修单位 A有安 改 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 无须制造单位委托 B或者制造单位 2 维保期限 至少每15日3 维保内容 清洁 润滑 调整 检查 第三十三条对维护单位的义务规定执行规范 保证安全 落实防护 故障处理 条文要点 第三十四条运营使用单位设置安管机构和人员的规定1 设置要求 要求运营单位设机构或配人员 其他使用单位根据情况决定机构或专 兼职 2 管理人员职责 经常性检查 处理发现问题 报告单位负责人 3 人员职权 决定停止使用设备 条文要点 第三十五条运营使用单位单位试运行和注意义务1 索道 大游试运行 每日使用前试运行 例行安全检查 安全装置检查确认 2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梯 索 游 置于显著位置 条文要点 第三十六条运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索 游 1 要求 熟悉知识 全面负责 2 措施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督促 检查安全使用工作 3 应急措施 配备相应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条乘客义务遵守要求 服从指挥 条文要点 第三十八条电梯使用后制造单位的义务1 对安全运行情况跟踪调查 了解 2 对维保 使用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技术帮助 3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 报告特监部门 4 记录调查 了解的情况 条文要点 第三十九条作业人员考核规定1 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 2 考核由地方局进行 3 培训不是行政审批内容 第四十条人员培训和要求1 培训 是使用单位义务 2 要求 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条文要点 第四十一条 作业人员隐患报告义务1 报告内容 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2 报告对象 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章总结使用单位的8项具体义务 1 使用登记 2 健全档案 条文要点 3 定期自查 4 维护保养 5 定期检验 6 消除隐患 7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 制定救援预案 第四章检验检测从第42条 50条共9条规定了许可 条件 工作要求和义务 条文要点 第四十二条机构核准规定1 机构范围 二类检验检测机构 三类检验 2 内设检验机构的核准 A一定范围 B监督检验例外 C地方准入 第四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条件1 人员 2 仪器 设备 3 管理 责任制度 条文要点 第四十四条强制检验活动主体资格要求检验检测必须依法 按照规程进行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要求1 考核 取证 经总局 分级具体实施 2 服务处所要求 在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不得同时在两上以上机构执业 责任 管理问题 单位委托除外 条文要点 第四十六条工作准则诚信 方便 可靠 便捷 保密 第四十七条工作质量要求1 要求 客观 公正 及时 负责 2 监督抽查规定 各级质检部门抽查 抽查结果应当公布 质量法 第四十八条人员禁止性规定生产 销售 推荐 监制 监销 条文要点 第四十九条隐患报告规定条件 严重事故隐患告知 使用单位报告 安监部门第五十条刁难投诉查处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从第51条 63条共13条 条文要点 第五十一条监察依据和重点依据 条例的规定对象 生产 使用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重点 八种场合的特种设备 条文要点 第五十二条强制措施规定内容 调查了解权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其他有关人员 查阅复制权 合同 发票 账簿 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权 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 主要部件 条文要点 第五十三条监察部门审批职责1 依法审批职责 依照条例条件 规范要求审查 许可 2 取缔查处职责 未经许可的 3 依法撤销职责 不再符合条件 要求的 条文要点 第五十四条审批程序要求1 程序公开 受理 审查 许可 核准 2 许可期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鉴定评审期间除外 工作日 3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条文要点 A行政许可的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 省政府规章 1年期 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级人大和较大的市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较大的市包括 省会市 经济特区市 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 条文要点 B对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规章设定许可的限制 全国统一的资格资质 不得地区封锁 C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许可 D许可期限 20日 可延长10日 颁证10日内 检验检测 鉴定评审期间除外 条文要点 第五十五条对安监部门的禁止性规定1 要求 不得地方保护 地方封锁 2 具体表现 不得重复许可 重复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安全监察员要求及准则1 要求 熟悉法律 规范 具有专业知识 具有工作经验 2 考核取证 总局 3 准则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秉公执法 条文要点 第五十七条现场安全监察人数 亮证规定2人以上 出示证件 第五十八条现场安全监察记录规定1 记录内容 监察内容 发现问题 处理情况 2 签字人员 监察人员 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 3 拒签处理 记录在案 条文要点 第五十九条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规定1 条件 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 2 形式 书面 紧急处可补发 3 内容 责令采取措施 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十条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1 报告 上级特监部门2 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需要支持 配合时 行为名词解释 下列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 检验检测的 2 违章使用特种设备 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 含严重事故 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4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 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销售 监制 监销活动的 行为名词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1 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 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 缺少安全附件 安全装置 或者安全附件 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行为名词解释 4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 使用有明显故障 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 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行为名词解释 三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 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的 2 妨碍监督检查的 3 转移 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行为名词解释 4 伪造有关文件 证件 或者作假证 伪证 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 伪证的 5 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设备数量较大的 6 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 含严重事故 条文要点 第六十一条安全状况公布规定1 公布机关 总局 省局 2 公布内容 在用数量 事故情况 其他 第六十二条事故单位的处置义务1 组织抢救 2 报告 安管 特监等部门 条文要点 第六十三条事故处理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 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 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部门规章 2号令第六章法律责任从64 87条共24条 条文要点 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1 违法的三种形式 已用于制造 未用于制造 还未签订设计活动 2 取缔的含义 3 罚款幅度 4 情节严重 危害 不改 影响 后果 5 违法所得 设计活动全部收入 6 并罚 取缔 罚款 没收 条文要点 第六十五条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用于制造1 气瓶 氧舱 只鉴定 不许可 2 鉴定与否的依据 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3 本条处罚的相对方是制造单位 不是使用单位 设计单位 跨区域应移交 条文要点 第六十六条未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1 处罚主体 制造单位2 型式试验的具体条件 A规范要求定期进行的 B全国范围内的新产品 新文件 C新建单位首次制造的产品 D制造单位的新产品 新部件 3 限期改正期限 合理期限 逾期不改处罚 条文要点 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制造 