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核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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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规范性文件核查管理规定姓名:XXX部 门:XX部规范性文件核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有效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指示等文件。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配备专职人员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同时报送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并分别报送其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径送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5份:(二)正式文本5份:(三)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有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报送备案的文本格式,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定。第六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退回重新报送。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次目录。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将规范性文件汇编出版。编辑出版的规范性文件汇编的范围,应当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第七条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权限;(二)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三)是否同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五)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六)是否违背法定程序;(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第九条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会、调查、请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出责令纠正通知书、处理决定书,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修改或者废止,逾期不修改或废止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撤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对备案审查通知书的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第十一条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致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请人。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第十四条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年度目录的、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6 页 共 6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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