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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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础问题辅导(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见教材 P1)。调整商事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基于商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理解商法的概念。首先要掌握商事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商事主体在教材里也叫商人。商人在这里是指主体,不是指具体的个人。更多的是指公司和合伙。公司法在商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后面有时间我们还要多讲几句。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其他书中认为,还有(4)以营利为目的。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商事行为类似民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活动。商行为可以如下分类:(1)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是指双方都是商人。单方商行为是指其中一方不是商人,如是消费者。 (2)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是指,无论是由商人,还是由非商人实施,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认为是商行为。相对商行为是指商人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商行为。(3)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附属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不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如就买卖而言,销售是基本商行为,发运货物是附属商行为。(4)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纯然商行为是指直接法律认定的行为。推定商行为是指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可以确认的行为。.商事行为一定要合法,与民事行为一样。前一些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发出通知,禁止商场发代币券。发行代币券的活动就是不合法的。原因是,流失了 33%的企业所得税。比如,如果要直接发钱 10 万给职员,企业必须要赢利 15 万,因为要交 33%所得税。某单位买了 10 万元的代币券,发给有关人员消费,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了。再者,发行货币是国家的垄断权力,发行代币券侵犯了发行货币的垄断权。发行的主体资格就不合法。 (三)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要掌握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民法和商法相联系的理论依据是二者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民法是调整一切平等主体关系的一般性规则,而商法则是调整某些平等主体关系的特殊性规则。例如,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关于公民、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对于商事组织(公司、合伙、独资企业),对商事交易,都具有一般的规范作用。关系都是比较而言,在这里民法是关于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商法是民事法律的特别法。特别法优先,对于商事法律关系,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规定;商法无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西方国家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思想。前者的理由是:商业活动以赢利为目的,变化速度快,日新月异,要注意速度,民事行为则不;商法也易于随时修改。后者认为:商业活动不外乎债权债务行为,可以列在民法典之内;另定商法,难免偏护商人利益。(2)还要注意到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的范畴,十分重视主体平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有别于以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为主导的经济法。但是,也不能忽视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这主要表现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对商事关系的调整作用,以及体现这种作用的制度和规则进入商法。经济法是公法,体现国家的主动干预。商法是商事主体之间追求利润的活动,主要是商事主体自己的意思表示起作用,是私法。但是,作为国家对外没有这么表示,在教学和研究领域是可以这么说的。公法就是国家以国家的意志为核心,就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是公法的特征。私法,就是平等协商的关系,当事人可以讨价还价的,比如民法、商法、合同法。行政法就是公法,你不能讨价还价,比如处罚措施。这就是公法的内容。因此,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就是如此。(四)商法的范围和内容各国对商法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商法没有封闭的固定的体系,其范围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和法制的发展水平。在我国,已经颁布的法律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等,都可以被列入商法。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运输、仓储、行纪、居间等等也可以归入商事合同的范畴。我们在确定本课程的体系时,考虑到课时有限和课程计划.统筹安排等因素,仅安排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这绝不意味着我国的商法仅限于这六种法律。第四章 破产法破产法这章和前面的公司法、合伙法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公司法和合伙法讲的是企业的一些基本的制度,企业有出生、正常的营业也有死亡。死亡里有正常死亡也有非正常死亡,所谓正常死亡就是公司法里的公司清算制度,合伙法的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制度,这些都是不需要特别的程序的,只需要根据公司法、合伙法的相应规定履行清算就行。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一种特别的程序来进行债务清理,这种特别的债务清理制度其主要特征就是在法院司法权的介入和控制之下进行一种集体的债务清偿程序,这种集体的债务清偿程序我们就叫做破产程序。破产程序顾名思义指的是在企业处在一种经营极度困难的状态下,处于一种经营失败的情况下发生的一种特殊的强制性的债务清理。所以破产制度是以一定的事实为前提为原因的,前提是具备破产的事实状态。