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教育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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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长征法学副教授,教育法学,教育法学,主讲人:李长征法学副教授郧阳医学院法律事务部主任郧阳医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十堰仲裁委员会民商事仲裁员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兼),李长征专用教案,教育法学课程介绍,教育法学课程分为三大部分。即:总论、分论、法律责任与救济论。(1)总论:主要是对教育法进行概括性、整体性、基础性的讲解。总论的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绪论、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实施与监督。,绪论部分。主要从教育法学自身进行讲解,如:什么是教育法学,如何学习教育法学等。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主要对教育法的最基本的知识进行讲解,如:教育法的概念、原则、渊源、体系、规范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这是教育法学的核心问题,因此单独列为一章来讲解。教育法律关系。这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对于我们理解和运用教育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这部分内容是保证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而是必不可少的。,课程介绍,教育法学课程介绍,(2)分论主要包括以下六章: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师、学生、学校与社会、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法学的讲授内容,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实施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第四章学校第五章教师第六章学生第七章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绪论(自学),绪论一、本章的学习目标有三方面:1.了解教育法学的含义与特性、学科性质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教育法学产生与发展过程;学习教育法的意义。2.理解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3.掌握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二、本章的知识结构也即绪论的知识结构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及基本方法三、本章的重点内容有三点: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2.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3.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及基本方法,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本章的学习目标有三方面:1.了解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2.理解教育法的含义与特性;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效力。3.掌握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能依据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分析相关的教育法律问题。二、本章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教育法概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教育法律规范三、本章的重点内容为:1.教育法的含义与特性;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3.教育法的渊源、效力与体系;4.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与结构,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二、教育法的原则三、教育法的体系四、教育法律规范五、教育法律关系,李长征专用教案,一、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涵义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李长征专用教案,教育法概念的两种解释,狭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义的教育法:,也称教育法规,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简单的概括:教育法的特征,规范性,阶级性,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使用范围的广泛性,调整对象的多样性保护对象的特定性,法律后果的综合性,(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政策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其本身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约束力,亦即不具有法的效力。2表现形式不同。3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4实施方式不同。,李长征专用教案,分清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异同,可以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以政策代替法,使他们各自发挥独自的作用。,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我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不能简单地用总体法的原则来代替。因此,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一)教育公共性的含义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最后,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第二,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教育的平等性原则,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教育的终身性原则,终身教育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整个一生。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其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三.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作为世界各国法学通用术语,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中有特定涵义。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更重要的是,法的渊源的本意并不仅仅是法的表现形式,它首先是指法的“效力来源”。,教育法的渊源同法的渊源一样,是从教育法的效力来源上讲的,即教育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形式。,教育法的渊源,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宪法“序言”中第1、2、3、4、5、27等条,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宪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宪法第47条规定了公民有从事教育、科研等权利;宪法第49条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宪法第89条、第107条、第119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2.教育法律(1)教育基本法律(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法的渊源,(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在199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该法共10章84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位、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前者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后者如教师法、学位法等。