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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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重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姓名:XXX部 门:XX部重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第三条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五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上级部门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的文件;(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六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肯定性结论;(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五)建设项目用地已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六)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基本符合投产的需要;(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十)交清了相关税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提供出证据资料。第七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对未完成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第八条工程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第九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鉴定;(五)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档案、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专项验收或确认;对专项验收或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须明确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六)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开展了自验工作,并编制完成了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自验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第五章竣工验收职责划分第十条列入灾后恢复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各类项目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自验的基础上由审批单位组织一次性验收。第十一条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直单位恢复重建项目及总投资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审批部门申请验收,省级审批部门授权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下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第十二条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对于量大面宽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采取填表验收的办法。参与验收的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实事求是的在相关栏目加注验收意见,主持验收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结论。第六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验收的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自验相关材料,主持验收的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竣工自验材料;(二)赴现场查看、核实相关验收内容;(三)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相关汇报,做出验收结论;(四)验收中如发现项目存在较大问题,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召开验收会议讨论是否通过验收。第七章竣工验收机构及其职责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由主持验收的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开展。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若干名。竣工验收工作组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资委、环保、消防、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国土、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工程技术专家、概算预算专家组成。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工作组。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情况报告;(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七)起草并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工作组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和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第八章固定资产移交第十七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手续;(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第九章罚则第十九条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尾欠工程款。验收之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处以1-2万元罚款,罚没金上交国库。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罚没金上交国库。第十章附则第二十条对口援建(包括对口援建、省内对口支援、其他社会援助)、世行贷款、红十字会、特殊党费、慈善总会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居民住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竣工验收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第 10 页 共 10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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