安装 改造活动1 处罚主体 包括单位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行为对象 包括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条文要点 第六十八条未附出厂文件1 处罚主体 制造单位 2 行为认定 按规范和条例规定 缺一项出厂文件即为违法 3 货值金额 违法所得 同质量法规定 4 无证制造者同时无出厂文件的 按第六十七条择重处罚 条文要点 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从事维修或电梯保养维修许可 六类特种设备保养许可 电梯违法所得 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第七十条未施工告知 未移交技术资料1 处罚主体 施工单位 违法行为 施工前不告知 施工验后30日不移交 2 注意限期改正的适用 条文要点 第七十一条未进行制造 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1 设备范围 压力管道只进行元件制造监检 不进行安 改 修监检 电梯 索道不进行制造过程监检 2 处罚主体 制造 安装 改造 重大维修单位 不是使用单位 3 监检标志 出示监督检验报告 条文要点 4 违法所得计算 制造者违法所得按销售价减去成本价 进价 计算 安 改 维按全部收入计算 5 跨区域处罚 拒不接受的 移交所在地质监部门 6 撤销许可证书 报告发证部门进行 条文要点 第七十二条非法充装1 没收气瓶 涉及气瓶产权转移 2 取缔 有条件的可申请许可 条件恶劣的应当取缔 第七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未履行义务严重事故隐患报告 严重事故隐患界定 条文要点 第七十四条使用单位违法使用 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种 责任形式 逾期未改 千以上 万以下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 责令停止使用 可能停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听证 条文要点 第七十五条报废注销 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种 责任形式 逾期未改 万以上 万以下 条文要点 第七十六条 违规使用电梯 索道 游乐设施 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种 责任形式 逾期未改 万以上 万以下 条文要点 第七十七条 未按规定设立管理机构和人员 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种 未按规定设立管理机构和人员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责任形式 逾期未改 千以上 万以下 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 条文要点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擅离职守 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种 擅离职守或逃匿 隐瞒不报或谎报 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降级 撤职 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渎职罪 条文要点 第七十九条 违章操作 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种 违章操作 不报隐患 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批评教育 处分 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条文要点 第八十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检验工作 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检验工作 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取缔 20万 没收违法所得 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或其他罪 条文要点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从事检验工作 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不按规程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人员无证检验 不按规定报告隐患 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取缔 2 10万 情节严重的撤消资格 条文要点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人员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虚假 严重失实 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取缔 20万 没收违法所得 人员5千 5万 严重撤消资格 刑事责任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其他罪 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赔偿 条文要点 第八十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活动 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人员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活动 从事特种设备监制 监销活动 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撤消资格 罚款 20万 没收违法所得 条文要点 第八十四条 故意刁难企业 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人员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故意刁难生产使用单位 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撤消资格 条文要点 第八十五条 检验人员在两个单位任职 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不在检验单位执业 同时在两个检验单位执业 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停止资格6 24个月 没收违法所得 条文要点 第八十七条 拒不接受监察 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 检验单位 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 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的罚款2 10万 刑事责任 妨碍公务罪或其他罪 10 法律责任 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安全法 六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九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法律责任 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 安全法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承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 危化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检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 经营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法律责任 危化条例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万元的 并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责任 危化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危化条例 一 未经定点 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的 四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容器在使用前 不进行检查的 五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 检验合格的包装物 容器包装 盛装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责任 淄博条例 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规定 未取得使用证而将承压设备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查封设备 对未检验设备进行强制检验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 淄博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未取得充装安全注册证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 责令停止充装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 淄博条例 充装未经检验 超过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责令停止充装 没收违法所得 对充装气瓶类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并处每只气瓶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充装罐车类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 淄博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 承压设备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责令停止使用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 淄博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承压设备停用或者报废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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