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五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2.教育法律(1)教育基本法律(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法的渊源,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办法”。行政法规一般有两种批准方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批;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经审议通过或审定的行政法规,可有两种发布方式:由国务院发布;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行政法规不论采取哪种批准方式或发布形式,都具有相等的效力。,教育法的渊源,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6.教育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7.教育国际条约或协定,教育法的渊源,四、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1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李长征专用教案,(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1行为模式(1)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2)应当这样行为的模式(义务性法律规范)。(3)不能这样行为的模式(禁止性法律规范)。,2后果模式(1)肯定性法律后果。(2)否定性法律后果。,(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李长征专用教案,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1)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的外延要大于教育法律规范,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件包括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是指适用法律规范而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判决书、处罚决定书等,它只是针对特定的对象、人和事具有法律效力,是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要掌握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往往要将许多教育法条文甚至有关教育法文件综合起来考察,,五、教育法律关系,本部分的学习目标有两方面:1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2能依据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分析相关的教育法律问题。二、本部分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三、本部分的重点内容为:1.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法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产生的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综合性特征。教育法律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义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图示,政府,学校/教师,学校老师学生社会,平等关系,学生,教育行政机关,管理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义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或对象。(标的或目标),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教育权利和所承担的教育义务。,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4、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一)教育法律关系是动态的。1.产生。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之间出现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它包括权利主体的增加或者减少、权利内容的部分变化和物的量的增减等;3.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二)教育法律关系变化的条件:1.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2.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第二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一、本章的主要学习目标有三方面:1.了解教育立法、教育立法程序、教育法的实施、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2.理解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教育立法程序的主要步骤;教育法的解释形式;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及类型。3.掌握教育法实施的内容;教育法适用的含义、主体及形式;教育法遵守的含义和条件。能应用本章的理论分析教育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二、本章的知识结构主要有以下内容:教育法的制定、教育法的实施、教育法制监督。三、本章的重点内容为:1.教育法的制定;2.教育法的实施;3.教育法制监督,本章的主要讲解内容:,教育法的实施、遵守。,一教育法实施概述,(一)教育法实施的涵义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二)教育法实施与教育法制定的关系(三)教育法实施的方式1.教育法的遵守2.教育法的适用,二教育法的遵守,1教育法遵守的涵义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不得做某种行为,应该做某种行为和可以做某种行为,使教育法得到实施。,2教育法遵守的形式(1)权利的享用。(2)积极义务的履行。(3)禁令的遵守。,三教育行政执法,(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二)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2权责统一原则。3合理性原则。,李长征专用教案,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一、教育行政机关概述二、教育行政行为三、教育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四、教育行政处罚,李长征专用教案,一、教育行政机关概述,(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教育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基本特征: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2具有执行性。3.具有相对独立性。4具有专业性和服务性。5具有适应性。,(二)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中权利利义务的综合体现。其主要表现在: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主权利与义务关系。,李长征专用教案,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教育行政机关无论以何种身份参加教育法律关系,都是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机关作为一种公务主体,使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一种公务关系。,二、教育行政行为,凡是具有法律后果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都属于教育行政行为。特征:1教育行政行为从属于教育法律、法规。2教育行政行为的裁量性。3教育行政行为的单方性。4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5教育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李长征专用教案,(二)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1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2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3依职权的教育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教育行政行为。4羁束教育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三)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成立要件:1.