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doc

上传人:jian****019 文档编号:3889607 上传时间:2019-12-27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一、 关于人格、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简介(一)人格的概念及其起源人格作为法律概念,来源于西语。在旧式英语中,人格一词用personalite表述,现代汉语则以personality代之,其含义是作为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集合。在罗马法中,人格是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组成的,凡具有这三项权利就具有完全的人格,而丧失这三项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就会导致人格的变更。在现代法中,人格又被称为“民事地位”、“法律地位”、“民事能力”、“地位”等,通常认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或者指民事主体资格之称谓。(二)法人、法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的本质及内容依据传统法律思想,只有自然人具有独立人格,然而由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法律活动有个人所不能或较难实施的、需要给予合法组成之社团与个人同等的权利能力或独立人格,以便顺利进行法律活动。而这种具有独立人格之团体或组织即是法人。大多数学者都从法人的团体性出发,强调法人是与自然人不同的一类民事主体。然而法人最本质的特征应是其人格性,否则其与合伙将难以区别。江平先生在其法人制度论中开篇就谈到:法人的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前者说明法人首先是一个团体,一个组织,这是它有别于自然人的特征。后者说明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是它有别于非法人团体的本质特征。故,法人者,团体人格也。综上,笔者认为,法人人格就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又称公司法人资格。结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它就是指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它是法人人格的典型形式,是指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或对其主体资格之称谓。(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2它是司法判例中维系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对如何理解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日本学者森本滋曾作过一段精辟解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同于法人否认说。后者是界定法人本质的学说,它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是对法人制度的否定;而前者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的实在性的基础上,在个案中对法人团体的人格予以相对的否定,除此之外法人人格不受影响。它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法人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2、法人人格被滥用法人组织(出资者或股东)滥用了法人的特权,致使法律承认的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影响。3、法人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尊重公司人格独立及其成员有限责任等基本原则的同时,也限制滥用行为,以防有悖法人制度的初衷(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4、这是一种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人格彻底的、终极的否定,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暂时地否定,此一法律关系经过后,法人仍继续存在。二、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现状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正式建立始于1993年12月29日中国公司法的首次颁布,但同时在具体法律规定上也暴露出一些不很完善或不够妥当的问题,虽于XX年8月28日和XX年10月27日两次修订,且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XX年5月9日、XX年5月19日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但对法人人格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适用并无具体规定。目前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公司法人人格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公司财产不独立由上可知,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财产不独立就使公司法人格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和生命力。在实践中,公司财产不独立主要表现为:(1)公司股东不能足额、按时、按要求出资。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发起人身上,他们的出资方式比较复杂,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都可能有,有的货币不能一次缴足,有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失实,过户、转让手续不能及时办理。(2)变相抽回公司资本。这一问题也主要存在于发起人身上,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借款或借款担保、内幕交易等各种方式变相抽回其出资,将公司变成它的“提款机”。(3)控制股东随意占用公司财产。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借款、租赁、借款担保等方式随意占用公司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2、公司人事不独立公司人事不独立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结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1)控制股东操纵股东会。控制股东操纵股东会的手法主要有:一是利用其所拥有的股东会议的主持权,二是利用召开股东会议没有设定最低门槛-参会股东所代表股数的最低限额。(2)董事会行同虚设。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法人控股的公司,由于其股东代表常常为兼职人员,被选为公司董事和董事长后,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致使公司董事会不能形同虚设。(3)独立董事“不独立”。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控制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于是控制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尽一切可能地排斥或拉拢独立董事,使之丧失独立性。(4)监事会“不监事”。其直接结果是,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易于产生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董事经理侵犯公司利益的问题。3、公司业务不独立业务独立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业务不独立的公司是一个人格不健全的公司,虽然有可能红火一时,但决不可能红火一世。在实践中,公司业务不独立主要表现为:(1)公司主营业务不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小于50%,其他业务收入中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所占比例较大;(2)与控制股东的关联交易较多,成为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和降低成本费用的主要因素,而与其成员以外客户的市场交易收入相对较少。纠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控制股东对公司进行恶意控制,将之变成它自己的“摇钱树”;另一方面在于部分公司欠缺完整的业务平台,在一些业务领域或业务环节不得不依附于控制股东。公司业务不独立的直接后果是,公司经营受制于人,丧失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能给股东以持续满意的回报。4、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这种情况多发于改制而成的公司。