破产首先指的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的衡量标准按照各国通行的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建立一个公平的有秩序的债务清偿,用一套法律机制防止一批人利用破产来逃债,建立社会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破产法和金融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企业的债务在企业之间表现为负债,在金融方面就是银行这方表现为银行的不良资产。企业的困境就直接导致了银行大量债权不能实现,导致了银行的流动性和资产质量受到了影响。所以建立一个良好的正常的有秩序的破产制度不仅是促进企业改革,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需要,也是保护银行资产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个指导思想体现在破产法里就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方式在破产法里集中体现为一个原则即集体清偿原则,集体清偿原则在破产法中是一个基本的及其重要的原则,破产法的很多制度都是集体清偿原则的体现,比如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就是适应集体清偿原则建立起来的,它的意思就是说,在破产程序过程当中有关破产财产以及债权人权益的重大问题要由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来形成他们的集体意志,所以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的。正因为如此,所以破产法禁止债权人个别的实现债权。当然,这里有唯一的例外,就是对于担保物权,或者说对于有担保的债权给予特殊的待遇。按照民法的原理,抵押权和质权属于物权,物权在实现的时候和债权的实现有不同。所以说物权优先于债权,他人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其次在债权当中,它就是一律平等的。所以说,这个别除权主要依托物权的地位,因此这并不是对债权人平等和集体清偿制度的违反。.第五章 票据法一、概念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我们有一个基本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票据法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的行政规章,这些构成了整个票据法的体系,除此之外还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等。所以说票据法从广义上讲是一个法群,侠义上讲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是光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我们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有一定困难,所以还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来共同解决票据争议和票据问题。二、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就是当事人之间因为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而在相互之间产生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它构成有约束力的内容。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第一,主体;第二,客体;第三,内容。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基本当事人,第二类是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三个: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在此请大家注意如果是汇票和支票都有三方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其中付款人多为委托付款人。还有一种票据叫本票,它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就是本人出票本人付款。因此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是两个,这与支票和汇票不一样,大家要注意。还有一类当事人是非基本当事人,有保证人、承兑人、被背书人即接受转让的票据的新的持票人。为什么把这些人叫非基本当事人?因为出票时这些人还未参加到票据关系中,只是在出票之后他们出于一定的目的比方说投资的目的、商业合作提供担保的目的等而参加到了票据法律关系中。第二是客体,即票据的金额,票据本身第三是内容,即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反映在票据金额上的,这张票据是一万元,那它的票据权利就是一万元,这张票据是一百万元,那它的票据权利就是一百万。除了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其他人都是债务人或连带债务人,这点请同学们务必要掌握。一张票据上无论有多少个当事人,只有一个人是权利人,其他的都是债务人或连带债务人。三、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1、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承担自己的义务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活动。当事人首先要出票。出票有目的,为何要出票呢?出票就是付钱给别人,因为出票是有一定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我们知道的我国货币分为两种,一种是人民币现钞,还有一种是存款式货.币。存款式货币怎么使用呢?是放在银行里的,这种货币看得见摸不着,你只能通过一定的支付指令要求银行将你存在银行帐户上的货币支付给持票人,或者划到持票人的帐户上。这是使用票据的目的。票据行为中第一个也是很重要的是出票行为,就是当事人将他在银行中的存款划给债权人。出票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自此基础上又产生了保证行为、承兑行为、背书转让行为、付款行为,以及在付款不能实现时产生追索行为。请同学们务必注意是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活动。如果我们提到一种法律活动意味着它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条件和程序。2、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即收款人或持票人依票据而享有的权利。他们的权利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是请求付款权,第二是追索权。这两个权利是按顺序行使的,下面我们先看第一个请求付款权。因为票据是出票人欠别人的钱而开出的有价证券,这种有价证券是从出票人的银行存款中付出一部分给持票人或收款人。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权利就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其它如税收、破产、赠与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出票人的账上拿出一定的钱到自己的账上。这便是请求付款权,它是最基本的权利。出票的目的以及订立合同交易的目的都是为了拿到钱,因为票据上反映的是合同中的一种给付对价。第二个权利是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或收款人在提示付款不能实现时,他就将票据加上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证明,向他的前手行使追索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第一个权利是请求付款权,当第一个权利不能顺利行使时才顺序行使第二个权利追索权。