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管控办法.doc

上传人:jian****019 文档编号:3750380 上传时间:2019-12-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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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病媒生物预防管控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病媒生物预防管控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省爱国卫生条例、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四害)。防控病媒生物原则(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和相关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大力推广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在村、居民(社区)集中点的规划中,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提高农村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水平。(三)县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所应当组织有效的防控病媒生物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开展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防控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并及时将密度监测结果向县爱卫会(爱卫办)报告。(四)县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开展农田、湖区、河流、林区的病媒生物防控工作。(五)县教育部门应组织全县的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100%;课程应当有防控病媒生物方面的内容。(六)各单位购买的病媒生物消杀药物必须符合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防控病媒生物组织管理在县辖区内的防控病媒生物的日常工作,由县爱卫办具体负责协调。各乡镇、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成立组织,列支专款,按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好病媒生物防控工作。防控病媒生物经费与人员(一)县政府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防控病媒生物工作经费投入。各单位要专项列支病媒生物防治专项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加工生产经营者,各类公共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防控病媒生物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防控工作。防控病媒生物责任(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驻凤各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的防控。(二)个人应当做好住宅与生产经营摊点内病媒生物的防控。(三)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管理者负责。(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经营者负责。(五)房屋拆迁和在建工程工地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由其施工单位负责。(六)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点(社区),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点(社区)由建设单位在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七)农村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村居委会负责。防控病媒生物措施(一)各乡镇、爱卫会成员单位、驻凤各单位应当根据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防控病媒生物工作计划,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二)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组织本辖区内居(村)民参加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清除积水、有机废物,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三)各相关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四)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鼠、防蝇设施(防鼠、防蝇网)。(五)县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防控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六)环境卫生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场地硬化、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定期消杀等措施,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病媒生物防控。(七)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等单位和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一)本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防控病媒生物的,由县爱卫会(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指定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务的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二)本县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控病媒生物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指定从事病媒生物防控服务的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者承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 6 页 共 6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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