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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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院”司法解释新修订烟草专卖法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培训,主要内容,第一章,新修定烟草专卖法,一、新修订烟草专卖法的公布、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原因及主导精神,(一)修改的主要原,二、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原因及主导精神,(一)修改的主要原,二、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原因及主导精神,(二)修改的主导精神(原则),(二)修改的主导精神(原则),二、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原因及主导精神,(三)修订烟草专卖法的意义,二、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原因及主导精神,(三)修订烟草专卖法的意义,二、烟草专卖法修订的主要原因及主导精神,三、具体修订条款对比,1、对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的修改,修改前“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修改后“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三、具体修订条款对比,2、对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的修改,修改前“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具体修订条款对比,3、对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的修改,修改前“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修改后“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三、具体修订条款对比,4、对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的修改,修改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三、具体修订条款对比,5、对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二条的修改,修改前“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修改后“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公布、施行,前言,修订的原则及主要内容,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公布、施行,修订前后的结构比较,第一章总则(16条)第二章管辖(713条)第三章立案(1419条)第四章调查取证(2028条)第五章处罚决定(2939条)第六章听证程序(4048条)第七章行政复议(4961条)第八章处罚的执行(6269条)第九章附则(7071条),第一章总则(15条)第二章管辖(712条)第三章简易程序(1314条)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1520条)第二节调查取证(2136条)第三节审查决定(3743条)第五章听证程序(4451条)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5260条)第七章执法监督(6164条)第八章法律责任(6570条)第九章附则(7176条),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何意义,着力落实法制统一,消除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冲突,原规定1、当事人不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38条)2、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报省局;100万元以上报国家局备案。(39条),现规定1、当事人不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54条)2、新修订的刑法等规定案值在5万元以上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何意义,着力体现实用原则,细化操作性规定,原规定规定当事人权利救济内容。(第五章处罚决定第35条)其余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现规定1、规定对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内容。(第3、4、14、40、41条)2、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提高执法效率的办案期限、烟草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第14、15、17、18、33、35、38、6570条),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何意义,着力突出与时俱进,明确创新经验法律地位,原规定无,现规定1、各级烟草局调查取证环节的配合。(第30条)2、收集证据过程中利用视听资料等(第27、29条)3、处罚过程中建立罚缴分机制。(第60条),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何意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第一章总则,原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现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第一章总则,原规定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现规定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第一章总则,原规定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现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第一章总则,原规定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现规定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二)简易和程序,原规定第三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现规定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二)简易和程序,原规定第三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现规定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立案,原规定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现规定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立案,原规定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现规定第十七条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立案,原规定第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修改后删除该条规定),现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立案,原规定,现规定第十九条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第十八、十九条是新增条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调查取证,原规定第二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现规定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调查取证,原规定第二十二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询问笔录;(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规定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调查取证,原规定第二十四条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现规定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调查取证,原规定第二十八条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现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调查取证,原规定,现规定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调查取证,原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现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调查取证,原规定,现规定第二十九条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调查取证,原规定,现规定第三十条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调查取证,原规定,现规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第三十五条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调查取证,原规定,现规定第三十六条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审查和决定,原规定,现规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审查和决定,原规定,现规定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审查和决定,原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现规定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听证程序,原规定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征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现规定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听证程序,原规定,现规定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13条),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以决定(14条),向当事人出示检查证,告知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两人以上,佩带微章,出示检查证,书证书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审查决定,7日内送达当事人,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救济渠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3条),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询问笔录,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听证程序,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一万元以上的罚;设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有烟草专卖品,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的三种情形,上级烟草专卖局,下级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审查,变更、撤消,上级烟草专卖局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的处罚案件,定期进行案卷评查,同级专卖执法机构办理的处罚案件的合法性,监督,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的,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烟草专卖品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章,一、“两高”司法解释的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二、“两高”司法解释中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形,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的要件: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要件:情节严重。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犯罪的要件:销售金额较大。,二、“两高”司法解释中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要件:情节严重。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要件:情节严重。,二、“两高”司法解释中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形,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的要件: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二、“两高”司法解释中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形,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犯罪的要件: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犯罪的要件:二十万支以上。,二、“两高”司法解释中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形,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犯罪的要件:1、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2、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两和情形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三、“两高”司法解释对违法物品计价的规定,三、“两高”司法解释对违法物品计价的规定,三、“两高”司法解释对违法物品计价的规定,2、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三、“两高”司法解释对违法物品计价的规定,2、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四、“两高”司法解释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第6条),六、“两高”司法解释适用后解释优于前解释的原则,“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5条),三、“两高”司法解释对违法物品计价的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第10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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