这一点上注意它是顺序行使的权利,怎么证明它的顺序呢?要有拒绝付款证明或拒绝承兑证明。四、票据的伪造、变造1、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上没有权利而仿造别人的签名或是对签名进行涂改的行为。伪造我们在实务中要做广义的理解,第一个是故意地去伪造他人地签名,比如说收款人叫张三,李四捡到这张票据。他没有合法的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因为票据上看不出他是怎样得到这张票据的,然后他就仿照张三的名字在票据上签字,构成票据的伪造。还有一种就是票据当事人是合法的持票人,他在票据上背书转让时或者保证、承兑过程当中书写名字时写错了,按票据法规定名字写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更改,但他更改了。更改了怎么办呢?这张票据就构成了伪造。票据的伪造就是指对名称的擅自使用或者是涂改。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按票据法的规定是指票据的当事人没有更改的权利而擅自在票据除了签章以外的事项进行变更。比如说将金额由大改小,将出票日期改前或改后,将票据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地点、付款时间等进行涂改。.五、票据的抗辩抗辩是指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理由不履行或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抗辩是否定对方的权利的意思。票据的抗辩是付款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事由不付款或暂停付款的一种活动,要注意的是他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不能是自己想象的事由。比如说法律规定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付款人即债务人可以不付款,而债务人不能自己想象事由如债权人交付我的机器一年内可能无法正常运转,那我是不是就能拒绝付款呢?或者债务人觉得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将来有可能对自己不利,那我能否拒绝付款?他这种自己想象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他自己想象理由而拒绝付款,将来就要承担拒绝付款责任。票据法规定当事人付款一定要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条件付款,当出现票据法规定的事由可以拒绝付款,如大小写不一致,背书不连续,票据上有非法涂改的情况等等,这些情况下就不能付款,构成票据的抗辩。我们小结一下:票据的抗辩就是票据的债务人包括连带债务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事由拒绝付款或暂停付款的一种法律活动。它的焦点问题就是一定要是票据法规定的事由而不能是自己想象的。六、票据的丧失和补救1、票据的丧失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所拿的票据不见了,“不见了”要做广义上的理解,第一种是的确不见了,丢了;第二种是知道下落但票据原件不在自己手里,这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的确知道它毁灭了,比如说票据放在衬衣口袋里搁到洗衣机里洗坏了,然后被水冲走了,或者被火烧掉了,你虽知道下落但也算票据丢失,因为无法控制原件。第二种,知道下落但票据在别人手里,比如说拿票据做质押担保,你履行了债务但债权人没有将票据还给你,这也属于票据不在自己控制下,你要想办法如何能将票据拿回来,因为票据权利只有是根据票据原件才能行使。2、票据的补救票据丧失如何补救呢?第一种是通过公示催告作出除权判决。这种补救要有条件。第一,只有是可以挂失支付的票据才能补救。挂失支付是指票据上写明了付款人,你明确知道到哪去行使票据权利,你就可以通知债务人这张票据不能付款。因为票据是我的但不见了,持票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第二,挂失支付是有时间要求的,因为银行不可能因为一个客户的要求而冻结自己的业务。票据法规定申请人即失票人必须在挂失支付三个工作日内到人民法院去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这张票据宣告无效。挂失支付的申请法院会给你一个立案的文件,持此文件去银行,银行会冻结你的挂失支付,一直到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时候才解冻。第三,经过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同学们注意,它只有申请人而没有被告,被申请人往往不特定,不知道是谁。申请的目的是为了宣告票据的无效,经过这个程序,法院将票据的基本情况刊登.出来,如票据的种类是支票还是本票,编号是多少金额是多少,出票人是谁,收款人是谁,付款人是谁,然后就通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两个月内到本院申报权利。在两个月内没有人申报权利或是申报权利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就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宣告该票据无效。第四步,申请人就可以拿除权判决书去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会将判决书上写明的票面金额付给申请人。第二种补救是针对知道下落但票据在别人手里,比如刚才说拿票据做质押担保的情形,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对方未将票据返还,这时债务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返还票据。他提起返还之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这和公示催告是不一样的。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是指出票人依照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收款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二)种类汇票有两类三种:第一类是指银行汇票,它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它反映的是银行的信用。银行汇票是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产生的,是在异地交易,不同城市的交易中产生的,汇是三点水旁,有百川汇海的意思,是水的流动,汇就是流动的意思,汇票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你在北京,在上海买了一批机器,拿着现金去,你怕付了货款拿不到机器,对方也怕交了货拿不到钱,于是汇票产生,汇票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意思。汇票是由买方去银行申请开出的,去向银行申请开出汇票时要将等额的钱存入银行,想开出一万的汇票就要存入一万块钱,想开出一百万的汇票就要存入一百万。银行在这里是不予垫款的,它反映的是银行的信用。第二类是商业汇票,指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签发给卖方的一种汇票,它包括两种,一种是银行承兑汇票,一种是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买卖合同中买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后,请求自己的开户银行对该汇票作出承兑,这种承兑就是一种担保,其中承叫做承诺,是保证,兑就是兑现,兑现就是付款,所以承兑就是保证付款的意思。银行为什么要对他保证付款呢,因为他和银行之间有着 合作关系。