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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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吕梁煤校教师 孙应格2010 7 18 2节 3节 1节 目录 第一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第二章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第三章劳动法与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安全生产法与矿山安全法 第五章煤矿安全培训第六章煤炭生产和安全生产许可第七章煤矿安全监察及行政处罚第八章煤矿安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附录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理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一 法律 一 法律的概念法律有广狭两义 狭义的法律 通常称作法律 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等 目 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具有制定 修改 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 由 宪法 第62条 64条 67条知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 第6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修改宪法 2 监督宪法的实施 3 制定和修改刑事 民事 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宪法 宪法 第6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 解释法律 法定程序 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的审 议讨论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规范性文件 一般都以文字形式出现 其内容都明确规定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 以确认 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 国家制定法律 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 国家认可法律 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 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 道德规则 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 赋予其法律效力 使之称为法律 此法属不成文法 英国使用 法律规范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 统治阶级 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在我国就 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群众 统治阶级的意志 在我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愿望和要求 国家强制力 主要指的是暴力 即军队 警察 法庭 监狱等 依靠国家强制力对违犯法律的人予以制裁 是实施法律的必要措施和重要保证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章所说的法律是指广义法律 狭义法律和广义法律的关系 二 法律的特征 法律与道德 风俗习惯 宗教教规及社会团体的章程守则等行为规范不同 它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1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具有规范性从其存在的形态看 法律首先是一种规范 规范是指群体所确立的行为标准 但是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 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特点在于他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 相互关系和交往行为 这是法律与思维 语言 技术等规范相区别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 当然具有规范性特征 他为人们的交往行为提供了可为 勿为和应为三种模式 从效力上看 法律这种规范所使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而且在生效时间上是反复使用的 煤炭法 第三十一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 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 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 爆破 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 2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具有国家意志性 一切法律的产生 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两种途径 所谓制定 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所谓认可 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包括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两种方式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还意味着 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而且该法律体系个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法律在形式上总是一元的 3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 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切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 但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主要是因为 第一 法律不能始终为人们自觉的遵守 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 第二 法律不能自行实施 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适用 当然 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法律实施 也必须依法进行 应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否则 国家强制力就成为赤裸裸的暴力 4 法律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具有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 也称为 法律的概括性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 法律的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 第二 法律效力具有重复性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反复使用的效力 当然 法也是具有局限性的 5 法律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 具有程序性 法律之所以具有程序性的特征 主要是因为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 而且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 总之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它具有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国家强制性 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特征 而且这些特征是通过法律的内容 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体现和调整 维护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 法律的本质 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根本性质 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是有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的本质学说认为 法律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解释 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解释 相反 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这一论断指出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共同利益的体现 但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不是它们各个成员的个人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 3 法律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但不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都表现为法律 只有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才体现为法律 4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地理环境 人口状况 生产方式等 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 经济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 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辩证的统一体 因此要反对只强调物质制约性和只强调国家意志性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四 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 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 法律的这两类作用之间的关系 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规范作用是手段 社会作用是目的 1 法律的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 即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 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 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 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2 评价作用 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 具有判断 衡量的作用 3 预测作用 即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4 强制作用 即法律为了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 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 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 5 教育作用 即通过法律的实施 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2 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 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秩序 而发挥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其表现为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和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 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其表现为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促进公共设施建设 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促进教育 科学和文化事业 五 法律的分类 1 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国内法 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的法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的有不同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制定或确认的 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 主权国家 具有独立自主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最高权力的国家 2 公法与私法 这是按照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范围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公法 是保护国家利益 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 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 如刑法 私法 是保护个人利益 调整公民之间的法律 如继承法 收养法等 3 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依据法律的效力 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律的效力 指法律规范生效的范围 法律的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根本法 