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与食品销售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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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食品安全法与食品销售监管,2016年2月17日,新食品安全法与食品销售监管,内容:一、修改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销售监管的主要影响二、食品销售监管的-内容、依据、措施三、食品销售行业的特点及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四、食品监管工作面临的问题、思路、当前重点工作,一、修改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销售监管的主要影响,修改后的食安法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亮点)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采用的是全面修订的方式,修改的力度比较大,修改后该法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共增加了50条。从修改条款看,涉及食品经营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和第八章,共37条在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的50条中有28条(33-43一般规定8条)(44-66生产经营过程15条)(67-73标签5条)(74-83特殊食品)。在第八章监督管理的12条中有9条(109-121),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这次把“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规定,意在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那么落实主体责任要做到:1、是依法生产经营;2、是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4条)。二是增设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增加生产经营过程管理一节;增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岗位要求、食品安全流程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第44条)。,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在信息化、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食品安全风险更加复杂、多样、广泛、隐蔽,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才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了如指掌。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任。为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的要求:1、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2、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第47条)。,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四是从国家层面度,明确规定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层面,国家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从部门协作层面,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第42条)。传统的追溯方式: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记录、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方式进行追溯。现代的追溯方式:可以采集和自动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同时具有产品录入查询、消费警示信息发布、监管信息发布等综合功能。根据目前食品经营者的实际情况,一时达不到全体食品经营者按照现代信息化手段进行追溯,可鼓励一部分有条件的做到。,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五是完善召回制度。增设食品经营者召回义务,规定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增加了召回产品的范围,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纳入召回产品范围,改变了原有的单一检验标准;强化退市食品处置,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第63条)。,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六是增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法律义务(第62、131条)。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势来规范互联网食品交易的行为,规定了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3项义务:1、一般规定:包括建立入网经营主体实名登记审查,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2、管理义务:对应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应审查其许可证;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3、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若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七是强调特殊食品的严格管理。除了对特殊食品实施严格准入外,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第83条)。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特殊种类,在食用安全、防止污染等要求上与其他食品一致,但是在食用目的、使用量以及食用方法上与其他食品有着明显不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二)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一是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第109条)。二是增设责任约谈制度。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规定(114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影响,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档案。(2、对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的规定(第117条)。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企业责任约谈,概念: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示、告诫的一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属于法定事由下的责任告诫,柔性执法与信用监管的结合。)响应的强制性: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受约谈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否则,实施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由其指定的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启动后续调查、检查甚至是处罚程序。法律后果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视情况给予生产经营者失信惩戒措施。,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三是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第113条)1、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2、信用档案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3、实行风险分级监管。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4、实行联合惩戒。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四是增设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制度,解决了非标检验方法的合法性问题。(第111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已有的实践:2008年三聚氰胺临时限量值、2012年燕窝亚硝酸盐临时限量值、2011年塑化剂临时限量值)1、前提是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安全存在安全隐患。2、制定的主体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3、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强化监管方式方法创新,五是强化新闻核实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步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第120条)。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第118条)。六是完善复检制度。老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但对复检程序未作规定,此次修订规定,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建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此外,还要求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对于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88条)。,涉及销售监管工作的主要亮点-食品销售监管的主要变化,(三)涉及食品销售监管的主要变化一是食品流通到食品销售二是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单列三是网络食品交易监管有法可依四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无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实现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六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自查七是经营者尽责免于处罚八是风险分级管理九是一年三次轻微违法要关门明确屡次违法法律责任(第134条),食品安全法主要变化的说明,食品流通-食品销售: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食品流通概念的内容计较宽,除了食品销售意外,从大的方面讲,也包括食品贮存、运输等活动,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已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明确列为调整范围的情况下,为避免内容交叉,建议改为:食品销售单列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旨在强化监管(33条):除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还有一些专业的仓库、物流企业也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活动,应当对其加强管理,这次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非生产经营者与生产经营者相同要求。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是平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安全法主要变化的说明,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及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2、35、64、65、66)目前正在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3年体制改革,将食用农产品入市后的监管职能划入食药监部门。因此-立法机关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贯彻这一要求,应当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管理在法律适用范围和部门监管职责等方面做到无缝对接。