必须是享有教育行政职权或只有一定教育行政职责的教育行政机关。2.教育行为本身是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3.教育行政决定送达给相对人。,合法要件:1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教育行政职权。2教育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3教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李长征专用教案,(四)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教育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对相对方没有拘束力。教育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教育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教育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律情形而依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三、教育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一)教育行政许可,1.教育行政许可的概念教育行政许可是教育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教育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教育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特征:(1)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李长征专用教案,教育行政许可,2.教育行政许可的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4)吊销程序。(5)暂扣程序。(6)救济程序。,(二)教育行政确认,1、教育行政确认的概念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1)教育行政确认是要式的行政行为。(2)教育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教育行政确认与教育行政许可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李长征专用教案,教育行政确认,2、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1)确定。(2)证明。(3)登记。(4)签证。(5)行政鉴定。,四、教育行政处罚,(一)教育行政处罚的概念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其它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有关教育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1教育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教育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教育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李长征专用教案,(二)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1、行为罚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2、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3、申诫罚申诫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出方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四)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执行,1、简易程序。(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的机会。(4)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教育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5)报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备案。,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执行,2、教育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听证程序:A、听证提出。B、听证通知。C、举行听证会。D、制作听证笔录。,李长征专用教案,第四章学校,一、本章的学习目标有三项:1.了解学校内部权利的划分及其运行机制。2.理解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和程序。3.掌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能分析与学校相关的法律问题。二、本章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设立、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内部权力划分及其运行。三、本章的知识要点为:1.学校的法律地位;2.学校的设立;3.学校的权利与义务;4.学校内部权力划分及其运行,一、学校法律地位概述(一)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理解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李长征专用教案,(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1)学校法律地位是依据有行政法性质的教育法确立的,学校设立、变更、终止有特殊的注册登记程序,必须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决定。(2)学校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人才,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3)学校行使的教育权,实质上属于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2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益性3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一)学校的基本权利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既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为教育法所确认、设定或保护。,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学校章程制定应注意:一是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二是代表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并为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供保证;三是建立与章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一整套学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四是制定的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不应使执行者和遵守者产生歧义。,案例:王某要求省教育委员会撤消学校行政科给予的“行政处罚”案,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和财务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这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传媒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消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李长征专用教案,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主要内容: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3招收学生权,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招生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李长征专用教案,案例:不要拒绝我,案例:违规招生惹纠纷,家住某区的杨某1996年高考落榜,同年10月在某公共关系进修学院处咨询有关成人高考补习班的相关事项时得知,在该校有两次参加成人高考的机会,即使1997年未考上,可跟着参加当年大专班学习专业课程,等1998年考上后在接着上,并与97级学生同时发放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证书及毕业证。杨某便于1996年11月交纳了补习费开始补课,在她1997年参加成人高考未中的情况下,杨某依照该校规定于1997年8月向该校交纳了2500元学费,参加该校开办的公共关系专业大专班的学习,当年12月又交纳校服费300元。1998年5月,杨某再次参加成人高考上线。