即宪法 它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的设置 职权等内容 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效率的法 它是其他法律指定的依据 普通法 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 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根本法比普通法更为严格 4 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依据法律效力的范围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一般法 是指在一国范围内 对于一般的人和事物有效的法 特别法 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 特定期间或者特定事件 特定公民有效的法 在一般情况下 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适用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只有在特别法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才适用一般法 如 矿山安全法 与 煤炭法 前者是一般法 后者是特别法 5 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 是规定主体 权利的享受者 义务的承担者 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 如 煤炭法 安全生产法 等为实体法 程序法 是指为保证实体权利的实现 实体义务的履行而规定的程序的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就是程序法 二 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一 法律规范及其分类1 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 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章程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 任何法都是由一个一个的法律规范构成的 法律规范是由假定 处理 后果三个要素构成的 假定 指明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即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适用该法律规范 处理 指明该项法律规范允许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和要求做什么 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 后果 指明遵守或违反该法律规范将受到的奖励或处罚 明确 1 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 在一个法律条文中可能将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全部表现出来 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 多数情况是一个法律条文只将某一个或两个要素表现出来 往往缺乏法律后果 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不一定包含假定 处 理 后果三个要素 3 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不同的条文中 几个法律规范可以表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 例 煤炭法 第22条规定 煤矿投产前 假定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要求做的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禁止做的 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该法律条文只包含假定和处理两个要素 不包含后果这个要素 上述相应的后果是由 煤炭法 第67条规定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生产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上述第22条中还包括了对煤炭管理部门的法律规范的两个要素 假定 面对申请者 处理 煤炭管理应该对煤矿企业的实际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如果煤炭管理部门不及时进行审查 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滥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其后果 煤炭法 第77条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17条中规定 2 法律规范的分类 1 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这是依据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进行的分类 1 义务性规范 规定主体 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 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作为 才能满足法律的要求 如 煤炭法 第7条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坚待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特点 义务性规范常常带有 必须 应该 等字样 2 禁止性规范 规定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 为的法律规范 主体没有任何作为就满足了法律的要求 如 煤炭法 第58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 通讯 水源 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特点 禁止性规范常常有 禁止 不得 等字样 3 授权性规范 授权主体可以做出某种行 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 如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 倡导性规范 规定在什么条件下鼓励 倡导人们为 做出 或不为 不做出 某种行为 如 矿山安全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改进安全设施 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特点 常有 鼓励 提倡 奖励 等字样 2 确定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这是依据法律规范确定其内容的程度不同进行所进行的分类 1 确定性规范 在规范中直接而明确规定了规范的内容 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 如 煤炭法 第三十一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 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 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 爆破 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2 准用性规范 在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准则的内容 只是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 准予援用其他有关的规范 如 行政复议法 第40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 送达的规定执行 如 民事诉讼法 第248条规定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3 委任性规范 即在该中只规定了一般原则 具体内容委任给特定机关来制定 如 煤炭法 第27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也称法律渊源 而不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 意义 明确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可以知道到哪里寻找所需要的法律规范 正确处理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我国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1 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生效范围即法律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和对人的效力 的国家根本大法 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 2 法律 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 如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 等 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 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如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行政法规不能与宪法 法律相抵触 4 部门规章 是国务院各部 委员会 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 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5 地方性法规 它是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较大的市 是指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明确 1 地方性法规要上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由并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备案 2 地方性法规只限于本地区实施使用 6 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是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较大的市 是指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7 自治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 第116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单行条例 也叫 单行法规 包括只规定某一项事务的法规 以及只适用与某一地区的法规 如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 是于1979年6月30日 经国务院批准 由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 目的是通过颁发国家质量奖 以鼓励工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它是适用于全国的 如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 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就是某地区的 注意 1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做出变通规定 依据不同情况 作出非原则性的变动 但不得违背基本原则 法律和行政法规 不得变通基本规定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 2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并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 单行条例不一定是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 也有适用于全国的单行条例 8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即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仅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 特别行政区 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设置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如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简称 特区 9 国际条约 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宣布承认的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条约 国际公约 也是我国法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 国际条约的效力是优于国内法律 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主要指国际劳工公约 它属国际法范畴 虽不应包括在我国法律体系内 但经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批准了的 在我国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 等同于法律 这类国际公约主要有 职业安全与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第155号公约 94年之后批准 矿山安全与卫生公约 第176号公约 94年之后批准 等 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缔结的公约 由国际劳工大会根据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及 国际劳工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而制定 制定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最主要的任务 公约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 制定国际劳工公约的主要依据 1 1919年巴黎和平会议通过的 国际劳动宪章 1919年6月28日签署的 凡尔赛和平条约 第13编 的九项原则 2 1944年第26届劳工大会通过的 费城宣言 的十项原则 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劳工公约 在我国 