然后他就把汇票交给买卖合同卖方,比如卖了一批价值 30 万的钢材,卖方拿到汇票后就可以安心地交付货物,买方在向卖方交付汇票后则可以提前拿到货物,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反映的是银行的信用,比较可靠,卖方拿到汇票后就可以到银行去拿钱,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已经不是买方了,而是承兑行。第二种是商业承兑汇票,它是在商业活动中主要是在买卖合同中由买方承兑的汇票。在商业活动中总是由买方来付款的,比如他买了别人 30 吨水泥,50 吨钢材,一辆汽车,他要给对方付款,要给对方付自己存在银行帐上的钱,比如买方在银行存有 100 万,从中划出 30 万给卖方,商业承兑汇票就是通知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给收款人的一种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的关键区别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它体现的是银行的信用,而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银行只是受托付款人,它体现的是买方的信用,两者的信用程度是不同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度更强一些。比如在商业谈判活动中,对交易对手的了解可以通过他是否可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来进行,如果他可以开出,则可继续考察其信用,如果对方不能开出,那么这个交易对手的信用就不高,因为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对客户支持的,不能获得银行支持的客户的生产成本是高的,那么我们就不跟他打交道或者如果要打交道就要非常注意他所能提供的担保质量。二 出票出票指债务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签发票据的行为。在出票中有 7 个基本事项要注意。(一) 汇票的种类, 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现在的汇票都是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的,不需要当事人再写,票据法作出这种规定反映的是票据在历史上的沿革,因为以前的票据出票时是一张白纸,在上面要写明票据的种类,现在的票据则是统一印制,票据法就将历史的痕迹记载了下来。(二)无条件付款的承诺出票是欠了别人的钱,是要还的,而且票据上反映的是国家货币的权威,必须要无条件付款,因为有钱存在银行帐户中,银行必须要无条件付款。即使说支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它们是由出票人自己付款或由银行受托付款,即使是自己付款也要付的,出票人不能在帐户上没有钱的时候仍签出票据,如果帐上没有足够的钱就签发票据就构成空头票据,构成欺诈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惩处。比如开出了空头支票,银行要对其作出 5%的罚款,不足一千元要作出一千元的处罚,另外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请求 2%的赔偿。(三)出票人是真实的交易关系中的债务人或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四)收款人是真实的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他可以是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五)付款人多数情况下是受托付款人。这里我们顺带将支票和本票的内容一起讲了。本票是本人出票本人付款,付款人与出票人是一致的,而汇票和支票的付款人都是受托付款人即银行。我们前面说了,我国货币分为两种,一种是人民币现钞,还有一种是存款式货币。存款式货币是放在银行里的,你只能通过一定的支付指令要求银行将你存在银行帐户上的货币支付给持票人,或者划到持票人的帐户上。(六)票面票面金额票面金额就是票据权利大小是多少,通常是依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确定的,就是说它与合同价款一致。少数情况下也有可能因税收、赠与等出票,总之票面金额反映了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权利。他的权利.非常重要而且是体现在一种无形财产上,它是摸不着的,因此对它要非常谨慎,出票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涂改,一旦涂改金额,这个票据就变成绝对无效的票据。(七)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票据权利开始计算的日期和票据时效开始计算的日期,所以这个日期对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票据法规定出票日期不得涂改不得变更,为了防止涂改和变更,要求出票日期必须用汉字的大写来书写。比如说今天是十二月五日,必须要写成二零零三年一十二月零五日。这是出票日期的写法。出票还要交付给收款人才叫出票,你可以出票,但不能说出票后放到抽屉里就叫出票了,放到抽屉里还没有出完,只有交到收款人手里才完成了出票行为。三、背书背书是在票据背面书写意思表示,你的意思表示是什么呢?将这张票据转给被背书人。第一个背书人是谁呢?第一个背书人必定是收款人。背书有三种:第一种背书转让,第二种背书贴现,第三种背书质押。我们来看第一种,背书转让。票据上反映的是一定的货币权利,但它又没有到期,我们也把它叫死钱,死钱是不能用的。有的人着急因为他生产或生活上有急需,他想让死钱变成活钱,他便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该票据是一百万的,背书转让给别人九十九万,比方说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拿出九十九万给他,用活钱换回死钱,那是不是亏了呢?这里他不亏,因为等到票据到期的时候他可以拿到一百万的价款,付出九十九万,拿回一百万。这一万的差额就成了一种投资,是一种投资回报,票据背书其实是一种投资活动,在银行把它叫资产业务。第二种叫票据贴现,贴现是持票人把未到期的票据向自己的开户行申请,开户行认为该票据真实可靠就将票据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后,而将票面余额借给申请贴现人。在票据到期时,银行能够提示付款得到票据金额的,就将票据法律关系消灭。如果不能得到票据金额,银行就可以选择权利。第一种选择,他行使追索权,就是向他的前手追索。第二种选择是将他借给票面余额的人的钱转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也就是说债务人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从他的帐户上划过来。贴现是银行的一种正常业务,银行通过贴现将自己的钱借给客户,然后通过这种借使自己的钱生利。第三种是票据质押。质押是一种担保,大家学过担保法知道担保是财产原件或财产证书原件交到质权人手中,等票据期满时,质权人可以将票据金额拿来,当主债权先于票据权利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将票据权利多退少补,当主债权后于票据权利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持有这张票据,将这张票据金额先提示付款提存起来,将来多退少补。这就是票据的背书,背书要求连续,这点请同学们仔细阅读票据法及教材的有关内容。四、承兑.承兑咱们前面讲过了,“承”就是承诺,是保证,“兑”就是兑付,是付款。承兑就是保证付款的意思,这里的承兑特指银行的承兑。银行拿出自己的信用为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无论将来他账上有没有钱,银行都要拿自己的钱为买方付款,这样卖方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跟他交易了。五、保证保证就是票据在流通的时候,收款人或持票人不相信这张票据到时候可以拿到钱,这时出票人或背书人就可以找个第三人来,在票据的背面写上一旦不能付款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也就是无条件付款的责任。