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库动态制度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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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地方国库动态制度监管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地方国库动态制度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监控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主要手段,对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动态趋势分析,对各环节反映出的支付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工作。第三条动态监控的对象是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和代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第四条动态监控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第二章监控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动态监控,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第六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有关管理制度;(二)负责设定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建设、维护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三)负责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监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情况,对有关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四)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监控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向预算管理部门及预算单位通报相关动态监控情况;(五)受理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收付款人的投诉。第七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预算和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完整、准确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三)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四)对财政部门通过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五)一级预算单位负有对本系统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与财政部门建立互动监管机制。第八条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一)认真履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二)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或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按照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规范准确地支付资金并清算;(三)按财政部门需求及时准确将支付信息传输至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支付凭证予以拒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五)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能,规范高效地为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提供代理服务,主动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核查和整改工作。第三章监控内容第九条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金额、银行账户、内容、用途、资金类型、结算方式、支付方式、资金性质、文件号、科目名称、功能科目、票据、依据等支付活动相关信息。第十条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一)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预算单位开设、变更、使用银行账户是否符合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1.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2.采购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3.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定;4.公务支出是否符合公务卡结算制度相关规定;5.提取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6.发放津补贴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7.各种支付凭证是否完整、准确;8.预算资金是否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是否存在将资金划转到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使用的情况。(三)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情况。1.是否严格按照代理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业务;2.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3.是否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4.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支付信息;5.是否存在对账不及时、信息不清楚、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四)其他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实际需要监控的内容。第四章监控方式第十一条动态监控主要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手段,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国库集中支付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第十二条系统预警指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对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每一笔支付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监控每一笔资金支付的详细记录,发现疑点或违规问题及时报警。第十三条综合核查指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实、纠偏的活动过程,主要有电话核查、调阅资料等方式。(一)电话核查: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等了解相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进行判断,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二)调阅资料:经电话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财政部门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核查。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一)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1.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正确操作方法或提出警示,且在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2.对经电话告知纠正而不及时纠正的,由财政部门下达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3.对书面整改意见不在限期内进行落实的,财政部门可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或关闭其支付管理系统,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二)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可视代理银行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第六章分析报告第十五条建立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由财政部门不定期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预算单位通报、反馈监控情况,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供决策参考。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 8 页 共 8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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