旧中国政府已批准了第7号 11号 14号 15号 16号 19号 22号 23号 26号 27号 32号 45号 59号 80号国际劳工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予以承认 1987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159号国际劳工公约即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第100号公约即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和第144号公约即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第170号公约即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所以 迄今为止 我国已批准了18个国际劳工公约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 特制定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经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 已经2005年10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2008年10月2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年 月 日审议通过了 现予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 部门规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20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8号现发布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12月20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8月29日 新华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简介 1954年制定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为基础 又是 共同纲领 的发展 该宪法除序言外 分总纲 国家机构 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 国徽 首都 共4章1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 月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 年 月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年 月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年 月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和 年 月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包括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区徽图案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年 月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年 月 日 三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 一国的法律就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 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所有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就是该国的现行法律体系 1 理解 任何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 都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 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 遵循同一指导原则 为同一政治目的服务 而且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又是相互联系的 具有内在统一性 所以就构成统一整体 2 由什么决定法律体系 主要是经济基础 同时受到历史传统和民族特点 3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为了制定 修改或废除现行法律规范 恰当选择与正确适用法律规范 2 法律部门 通常依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及调整方法的不同 对法律体系进行划分 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1 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宪法 是总章程 在宪法之下有 行政法部门 经济法部门 民法部门 劳动法部门 社会保障法部门 环境保护法部门 刑法部门 诉讼法部门 军事法部门等主要法律部门 如 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 劳动法部门 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行政法部门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经济法部门 2 明确 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绝对的 随着社会经济 政治 文化的发展而产生新的社会关系 就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这类新的法律规范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可形成新的法律部门 3 意义 法律体系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是为了便于学习研究法律 利于贯彻执行法律 三 法律的效力 一 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1 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 及法律的约束力 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 必须服从 通常 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 即指法律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即法律对什么人 什么事 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对主体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志为转移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判决书 裁定书 逮捕证 许可证 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违反 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 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2 法的效力层次 我国法的效力等级可以概括为 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 在同一层次的法律之间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即同一事项 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 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 优先适用特别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3 法律效力的种类 法律效力可分为四种 即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二 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 适用于哪些人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效力原则 即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和以属地原则为主 与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四种 根据我国法律 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和对外国人 无籍人的效力两种 1 属人主义 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 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 非本国公民即使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公民 指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 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 2 属地主义 即法律只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 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 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 本国公民不在本国 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 保护主义 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法的依据 任何人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 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 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 4 以属地原则为主 与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相结合 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 坚持本国主权 又要尊重他国主权 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我国采用的是第四种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主 与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相结合 根据我国法律 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 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 也要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但是 这里存在着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 对此 应根据法律区分情况 分别对待 对外国人 无国籍人的效力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适用中国法律 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无国籍人 是指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 没有国籍 或者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人 三 法律对事的效力 法律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 是用于哪些事项 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 第一 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 什么行为可以做 第二 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 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四 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 适用于那些地区 一般来说 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包括领土 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 在外船舶及飞机 五 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 何时停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 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第一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 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第三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 法律终止生效时间 即法律废止 指法律效力的消灭 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种明示的废止 即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的废止 即在适用法律中 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 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 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 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 就是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一般通行两个原则 首先 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则 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 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 其次 作为 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则的补充 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既往的行为 1951年2月21日 中央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就具有溯及力的 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 