这里请同学们注意的是票据法上的保证和担保法上的保证不一样。有以下几点:第一,不得附加条件,如果附条件,条件无效而保证有效;第二,如果保证人未写明被保证人是谁,票据承兑前视为对出票人做的保证,票据承兑后视为对承兑人做的保证,也就是说保证责任要提前。票据保证就是在票据上设定一层担保,一旦这张票据到时候不能得到付款就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六、付款付款是履行票据义务的一种行为。付款是指付款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无条件付款的行为。付款有几个条件:第一个,收款人或出票人必须拿出票据原件才能请求付款;第二个,票据必须到期才能请求付款;第三个,票据付款必须一次完成,不能分期付款,也就是说票据权利不能分割;第四个,付款人必须审查票据表面的情况,比如说背书要连续,不得有不当的记载。付款结束之后,票据法律关系就告消灭。七、追索追索权我们前面讲过它是一种顺序行使的权利。持票人作为唯一的权利人在他得不到付款时就可以向前手追索。谁把票据给他谁就是前手,包括保证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是他的前手。他的追索不受顺序、人数限制。如果他有五个前手,他可以追第一个、第三个,也可以追索直接前手,这都没有关系。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为了保障票据付款的权威,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法律文件。不受人数的限制,可以追一个前手,也可以五个同时追索,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权利的实现。追索要有条件:第一,这张票据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就是请求付款得不到实现;第二,要有相应的证明,即拒绝付款证明或拒绝承兑证明;第三,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它是一种除斥期间,多长时间呢?半年之内。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从受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之时开始半年内行使权利。第四,向谁主张呢?向他的前手主张权利。第五,主张的权利大小。包括(1)本金即票面金额;(2)利息即从付款之日起到拿到钱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票我国的本票指银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行付款的票据。并且因为是银行付款,所以不能离得太远。银行本票都是指在同城范围内进行付款进行交易。本票有两种类型,第一种叫定额本票,有 500 元、.1000 元,5000 元、10000 元四种面额,另一种是不定额本票,不管是哪一种,都要现存后取。本票的有效付款期限是两个月,上面有活期存款利率,本票相当于一种活期存单。本票制度要同学们掌握的有:一、本票指银行本票。二、本票是本人出票本人付款。三、本票的付款期限是两个月。四、同城票据,只在同一城市区域或者特定的区域使用。五、银行本票反映银行信用因而受到债权人欢迎但债务人不愿意用因为占用了他的大量资金,当天不能付款还要占用资金的利息。支票一、概念支票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签发给收款人的一种票据,条件就是有真实的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二、支票如何使用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可以签发支票的单位和个人先在银行开个帐户,银行把支票卖给他。然后他在帐户中存钱,先存后用,支票不能透支。比如说他存一万元,就只能签发一万元的支票,超出一万元就是签发空头支票。银行要给他百分之五的罚款,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处罚。三、支票的种类支票有两种,分别是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是开出这张支票到银行可以拿出现金。因为我国的货币法对票据提取现金有严格的控制,所以开现金支票要符合银行相关的规定。现金支票不能用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提取现金。四、支票是一种同城票据支票是一种同城票据,只能是在同城范围内流动。我国比较特殊的是北京、天津的支票可以互相流动,除此之外其他城市只能是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五、支票的有些事项可以事后补填比方说由于没找到买主,收款人可以暂时不填;由于没确定交易,票面金额可以暂时不填,但必须事后补填。这是支票的特别规定,支票也可以背书转让也有付款也可以有追索,所以这跟汇票是一样的证券法一、证券概念证券就是代表一定货币的法律文件,它上面反映一定的货币权利,但这种货币权利又没有实现,它是将来实现的货币权利。证券是代表一定货币的法律文件,这其中有三个问题: .第一,代表一定的货币权利,所以证券上都是有面值,无论股票还是公司债券,我们的证券法也是指这两种证券,除了面值之外还有市值,就是这个证券在市场上的价值。第二,证券代表一定的货币权利,也就是说它的代表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不真实的,上面有可能有虚假的情况,所以要求证券发行和交易时都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尽量让它上面所代表的不真实的内容和情节最大限度地减少以减少风险。第三,证券是一种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就要有一定的格式并依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所以证券必须是依照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地条件以及依照相应的程序发行出来的。二、证券法概念(一)、证券法首先是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二,是规范证券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三,是反映了一种市场监管关系,即管理层对证券市场主体证券交易行为监管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所以证券法实际上反映了三块内容。第一是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法;第二是证券业组织法,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是证券监管关系。所以它和票据法不一样,票据法是调整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法律行为的,完全是行为法,而证券法还有组织法和监管法。(二)、证券法是一个法群,它的法律渊源除了有一个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外,还有公司法的内容,担保法的内容,合同法的内容,民法通则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证监会制定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三、证券的发行1、证券发行注册制。证券发行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证券要经过监管部门的核准。我们国家证券发行有两种,发行公司债券是审批制,所谓审批是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比方说主体的条件必须是股份公司或国有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它们发行的债券才是合法的。这是主体限制。第二是净资产额的限制,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少于 3000 万,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少于 6000 万。