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际公法考试小抄电大本科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374302 上传时间:2018-07-06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52.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8年国际公法考试小抄电大本科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2018年国际公法考试小抄电大本科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2018年国际公法考试小抄电大本科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小炒五、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30 分)1、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有四个方面:(1)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2)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3) 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4)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的义务: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2、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1)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为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2)针对他国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动。(3)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4)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5)紧急状态,即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6)国家的自卫行为。3、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实践中形成的外国人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小炒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4、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地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5、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5)免税特权。6、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答:条约的缔结通常有三个程序:(1)约文的议定,这是指各方代表通过谈判,就拟缔结的条约的内容、文字、生效等达成协议,并起草、拟定约文。(2)约文的认证,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小炒证的方式有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和签署等形式。(3)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7、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蒙特利尔公约第 5 条第 1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1)罪行在该国领土内发生;(2)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第 2 款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有关罪行实施管辖权。第 3 款规定: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8、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4 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行为而对其行使管制权;(3)小炒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9、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强迫等情形;(3)违反强行法。10、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应符合那些条件?要求答出:(1)国民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遭到了该国的不当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期起到保护国的抗议或求偿结束时保持该国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方法。11、何为国家管辖豁免原则?(1)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2)19 世纪形成了国家绝对豁免原则,但现今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已受到限制,国家从事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财产不豁免。12、外交代表享有哪些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受侵犯;(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说明刑事完全管辖、民事和行政也豁免,但要说出四种例外情况、作证义务豁免。 (4)免除直接税及海关检查。13国际法上确立了哪些惩治战犯的原则?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责任;(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4)上级责任原则;(5)不适用小炒法定时效原则。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14国家有哪些基本权利?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14条约因哪些理由而无效?答:(1)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3)违反强行法。1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制度的内容有以下方面:(1)无害通过权,即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2)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3)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非无害活动如: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任何捕鱼活动。16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 。小炒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17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18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24 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行为而对其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19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如下主要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0简述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合作;(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21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它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小炒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22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强迫等情形;(3)违反强行法。23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24、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25、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小炒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蒙特利尔公约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1)罪行在该国领土内发生;(2)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第 2 款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有关罪行实施管辖权。第 3 款规定: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26、简述使馆的职务。(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2)保护,即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小炒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6)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27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61 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28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29、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小炒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30、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31、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2、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有以下主要特征:(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六、论述题(20 分)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 、 海牙公约 、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1) 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各国刑法规定小炒属于犯罪的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2) 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行为。(3)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4)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为犯罪,包括: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上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2、论述安理会的职权。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小炒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8 分)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的措施。 (6 分) (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6 分)3、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2)外国人地位是指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3)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一国除非受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拘束,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入境的问题;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问题,并为此规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条件和手续;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国不能禁止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合法出境,但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小炒实践中形成的外国人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4、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2)法律地位,包括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即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建立法律和执行法律;遵守公约义务。(3)其他国家的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及相应义务。5、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200 海里,最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 2500 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 100 海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小炒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损害;(5)沿海国对 200 海里以外的非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的费用。6、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A 、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B、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C、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 A、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B、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C、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D 、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E、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F、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捐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7、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小炒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力。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A、联合国会员国;B、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C、其他国家,指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有:A、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B、 联合国宪章 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的一切案件;C、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8、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它们分别或共同负责。(2)责任范围。损害是指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3)求偿的提出和途径。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赔偿损害的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要求赔偿国也可通过联合国秘书长提出赔偿要求。9、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小炒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因而失去效力。条约的终止的原因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10、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领海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的领海主权,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所以,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的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2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3沿海国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外国船舶及其内人员具有管辖权,但是,国际实践中,除非在特定情形下,沿海国一般对外国船舶上的人员不行使刑事和民事管辖权。11、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这里的国家继承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小炒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2)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作出公平补偿。12、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其内容有: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3) 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等。(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小炒和规章的权利。包括: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规章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对违犯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成人自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