但此时该公共关系进修学院开办二年制大专班公共关系专业的协议已经到期,该校已无招生能力,杨某则被另一学院录取并到校报道上学。随后,杨某向该学院索还学费等,但学校以杨某跟班上了一年课为由拒绝返还,杨某索钱未果便状告学院。某法院审理后确认杨某系该公共关系进修学院录取的超前生,而某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明令禁止成人学校录取超前生、试读生、旁听生和单科生,因此该校的招生行为当属无效。法院据此责令该学院返还杨某学费2500元及校服费300元,同时,杨某应把学院校服归还。,4学籍管理权,所谓“学籍管理”,主要是指学校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成绩考核、纪律与考勤、留、降级转专业与转系、退学、休学与复学、转学的管理办法,并对其实施具体的管理活动。“奖励”是指学校针对受教育者有德、智、体等方面的突出表现,给予精神的、物质的奖励,如颁发荣誉证书,给予奖学金等。“处分”是指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受教育者,给予的校内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形式。,李长征专用教案,案例:王某等不服技工学校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王某等四人,1995年9月4日经考试被某学校录取。录取前,该学校与四原告家长所在单位分别签订了定向招生、分配合同、并收取了各原告学杂费3540元或者4340元。入学后四原告分别进班学习。1996年4月30日上午原告王某、张某在数学科目考试中抄纸条作弊;1996年5月2日上午原告刘某、马某在电子技术、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抄纸条作弊。该学校于1996年5月2日公告开除四人学籍。又于1996年5月3日以“技校(1996)18号”文对王某等四人作出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分决定。该校作出该处分未报告主管部门。四名学生不服该处分,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王、张虽然在考试中抄纸条作弊,但已向学校写出书面检查、承认错误,而被告仍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罚属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而且处分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消该处分,恢复学籍。该技工学校称作出该处分是学校内部的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收案范围,该校的处分程序违法,显失公正,而且超越职权,判决撤消该处分决定,限制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恢复王某等四人学籍。该技校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女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起诉学校一审胜诉,现年19岁的女大学生孙某就读于南方摄影学院广告系。2005年1月,在大二第一学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期末考试中,孙某夹带一张书面资料进入考场,被老师发现。学院教务部当天即根据南方摄影学院学生手册以“个人原因”向她发出了退学证明。孙某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孙某的代理人指出,首先,无论是校方的规定还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找不到任何关于“考试作弊应当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表述。其次,“勒令退学”是对学生违规违纪最为严重的处分,而孙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此前从未有过违纪违规表现,还是班干部。孙某考试夹带的行为远远没有达到勒令退学的最为严重的处分情形。第三,根据该校规定和教育部规定,对学生的处理应允许学生申辩、申诉,对申诉要进行复查。而该校在孙某终止考试后当即作出勒令退学的决定,并未通知家长前来办理退学手续;在家长来后,校方也没有进行充分讨论研究,未给孙某申辩的权利,这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江宁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作弊,但是行为尚未构成情节恶劣,学院对其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当庭判决撤销学院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大学生考试作弊被校方开除法院判郑州大学败诉2005年3月3日河南省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开庭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大学生董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学校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有权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原告田永因在一次考试中携带记有公式的字条而被监考老师停止考试,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以考试作弊为由,依据学校关于严格考试纪律的文件对田作出退学处理。但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在此后的两年中,原告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参加学期注册,使用学校各项设施,包括校医院、图书馆、教室,继续享受学校补助金,也交纳了学费,修完了所有学分并参加了实习和毕业设计。临近毕业时,被告教务处通知原告所在系,因对原告已作退学处理,故不能毕业,不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等。原告认为学校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等,及时有效地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在校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学校未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女生状告兰州交大,事发:年苦读少一证杨凌云来自云南昆明,她于年月考入兰州交通大学(原兰州铁道学院),就读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经过年寒窗苦读、毕业实习及论文答辩,学习成绩合格,于年月日毕业。年月日,杨在云南昆明一单位实习时,接到电话通知:因为杨曾与同班女生打过架,学校对其有纪律处分,学校不给其颁发学位证。为此,杨凌云及家人赶到学校询问原因,她所在的机电学院负责人解释道,年月日学校曾下发过给杨记过处分的文件,这就是不发学位证的原因。学校对此事经过调查后已于年月日答复杨凌云,学校的处分决定不能撤销,当年没有给原告书面的决定现在可以补发一份,并坚持说给杨口头通知过;即使没有口头通知处分决定,现在本人已经知道,学校仍然维持处分决定;学校近日再次研究决定:不给杨颁发学位证。,北大学生诉北大,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案例:,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教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依据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认为教师参加的是教育学会学术活动,学校对其进行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学校作为其法人单位,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用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的收益。,李长征专用教案,案例:,1993年经原国家教委决定,成立A市B大学,并在该市郊区某村征得土地500亩,用于修建这所大学。因为当时征地时500亩土地是作为一块整耕地征用的,后来因为城市规划需要将此块地中间修一条马路,将此500亩地分成东西两块。由于基建资金紧张,B大学决定先在西块土地上进行建筑施工,东块土地暂缓建设一年。B大学用围墙将东块土地围住。某村农民发现B大学有闲置的土地未用,逐将围墙推倒并在土地上种上庄稼和一部分果树,B大学领导发现后进行劝阻,农民不听,于是,B大学决定将推倒的围墙修复。修复围墙后的某天夜晚,农民连夜再次将其推倒,并用拖拉机等工具阻扰B大学再次修复,B大学感到为难,便找某村村委会协商,晓之以理,某村村委会人员称:虽然征地属于你们,但此地为空地,农民种种也没有什么不对,如你们现在用地,你们要赔偿农民种地未收获前所投资的本钱。B大学自然不同意,协商不成,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某村农民撤出被征用的土地。,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依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即学校对来自行政机关(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御。