第三是累计发行公司债券数额的限制,累计发行债券不超过净资产额的 40。第四赢利情况的限制。第五发行债券用途的限制、利率的限制,等等。符合才能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股票是核准制。原来我们也是采取核准制。发行股票不一样,它可以采取溢价发行,也就是说,票面价值是一元的,它可以以三元、五元甚至十几、二十元的价格发行都可以。这样它虚拟的东西就多了,监管层对它是否真的代表这么多财产不能做出保证,因此他把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从字面上看是审核批准的意思,但实务上不是。实务上是你把发行股票的各种文件交给我,我认为符合条件就批准但不承担责任。如果股票发行错误的话监管层不承担连带责任。.2、发行债券的条件。发行是要讲究条件的,我们前面讲了公司债券发行第一是主体的条件,必须是股份公司或国有公司。第二是净资产额的条件,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少于 3000 万,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少于 6000 万。第三是累计发行债券累计发行公司债券数额的条件,累计发行债券不超过净资产额的 40。第四赢利的条件,得满足债券一年的利息。第五不得有重大违法情形。第六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不允许高息集资。第七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这是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3、发行股票的条件。第一个条件它必须是股份公司发行的。第二必须是募集设立的公司,募集又分两种,必须是公募的才能即公募公司。第三创立大会批准。有一个筹备组筹建机构,它不是法人,但它可以行使法人筹备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第四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如各种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齐备。第五要有申请书,这是进行审批。发行除了发行原始股,还有发行增发股,公司成立之后为扩大它的规模,增加它的注册资本它要发行新股也要有条件:第一是一年以上,第二是原有股份已经募足,第三是连续盈利,第四是公司的盈利足够,不少于银行同期的存款收益。 除了条件之外还有程序:董事会决议,还有股东大会决议,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将申请书报到证券监管部门。这是证券发行核准时的内容。四、信息公开制度(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为什么特别强调信息公开这个事项呢?它在证券法上的含义,就是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它所代表的财富上的真正的情况。代表一定货币的法律文件,代表了一定财富的法律文件,这个财富是否真正代表了这么多财富?有没有虚假的情况。证券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求上市公司以及为它提供中介服务的证券公司、计师事务所、会资产评估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中要将真实的状况及时完整准确地告知给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目的是减少发生证券交头的风险。我们证券法上有三个基本的原则,也叫做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公开原则。就是将公司的情况如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债券的情况,及时完整准确的告知给投资者,以使投资者做出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二)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名称、股权结构、主业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损益情况等等(三)信息公开的方式。我们把信息公开的方式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前期公开,即发行证券之前的公开。.前期公开(1)发行公司债券的前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前期公开是指债券发行公告,公告上第一要将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给投资者,让他们了解。公告的第二个必要记载的内容是债券的种类。第三个内容是债券的利率,也就是投资的回报。第四个是债券的期限,如果是三年就是比较适中的投资,如果是五年就太长了,因为债券它是将活钱变成死钱的投资。还得看债券是否能够流动,将来不要了可以转让给其他人。货币或财产一旦流动就能增加它的价值。(2)发行股票的前期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前期公开主要是指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上反映了股票所代表公司财富的真正含义。它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点、股权结构、主业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利润分配情况、公司的发展规划等等。把这些情况提出来,让人家做出判断我要不要买这个公司的股票,我买这个公司的股票是相信这个公司能得到发展,到时候能够增值。因为我拿出一百块钱我相信可以拿回超出一百块,而且还要超出社会上同期存款的收益,这才是一般投资的心态。招股说明书要将这些情况告诉投资者,所以不能虚假。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注意:第一是投资者自己要看得懂相关信息;另外一个是监管部门要求他们将前期信息必须要准确、全面、及时告知市场告知社会。目的就是防止证券上所代表得财富和市场上反映的价格过分的差距风险。如果证券上代表的是一元,市场上它是一元两元或三元都有一定合理的比例。如果这张证券上代表的是两毛钱而市场上买到是一元两元,这就不合理。这里面就存在欺诈的情况,证券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供虚假的信息误导投资者。因此证券法律制度中对提供虚假信息者要予以必要的处罚。持续公开持续公开即证券发行出去之后证券上代表的财富的状况要持续地告知给持券人持有公司债券或持有公司股票的人以及潜在的投资者,以使他们决定到底是卖出还是买进。持续公开包括两个,一个叫定期公开,一个叫临时重大事件公开。定时公开定时公开包括每过一年发布一次公司业绩报告的情况即年报,每过半年发布公司半年情况的报告即中报,每过一个季度发布公司上个季度的公司业绩情况的报告即季报。季报,中报和年报都是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必须要按时公布出来,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该证券所反映的,所代表的公司财富的信息是否准确,是否有变化,以利于他人对持有或卖出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为此证券法规定,如果没有按时公布.这些报告的话,它要收到相应的处罚,暂停它的上市交易。为什么?因为没有提供必要的信息,因为股票是代表财富的信息这个信息不准确,怎么使社会相信你,所以要有定期的信息公开。临时重大事件公开什么叫临时重大事件呢,也就是说公司发生一些重要情况足以导致公司证券的行情发生重大波动的情况,比如说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如果败诉的话,它要承担很大的责任。比如说公司做保证人为他人担保,被拉进诉讼中,一旦债务人败诉,他还不起钱,该公司就要拿钱出来代债务人去还债,代被保证人还债,意味着公司的财产会流失一大块。公司的股票的价格和公司的实际财产是联系到一块,成正比的,也就是说公司的实际财产越多它的股票价格越高,这一点要注意。