改制前公司是控制股东的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改制后仍然延用原来的管理程序,公司的大事小情都向控制股东请示报告。这里面有控制股东的原因,也有公司本身的原因。部分控制股东以公司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自居,仍把公司作为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对公司人财物产供销直接进行控制,公司没有经营自主权,只是控制股东的附庸或壳资源。部分公司则由于天生欠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不力图完善,而成为贪图控制股东所提供的温床,追求一荣共荣、一损俱损而不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回报最大化,甘愿沦为控制股东的附庸。由于控制股东追求公司对其贡献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的结果,势必是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三、公司法人人格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健全即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制度,就是实现公司的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存续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独立、人事独立、业务独立,使公司与其成员财产分离、经营分离、责任分离,保证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司具有独立、健全的人格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是吸引投资、分散风险、实现利润和股东回报最大化的动力之源。因此,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高度评价公司制度:“如果不具备有限责任和公司形式,社会就不可能得到相互竞争的大公司所带来的利益,因为,大量的资本就不会被吸引,从而,就不可能得到大公司所生产的各种各样相互补充的成员,不可能有风险的分摊,不可能最好地利用大规模研究机关的经济效果及经营的技术。这就是法所创造的所谓公司得以存在的理由。”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没有减少或降低其投资风险,只是通过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技术设计,将股东投资风险的一部分巧妙地转给了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之所以愿意承担这些风险,是基于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即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称,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因此,只有当公司法人格健全,与其成员在财产、业务、人事等方面完全分离时,公司制度才能正常、有效地发挥作用,当公司发生经营风险时,那些自愿的公司债权人才能接受自己对公司经营能力判断的结果。相反,如果公司法人格不健全,徒有虚名,与其成员在财产、经营、责任上相混同,则公司债权人不会情愿承担投资风险,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将受到挑战,公司将名存实亡,同时将产生极大的社会不公平和社会经济混乱。可见,公司法人格健全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必须在法律实践中高度重视,务必做好。人格制度和公司法人格制度虽然在世界上已历经数年,但公司法人格健全的问题一直存在并将长期存在下去。我们已经看到,即使在公司制度极度发达的美国,类似安然、世通等公司丑闻事件也层出不穷,公司制度正式建立才近XX年的中国出现st猴王、银广厦、郑百文等恶性事件就不足为奇了。出现问题不可怕,关键是分析原因、找出症结、对症下药。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问题在于公司财产不独立、公司人事不不独立、公司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解决这些问题根本在于公司法人人格健全,严格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要求分离财产、分离经营、分离责任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这不仅是中国证监会等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公司本身的责任,因为除非公司破产,否则公司法人人格不健全的直接结果是损害公司本身的利益,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公司要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自觉健全其法律人格,在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谋求公司利润和股东回报的最大化和持久化。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一)主体要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一是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二)行为要件它强调的是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执行为。(三)结果要件它是指公司法法人人格利用者或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且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适用。(四)适用情形1、利用公司法人形态规避法律此种情形是指作为特定法律所规范对象的人,以既存或新设公司为工具,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其本身不能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规定的实效性及其公平、正义目的不能得以实现,并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规避法律是公司人格滥用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规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迂回方法避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因为其对象是强行法,结果使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强行法失去规范作用,加之规避法律常常被认为有欺诈因素,因此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就应排除当事人所要援用的法律的适用,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2、利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合同义务或其他债务其中包含两种具体情形:一是将其财产转移给受其控制的公司,致使合同义务或其他债务无法履行;二是为摆脱合同约定的行为限制,成立一个受其控制的公司而为该行为。若将法人独立人格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工具,将合同双方当事人置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法律运用公平正义的手段否认其独立人格,令其背后的投资者承担违反合同或其他义务的法律后果。3、公司法人资本显著不足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领域,公司法人资本显著不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绝非指将公司资本与公司法上对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相比,达不到法定标准时的情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没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通常是指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之事业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非常之小,或者与公司经营之规模相比非常之小。而且必须明确衡量公司资本是否充足的时间标准,即公司法人资本是否不足,应以公司设立时为准。如果公司在其设立之初投入了足够的资本,即使后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亏损而导致严重的资本不足,法院也通常不会以资本不足为由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因控制股东不当行为或不法行为(如母公司为自身利益命令子公司为经营行为而致其减少或抽逃资本)发生公司资本不足之事实,则应视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之重要因素。4、人格混同(又称法人人格形骸化)此种情形在一人公司和家族公司中尤为常见,其实质是法人人格与法人成员人格完全混同,使法人成为法人成员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致于形成股东(法人成员)即公司(法人),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对于一人公司或家族公司中,公司与股东在事业关系上的混同,如无其他要素介入,法院不会因此而否认其法人人格。