9其他合法权益,(二)学校的基本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李长征专用教案,学校的义务案例,第五章教师,一、本章的学习目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理解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以及有关教师法律地位,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的相关规定。2.掌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专业化的法律规定;能熟练运用本章理论对有关案例进行分析。二、本章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专业化及其法律规定;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三、本章的知识要点为:1.教师的法律地位。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3.教师专业化及其法律规定。4.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一、教师的法律地位,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一)含义。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对教师职业的定位。对此,我国教师法第三条确定了教师的法律地位,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李长征专用教案,(二)特征。1.身份特征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必须达到规定的相应学历底线;二是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2.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3.工作机构。从教范围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4.责任使命教师具有“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二、教师的资格、职务和聘任,见教材p98134教师资格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的含义;(二)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三)教师资格考试与资格认定;(四)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定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三、教师和学校,见教材p175-190,四、教师和学生,见教材p195-220,五、教师和社会,见教材p224-238,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案例一)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案例二)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二)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案例三)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案例四)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第六章学生,一、学习目标:1.了解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2.理解有关学生法律地位的相关法律规定界定。3.掌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并能分析对相关案例。二、本章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未成年学生犯罪及其预防。三、本章的知识要点为:1.学生的法律地位。2.学生的权利与义务。3.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4.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及其预防。,一、学生的法律地位(一)学生法律地位的涵义,法律意义上的学生,一般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有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从深层次意义上说,学生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在受教育权的享有,它是学生具体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受教育权,1受教育权的涵义和发展历史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法律上称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2我国对受教育权的规定3我国受教育权的内容(1)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这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2)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时,享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助的权利。(3)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广泛的权利。,(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李长征专用教案,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学生的法定权利,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学生的法定权利,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1)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提起诉讼。,案例:彭睿瑜诉学校兑取并处分其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电视节目活动中摸中的奖品侵犯财产权案。,被告学校学生,参加衡阳电视台“快乐老家”综艺节目,并向原告等34名学生每人收取25元,共计人民币850元。1998年10月20日,被告与衡阳电视艺术中心签订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规定向该中心交纳了2000元(含原告等34名学生交的850元)费用。被告宣布:无论是领导、教师,还是学生,凡中了奖,奖品统一由学校处理。10月22日晚,被告带领原告等34名学生和7名教师共计41人参加“快乐老家”综艺节目。原告彭睿瑜摸出了价值6800元的豪华家具一套的兑奖券一张。被告将兑奖券拿走,后兑取了奖品。事后,原告对该奖品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于1998年11月6日将该奖品捐赠给衡阳市社会福利院。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衡阳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衡阳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资25元由被告组织参加衡阳电视台“快乐老家”综艺活动,原告理应享受观赏节目、幸运摸奖、获取奖品机会等权利。被告在参加节目之前,宣布不论是谁摸中奖品都归校方所有,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侵犯了作为原告的合法分得财产权益,被告宣布中奖奖品归校方所有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被告领取奖品并捐赠他人,因奖品数额较大,被告并未征得原告法定监护人同意,被告捐赠奖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取得的财产权利,应当予以返还或赔偿相应损失。,学生的法定权利,(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例如,受教育者对学校在校园管理过程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其名誉权,有权提起诉讼。(3)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案例:张帅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鸡西市师范赔偿纠纷案,李长征专用教案,学生的法定权利,(4)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诉讼。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受教育权(案例一)(2)姓名权(案例二、三)(3)荣誉权(案例四)(4)隐私权(案例五)(5)健康权(案例六、七),案例:利用互联网侵犯姓名权,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女研究生薛燕戈和张男一起去北京大学某心理学实验室,收看了存放在张男的电子信箱里的一封由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通过互联网发给薛燕戈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是该学院将给薛燕戈提供18000美元全额奖学金的就学机会。薛燕戈得知后此事后非常高兴。