公司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公司的股权结构的改变,名称改变等等这些证券法中规定的事项要求及时公告,目的是给投资者一个及时的信息,这里头有一个比较通俗的原则,叫做要知道大家都知道,要不知道大家都不知道。在公告之前它是处在一种严格保密的状态之中的。五、证券交易证券交易的方式证券交易的方式有场内交易、场外交易、柜台交易。证券发行是一级市场的交易。一级市场是指证券从无到有的过程原来没有证券出现,它是通过发行产生的。本节讲授的证券交易制度是证券已经发行出来了,因为证券代表一定的财富代表一定货币,是死钱。我怎么把死钱 转化为活钱来用呢?就要通过交易转让出去让其他人持有证券,而我将将来的希望变为活钱现在拿来用。这个市场就是第二次以及第二次以后的交易,所以我们把它叫做二级市场。(一)场内交易场内交易特指我们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场外交易。场外交易就是指在以上两个交易所之外,即在这两个交易所的中央电脑之外进行的交易。如通过谈判、协商进行的交易。还有一种叫柜台交易。我们是以场内交易为主,结合一些场外交易共同构成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交易的证券必须是合法的发行的。如果不是依照证券法、公司法发行的证券不能交易,也就是说内部发行的股票、内部集资不能交易。第二个问题,证券交易必须以现货方式进行,不能有期货,不能融资、融券。融资就是借钱给人家买证券,融券就是别人想卖掉证券而没有证券可卖,借证券给他卖掉。那么为什么会有融资、融券呢?融资就是借钱给人家买证券,他想低买高卖到时候还钱,假如说他低买了之后证券不能爬高,它还处在低价位或者是它滑下来了,这时候怎么办呢?借钱的人还不了,就有可能导致整个资金链条在这一段崩溃,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个接一个地倒下去,这样就造成连锁反映,容易诱发金融风潮。在我们的监管制度不是很有效,整个市场信用建设不是很有效的时候,还不能借钱去买证券,即禁止融资。.融券是指在高价的时候卖掉股票,低价买入。交易过程中有三个原则,第一个是时间优先,谁先提出交易要求谁先成交;第二个是价格优先,时间相同情况下,谁买的的价高谁先成交谁卖的价格低谁先成交;第三个是数量优先,谁请求买卖的数量大谁先成交,而且是实行集中竞价交易。六、 证券上市证券上市我们把它分两种,第一是公司债券上市,第二种是股票上市。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公司债券发行出来以后,它必须是发行期为一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券,第二还要符合规定发行的条件比方说公司出于盈利的状态,净资产达到要求。符合这些条件,可以在市场交易。大家知道水流动起来才不会臭,生命运动起来才有活力,证券运动起来,才能保持财富的价值才能增值。公司债券是死钱,通过运动把它变成活钱。债券上市除了刚才我们讲的条件还要有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 利润分配情况、损益情况、公司的申请,报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然后报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安排上市。(二)公司股票上市股票代表公司一定财富,上市就可以将所代表的财富流通,这种流通有什么好处?第一个好处是公司的品牌价值 在每天的流动中不断地为人们所熟悉了解,就是进行疲劳式轰炸。某某公司某某股票好,就是为它做广告宣传。第二个就是使持股人通过转让使死钱变成活钱,第三个,公司业绩好,人家要买它的股票,原来不是股东现在成了股东,这是一种投资的选择。 股票它也要上市才是好的,所以每个公司总是尽量让自己的股票上市 。 上市要有条件: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提供必要财务报表; 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就是说公司的法律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要有证券公司对股票的上市辅导,辅导时间是一年。实际上就是对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变成符合法律的规定,将必要的条件帮它满足,将做的不好的地方改正过来。要提出申请;证监会予以核准;证交所安排上市;发布上市公告。这也是信息公开,依据这个信息来决定是持有还是抛出是买进还是不买。七、上市公司的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就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把另外一家上市公司买过来或是把它的控股权拿到手。上市公司的收购有两种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其中在交易所收购的是协议收购,也就是说发出要约 要收购某个股票,请大家卖给我。大家知道要约是一个法律行为,发出要约后要约人要受自己的要约约束,他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证券法规定的条件、证监会规定的条件、交易所规定的条件才能发出要约。第二个叫协议收购,即面对面的一对一的收购,也是一种谈判,这种方式相对简单。.这两种方式目的是把对方公司的财产买过来,或是把控股权买过来。买过来控股权之后马上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临时股东大会就可以 改选董事会改选董事,换上我的人之后再改选董事长,我就成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后改聘经理,然后改换中层干部,这个公司就成了由收购方控制的,就可以按新的规划新的目的新的要求重新经营这个公司。好像它是真正被买过来,事实上是通过控股把经营权利买过来。八、 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信息1、什么叫内幕信息,就是对公司的股票价格足以产生影响的情况 公司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公司股票结构变化等等,这些情况公司采取保密大家都不知道。 2、什么叫知情人员,就是知道公司的信息的人员如高层人员、关键职员以及因为工作的关系了解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二)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当事人大户、机构,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通过自买自卖,或配合联合的方式, 我想买进就把价格打低,想卖出我就把价格提高,然后 卖出让别人接住这个高价的股票,同样它也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在世界各国证券法上都是刑事犯罪行为。 (三)欺诈客户交易所、证券公司、发行人、中介机构等等他们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对客户的股票、资金以及他们委托的命令违反,损害客户的利益。比方说违反客户的交易指令买卖股票, 挪用客户的保证金,挪用客户的股票。(四)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就是信息误导,它总是与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联系在一起的,是综合利用的行为。 虚假陈述就是利用虚假信息人为地导致股票市场的波动。比方说他想买进,他就放出虚假信息把市场行情打低。他想卖出,他就发出虚假信息,说公司业绩好,发展前景好,将来会有回报,把股票价格人为地抬高。这四种行为都是对市场的侵犯,也是对其他投资者权利的侵犯。九、证券商制度证券商制度是证券业主体的资格制度。证券业主体包括证券公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中介机构,在这里我们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第七章 保险法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性质 .