根据分工,“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法律食用范围上,也应据此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做好衔接,所以,修订后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1、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证(35条)2、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64条)3、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65条)4、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66条),食品安全法主要变化的说明,经营者尽责免于处罚(第136条)1、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53条),2、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负有举证义务,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消费者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不能免于处罚)3、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应当提供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便于追根述源,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食品安全法主要变化的说明,一年三次轻微违法要关门明确屡次违法法律责任(第13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收到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工具、设备、物品等;一年内累计3次,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责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在行政责任方面一是增加了行政拘留(123)二是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123)三是强化资格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135条)。四是增加了为违法行为非法提供场所和条件的法律责任。(122、123)五是增补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24)六是强化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法律责任(138、139)七是增加对行政累犯的处罚(134)八是增加了对拒绝、阻挠、干涉执法的处罚(133),法律责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刑事责任方面:食安法121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款),法律责任,行刑衔接机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条食品监管渎职罪408条,法律责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民事责任方面:一是规定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148)二是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最低额赔偿制度(148)三是增设了五种连带责任(130、131、140、138、139)。四是强化对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141),二、食品销售监管的-内容、依据、措施,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的内容,1、食品销售主体监管(行为资格的监管)许可管理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2、销售过程中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行为结果的监管)食品入市监管(进货把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食品召回监管(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及处置)3、销售经营行为监管(行为过程和行为表现的监管)(33、44-66)食品经营过程监管食品经营相关活动的监管,食品销售监管工作主要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配套的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技术性法规,技术性法规,主要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现阶段食品安全标准正在整合修订,涉及食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均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此外,卫计委做出的关于新食品原料以及其他带有普遍约束力的食品安全质量安全规范文件也应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依据的范畴。,(一)食品经营许可,新老许可对比:1、不改变许可事项,还是针对流通、餐饮服务,没有改变和新增许可。2、许可层级权限没有变化,还是按照现有事权划分依法实施许可审查。3、许可的程序没有改变,继续按照现有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4、已经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流通、餐饮服务许可依法继续有效,不改变其许可的有效性。,(一)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特点(涉及食品流通内容)1、实施分类许可,分类许可包括主体业态分类和经营项目分类。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主体业态分类: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类;经营项目分类:,(一)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一)食品经营许可,2、许可要求分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一般要求:重点是人员、制度、场所、设施设备和流程布局等规定。特殊要求:主要是对散装食品销售、乳制品销售、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的制售、糕点类食品的制售等的规定。,(一)食品经营许可,特殊要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一)食品经营许可,特殊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审查要求,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设立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一)食品经营许可,二、许可的现场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进行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前通知当事人现场核查的内容、时间等。对从事食品批发的、物流配送的、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要重点现场检查。,(一)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的内容:(一)经营场所的场地要求:1、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如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暴露垃圾堆等)至少保持直线20米距离;食品经营场所不应摆放或者销售有毒、有害物品。2、经营场所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鼠、防虫设施;不得用药灭鼠。3、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当分开,有单独的场所或用隔离设施分开。4、有仓储场所的,食品仓储场所的环境卫生应与所经营食品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具备通风防潮、防鼠设施,有食品存放搁架。,(一)食品经营许可,(二)经营场所的设施要求:1、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2、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货架须离墙和离地10厘米以上;经营冷藏食品的应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并有温度显示装置。3、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配置能有效防尘、防虫、防鼠、防蝇的器具,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存放设备、设施;经营散装食品的,应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散装食品容器应加盖并有禁止触摸标志。4、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并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级执法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的监督检查种类主要包括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日常检查是指按照安徽省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逐条开展的监督检查。有因检查是指对食品经营者开展的有侧重的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是指对食品经营者有关问题的整改措施与整改效果的复核性检查。,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合法符合监管标准和规范依规突出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科学防止因监督检查造成食品安全隐患专业(减少监督检查的随意性,多采取些技术手段,遵守经营者为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措施,学会示范引领。),(二)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计划: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对下列情形,实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1)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2)被申诉举报的、销售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上级交办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4)新设立六个月内的食品经营者;(5)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的;,(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实行分类检查。省局对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等食品经营主体以及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等检查对象制定了分类的监督检查项目。(省局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总体归纳为“六查六看”、“四查四看”),(二)监督检查,食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内容总结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产监管“六查六看”: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等;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等;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等;,(二)监督检查,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等;6、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等。,(二)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日常监管内容“四查四看”:1、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看市场开办者是否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2、查食用农产品质量,运用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手段,定期不定期开展筛查和监督抽检工作,看如实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有无食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农药兽药、非法添加、农残超标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质量安全情况。,(二)监督检查,3、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看销售者有无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清洗、喷洒、浸泡、催熟、保鲜等行为。4、查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重点品种,看猪肉是否具备检疫和检验“两证两章,看否涉嫌销售注水肉、病猪肉,看其他重点品种的相关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看手续载明的内容与销售的产品是否相符。”