后来,他久等正式通知,但查无音信。经查询,原来密执安大学曾收到一封北京时间4月12日10时16分发出的署名薛燕戈的电子邮件,称薛燕戈已经接受其他学校的邀请,不能去密执安大学学习了。密执安大学据此邮件将原准备给薛燕戈的奖学金转给了他人。薛燕戈根据从北京大学计算机中心取得的4月12日的电子邮件记录和从美国取证回来的资料,证实冒发电子邮件的人是张男,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男承认错误公开书面道歉,同时承担原告的调查取证以及和美国学校交涉的费用、精神损失补偿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案例:杨振秀诉马建华假冒其姓名考学、上学侵犯姓名权纠纷案,被告马建华于1989年在廊坊市安次区大北伊乡中学初中毕业后参加中考末考中,为达到马建华考学的目的,其父马宝玉多次找到大北伊乡教育室主任高福荣等人,要求按应届生报考。同年5月,高福荣与被告马宝玉又分别找到大北伊乡初级中学教导主任李明、校长李德均,商定了按应届生换名上报的方案,具体事项由李明办理。此后李明从大北伊中学90级不参加中考的应届生学籍表中填写了假学籍表,在家庭成员栏目中还填上了原告的父亲杨万友与被告马建华的母亲刘光彩。被告马建华盗用杨振秀的姓名参加了中考,被廊坊师范学校录取。三年后,原告杨振秀发现被侵权后,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在诉讼中,原告直接遭受经济损失586元,精神上造成一定的痛苦。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马建华为达到上学之目的,不择手段,盗用他人姓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马宝玉、王书汉、大北伊乡初级中学,积极帮助被告马建华实施了侵权行为,应负一定的责任。判令被告马建华立即停止侵害;四被告自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费586元,精神损失费800元,合计1386元。,李长征专用教案,案例:女大学生状告市教委侵害荣誉权案,1998年7月,贾某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了当年的高考,毕业前他曾获市教委授予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有关规定,她可享受加分提档奖励。而某市教委有关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把贾某“学生登记表”中优秀学生干部改成了“三好学生”,并加盖了市教委的印章,而“三好学生”是不加分提档的,结果贾某以2分之差失去了他所期望的上一所重点大学的机会。进入普通高校的贾某与其家人的身心因此都受到重创。贾某母亲曾多次找到市教委及有关部门希望寻求解决,均未得到满意答复。随后他们将某市教委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锦州市教委的工作人员因过错行为,致使贾跃在报考大连理工大学的录取中未能享受到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降10分投档的待遇,丧失了可能被录取的期待权,对贾某造成了经济和精神损失,构成了荣誉权的侵犯,判决市教委以书面形式向贾跃赔礼道歉,并在其高考档案中作出书面更正;赔偿贾跃经济损失11733。60余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案例:学生因受体罚致病,学校被判赔偿近五万元,1999年10月,某省学生姜某因受体罚患上“延迟性应激障碍”症,将该校及班主任郑某告上法庭。该市某区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学校及郑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三次公开审理认为:上诉人郑某及有关教师对姜某实施罚站属于体罚学生行为,违反有关法律,侵犯姜某人身名誉权,使其在学校、家庭、同学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心理难以忍受。教师在履行教育职务过程中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所供职的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学校承担赔偿金额41882.94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二)学生的法定义务,1学生有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案例八)3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承担了接受教育的义务。4学生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规定的义务。,李长征专用教案,三、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一)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二)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三)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李长征专用教案,第七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一、本章的学习目标有三方面:1.了解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类型。2.理解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3.掌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规定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能分析相关案例。,第七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二、本章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法律责任概述、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义务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三、本章的知识要点为:1.法律责任的含义、类型、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2.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3.义务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4.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一)含义。本章所讲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后果。(二)特点。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如道德责任、纪律责任等不同,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首先,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2.其次,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事实相联系,具有条件性。3.最后,法律责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三)作用。,第七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的类型: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三、归责原则: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法律责任的归结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它是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第七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各国立法现实状况,一般采取的归责原则有:(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时,其具体条件和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种归责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作为责任承担的条件,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的结果,行为人即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种责任的归责形式也称之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一种绝对责任,即无过错并不构成抗辩事由。,第七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法官)根据公平概念,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的法律责任。,第七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主体: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二)行为。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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