保险就是转移风险的一种行为,包括两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险人承受风险;第二部分是投保人转移风险。通过转移风险,将可能受到的损失转移出去,从而稳定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情况。从另外一方面讲,承保人,也就是保险公司接受承保,也就意味着接受他人的风险,为什么能够接受风险呢?就是因为他能够通过众多收入的保费来将保险分散到众多人的保费之中,也就是所谓的“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通过运用“大数法则”,将众多的投保人的保费收入分散给或者分给少数出现保险事故的人,对他进行赔付。保险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防范风险,转移风险以及稳定生产、稳定生活的一种金融工具。保险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是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是转移风险、防范风险;第二个是保险公司的承保,目的是通过收入众多的保费来赔付少数的损失。2、保险制度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在法律体系中,要为了能够防范风险、规避风险、承保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必须要有相应的规则、相应的方法、相应的制度来进行规范性的操作。如果没有规范性的操作,那么防范风险和转移风险,本身的风险就很高,保险公司本身是不能承受的,或者说投保人的投报的目的不能达到。保险的性质,它是由两个部分组成:对投保人来说,是防范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性质;对承保人保险公司而言,是通过分散风险以及以收入的多的保费赔付少数损失的一种法律活动。因此,投保人和保险人都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他们的利益才能够得到保障。所以,我们说保险是一个严格规范的法律活动,它比我们前面讲的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的规范程度、要求更要高。因为这种活动,时时在跟风险打交道,如果是我们的活动作的不规范,不但达不到转移风险、分散风险的目的,而且会产生新的风险。3、保险法及其主要原则(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调整保险业主体的设立、成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险监管层对保险业主体和保险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活动的规范的总称。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它由三个部分组成:保险法第一个调整的是保险合同法,它调整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保险其他活动中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这是第一个最重要的,保险合同法;第二个是保险业组织法,是调整保险公司的成立、变更、消灭,保险代理公司的成立、变更、消灭,保险经纪人的资格,保险业协会以及保险监管层在这个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第三个是保险监管方面的内容。这一点和我们刚才讲的证券法有相似之处,也就是说这个法调整三大块内容:第一是行为法,就是保险合同法;第二是组织法,也就是保险业的组织法;第三是监管法。(二)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一个基本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除此之外,还有合同法是它的组成部分。为什么呢?因为保险合同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保险主要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反映出来的,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在保险活动中,首先适用保险合同法的规定,当保险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合同法的基础内容,合同法总则的内容。比如说,合同的邀约、承诺、合同的变更、解除等等,在保险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是保险法的一个组成部分,除此之外,像民法通则、担保法、民事诉讼法也包括在内。保险法的组成部分:第一个包括宪法,就是关于保障公民、集体财产权利的规定;第二个是法律,以保险法为主,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等内容;第三个是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第四个是行政规章,主要是以保监会发布的为主;第五个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条约;第六个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七个是地方法规,虽然不多,但是不排除将来有地方法规,特别是一些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广东、福建、大连等,经济越发达,人们对财产或人身的安全越是给予重视,就会设计一些新的险种、一些新的保障措施、保障方法,当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地方法规就可能会应运而生,所以地方法规也是保险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要强调的是,地方法规只在该地区有效。比如说,广东的保险法规、地方法规只在广东省境内有效,离开广东就没有效力。二、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一)保险公司的设立首先,我们明白,保险公司是一个金融机构;第二,保险公司是一个特种公司。因为它经营的产品是货币,所以我们把它称之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进来的是保费,出去的是保险赔付金,也就是说,进来的是货币,出去的也是货币,所以它是一个金融机构。那么,金融机构是特种公司,因为涉及到金融,涉及到货币,对整个国家经济影响显然比涉及到一般物资的机构重要得多。因为货币是社会财富的代表,比如钢铁公司、化肥公司、木材公司,都是有自己的物资:钢材、化肥、木材做保障的,所以它的财产即使损失了,也损失不到哪里去,它还是存在的。但假如是金融机构,它的财产一旦受到损失,很可能就不见了,从帐上就消失了,因为货币没有一定的像钢材、化肥、水泥、粮食为代表的,所以金融机构对自己的资产的安全要求特别高,因此保险公司的设立是需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才能够,这个必要的程序我们把它称之为特别程序。所以,按这种程序设立的公司,我们称之为特种公司。那么,设立保险公司需要什么程序呢?.第一, 组织机构形式、组织形式是两种形式:第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种是国有独资公司。第二,成立保险公司必须要有保险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我们的行业主管机关现在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来是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后来就将保险司的功能分出来,成立保监会。有关保险市场、保险业主体的一系列的行业管理就归保监会。所以,成立保险公司,就必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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