一般采用 不溯及既往 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一届96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6月3日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1958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8月29日 新华社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 特制定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经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 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12月29日 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月30日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 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 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二节煤矿安全法律关系 一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基于权利 义务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由于各种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 因而形成了性质和内容不同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以其性质和内容不同分为 民事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等 目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 是指煤矿安全法所确认的人们在煤矿安全有关的活动中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煤矿安全法律规范作为自身存在的前提 由煤矿安全法律规范予以确认和调整 如煤矿安全管理法律关系 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等 二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一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 1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即依法享有法律权利 承担法律义务 并能因此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一般而言 他们既是法律权利的享有者 又是法律义务的承担者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依法享有煤矿安全法律权利 承担煤矿安全法律义务的当事人 2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 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全民财产所有权 又是国民经济的领导 组织 管理者 在宏观调控 协调经济运行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2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关 只要是煤矿行政管理机关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煤矿安全法律 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活动 当然 还包括其他一些行政机关等 3 法人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 是社会组织的法律人格化 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成立时起至终止时止均同时存在 在煤矿安全中 一类重要的法人就是矿务局 公司 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煤矿 4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其他非经济组织 他们都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承担一定的义务 在煤矿安全中 非法人组织的1一个重要类别是矿务局 公司 下设煤矿 5 公民 公民作为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参与的法律关系领域十分广泛 实际上任何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都必须通过有生命的人来实现 违反煤矿安全的行为也必然都是有具体人来实现 所以 公民作为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非常重要的 3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 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 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权利能力有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之分 二者有很大区别 首先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而法人的权利始于成立 终止于法人消灭 其次 公民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引起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而各有所别 再次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不一致性 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一致性 2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 但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 一般而言 公民的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 这是达到一定年龄 智力健全 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公民 限制行为能力人 这是指行为受到一定限制 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无行为能力人 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公民 二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 1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煤矿安全法律关系最实质性的构成要素 是连接双方当事人的纽带 2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权利是指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自己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1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权利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为履行其职责 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 这种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职权 煤矿安全监察行为是一种专业行政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主要具有下列主要职权 行政立法权 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 行政命令权 即向行政相对人 公民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发出命令 要求其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差某种行为的权利 相对人 相对人 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例如 在药品监督管理关系只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行政主体 药品生产 经营 使用单位就是行政相对人 在工商管理关系中 工商机关就是行政主体 而作为工商管理对象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 在我国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中两个相对应的慨念 不是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专门法律术语 但如同需要行政主体慨念以明确其行政职能主体身份和地位一样 也需要行政相对人慨念以明确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行政处理权 对涉及特定相对人权利 义务事项做出处理的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权 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 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 指行政机关裁决争议 处理纠纷的权力 强制行政权 对不依法履行安全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行政处罚权 对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 2 相对人 公民 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 的权利如下 申请权 向行政机关提出实现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 参与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 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工作 了解权 有权了解行政机关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会议决议 制度 标准 程序规则 和与其有关的各种档案 批评建议权 对行政机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 不当的行为进行批评 并就改进工作提出建议 意见 申诉 控告 检举权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公正的行为有权申诉 申述理由 请求处理的行为 对违法 失职的行为有权控告 向国家机关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嫌疑人 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或者检举 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揭发违法 犯罪行为 陈述申辩权 在行政机关做出与相对自身权益有关 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是 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进行说明与申辩 申述理由 加以辩解 申请复议权 对已经做出的行政决定 有理不服时 有权依法申请复议 请求重新考虑处理 提起行政诉讼权 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 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行政赔偿权 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造成损失时 有权请求赔偿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依法予以抵制 3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义务是指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1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义务 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 公正执法的义务 严格遵守行政 行使国家权力 程序 提高行政效率 坚持合理原则 慎 sh n 小心 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2 相对人的义务 服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协助公务的义务 维护公益的义务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三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是指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的指向的对象 2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存在形式 可以是物 行为 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 物是指能够被人们支配和用来满足某种需要的物质财产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某种目的所进行的有意识活动 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 但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是行为 三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一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的概念煤矿安全法律规范确认 调整的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依据一定条件 以一定形式在煤矿生产 管理和监察等活动中实现的 包括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三种不同形式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设立 是指由煤矿安全法律关系所确认的 煤矿安全法律主体间 形成的某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原有的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中部分或者全部要素发生改变 而形成新的煤矿安全法律关系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变更 