但如果控制公司的股东未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备置公司的各种簿册文件,公司的业务经常以股东名义进行,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财产没有明确的区别,法院就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人格混同来否认法人人格。五、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情形由前面的论述可知,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基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其中大量的是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那么,控制股东为何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可能性呢?首先,控制股东具备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的形式要件。由于控制股东掌握公司多数股权,而“资本多数决”是公司的基本表决制度,因此在选任董事等代理人、对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策时,其多数表决权就神奇般地使其个人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如果这种个人意志包含滥用公司法人格、以公司为工具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成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是很难被发现的。其次,控制股东具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内在驱动力。由于控制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一样仅在其投资额内承担风险,如果控制股东通过滥用公司法人格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扣除其违法代价以后,可能超过或暂时可能超过其投资风险,他就可能置公司独立人格于不顾。实务中滥用公司法人格有以下行为:1、非经法定利润分配程序从公司获取财产的。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除分配红利外不得从公司获得任何财产,否则就破坏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就应当剥夺其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待遇。2、在公司有亏损尚未弥补前分配利润的。根据公司财务准则规定,在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完前补的分配利润,分配利润就是对公司财产独立性的侵犯,就应当剥夺其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待遇。3、在分配利润前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与利润分配时必须先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剩余部分的利润才可在股东之间分配,未提取法定公积金而分配利润,虽不表现为直接侵犯公司财产,但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就应当剥夺其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待遇。4、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资产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股东或鼓动控制的其他单位之间的交易等,如果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公司的利润甚至财产转移出公司,就是股东人为地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股东就不应再享受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待遇。5、股东或股东控股的单位占用公司财产的。包括占有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财产,长期使用不予归还,但支付使用费的另当别论。6、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偿还欠股东或股东控制的单位的债务的。7、公司因为股东或股东控制的单位提供担保而为股东偿还债务,股东尚未向公司偿还的。六、审理否认公司人格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1、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一般原则,公司的独立人格否认是补充原则。现代公司法是以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基石,如果否认公司人格或者“揭开公司面纱”被滥用,将从根本上动摇公司法的基础。因此,何种情形下“揭开公司面纱”,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掌握适用条件。2、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提起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为保护第三人因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遭受不利而设置的,只能由受损害的第三人提出,公司不得主张自己人格的不独立,公司独立人格不得为股东的利益而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必须由人格滥用的受害人提出,不允许公司自己或者公司股东为排除某种不理后果而提起适用公司独立人格否认的请求。3、对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这是承担滥用公司法人资格责任的主体要件,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控制股东,即积极股东。消极股东的有限责任仍然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果公司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谋取私利而使第三人受到损害,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追究公司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予以补偿,一般不适用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原则。4、注意既判力和扩张力的限制人民法院在特定案件中适用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原则的,不得将对公司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范围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七、结语公司法人人格健全与否认的对立统一性,说明二者是一对矛盾,凡矛盾都具有同一性和斗争性,也都有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中国公司制度建立才近XX年时间,同世界发达国家不可同日而语,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公司法人格健全与否认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公司法人格的健全,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则处于次要地位。实践中中国上市公司案发率较高,其中多数案件是人格不健全尤其是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造成的,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将公司法人人格的健全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就要首先和重点解决好这一方面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公司法人人格的健全作为完善公司制度的首要工作,法学界要把公司法人人格的健全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课题。当然,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能忽视了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既要讲“重点论”,又要讲“两点论”。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理论作为世界上先进的公司理论要尽快应用于中国的公司法,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作为世界上先进的公司制度要尽快在中国建立起来。先夯实基础,同时不忘引入先进思想,中国的公司制度将迅速成熟起来,中国的经济表现将更加强劲!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