,(二)监督检查,检查禁止经营食品的情况1、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4、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二)监督检查,5、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6、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经营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8、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9、食品中添加药品。,(二)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结果处置处理:一是监督检查结果处置工作流程图二是行政约谈,(二)监督检查,二是行政约谈1、常用约谈情形食品销售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约谈:(1)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故)的;(2)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应督促其整改的;(3)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4)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5)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二)监督检查,二是行政约谈2、约谈程序:行政约谈应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1)核实被约谈人身份;(2)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了解及询问有关情况;(3)被约谈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情况进行陈述;(4)被约谈单位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或改进内容和期限。约谈时应当制作约谈记录,如实记录约谈内容,约谈主持人及其他参加约谈的人员、被约谈单位人员应在约谈记录上签名。,(二)监督检查,二是行政约谈3、行政约谈处理行政约谈后,应制作行政建议书或责令整改相关文书,要求被约谈单位积极整改,并根据整改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约谈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三)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包括的内容:1、对重点食品品种专项整治: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如粮食制品、肉制品、乳制品、儿童食品等食品。打击过期霉变、“三无”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2、对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学校周边的等区域为重点。依法取得无证无照经营,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三)专项整治,3、对重点时段的专项整治:针对一些季节性、节日性消费的特点,以“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特别是对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依法查处无证无照以及销售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等行为。,(三)专项整治,在不同时段,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任务、重点、措施、要求等会有所不同侧重。今年,全系统开展两次专项整治。省局部署,开展了校园周边专项整治,总局部署,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如前几年,流通环节专门针对农村食品市场、乳制品市场、酒类市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用油市场以及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行为等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行为,提高食品质量水平,有效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食品检测,(一)食品质量专项抽检(二)快速检测,(一)食品质量专项抽检,专项抽检的品种:1、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2、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3、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专项抽检,(一)食品质量专项抽检,抽检的项目:,(一)食品质量专项抽检,抽检的项目:化肥、农药等残留(农产品中);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禽、畜、水产品体内);重金属污染;毒素污染(黄曲霉素等)病原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等。,快速检测,(二)快速检测,快速检测是实验室常规检测的有益补充,通过增加样品检测数量(快速检测相对于常规检测成本较低),扩大食品安全控制范围。特别适用于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食用农产品,由于其新鲜、易变质、腐烂等特质,依靠法检,等结果出来,有问题的食品早已销售完了。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是筛查问题食用农产品快捷、有效的办法。,(二)快速检测,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的要求:1.在辖区内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快速检测对象主要有:(1)监督检查计划中重点监管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品种;(2)风险监测高风险食品、食用农产品;(3)易腐食品、食用农产品;(4)消费者申诉、举报较为集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2.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3.检测方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快速检测,快速检测结果处置1.快检检测结果表明相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告知书上告知食品经营者处置意见。2.食品经营者同意自行退市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由快检人员监督处置,需要销毁的填写不合格食品销毁记录,对食品经营者依法处罚。3.食品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检的,应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告知食品经营者检验结果并允许继续经营;检验结果不合格,封存并销毁或无害化处置相关不合格食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4.按照监督检查权限,依法追查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去向。,三、食品销售行业的特点及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当前食品销售行业的主要特点,1、市场规模大。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3年全国食品销售总额是23009亿元,2014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42842.8亿元。据安徽省统计局快报数据,2013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481.4亿元,食品销售总额是555.6亿元;2014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320.8亿元,食品销售总额是683.7亿元。2、食品经营户数量众多。截止2014年底,我省已获得从事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户39万多户。大中型企业少。食品零售经营者以小食杂店、小便利店为主。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不足5%。3、食品经营户点多面广。4、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的认知和水平差距大。5、受源头输入性风险影响大,食品安全可控性差,爆发性强。,食品销售行业经营过程的主要风险点,1、因进货把关不严,或知假售假,购进和销售劣质食品。2、在食品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因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要求或操作不当、人员健康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出现的食品致病菌微生物污染。3、未严格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致使不安全食品仍在销售或再次流入市场。4、违法使用非法添加物,农兽药用于食品保鲜、防腐等化学物质,或者在食品中加入药品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的总体形势,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力度,食品安全状况有所好转,但是,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易发、多发阶段。,四、监管工作面临的问题、思路及当前重点工作,食品销售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食品经营行业“多、小、散、乱、差”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善,很多经营者经营理念陈旧,经营环境和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食品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缺乏。二是食品经营涉及范围广,经营业态多样,食品品种众多,食品供应链条长且环节多,食品来源渠道广泛复杂,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复杂、多变,防控风险难度大。三是很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差,诚信缺失,擅自使用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及加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屡禁不绝、屡禁不止。,食品销售监管面临的主要困难,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起步晚,欠账多,资源条件有限、监管力量不足、技术支撑不够,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与保障能力不足的矛盾还很突出。特别是,地方综合市场监管体制下,基层监管职能竞合现象较为普遍,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履职风险加大。在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法律框架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成效取决于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解决部分地方食品安全责任不落实、制度不落实、监管不落实的问题的难度较大,难以有效杜绝地方保护的问题的出现。,监管基本要求、努力方向,基本要求:落实四个最严总体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努力方向:突出强化风险管理理念和运行机制,以信用监管为着力点,注重经营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逐步实现由应对型监管预防控制型的转变,不断提高监管信息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透明化水平。,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思路,1、建章立制,打牢食品销售经营领域监管基础。2、针对突出问题和严重隐患,要出重拳、组合拳,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着力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突发、高发的态势。3、以预防、发现、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着眼点,以食品经营者信用制度建设为切入点,以促进经营者自律为着力点,以规范基层监管执法为保障点,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4、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升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协同性、处置群众投诉举报的及时性、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的经常,目前的重点工作,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配套制度建设。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为重点,不断加大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力度,排查治理食品安全隐患。针对重点食品、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行动,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食品销售经营规范试点工作,探索强化食品销售经营过程监管。,谢谢欢迎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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