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供水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jian****019 文档编号:3766506 上传时间:2019-12-2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镇村供水监管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镇村供水监管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镇村供水监管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镇村供水监管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镇村供水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发展我县农村供水事业,加强供水管理,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它形式用水,为全县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县城供水以外的供水工程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对原已建成、运行良好的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供水站点,实行业务指导、水质监测等一系列统一监督管理。第五条农村供水坚持为群众生活、生产服务的方针,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资源的浪费。第六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水质检测,统一规范管理,实现经营、管理、服务一体化。第七条农村供水单位要在保证村民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供水功能,拓宽供水市场,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壮大供水产业。第八条坚持依法管水,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打击各种破坏活动,确保饮水安全。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第九条为防止供水工程重复建设,合理开发水资源,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新农村布局规划,并须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未经批准、备案的工程不得建设。第十条农村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的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工作由水利部门审核完成,施工、监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具有资质且经验丰富的企业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并组织验收。工程建设要坚持质量标准,提高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创建优质工程。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把农村供水工程材料质检、施工监督、检查验收等关口。实行谁建设谁负责,一抓到底。规划、设计未经审查,资金不到位不准开工,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建筑材料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场,每一道施工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线施工时,涉及到土地、房屋、电力、通讯线路等设施时,相关乡镇、受益村组及电力、电信、交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融资,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建各类供水工程。第十五条用水户需要扩大供水范围时,应报请基层供水站批复后,按有关规定交纳材料费及安装费,由供水单位统一施工,用户不得私拉乱接。第十六条所有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在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必须落实管理和管护责任,工程权属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村组只有使用权,无转让权。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营必须以满足农村供水需求,提高农村供水质量为目标,为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服务。第十八条供水工程运营实行分级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管理;县农村供水总站负责全县各乡镇供水设施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各供水分站负责本辖区集中供水站的运营管理,并对集体、个人自主经营的供水站进行业务指导、水质监测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集体和个人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但必须在县农村供水总站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一切农村供水工程接受农村供水管理总站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条供水工程应按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在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连接、改动、拆除、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禁止生产或使用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农村供水工程水源由于当地采矿或其它工程建设,造成水源枯竭或污染,应由其建设单位照价赔偿,并负责恢复原有工程设施。农村供水站所占土地由所在乡镇划拨,标桩定界,明确四址,严禁单位、村组或个人侵占,非管理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供水站内。第二十一条供水工程支管道以上的设备设施由供水站管理,进户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管理。维修费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设施要定期检修,建立设备设施检修记录和档案。同时要制定应急处理方案,确保正常供水。第二十三条设立供水设施维修基金。基金由县政府同意,在供水水价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费用,作为供水工程的维修费,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大型维修由分站上报总站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列入县级财政年内预算,方可维修,全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五章水质管理第二十四条依据国务院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第二十五条农村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对全县所有农村水厂进行水质监测,所有农村供水水厂、供水点必须接受水质监测中心的水质监测,对水质不达标的水厂,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或不接受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勒令或强制拆除取水设施。第二十六条要坚持水质检测制度。县农村供水总站水质监测中心对各农村集中供水站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实行检验监测,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水用水卫生标准(GB5749-XX)。其他各供水单位实行水质检验报告报送制度。第二十七条农村供水站管理人员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一次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利和义务对一切破坏供水设施和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阻止。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供水站由水利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各供水分站的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第三十条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一些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水厂,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农村供水经营许可证,并报请物价部门核定水价,自主经营。第三十一条实行供水收费制度。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水价政策,坚持以表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供水单位实行用户总表计量和分表计量相结合的收费办法。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计量和水价标准足额交纳水费,逾期30天不缴者,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缴所欠水费。第三十二条水表损坏或计量不准时,供水管理单位应及时校验或更换,在此期间,对用户按合理的用量收费。第三十三条供水站的水费收缴,主要用于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人员补助等费用。第三十四条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运行成本核定;生产和经营用水水价按市场调节原则。水价由供水单位征集当地政府和受益区域群众意见后,提出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政府物价部门予以核价。第三十五条农村供水运行实行统一发票、统一抄表、自主管理、自我发展、供水到村,由村级管水人员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水量公开、水价公开、水费公开,力求做到水质、水量、服务三满意。第三十六条加强供水计量表的管理,供水站根据用户日用水量科学地配置水表,定期送质检部门检修、校验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维修供水计量表。供水站要建立供水计量表台帐,建帐归档。第三十七条农村供水站要重视供水工程建设和供水站运行资料的积累和保管,为研究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资料包括:1、审批文件、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施工日志、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施工图;2、供水站运行日志、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记录;3、供水站生产运行统计报表;4、供水站财务帐票;5、其它文书、资料。第三十八条加强供水站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技能管理水平。第七章奖惩第三十九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供水站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支持农村供水工作的村组干部及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第四十条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报上级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1、无故停水。2、违章操作,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水质污染或经济损失。3、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第四十一条对有意破坏、盗窃工程设施、设备、私自在管线上开口接水、严重危害水源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违犯治安管理处罚办法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30天日后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 10 页 共 10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