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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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鸡西市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姓名:XXX部 门:XX部鸡西市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保证重大暴雪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重大暴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鸡西提供气象保障。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鸡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1.3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暴雪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暴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重大暴雪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1.4事件分级按照重大暴雪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四个级别。(1)一般级别(级)市气象台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暴雪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下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其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级预警时,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的较大暴雪灾害。(2)较大级别(级)市气象台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过程;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级预警标准的暴雪灾害;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下;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其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级预警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暴雪灾害。3、重大级别(级)市气象台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过程;4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级预警标准的暴雪灾害;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其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级预警时,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重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4)特别重大级别(级)市气象台预报预警3个以上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级预警标准的暴雪灾害;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伤亡总数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其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级预警时,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害的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1.5适用范围(1)本预案适用于鸡西行政区域内重大暴雪灾害,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救灾工作;(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鸡西市内的重大暴雪监测、预报预警等应急工作。2.组织机构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重大暴雪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环保局、民政局、煤炭局、安监局、城市执法局、鸡西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交警支队、鸡西供电局、各通信分公司。重大暴雪灾害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重大暴雪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2.1.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2)负责对重大暴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3)负责依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4)负责牵头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5)负责督导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6)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2.1.2成员单位职责(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播发重大气象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2)市气象局:负责重大气象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3)鸡西军分区:负责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民兵和预备役等力量的动员和组织工作;(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5)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的计划与协调工作;(6)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7)市交警支队:负责路况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对受灾区域道路进行交通管制;(8)市财政局: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负责协调、监督地质灾害的抗灾抢险工作;(10)市城建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11)市交通局:负责受灾公路的监测和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境内各交通主干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和道路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12)市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江河、水库等水文与受灾信息;(13)市农委: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农田与农户受灾信息;负责组织生产自救与抗灾工作;(14)市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草原)信息和受灾信息;(15)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16)各通信分公司: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17)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与污染信息;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18)市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负责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19)市煤炭局:负责提供全市地方煤矿受灾信息;(20)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1)城市执法局:负责督促监督产权单位对灾后破损影响城市容貌的广告牌匾等公共设施的清理和修复;对未完成清雪任务的单位进行监督和处罚;(22)市武警支队:负责灾情抢险和救援工作;(23)市消防支队:负责灾情抢险和救援工作;(24)鸡西供电局:负责救灾过程中的供电保障。2.2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业务。主任:市气象局局长副主任:市气象局副局长职责(1)负责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2)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重大暴雪灾害发生发展趋势;(4)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5)制订重大暴雪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6)负责应急处理及受灾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7)负责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灾害预警建议;(8)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应急指挥场所(1)固定指挥场所固定指挥场所设在市气象局。在市气象台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市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2)机动指挥场所机动指挥场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3.预警和预防3.1预警信息来源(1)市、县(市)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3.2预警预防行动(1)市、(县)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2)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3)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4)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见附件)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5)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3.3预警支持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3.4预警级别及发布(1)级预警。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级预警,并随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2)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级预警,并随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3)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布级预警,并随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4)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授权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级预警,并随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3.5信息报告(1)发生重大暴雪灾害的当地政府要对灾情进行全面了解,在30分钟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实情况后,在30分钟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市应急指挥部要在1小时内将灾情简要情况书面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气象局。(2)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暴雪灾害的时间、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级、信息来源、采取的措施等,并续报有关情况。4.应急响应4.1级响应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级预警后,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事发地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1)气象部门、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2)县(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和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暴雪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要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4)县(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暴雪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5)县(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市)气象局通报。4.2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级预警后,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1)市、县(市)气象局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暴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2)县(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和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暴雪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3)各县(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暴雪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4)灾害发生后,市、县(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暴雪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5)各县(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发生或可能发生暴雪灾害地区的县(市)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6)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要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4.3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级预警后,市气象局和有关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1)市气象局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重大暴雪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2)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暴雪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下级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3)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重大暴雪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5)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级气象部门通报。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灾害地区的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6)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市)气象局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4.4级响应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级预警后,市、县(市)气象局和有关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1)市气象局及其直属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2)市气象局应当加强与省气象局各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暴雪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下级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3)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暴雪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积极配合省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服务等工作;(5)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雪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级气象部门通报。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雪灾害地区的气象局及其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6)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市)气象局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市、县(市)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暴雪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4.5信息共享和处理(1)重大暴雪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2)重大暴雪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4.6应急通信方式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4.7新闻发布(1)暴雪灾害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管理与协调;(2)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暴雪灾害相关信息。市委宣传部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3)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拟定新闻稿及灾情报告,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4)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和报告工作。4.8应急终止(1)、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级预警的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重大暴雪灾害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2)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暴雪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3)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1)重大暴雪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重大暴雪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3)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重大暴雪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重大暴雪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4)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暴雪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5.2灾害保险(1)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2)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5.3灾害评估(1)重大暴雪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气象局负责组织重大暴雪灾害评估;(2)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暴雪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3)暴雪灾害评估报告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20日内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4)重大暴雪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6.应急保障6.1指挥系统保障(1)固定指挥场所通过可视化电视会商系统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2)流动应急指挥车通过已配备的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和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实现现场指挥。6.2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6.3通信保障(1)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预警、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6.4装备保障(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暴雪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2)气象部门应当加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6.5应急队伍保障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监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信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构成。6.6技术储备与保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暴雪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暴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6.7宣传、培训和演习(1)市气象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2)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7.附则7.1术语说明与解释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应对防御措施的过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重大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7.2奖励与责任追究7.2.1奖励(1)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3)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7.2.2责任追究(1)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2)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7.3预案管理(1)本预案将根据重大暴雪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3)市、县(市)气象局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订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实施。7.4预案制订与解释本预案由市气象局牵头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7.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XX年12月25日起实施。8.附件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图标: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防御指南: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图标: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图标: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农牧业有较大影响。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图标: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农牧业有较大影响。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4.做好牧区等救灾救济工作。第 25 页 共 25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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