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宣传物品管理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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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户外宣传物品管理工作意见姓名:XXX部 门:XX部户外宣传物品管理工作意见各行政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了改善城镇面貌,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对户外宣传物品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户外宣传物品的界定本意见所称户外宣传物品,是指在户外设置的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气球、标语、宣传画、宣传牌和其他无相对固定媒体或形式宣传的物品。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镇户外宣传物品的管理。本机关单位在外设摊参展等需设置的宣传物品原则上参照本意见执行。三、主管部门镇宣传办会同城管监察部门主管本镇户外宣传物品的管理工作,须由工商、路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户外宣传广告按规定审批(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附后)。四、户外宣传物品的制作(一)宣传物品的内容必须正确、健康,体现宣传目的,无错别字和语法错误。(二)条幅的文字必须是喷绘、筛网印刷制作或电脑割字即时贴粘贴,不得采用手写、纸糊形式。五、户外宣传物品设置(一)除重大会议或活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场所设置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气球等户外宣传物品。1、城镇桥梁、道路两侧及护栏、透景栅栏、电线杆、路灯杆、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2、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立面和未竣工建筑物及脚手架。3、主要溪道两侧及护栏。(二)本条第(一)项所指的重大会议是指上级和镇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是指上级和镇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贸、文化等活动。(三)重大会议或活动期间,经镇主管户外宣传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场所内按规定时间和范围设置条幅、布幔、彩旗、气拱门、气球等户外宣传用品,但在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四)单位和个人要求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内设置标语、宣传画、宣传牌等户外宣传物品的应当经镇主管户外宣传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五)下列场所可以设置相应的户外宣传物品:1、在本单位建筑物入口门檐位置可以设置条幅,但不得影响建筑物形体轮廓线和立面形象。2、在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场所的围墙内或区域内可以设置条幅、彩旗、气球、标语、宣传画、宣传牌,但不得占用人行道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镇容貌和交通。3、公园、广场等场所在举办公益性活动时,可以设置条幅、彩旗、气球、标语、宣传画、宣传牌,但不得破坏绿化。4、建筑工地的封闭围墙上可以绘制宣传画,书写标语,但不得影响城镇容貌。(六)户外宣传物品在设置期间,应当保持牢固、完好、整洁,不得有破损、残缺、脱色、倾斜等现象。六、户外宣传物品制作管理(一)宣传物品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经镇宣传办审核批准。(二)宣传物品设置时间和地点必须经镇城管监察中队核定,一般条幅七天,布幔、彩旗十五天,标语三天,气拱门、气球、宣传画、临时宣传牌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固定宣传牌按批准时间、设置地点由镇城管监察中队定点。(三)宣传物品制作和设置实行年度招投标管理,具体按招投标协议执行。七、违反本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八、本意见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 5 页 共 5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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