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四川省】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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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 2017 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43 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 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 2017 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节能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 号)要求,从 2016 年起 3 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对于水电项目,要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647 号)要求,促进全省水电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市(州)、县(市、区)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事前须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九、本目录规定由市级核准的项目中,跨市(州)的项目由省级核准。除跨县(市、区)的项目外,扩权试点县(市)执行市级核准权限。 十、本目录规定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基本建设类和其他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二、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 2015 年本)即行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 年 8 月 1 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 2017 年本)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 10 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 1 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 5000 万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 5000 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 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 1 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单站总装机容量小于 5 万千瓦,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航运等综合利用要求、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 100 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 5000 人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农林生物质发电非热电联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燃煤项目在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热电项目(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根据国家批准的风电基地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集中开发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输电的5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输电的 500 千伏、750 千伏、1000 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 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省(区、市)输电的 220 千伏及以上项目和跨市(州)110 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5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 500 千伏、750 千伏、1000 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非跨市(州)110 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 110 千伏交流项目按照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电网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 120 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 500 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产业政策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 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 300 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干线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省高速公路网项目和一级收费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省内重要江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和收费公路独立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含尾矿库建设):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 吨/9 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 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 吨/9 座以下通用飞机和 3 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省内重要江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生活垃圾环保发电、医疗废物、危险废弃物及污水污泥处理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省及省以下管理的项目中,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第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 3 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 3 亿美元以下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核准要件咨询 提交者:王元 提交日期:2016 年 8 月 10 日原文:我公司在四川省筹建日处理 600T/D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现已进入项目前期工作,请问目前贵省关于此类项目的审批核准需要办理的要件具体有哪些?谢谢!答复:王元同志:感谢您参与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现就您在网上咨询问题回复如下。采用焚烧、裂解气化等工艺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应在项目符合审批条件之后按程序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一、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符合四川省城镇生活垃圾环保发电设施建设规划等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四)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二、申请材料.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受理必需性(一) 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并将项目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作为附件附后。A4 纸打印,原件 3 份,附 PDF 或 JPG 格式电子文档 1 份(内容清晰可辨)。 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二) 项目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A4 纸打印,原件 1 份,附 PDF 或JPG 格式电子文档 1 份(内容清晰可辨)。 (三)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 份,附 PDF 或 JPG 格式电子文档 1 份(内容清晰可辨)。 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 份,附 PDF 或 JPG 格式电子文档 1 份(内容清晰可辨)。 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 份,附 PDF 或 JPG 格式电子文档 1 份(内容清晰可辨)。 (四) 根据行业特点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1 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关于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函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 份,附 PDF 或 JPG 格式电子文档 1 份(内容清晰可辨)。 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较大,需市级政府进行统一协调。 2 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处理规模情况的函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 份,附 PDF 或 JPG 格式电子文档 1 份(内容清晰可辨)。 仅指处理规模与规划不一致的项目。 (五) 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1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 份,附PDF 或 JPG 格式电子文档 1 份(内容清晰可辨)。 2 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 份,附 PDF 或 JPG 格式电子文档 1 份(内容清晰可辨)。 3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以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 份,附 PDF 或 JPG 格式电子文档 1 份(内容清晰可辨)。 仅指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项目。 .三、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二)省发展改革委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三)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审查。审查时,如有必要,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申请材料后 4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将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将进行专家评议。通过咨询评估并取得评估意见后,在省发展改革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四)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最后,感谢您对我省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的重视和关注,并请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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