可能是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也可能是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或者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间已经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 二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不是自动发生的 需要以煤矿安全法律规范的存在和煤矿安全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条件 1 煤矿安全法律规范的颁布和实施煤矿安全法律规范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调整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一种新行为规则 煤矿安全法律规范的颁布和实施 是确认 调整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前提条件 如果在某一煤矿安全领域国家未颁布和实施煤矿安全法律 则这一领域就不会有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产生 当然也就不会有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者终止 2 煤矿安全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出现 煤矿安全法律事实 是指能够引起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终止的客观现象或者客观事实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是不会自然产生的 仅有煤矿安全法律规范 不能直接在煤矿安全法律主体之间发生具体的煤矿安全法律关系 或者导致具体的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终止 只有当一定的煤矿安全法律事实出现 才能在煤矿安全法律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煤矿安全法律关系或者是原有的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变更或终止 能够决定煤矿安全法律关系设立 变更和终止的煤矿安全法律事实 必须是 客观存在且与现实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相关的事实 同时又必须出现 未成为现实的事物不能成为煤矿安全法律事实 煤矿安全法律事实又必须是符合煤矿安全法律规范 为煤矿安全法律所调整的事实 煤矿安全法律事实依照其发生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 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1 事件 事件是指与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得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 是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事件可能是有自然现象所引起的 例如 地震 洪水 风暴等自然灾害可能引起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或者终止 事件也可能是由时间期限的届满所引起的 或者也可能是由社会现象所引起的 事件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其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是不能避免也不能抗拒的客观情况 因而 通常在法律又称不可抗力 2 行为 行为是指认得有意识的活动 作为煤矿安全法律主体所为的行为 可分为煤矿安全合法行为和煤矿安全违法行为 煤矿安全合法行为 又称为煤矿安全法律行为 是指煤矿安全法律主体有意识进行的 符合煤矿安全法律规定的行为 煤矿安全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行为人的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不具有煤矿安全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所进行的煤矿安全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是通过人的意思表示而体现的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自愿 煤矿安全违法行为 是指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违法煤矿安全法律规范的行为 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将导致行为人承担煤矿安全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 第三节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概述 一 法律责任的涵义法律责任的一般涵义相当于义务 但在众多场合 法律责任的涵义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 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联系 法律制裁是由国家机关强制违反法定义务的人履行其应付的法律责任 即强制其付出代价 目 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加以制裁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 不同的 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不同的 因此 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通常人们把法律责任分为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 法律责任的种类1 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 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 1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 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当然 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 具有惩罚的内容 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 2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 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 将民事责任分为 由违约行为 或不履行其他义务 产生的违约责任 由民事违法行为 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 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106条规定 公民 法人公民 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最轻的一种法律责任 以赔偿和恢复原状为原则 不提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惩罚或制裁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我国 民法通则 第134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 重作 更换 7 赔偿损失 8 支付违约金 9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2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 1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 过错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 4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行政法律责任 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责任 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制裁 对各种经济组织可采取通报批评 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方法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经济组织的职工可采取批评 警告 记过记 大过 降级 降职 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 开除方法 对公民和个体经营者 可采取批评 警告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停业 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证 行政拘留等处罚方法 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户 是指由个人投资 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 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经核准登记 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具结悔过 具结悔过是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 具结悔过 写检讨 是一种反省自己的言行 回忆检查自己思想的一种行为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该法规定 应责令其具结悔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也有关于具结悔过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 情节严重的 予以逮捕 情节较轻的 可以予以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行政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 专指公安机关 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 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 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 而警告 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 较重的不超过15日 3 刑事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触犯刑事法律所必须承受的 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 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 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如一个人在遇到凶手暴力威胁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时而出手伤了凶手甚至要了凶手的性命 法律是肯定这种行为的 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否定性法律后果 即法律上不予承认 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这个简单 就比如凶手故意杀人后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是 1 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 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它与民事责任由违法者向被害人承担责任有明显区别 刑事责任的大小 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3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 罪行法定 4 4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 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5 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 一般来说 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定罪判刑和强制服刑 刑罚的种类 我国 刑法 第32 33 34条规定的刑罚的种类有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 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事法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二 违反煤矿安全法律规定的责任概述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规定的责任 虽然有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但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处罚性法律责任 强制执行性法律责任和补偿性法律责任 一 行政处罚1 目的行政处罚是主管行政依法惩戒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尚未构成犯罪 的行政执法行为 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的目的 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制止和预防违法 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2 分类违反煤矿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 如 矿山安全法 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停产整顿 停产 限期改正 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罚款等 煤炭法 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强制停产 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止作业 责令停止经营 责令停止销售 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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